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律史译评》是一部有益于推动国内外法律史学交流的学术成果。当前,法律史学研究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和转折时期。为了推动这门学科持续繁荣和走向科学,我们在充分肯定学界多年来取得的重要进展的同时,必须针对法史研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拓宽研究领域,探讨尚未涉及或存有疑义的新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改进研究方法;必须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法学界、历史学界、考古学界特别是法史学界的学术交流,吸收他们的学术创见,以开阔学术视野,提高学术水平,更加全面、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因此,《法律史译评》的推出,可谓适当其时,对法,史学界的中青年学者骨干进一步开拓视野、加强学术交流、增进学术磋商、繁荣中国法律史学研究有一定的价值。     
作者简介
     周东平,1961年生,福建周宁人。史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客座教授。在《历史研究》《法学研究》《东洋史研究》(曰)、《东方学报》(日)等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独著、合著及译著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福建省社科基金,参与多项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朱腾,1982年生,浙江舟山人。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曾在《哲学研究》《清华法学》《政法论坛》等重要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独著、合著及译著多部,主持及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多项。     
内页插图
          目录
   秦汉时代的刑罚与爵制性身份序列
前言
一、有关居赀赎债系城旦舂者的探讨
二、指示爵位的身份序列
三、秦汉时代的刑罚与爵制性身份序列
结语
秦汉时期的亭吏及其与他官的关系
一、亭长与校长
二、亭的其他人员
三、亭与其他官署、官吏的关系
结语
笞杖的变迁——从汉的督笞至唐的笞杖刑
前言:唐的笞杖刑
一、秦汉的笞刑
二、魏晋的笞杖刑
三、北朝的笞杖
结语:从刑、督至刑罚
三国魏文帝的法制改革与妖言罪的镇压——古代中国法的一个分歧点
前言
一、三国魏文帝的“妖谤赏告之法”的改定
二、西汉文帝的废止“诽谤”罪与继续处罚“妖言”罪
三、秦之“诽谤”与“妖言
四、汉的“妖言”=谶纬之说与“大逆不道
五、魏文帝奖励告发“妖言”的理由——预防王朝被篡夺
结语
论唐代城市乡里与坊的关系
前言
一、对乡、里与坊重叠结构说的疑问
二、唐朝乡里的属地性
三、表示地点的乡一坊
四、“里第”与“私第”
五、唐代京城内的乡里和坊
结语:藤原京、平城京的条坊与唐代的坊、里
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法制文献研究之现状
前言
一、有关敦煌·吐鲁番出土法制文献的研究环境的急剧变化——TTD-I出版以后的资料整理状况
二、TTD Supplement的出版与此后的“发现”
结语
为何要诉“冤”——明代告状的类型
前言
一、“冤抑之事”与“争论之事”
二、“重罪”与“细事”的政策
……
区别流品:17世纪中国的奴婢身份、法律与司法对待
清朝法规范中的“财产关系图像”——以住房及田土为例
传统中国法中的“戏杀”与“疏忽”
清朝初期的“恤刑”(五年审录)
清代秋审文书与蒙古——关于18世纪后半期-20世纪初蒙古死刑案件之处理
“淆乱视听”: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源于鸦片战争之前的错误认知
北京政府时期的覆判制度
中国民法形成过程中的权利、自由与习惯(1900-1936)      
精彩书摘
