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精選美國環境法十個經典案例進行介紹,有些案例具有曆史性,因為它們從根本上確認瞭新的環境規劃;另外一些案例很重要,是因為代錶著前沿的成文法以及位於十字路口的一些概念,還有一些案例的重要性在於它們與其他成文法以及憲法相衝突,包括商務條款、徵用法理、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從這些介紹中,我們可以重新發現案例背後復雜的利益關係,以及一些重要規則的形成所經曆的麯摺過程,因而能更加深刻地認識這些判例故事。
作者簡介
理查德·拉撒路斯(Richard J.Lazarus),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研究領域為環境法、自然資源法、侵權法,近年來擔任美國總統委員會的執行主任,負責調查2010年英國石油公司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根本原因。他於1979年畢業於哈佛大學,從伊利諾伊州獲得科學本科學位和經濟學本科學位,曾任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1979-1983年他就職於美國司法部的環境與自然資源部門,1986-1989年就職於司法部總檢察長辦公室,擔任總檢察長助理。他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40多個案件中代錶美國、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環保組織,並為其中的13個案件進行法庭口頭辯論。作為法學學者,他的專長是環境法,並對憲法和最高法院給予特彆的關注。
奧利弗·哈剋(Oliver A.Houck),於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擔任教授已有30餘年,齣版4部專著和50多篇環境法學術論文,其中一些涉及該領域的主要案件和事件的曆史。他服務於美國國傢科學院與環境有關的3個委員會,以及數個政府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谘詢委員會。他於1960年畢業於哈佛大學,1967年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院,其間服兵役3年。他曾從事法律實務,在華盛頓特區擔任美國總檢察長助理,以及作為國傢野生生物聯盟的總顧問。1981年以來加入杜蘭大學法學院。他的研究領域是水法、野生生物法、自然資源法和行政法。
曹明德,男,安徽廬江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博導,《中國政法大學學報》常務副主編,法學博士,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渥太華大學、美國培思大學、佛濛特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環境科學協會環境法學會副會長,中華環保聯閤會法律委員會委員,第五屆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中國政法大學氣候變化與自然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曾掛職擔任重慶南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研究領域為環境資源法。
李兆玉,男,1975年生於山東日照,西南政法大學英語學士、民法碩士、商法博士,該校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榮獲校級教學競賽優秀奬;主講市級精品視頻公開課《經濟法學》,主持市級雙語示範課程《證券法》;主持校級重點項目和青年項目各1項,主研國傢級和省部級項目各1項;閤作齣版學術譯著3部:《亞太地區第二代環境法展望》、《歐盟債法條例與指令全集》和《歐盟閤同法與侵權法及財産法的互動》。
目錄
導言
第1章 布默的故事:汙染與普通法
一、布默訴訟
二、布默案的三個事實
結論
第2章 儲備采礦公司案:在環境規製中應對科學上的不確定性
一、社會和法律背景
二、事實背景
三、訴訟前
四、第八巡迴審判庭的全庭判決
五、第八巡迴法院判決之後
六、儲備采礦公司案的持續重要性
結論
第3章 卡爾弗特懸崖核電站案:法院解釋《國傢環境政策法》創造有力訴因
一、社會和法律背景
二、事實背景
三、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之判決
四、卡爾弗特懸崖核電站案的直接影響
五、卡爾弗特懸崖核電站案的當今意義
結論
第4章 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訴希爾案:《瀕危物種法》死裏逃生
一、社會和法律背景
二、事實背景
三、前期訴訟
四、最高法院判決
五、直接結果:第一迴閤大壩獲勝
六、最終結果:《瀕危物種法》獲勝(至少沒輸)
結論
第5章 苯案:法院以風險評估方式施加的監管改革
引言
一、曆史背景
二、科學-政策之爭
三、監管範式之爭
四、苯之監管
五、訴訟競賽
六、最高法院之判決
七、多數派意見之解析
八、苯案判決之影響
結論
第6章 雪弗蘭案:環境法與行政裁量權
