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特色
自1949年10月1日開國大典至今,新中國走過瞭不平凡的曆程。六十年風雨砥礪,滄桑巨變。撫今追昔,展望未來,令人感慨萬韆。
新中國建立後,由於廢除瞭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全盤學習蘇聯,建立瞭權力高度集中的經濟體製和政治體製,民主法治缺乏必要的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因而法律工具主義(實用主義)、法律虛無主義盛行。共和國前30年,民主法治建設遭受嚴重挫摺,“文化大革命”期間甚至齣現瞭“無法無天”的局麵。1978年十一屆三申全會之後,以市場化為取嚮的經濟體製改革不斷深入,為民主法治建設奠定瞭必要的社會經濟基礎,而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則為民主法治的發展提供瞭必要的政治條件,民主法治建設由此走上瞭正軌,呈現齣欣欣嚮榮的景象。今天,我國的法律體係日趨完備,司法運行機製基本健全,公民法律意識普遍加強。但是,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依法治國、保障人權雖然已經寫進瞭憲法,但是離真正實現還有漫長的道路。
與社會主義民主法治進程相適應,我國法學理論發展大體上也以1978年為界分為前後兩個時期:前一個時期的法學理論受到法律工具主義和國傢意誌主義的支配,具有濃厚的意識形態色彩。
內容簡介
《共和國六十年法學論爭實錄》由著名法學傢、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任總主編,由一批具有較高學術成就的知名中青年學者擔任各捲主編。《實錄》以史傢的筆法,以“實錄”的方式,從學術史的層麵上再現共和國六十年曆史進程中發生的一次又一次法學重要問題的論爭,從一個側麵揭示我國法學從“荒蠻之地”走嚮“顯學”,從“幼稚之學”走嚮成熟,與時俱進、不斷開拓的曆程。讀者不儀能從其問領略到我國法學成長過程的點點滴滴,同時也能真實感受到共和國六十年民主法治與法學發展的艱辛曆程。六十年來,我國法學的發展如同唐僧西天取經那樣,曆盡波摺,備嘗艱辛。其間的經驗教訓是一筆寶貴的財富,我們做瞭忠實記錄,以留給後人評判。
作者簡介
韓大元,1960年生,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帥,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副理事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等。土要代錶著作有《亞洲立憲主義研究》、《憲法學基礎理論》、《1954年憲法與新中國憲政》、《感悟憲法精神》等。
總主編簡介:
江平,1930年齣生於大連,原籍浙江寜波。我國著名的法學傢、法學教育傢、社會活動傢,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終身教授,兼任北京仲裁委員會主任。1948年至1949年就讀於北京燕京大學新聞係;1951年入莫斯科大學法律係。1956年畢業迴國。曾任北京政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政法大學校長,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七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會氏。曾赴比利時根特大學、意大利第二羅馬大學、日本青山學院大學、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講學,被授予比利時根特大學名譽法學博士,秘魯天主教大學名譽法學教授。2008年入選為“中國改革開放30年30名傑齣人物”。
目錄
總序
前言
第一專題 憲法學研究對象之爭
一、50-60年代:短暫興起的討論
二、60-80年代:法學的研究對象是國傢還是法
三、80-90年代:眾說紛紜,走嚮深入
四、21世紀:趨於理性,重視論證
五、憲法學研究對象的未來
參考文獻
第二專題 憲法概念之爭
一、“教導型”憲法理論中的憲法概念
(一)“正統性”問題——新中國憲法理論的語境
(二)階級分析——50年代憲法本質與概念認知的方法
(三)新生——50年代憲法概念與理論的意義
二、“反思型”憲法理論中的憲法概念
(一)“正統性”問題的繼續——80年代憲法理論的語境
(二)“根本法”與“階級性”——方法上的修正
(三)承啓——80年代憲法概念與理論的意義
三、“重構型”憲法理論中的憲法概念
(一)“閤理性”的追問——當下憲法理論的語境
(二)迴歸法學——當下憲法概念界定的方法
(三)變革——當下憲法概念之爭的意義
參考文獻
第三專題 憲政概念之爭
一、新中國成立以來憲政概念的發展和爭論概況
(一)新中國成立以來憲政概念的使用概況
(二)新中國成立以來憲政概念的發展概況
(三)新中國成立以來憲政概念的爭論概況
二、憲政概念的基本譜係
(一)一要素的典型憲政概念
(二)二要素的典型憲政概念
(三)三要素的典型憲政概念
(四)四要素的典型憲政概念
(五)從要素角度探討憲政概念的其他典型觀點
(六)不從要素角度探討憲政概念的其他典型觀點
三、憲政概念的存廢之爭
(一)“憲政概念棄用論”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二)“憲政概念續用論”的迴應
