内容简介
诉讼证明标准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问题。在21世纪初,我国学术界对诉讼证明标准的讨论呈现出争鸣之势,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乃至流派。这充分反映了在社会和法律的转型期人们理念的改变。理论上的争论也影响到了司法实践,在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与运用上,司法人员也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因此,对诉讼证明标准立足中国、放眼世界进行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我本人非常关注中外证明标准的研究,本世纪以来也陆续发表过一些文章,参与证明标准的讨论。李玉华是我指导毕业的博士,她自硕士论文《论诉讼证明标准》(2001年通过答辩)的写作开始就一直在关注和研究诉讼证明标准,发表过多篇相关文章并写成了博士论文《刑事证明标准研究》(2005年通过答辩),在此基础之上又主持完成了国家课题《诉讼证明标准研究》。在课题成果提交专家评审之前,我就已经比较详尽地阅读过全文,并提出过一些建议。现得知成果顺利通过专家匿名评审,即将交付出版,欣然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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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证据科学文库——总序
序
第一章 证明标准概述
第一节 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
一、诉讼证明
二、证明对象
三、证明责任
四、证明标准
第二节 证明标准的属性
一、模糊性
二、主观性
三、客观性
第三节 证明标准的功能
一、指引裁判者认定事实
二、在刑事诉讼中指引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
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指引当事人举证、质证
第二章 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争论
第一节 争论的由来和背景
一、争论的由来
二、争论的背景和原因
第二节 关于证明标准的主要学说
一、传统客观真实论
二、法律真实论
三、相对真实论
四、误区论
五、客观真实论者的回应及其理论的新发展
六、诸种诉讼真实观的异同分析
第三节 争论的意义
一、展现了诉讼法学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学风
二、促进了证据法学理论的发展
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三章 证明标准构建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证明标准构建的认识论基础
一、哲学上的认识论
二、诉讼认识论
三、认识论对证明标准构建的影响
第二节 证明标准构建的价值论基础
一、哲学上的价值论
二、诉讼价值论
三、公正、效率对证明标准构建的影响
第三节 证明标准构建的目的论基础
一、哲学上的目的论
二、诉讼目的论
三、诉讼目的对证明标准构建的影响
第四章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及评析
一、大陆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
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
三、比较与评析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表述的选择及理由
一、内心确信与我国的诉讼文化传统难以契合
二、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习惯
四、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曾经存在片面性
五、正确解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然能够解决问题
第三节 我国多元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
一、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
二、不同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
三、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
四、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时的证明标准
五、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时的处理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一、证明标准在裁判文书中体现的必要性
二、目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三、多元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第五章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及评析
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
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
三、比较与评析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表述的选择及理由
一、我国重新选择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探索与努力
二、优势证据标准不适合作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三、高度概然性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
第三节 我国多元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
一、民事侵权案件的证明标准
二、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标准
四、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明标准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一、目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二、多元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第六章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第一节 外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及评价
一、英美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
二、大陆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
三、比较与评析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探索与选择
一、对传统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
二、理论界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探索
三、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及缺憾
第三节 我国多元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二、“接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三、高度概然性标准
四、优势证据标准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一、目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二、多元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第七章 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影响
……
第八章 证明标准适用困难的解决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3.一致认可绝对地、完全地查明案件的所有事实真相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强调诉讼认识的相对性,是法律真实论者、相对真实论者的极力主张。但是对此,无论是传统的客观真实论还是修正后的客观真实论也都是予以承认的。如传统的客观真实论者也承认:“司法实践中,并非对每个案件的证明均达到了客观真实的程度。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因证据未及时收集而损毁消失,或因未深入调查没有获得必要证据,或因缺乏、没有运用必要的科学技术手段,或因办案人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作出错误判断,或因慑于权势、徇于私情故意歪曲事实,等等。”也有的客观真实论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人员不可能把案件的一切细枝末节都查得清清楚楚,也难以把定罪量刑的有关情节都查清楚,从这一角度而言,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永远是相对的。”
