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宋代国家立法比较发达,且民众法律意识崛起,社会法律需求相对而言比较强烈,百姓法律生活丰富,诉讼活动活跃。《宋代民间法律生活研究》以宋代民间社会中的各种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注重法律与社会关系、法律与民众社会生活互动方面的深入考察。内容包括宋代民众生活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民众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的变化、民间讼学之兴与好讼之风、民间财产分争的各种表现形态、官府诫争息讼措施及民众在司法活动中的实际境遇。书中注重从法律社会史的角度出发,在吸收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民间的法律现象和民众的各种法律活动置于当时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观念环境中进行深入考察,使研究客体真实客观、生动鲜活,更接近历史的真实。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宋代民众生活的社会环境
第一节 宋代民众生活的政治环境
第二节 宋代民众生活的经济环境
第三节 宋代民众生活的文化环境
第四节 宋代民间风俗习惯的变化
第二章 宋代民众生活的法制环境
第一节 宋代统治阶级法律观念的变化
第二节 宋代法制建设的高度发展
第三节 宋代详备的经济立法
第四节 宋代发达的民事立法
第五节 宋代重典治民的刑事立法
第六节 宋代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
第七节 宋代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
第三章 宋代民众法律地位的变迁
第一节 宋代社会结构的变革
第二节 宋代雇工“从身份到契约”的变迁
第三节 宋代佃农法律地位的提高
第四节 宋代人力、女使法律地位的变化
第四章 宋代弱势群体法律地位的变化
第一节 宋代保护孤幼权益的法律变化
第二节 宋代救济鳏寡孤独群体的法定措施
第三节 宋代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宋代妇女法定地位的变化
第五章 宋代民众法定权利的扩大
第一节 宋代民众法定权利的表现形态
第二节 宋代国有资产流转中民众的平等竞争权
第三节 宋代民众法定的越诉权
第四节 宋代民众法定的告赏权
第六章 宋代民间的讼学与讼师
第一节 宋代民间讼学的兴起与讼师的出现
第二节 宋代民间学法习讼的社会影响
第三节 宋代官府对讼学的态度与对策
第四节 宋代“名公”视野中的“讼师”形象
第五节 宋代官府对讼师的惩治措施
第七章 宋代民间好讼之风的盛行
第一节 宋代民间好讼之风的普遍性
第二节 宋代民众诉讼中展现的精神世界
第三节 宋代民风好讼成因探析
第八章 宋代民间财产纷争的表现形态
第一节 宋代民间的田宅争讼
第二节 宋代民间的钱债争讼
第九章 宋代家庭财产纷争的表现形态
第一节 宋代家族共财的纠纷与争讼
第二节 宋代妇女奁产的纠纷与争讼
第三节 宋代遗产继承中的纠纷与争讼
第十章 宋代诫争息讼之术
第一节 宋代士大夫对“讼则凶”的宣扬
第二节 宋代民间纠纷的自行调解
第三节 宋代民间争讼的官府调解
第四节 宋代对民众诉讼活动的限制
第五节 宋代调解息讼的时代特色
第十一章 宋代民众司法活动的境遇
第一节 宋代司法审判中的腐败现象
第二节 宋代的泛滥追证与民众无故遭难
第三节 宋代的淹禁证佐与无辜人受害
第四节 宋代狱政的黑暗
第五节 宋代民众向往司法公正的精神寄托
第十二章 宋代昂贵的诉讼成本
第一节 宋代民众诉讼的精神成本
第二节 宋代民众诉讼中的繁多费用
第三节 宋代民众诉讼的连带成本
第四节 宋代民众诉讼中的额外支出
第五节 宋代民众诉讼中的无奈之举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四)挥霍无度的财政支出 生活糜烂是历代统治者的共同特征,而宋代统治者的挥霍浪费更为严重,不仅自身生活糜烂,还不惜挥霍大量钱财大搞获取“仁厚”美名的各种活动。如宋真宗在制造降天书的神话之后,又东封泰山,西祀后土,南祭老子,并在京师修建玉清昭应宫,用银5千两造真宗像,如此挥霍是历代所少有的。另外,频繁的郊祀大礼及推恩天下活动,既蠲放逋欠官物,又优赏百官诸军,每次推恩从百官到士兵都可获得不等的赏赐,这亦是宋代一项很大的经常性财政支出,而且在不断地增加。如宋真宗景德年间的郊祀之费,年支出为600万缗,而至宋仁宗皇祐年间此项支出则增加到年1200万缗,其后有增无减。宋代庞大的军费开支、大量的岁币支出、沉重的官俸负担与无度的挥霍浪费,使本应是国强民富的国家,却变成了国弱民贫、国家财政一直处于危急状态的朝代。三、超常繁重的赋役剥削 宋代庞大的财政开支,造成了长期财政危机。宋代统治者为解决人不敷出的财政困难,只能走加大搜刮民脂民膏的道路。因此,在宋代不仅赋役名目繁多,而且搜刮民财的手段五花八门。(一)农业税收中的苛捐杂税 宋代的农业税仍沿用中唐以来的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输一斗的定额收取谷物,但在收税过程中的附加杂税却大大高于正税,主要有:1.在二税之内,加征税物损耗、州用,又有斛面 在征收税粮和官租时,通过将斗内粮食平面堆高,借以多取税粮,实际上成为税收中的一种附加,有的甚至超过正税。2.在二税之外,又有和买绢帛、和籴粮米、义仓、免役钱、身丁钱等 宋代在推行“和买”、“和籴”之初,官府尚给付民户一些现钱,但后来则成为强行抑配的征购,再后来则把征购的绢帛或粮米折算为现钱,勒令民户交纳,实际上变成纳税户的一种额外负担。免役钱,宋代州县衙门及乡里办事人员以及土丁、壮丁、土兵、砦兵、夫役等杂役,均由民户轮流充当,王安石改革差役法后,令人户出免役钱和助役钱而免除各种职役和杂役,由于宋代承担差役者不分主户与客户,所以交纳役钱的人户更广泛。身丁钱,亦是正税之外的一种附加税,即不分有无土地,不论主户还是客户,皆按身丁征收钱米,而且也常用折变的办法交纳,甚至向未成丁人征收挂丁钱。此制主要在江淮以南及闽广地区施行。3.在二税的收纳过程中,又有“支移”、“折变”、“预借” 所谓支移,是农民在送纳税物时,官府以种种借口令民户送至指定地点,而路费皆由送纳者自负;无支移任务或不愿自送者,则按税粮数量加收脚力钱,这种脚力钱亦成为变相的加税。所谓折变,即官府借口需要,将原应纳税物令改纳指定物资或现钱,在反复折变中,不仅提高应纳价值,而且附加脚费、仓耗等,由此大大提高了交纳税额,实际上也成为变相的加税。所谓预借,即宋代官府为解决财政困难,提前借征两税、支移、折变、加耗等,少者预借一两年的税赋,多者预借五六年的税赋。实际上使民户的赋税负担成倍地增加。(二)商业经营中的税外盘剥 宋代为获得征商之利,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制定了“征商则例”,确立了征税商品的范围和税率。宋代的法定商税有住税和过税之分,凡坐贾交易者,收住税3%,而行商流通者,收过税2%,这是宋代法定的收税标准。但在实际上,又有力胜钱、到岸钱、打扑钱、市例钱、免行钱、假借钱等。而地方公吏巧取豪夺的名目更是不计其数。所谓力胜钱,即对商船以载重量征收的船税,并不以商船有无货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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