(三)憲政概念存廢之爭的簡單評價
參考文獻
第四專題 憲法學的範疇之爭
一、憲法學範疇研究的曆史概述
二、憲法學的基石範疇是什麼
(一)“權利和義務”說
(二)“公民權利與國傢權力關係”說
(三)“法權(社會權利)”說及其與“人民主權”說的論爭
(四)“人權-主權”說
(五)其他觀點
三、憲法學範疇體係(範疇群)的結構是怎樣的
(一)“單層結構”說
(二)“雙層結構”說
(三)“三層結構”說
(四)“四層結構”說
四、具體的憲法學基本範疇有哪些
五、如何認識和確定憲法學範疇
(一)認識和確定憲法學範疇的方法是什麼
(二)認識和確定憲法學範疇的切入點是什麼
(三)對憲法學範疇,究竟是從整體上進行把握,還是從
單個(具體)範疇開始認識和研究
六、小結——爭論還將繼續
(一)稱謂不統
(二)對憲法學範疇體係的邏輯層次認識不
(三)對憲法學範疇的認定、範疇體係的構建
與邏輯學、哲學之間的知識關聯缺乏研究
參考文獻
第五專題 憲法學方法論之爭
一、階級分析方法主導下的法律之階級性與繼承性之爭
(一)階級分析方法運用狀況
(二)法律的階級性與繼承性之爭
二、轉型時期憲法變動的優先途徑之爭
(一)修憲優先說與釋憲優先說
(二)兩類觀點的共識與分歧
三、多元方法初顯端倪後的方法論爭鳴
(一)憲法解釋學
(二)規範憲法學
(三)法政憲法學
參考文獻
第六專題 憲法序言的性質和效力之爭
一、憲法是否必須要有序言
二、憲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無效力說
(二)有效力說
(三)部分效力說
(四)模糊效力說
參考文獻
第七專題 憲法基本原則之爭
一、建國初期對憲法原則的研究
二、80年代至90年代間的憲法基本原則之爭
(一)憲法基本原則內涵之爭
(二)憲法基本原則外延之爭
(三)關於特定憲法原則之爭
三、21世紀的憲法基本原則之爭
(一)憲法基本原則內涵之爭
(二)憲法基本原則的外延之爭
參考文獻
第八專題 憲法規範的穩定性與適應性之爭
一、引言
二、官方話語對憲法穩定性的強調
三、“無形修改”與憲法變遷的論爭
四、“良性違憲”之爭
……
第九專題 “良性違憲”之爭
第十專題 特權法與憲法的關係之爭
第十一專題 違憲審查的機構之爭
第十二專題 基本權利的效力之爭
第十三專題 人權條款入憲之爭
第十四專題 齊玉苓案的論爭
第十五專題 基本法律的性質與效力之爭
第十六專題 國務院的立法權之爭
第十七專題 憲法的司法適用之爭
第十八專題 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之爭
後記
精彩書摘
我國的“國傢與法的理論”源自蘇聯。受蘇聯國傢法學說的影響,這一理論存在著明顯的國傢主義傾嚮,試圖以國傢為中心構建法學理論體係,突齣國傢的地位、功能、作用。在過分強調黨性、政治性、國傢性的50年代,絕大多數研究者都把法學研究的對象視為國傢和法兩個部分。但自50年代後期開始,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和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的深入,法學界對法學研究對象究竟是法、是國傢還是二者都包括開始産生不同的看法。到60年代初,對這一問題已經存在三種意見:(1)法學研究的對象是法;(2)法學研究的對象是國傢;(3)法學研究的對象是國傢和法。①
1964年5月14日至15日,中國政法學會研究部、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和《政法研究》編輯部聯閤邀請北京政法院係、法學研究部門、個彆政法業務機關以及有關刊物、齣版單位的同誌40餘人,就法學研究對象的問題舉行瞭一次學術座談會.這次會議討論熱烈,基本形成瞭兩種意見。②多數人認為法學研究對象是國傢和法,少數人認為法學研究對象應該是法(法律)。此外,有個彆意見認為上述兩種看法都太簡單化、絕對化,認為當學術研究有所發展,當有必要從科學上擴展為兩個科學部門時,是可以使國傢和法各自作為一門科學的對象的。
60年代的這次討論並未取得一緻意見,占據主流的依然是“國傢和法”並存的主張。但值得肯定的是,這次討論本身就已錶明學術界開始關注到研究對象這一具有學科基礎意義的問題,其間齣現的一些不同聲音,也為日後明確法學特彆是憲法學的研究對象問題提供瞭一定的知識和思想積纍。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停滯多年的法學教學與研究重新得以恢復,關於法學研究對象問題的討論重新成為學術界的熱點。1980年5月,北京市法學會法學理論專業組率先就法學研究的對象問題舉行瞭學術討論會。會上提齣瞭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主張法學的研究對象應該是國傢和法律,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學研究的對象隻能是法律而不應該包括國傢。國傢問題是否應當作為法學的研究對象、要不要把法律單獨作為法學的研究對象,成為問題爭論的焦點。此後,《法學研究》、《法學雜誌》、《法學評論》等刊物相繼發錶文章推動討論更加深入。這次討論形成的代錶性主張主要有四種:一是“國傢與法”說、二是“法律現象”說、三是“法定的權利和義務”說、四是“社會行為規律規範化”說。
前言/序言
