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近代法学译丛:选举制度论》是作者对于选举制度研究的最为完整的著述。《中国近代法学译丛:选举制度论》一共六个部分,分别从选举的性质、选举人、被选举人、选举区及选举人名单、选举方法、选举运动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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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言
第一章 现代代议制度下的选举的性质
第一节 理论的考察
第二节 沿革的说明
第二章 选举人
第一节 选举权的性质
第二节 选举资格——普通选举权
第三节 女子选举权
第三章 被选举人
第四章 选举区及选举人名簿
第一节 选举区
第二节 选举人名簿
第五章 选举之方法
第一节 选举的种类与其制度
第二节 投票方法与其制度
第三节 选举方法——多数代表法、少数代表法、比例代表法
第四节 单记移让式比例代表法、名簿式比例代表法及比例代表法的可否
第六章 选举运动及其取缔
精彩书摘
依此见解,则认议会是代表为主权者的人民的,为主权者的人民,依选举而委任其权利的行使于议会,把选举和在委任的场合的授权,同样解释,而这种解释也是错误。一般的来说,以选举或任命为自己所有权利或权限的委任的见解,在现今的公法学上,虽相当的通行,但这不是正当的,没有一般的把选举或任命解作委任的理由,比方在多数的共和国,司法官由大总统任命,不能就说是大总统依此任命而将自己所有的司法权委任于司法官;又在法国,大总统每第七年由国民议会选举,亦难因此就说大总统的权限本来是属于国民议会的。尤其法国的大总统有下院的解散权,假使将选举解作委任,则是受任者反可将委任者解任,到达这样不合理的结论,由此关系来考虑,也明明不能将此大总统的选举解作委任。即在日本,乡村长虽由乡村会选举,而乡村长的权限当决不是原有此权的乡村会依此选举而委任于乡村长的。一般的选举或任命解作委任之无理由,此等例应当明白表示了。关于议员的选举,和此等场合同样,其选举决不是委任。为什么呢?现在假设解作委任,则议员和其选举人之间,应有委任关系,然则为委任者的选举人或选举人团对于为受任者的议员,不能不可以指定其依委任者的意思而行动。英国议会如后所说明,在其中有中世的等族会议的性质,各议员为那政治特权的主体之各选举区(州或都市)的代表者的时代,和大陆的等族会议的代表者同样,是依选举区的训令的;然而在现今,议员在议会的行动完全自由,虽受道义上的约束,而在法律上,完全不为选举人的意思所拘束。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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