     其次,成为问题的是,在覆判中应下达更正判决的案件,其对象范围有所变迁。1914年《覆判章程》施行之初,得下达更正判决的案件,仅限于判刑轻重不变或变轻时,而在1918年的修正中,又增加了适用法条无误但处刑轻重不当的情形。亦即,纵使被告的科刑将变重,高等审判厅也可以作出更正判决。其后1922年公布的《修正覆判章程》,亦因循此项内容。诚然,若仅因单纯的量刑变更而再度传集证人或重新进行裁判,乃过度耗费无谓的时间与劳力。此外,在覆判中遭加重刑罚的被告,法律仍赋予其上诉的机会,因此,对于被告而言,显然也不能说是不利的修正。
  以上所述上诉相关规定及更正判决范围的变更,也带有对于诉讼当事人权益的考量,其目的在于使裁判能够更加圆满地进行。
  另一方面,覆判的对象范围亦屡次变更。1914年《覆判章程》刚施行的时候,覆判的对象范围等同于地方管辖案件,但仅仅两个月后,其对象范围即遭修正,将窃盗罪排除在外。修正的理由是:“县知事审理第一审案件属于此种刑事甚多,案情既大抵轻微,审理亦不难精确。”的确,由于窃盗的范围可能也包括了扒窃等情状轻微的窃盗行为,这样的变更,应该可以说是切合现状的应变。
  覆判的对象范围与地方管辖案件的范围相等,其以法定刑的最重主刑作为基准,但法定刑与实际上科处的刑罚轻重未必成正比,关于此点,已在前述。惟依规定,部分案件会因实际宣告刑的轻重,而被排除在覆判对象范围外。1914年12月的通饬规定,最重主刑为三等有期徒刑的案件,若宣告四等有期徒刑以下之刑,则不必送交覆判。不过,这项决定后来被认为流弊甚多,1918年时,司法部乃发布命令谓“(此通饬)本系暂时通融办法,试行以后,不无流弊。现在新定覆判章程业奉大总统教令公布施行,依照该章程第一条第一、第二各款规定,凡属法定最重主刑为三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无论判处何项刑名,均应呈送覆判。嗣后各兼理司法事务之县知事审判刑事案件,自应一律遵照新章办理,所有本部三年第一一一八号通饬不得再行援用”,将其废止,重新规定最重本刑为三等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无论宣告刑的程度如何,全部必须送交覆判。亦即,覆判的对象范围曾经一度缩小,但随后再度恢复。
  由此可知,覆判的对象范围屡屡发生波动。如果只是考虑到司法权限的确保,其实没有必要缩小覆判对象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如果覆判案件的数量过多,则会超出法官和检察官的处理能力,如此一来,不仅仅是覆判的案件,审判厅应审理的全部诉讼都可能发生迟滞。可以说,覆判对象范围的调整,必须同时解决确保司法权限与抑制案件数量这两个矛盾的课题,寻求两者之间的折中点。
  在此成为问题的,乃是当时审判厅在案件数量方面的负担。首先参见表2、表3,这是京师、直隶的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于1915年审结案件数(民事、刑事的第一、第二审)、推事数,与日本东京控诉院、地方裁判所、区裁判所于1915年审结案件数(民事、刑事的第一、第二审)、判事数之比较。其中,天津地方分庭与东京区裁判所的推事平均终结案件数,出现了相当极端的数值,不过,由于两者处理的几乎都是轻微的案件,因此至案件终结为止,所费时间应该不多。若以同层级的裁判所进行比较,应该可以说,中国的法官较同时期的日本法官处理了更多的案件。当然,表2、表3仅呈现了法官处理的案件数量,而因每个案件耗费的劳力有所差异,故不能即认为中国的法官较日本法官承受了更沉重的负担。惟相较于日本,中国方面更强烈地要求法官不得堆积诉讼,其明显表现在对于诉讼审理期限的约束。当时中国的法令规定,刑事诉讼应于公判开始后25日内审理终结。而实际上,当时几乎所有的审判厅中,一年内审理终结的案件占当年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都超过了九成,由此可知,审判厅的确在适当的期间内处理了诉讼。这样看来,则高等审判厅下达的覆审裁定几乎都是发回原审的县进行覆审,而罕见采取提审做法的现象,亦可窥知其理由之一端。亦即,由于经常因大量案件而处于应接不暇的状态下,高等审判厅乃未能展现积极介入的作为,于覆审中亲自进行公判。
  ……      
前言/序言
   
 
    
				 
				
				