4.基本上认可诉讼证明标准是主客观的统一。早期的客观真实论者一般基于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主张维持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反对在证明标准中出现“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等主观性的表述。但是,经过这场学术争论后,一些客观真实论者在继续坚持传统的以客观真实为基础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时,开始逐渐同意乃至主张在证明标准中加入主观性的表述,如徐静村教授声明:“我的结论是: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和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以及司法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形成的内心确信结合在一起,构成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张建伟教授的分析和主张则更为明晰:“坚持不坚持客观真实的基本主张与确立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证明标准没有两者不可兼得的关系。坚持客观真实的基本主张,也不妨碍确立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证明标准。换句话说,确立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证明标准与法律真实都没有必然的联系。”“我并不认为绝不能用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用内心确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也不反对。不过,有一些担心却不能不大嚷大叫出来。
前言/序言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心理学对证据法学的“入侵”以及概率论、经济分析、女权主义运动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传统的证据法教义性研究受到挑战,证据法学研究呈现出跨学科发展的趋势。
在诉讼实践领域,随着科学证据的出现以及大量高科技手段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广泛采用,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即以人证为中心的证明方法正在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达马斯卡关于证据法的未来是“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的论述,以及何家弘教授关于“科学证据”时代已经来临的论断,喻示了一种可能性,即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与科技手段的运用相结合,或者证据法学与法庭科学相结合,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
进入21世纪以来,证据法学跨学科研究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特别是2005年以来,英国威廉·特文宁教授将证据作为跨学科主题所从事的研究,美国戴维·舒姆教授对证据科学的概念、内在要素及整体架构所作的系统论述,中国政法大学为申报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而对证据科学的学科性质、研究领域和研究内容所作的全面论证,标志着证据科学研究进入了学科理论体系的探索阶段。
证据科学以证据为研究对象,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和方法,旨在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证据问题,破解事实认定的千古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说:“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诉讼证据规则的嬗变与未来:一项跨法域比较研究 本书简介 本书旨在深入剖析当代诉讼证明标准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演进轨迹、内在逻辑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深远影响。我们聚焦于证据采纳、事实认定与裁判说理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力求构建一个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关怀的分析框架。全书摒弃对特定司法程序细节的僵化描述,转而关注支撑这些程序的底层哲学思辨与制度设计理念的差异性。 第一部分:证明标准的哲学根基与历史流变 本部分首先追溯了“证明标准”(Standard of Proof)概念的起源,探究其如何从早期的宗教裁判和经验主义向现代法律理性过渡。我们认为,证明标准本质上是风险分配的艺术,是社会对司法错误容忍度的量化体现。 1. 证据信念的形而上学探讨: 考察了“盖然性”(Probability)在法律语境下的特殊含义。我们区别了纯粹的数学概率与法律中的“事实可信度”,深入分析了康德的“内心确信”理论在大陆法系事实认定的角色,以及经验主义(如休谟的归纳法)在英美法系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渗透。重点讨论了“高度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这一模糊概念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被操作化和具体化的。 2. 历史的断裂与连续: 详细比较了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中对证人资格和证据效力的早期规范,与法国大革命后建立的法定证据制度(如对“证据全有全无”原则的追求)之间的张力。特别关注了工业革命后,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加,传统基于“宣誓”的证明方式如何让位于基于“客观物证”和“专家意见”的新型证据形态,以及这如何反作用于证明标准的调整。 第二部分:证明标准的类型化比较与制度张力 本章是本书的核心分析部分,通过对不同法律体系中关键证明标准的细致拆解,揭示其背后的制度考量。我们侧重于描述性而非规范性判断,探讨这些标准如何在具体诉讼环节中发挥作用。 1. 民事诉讼中的风险界定: 深入剖析了民事案件中“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的实际应用边界。本书通过分析多个跨国商业纠纷案例,研究了这一标准在确定合同违约责任、侵权因果关系时的弹性与局限性。我们探讨了如何量化“50%以上”这一看似简单的门槛,尤其是在涉及预期利益损失或“机会丧失”的案件中。 2. 刑事诉讼的“疑罪从无”: 批判性地审视了“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这一公认的最高证明标准。本书强调,这一标准不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更是对国家公权力扩张的制约机制。我们对比了德国法中对“内心确信的形成”(Innere Überzeugung)的严格要求,与普通法系中对“控方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的分配艺术,强调两者在程序保障上的殊途同归。 3. 中介性标准的探索与张力: 专门开辟章节讨论了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标准。本书认为,该标准是司法系统在处理某些特殊民事或行政案件(如撤销身份、限制自由等)时,为平衡效率与正义而设计的“中间地带”。通过对美国行政复议程序中该标准的引入与演变进行分析,揭示了制度设计的精妙与潜在的裁判不公风险。 第三部分:证据规则、程序设计与证明标准的交互作用 证明标准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深深植根于一国的证据开示、证据采纳和法官角色定位之中。本部分着重探讨这种结构性关联。 1. 证据开示制度对证明标准的影响: 比较了英美法系下广泛且强制性的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与大陆法系下相对克制的证据补充提交机制。我们论证了,在证据获取不对等的环境下,证明标准实际上被“预先设定”——例如,在证据由被告垄断的领域,原告即使面对较低的证明门槛,也可能因无法有效获取证据而败诉。 2. 事实发现者角色的变迁: 考察了陪审团制度、法官独任制以及混合审判制对事实认定的影响。本书指出,陪审团制度通过“集体判断”来稀释单一法官的主观偏见,但在很大程度上也牺牲了裁判理由的说服力。相反,依赖高度专业化法官的体系,要求法官在采纳证据时必须展现出更清晰、更可论证的逻辑链条,从而使得证明标准更具形式化的要求。 3. 专家证人和科学证据的挑战: 现代诉讼高度依赖科学技术。本章分析了“达伯特标准”(Daubert Standard)等对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司法审查机制,如何间接提升或削弱了特定领域内原告或被告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科学结论的模糊性与法律对确定性的追求之间,构成了现代司法面临的重大哲学困境。 第四部分:新兴领域的冲击与证明标准的未来走向 全球化、信息技术和新型法律关系对既有证明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书的最后一部分对未来趋势进行了展望。 1. 电子证据与“信息过载”: 随着海量电子数据的出现,如何界定“可采纳的”电子证据,以及如何对庞杂数据进行有效筛选,已经成为事实认定的新难题。本书讨论了“足够证明”(Sufficient Evidence)这一实用性概念在处理大数据时如何演变,并探讨了区块链等技术对传统证据链可靠性的潜在影响。 2. 算法决策与可解释性(XAI): 面对越来越多由人工智能模型辅助的决策,证明标准必须回答一个根本性问题:我们能否仅仅因为一个“黑箱”算法得出了某个结果,就认为“事实已获证明”?本书主张,在涉及个人基本权利的领域,证明标准必须内化对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的要求。 3. 跨国诉讼与证明标准的冲突调和: 国际商事仲裁和跨境诉讼中,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证明标准冲突时有发生。本书探讨了仲裁庭在采纳和适用不同标准时所采取的务实路径,以及国际私法在这一领域中尚未充分开发的调和机制。 结论: 本书总结认为,证明标准并非僵死的规则,而是特定历史时期社会信任水平、权利分配哲学与司法资源承载力的动态平衡点。未来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必须在维护司法确定性的同时,保持对新型证据形态和人类认知局限的充分敏感性。本书提供的跨法域比较视角,旨在激发对本土证明体系的深刻反思,推动构建更具韧性和正义感的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