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院则无论表现为赞同或反对一个实在法律秩序,它们的效力都有赖于非客观性的价值判断,只是一定集团利益或阶级利益的反映。因此,自然法学说在性质上有时是保守的,有时是改良的或革命的。它或者为实在法辩护,宣称它是和自然的、合理的或神圣的秩序相一致的,一种断定的而不是证明的一致;活着就是怀疑实在法的效力,宣称它和一个预定的绝对物是抵触的。革命的自然法学说,像保守的一样,并不关心对实在法、法律现实的认识,而只关心对它的维护和攻击,只关心政治的而非科学的任务。
评分已印刷10次,靠译者序比较有想象力
评分书是好书,但是包装过程中把书弄赃了,有黑色印子。
评分教授推荐读的,这一版还可以吧,原版绝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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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粗略翻下,感觉蛮适合本人的。
评分法与国家息息相关互不可缺
评分商务印书馆,本本是经典,汉译名著大家著大家译,人类文明的结晶。
评分企图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秩序也是不可能的。社会秩序所能保证的幸福只能是集体主义意义上的幸福,即作为社会权威的立法者,承认对某些需要的满足,是值得满足的。但是人类哪些需要是值得加以满足的?他们适当的排列顺序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无法用理性认识的方法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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