					好的,这是一本名为《法律史译评》的图书的简介,它完全不涉及《法律史译评》这本书的内容。  ---  《现代世界秩序的建构:从威斯特伐利亚到全球治理》  图书简介  本书深入探讨了自十七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现代国际关系体系和全球治理模式的演变历程。它不仅仅是一部历史叙事,更是一次对权力、主权、法律和道德在塑造当代世界格局中相互作用的深刻剖析。全书分为四个主要部分,层层递进,勾勒出一部复杂的、充满张力的现代世界秩序发展史。  第一部分:主权的新生与冲突——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奠基(1648-1815)  本部分聚焦于欧洲三十年战争的终结及其对欧洲政治版图的重塑。我们首先考察了“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原则的诞生及其在塑造早期现代国家概念中的核心作用。这不仅仅是关于疆界和领土的划分,更是关于国家内部权力的集中化和对外独立性的确立。  随后,本书详尽分析了这一新体系如何在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的冲击下面临第一次根本性挑战。通过对各个主要欧洲强国的外交政策、军事战略以及意识形态冲突的细致梳理,我们揭示了理性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潮如何开始侵蚀古典的王朝主权概念。这部分强调了权力平衡理论在维持脆弱和平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也暴露了其内在的不稳定性。  第二部分:帝国扩张与民族国家的崛起(1815-1914)  维也纳会议重建的“欧洲协奏曲”被视为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一次精心调校。本章详细分析了十九世纪的“均势政治”如何运作,以及它是如何与工业革命带来的巨大经济和技术变革相交织的。我们考察了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逻辑——这些扩张行为如何在理论上与主权国家的民族利益相契合,但在实践中却加剧了全球的等级分化。  重点章节探讨了民族主义的复杂性:它既是催生统一国家(如德意志和意大利)的强大动力,也是瓦解多民族帝国(如奥斯曼和奥匈帝国)的潜在破坏力。本书力求揭示,在看似和谐的“进步的世纪”之下,是日益紧张的竞争关系和错综复杂的军事同盟网络,这些都为随后的全球灾难埋下了伏笔。  第三部分:两次世界大战与全球秩序的断裂(1914-1945)  这部分是对二十世纪上半叶人类集体经验的严肃反思。本书没有将第一次世界大战仅仅视为一次军事冲突,而是将其解读为现代国家间竞争逻辑的极端化和系统性的失败。我们细致考察了凡尔赛体系的内在矛盾——它试图在民族自决的理想与旧有帝国利益之间寻找一个不可能的平衡点。  随后的分析转向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意识形态战争,探讨了法西斯主义、共产主义和衰落的自由民主制之间的意识形态较量。本书特别关注了国际法和早期国际组织(如国际联盟)在面对侵略行为时的无力感,这凸显了“软权力”在强权政治面前的脆弱性。  第四部分:两极格局下的重塑与后冷战时代的挑战(1945-当代)  冷战时期被视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超级大国”主导下的一种特殊形态——核威慑下的“有限主权”。本书深入分析了“两极对抗”如何影响了非殖民化进程和第三世界的形成。我们探讨了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概念的修正,尤其是关于人权干预和集体安全的讨论。  最后,本书将目光投向了冷战结束后的世界。柏林墙的倒塌并未带来预期的“历史的终结”,反而催生了一系列新的治理难题: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气候变化以及主权国家内部的身份政治冲突。本书总结性地探讨了“全球治理”这一概念的兴起,及其与传统国家主权原则之间持续不断的张力。是回归更松散的威斯特伐利亚秩序,还是接受一个由非国家行为体和国际机构共同塑造的复杂新世界?本书以开放性的视角,为读者留下了对未来秩序的深刻思考。  核心关注点:   主权的演化与限制: 从绝对主权到受约束主权,再到当代的人道主义干预和责任保护原则。  权力与合法性: 考察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家权力赖以建立和维持的法律和道德基础。  国际法的角色: 分析条约、习惯法在不同时代是如何被构建、执行和挑战的。  本书适合对国际关系史、政治哲学和当代世界政治结构感兴趣的读者。它旨在提供一个多维度、批判性的视角,帮助理解我们身处的这个由历史塑造的复杂全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