共和國六十年法學論爭實錄:憲法捲 導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治建設曆程,是一部波瀾壯闊、充滿探索與爭鳴的史詩。在跨越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後特定曆史階段的六十年中,憲法作為國傢的根本大法,始終處於理論構建與實踐創新的核心位置。本書旨在以“論爭實錄”的視角,係統梳理並深入剖析這一時期中國憲法學領域中,那些影響深遠、極具時代特色的重要學術爭鳴與理論交鋒。 本書並非一部傳統意義上的憲法教科書或曆史敘事,而是一部精選的、具有鮮明方法論特徵的學術史料匯編與評述。我們聚焦於那些推動憲法學發展、深刻影響國傢政治與法律製度構建的關鍵議題,通過迴溯原始文獻、梳理辯論脈絡,力求再現當年學者們思想碰撞的火花與邏輯推演的艱辛。 第一部分:新中國初期憲法理論的奠基與探索(1949-1957) 這一時期,新中國的憲法理論體係亟待構建,既要吸收馬列主義的經典理論,又要結閤中國革命的實際經驗。本書的開篇將聚焦於“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界定”這一核心議題的早期爭論。 一、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形態與實踐分野: 論戰圍繞著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國傢職能以及它與傳統西方國傢學說的區彆展開。我們考察瞭早期法學傢們如何將蘇聯的理論經驗與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閤,試圖勾勒齣一種既有革命性又具操作性的憲法框架。重點分析瞭關於“民主”與“專政”比例關係的早期探討,以及這對後來國傢機構設置的影響。 二、國傢結構形式的選擇與論證: 圍繞著是采取單一製還是聯邦製、議會製還是人民代錶大會製等根本問題,學界進行瞭初期的理論準備。本書梳理瞭關於國傢根本製度選擇的文獻,特彆是對“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這一原則在憲法結構層麵如何體現的論證過程。 三、憲法中的權利與義務的初始界定: 在國傢權力的宏大敘事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何被定位?本書選取瞭關於“保障性條款”與“政治性條款”效力差異的早期爭論片段,探討瞭早期憲法規範對個體自由和國傢動員能力之間張力的初步認識。 第二部分:特定曆史時期的理論停滯與理論潛流(1958-1976) 在特殊的曆史背景下,憲法學研究遭受瞭極大的衝擊,正式的學術論辯幾近停滯。然而,本書並不滿足於描述“停滯”,而是深入挖掘在特定語境下,憲法思想如何在民間、在具體製度操作層麵以“潛流”的形式得以保存和演變。 一、憲法規範性與政治綱領性的關係: 盡管正式的憲法學研究受到限製,但關於法律的“工具性”與“根本性”之間的內在張力從未消失。本書迴顧瞭對憲法文本地位的特定理解,即在特定時期,憲法文本的意義如何被政治口號和運動實踐所重塑與覆蓋。 二、國傢機構運作的變遷與憲法解釋的“非常態化”: 重點分析瞭在權力運行的非常態模式下,權力製約機製的實際失效,以及法學界對這種現象的間接反思與記錄。這部分內容旨在呈現理論的“缺席”本身也是一種重大的曆史事件。 第三部分:改革開放初期憲法學的復蘇與現代化轉型(1977-1990年代初) 伴隨著撥亂反正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憲法學迎來瞭強勁的復蘇期,並開始全麵對標國際法治文明的先進經驗,展開瞭深刻的自我反思和製度重構。 一、國傢根本製度的再確認與完善: 核心議題聚焦於如何鞏固和發展人民代錶大會製度。本書詳細分析瞭圍繞“人民代錶大會與政府、法院、檢察院的關係”的論戰,特彆是關於權力分立(或曰“權力配置”)與權力製衡的初步討論。 二、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重構與強化: 這是憲法學復蘇中最引人注目的領域之一。論爭集中於“權利的實質保障”與“程序的正當性”。討論涉及勞動權、財産權的法律化,以及如何確保憲法規定的基本自由不因行政命令而輕易被架空。書中特彆展示瞭關於“公民權利的司法救濟途徑”的早期爭論。 三、憲法解釋機製的構建與憲法監督的構想: 麵對改革開放帶來的社會復雜性,對憲法規範的權威解釋成為當務之急。本書梳理瞭關於設立專門性憲法監督機構(如憲法法院或憲法監督委員會)的設想及其在學術界的早期論證,分析瞭主張“立法解釋”與主張“司法解釋”的觀點交鋒。 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現代法治觀念的融閤: 這一階段的爭論,是關於如何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前提下,吸納現代法治國傢的普遍性原則。本書關注瞭對“依法治國”理念的憲法學闡釋,以及如何將這一理念嵌入到國傢機構設置與運行的製度文本之中。 結語:六十年論爭的遺産與未來展望 本書的“實錄”價值在於,它不僅記錄瞭憲法學研究的成果,更重要的是呈現瞭這些成果誕生的復雜背景、爭論中的替代方案以及最終選擇的代價。通過對這六十年中憲法理論上的重要論爭的梳理,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憲法如何在政治實踐、理論創新與曆史局限之間艱難前行,為當代法治建設提供瞭重要的曆史參照係和深厚的理論儲備。這些論爭的遺産,至今仍指導著我們對國傢根本製度的理解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