一、《清潔空氣法》與泡泡政策的誕生
二、泡泡政策之爭
三、前泡泡政策訴訟
四、為雪弗蘭案作鋪墊:環保署在未達標區采用泡泡政策
五、雪弗蘭訴訟
結論
第7章 雷特洛案:訴訟資格與公民執法
一、公民訴訟與訴訟資格
二、雷特洛案訴訟史:律師與事實
三、訴訟資格與無實際意義:從Lujan案到鋼鐵公司案
四、減少訴訟資格障礙:Akins案與立法權
五、上訴法院對Lujan案障礙的擴展
六、訴至最高法院的雷特洛案
七、雷特洛案之評析
結論
第8章 盧卡斯案:開發商與深藍海之間進退兩難的土地利用環境監管
一、引言
二、誰關心海岸
三、海岸監管
四、海岸管理對簿公堂
五、決戰南卡
六、盧卡斯案之後
七、迴顧:土地與環境的接觸點
第9章 北庫剋縣固體廢物管理局案:聯邦主義與地方反感的土地利用政治
引言
一、巴特利特碴包填埋場
二、反碴包填埋市民組織
三、救援兵團
四、美國適航水域
五、國傢層麵的影響
六、對巴特利特村的影響
結論
第10章 美國貨車運輸協會案:未引爆的重磅炸彈
引言
一、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
二、更大的戰場
三、最高法院辯論與判決
結論
精彩書摘
我們都喜歡精彩的故事。環境法的故事非常豐富,不太可能發生、不可預見並被大大小小的環境訴訟嚮前推進。這也是編輯十分關注的故事,我們以公訴律師或法官之友的方式經常涉略其中。 像其他同事一樣,環境法的 發展主宰著甚至決定著我們的職業和個人生活。這種情況將會繼續下去:雖然再也不是什麼新東西,但它仍然是一項正在進步的工作。
在這裏,故事的形式是特彆有價值的。那些學習和實踐環境法的人會很快發現他們被淹沒在像電話簿一樣厚的很多書架的成文法律之中,以及對案例所作的連續不斷的澄清、解釋,當然也包括由此造成的睏惑。就像一個聯邦法院在最近描述一個較低濃度的汙染控製成文法時所言:“清潔水法是一部神秘的法律,其中所充滿的冗長的術語超過瞭任何一本貿易雜誌一年的訂購數量,以及拜占庭式的交叉引用和最終十分難懂的錯綜復雜的細節。” 一個法庭早年在對海岸區管理法的解釋中推理道:“必須閤理地預見到這種情況,即聯邦官僚機構被閤法地授權執行那些由立法機構製定的令人高度睏惑 的強製性規定,隻要其執行並未超齣國會的預期。”學習理解環境法,膽小者莫入。
這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如果說不是不可避免的話,即對那些使環境法得以産生及使其發揮作用的不尋常的事件和品格視而不見。這是其復雜性的應有之意。環境法領域並非是給定的,相反,環境法從本質上來說是重新被劃分的領域。其錶達的是對現在和未來的人類與自然環境之間關係的優先事項和價值的引人注目的重新定位。環境法為瞭一些人的利益,特彆是未來世代的利益而對某些人強加重大成本,並保護那些對市場和選票箱産生不瞭多大影響的價值。的確,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政治學傢和經濟學傢們早已宣稱環境法這一新領域不會産生。至少從理論上來說,製定和頒布那些對經濟和政治上強大的人課以重大經濟成本的法律、法規是不可能的,因為,這些法律、法規具有非經濟性特點及時空上的分散性。
環境法的故事相應地也是一個關於反抗和執著的非同尋常的故事。在20世紀後半期所頒布的一係列鼓舞人心的令人激動的環境法律就是對設賭者的公然衊視。不僅如此,環境法的訃告反復地被書寫,首先是20世紀70年代OPEC的石油禁運,接著是20世紀80年代羅納德•裏根總統的當選,最後是20世紀90年代與美國簽約運動等,但是環境法最終被保存下來並得以反彈。可以確信的是,嚴重的不公平和覆蓋範圍上的巨大差距依然存在,這損害瞭環境法律完全實現其承諾和成文法目標的能力。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美國的環境法在防止廣泛傳播的生態損害方麵已經取得成功,而在同一時期,這種生態損害正在其他工業化國傢被見證。與此同時,盡管有持不同論調者,美國經濟還是繁榮瞭。
同樣引人注目的是,環境法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成文法,它也是強製性的,所有的案件都深受訴訟的影響。一些人尋求迫使政府有所作為,而另 一些人則尋求約束其行為,其他人則直接針對其違法行為。它們有時開始於一些人持續關注一些重要事件,有時則開始於其他人對一些不重要的事件的 短暫興趣。有時他們輸掉瞭官司,但繼續在其他場閤取得勝利;有時他們贏瞭官司,但接下來又輸掉瞭。幾乎沒有一個已報道的案件判決終結瞭所爭議 的問題。故事還在繼續進行下去。環境法從來都不是靜態的,這是一個運動著的遊戲。
本書尋求描述這一運動,描述這些案件的來龍去脈。挑戰在於,隻能從構成這一領域的成韆上萬個案例中挑選十個法院判決。我們所選擇的有些案例具有曆史性,因為它們從根本上確認瞭新的環境規劃。另外一些案例很重 要,是因為它們代錶著前沿的成文法以及“位於十字路口”的一些概念,其他一些案例的重要性在於它們與其他成文法以及憲法相衝突,包括商務條款、徵用法理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最終,我們決定主要集中於汙染控製法而不是自然資源法,因為後者具有其自身獨特的、相當長的曆史。我們不輕視每個案例的重要性,本書傾嚮於麵嚮處理典型的環境成文法的學生和實 務工作者作為入門書使用。不過,你會發現並欣賞這一規則的大量例外。
我們所挑選的這十個案例具有多樣性的特徵,例如,涉及的主體包括社區的社會活動傢、小農場主、大商業、獻身科學的科學傢、富有經驗的律師、意誌堅定的法官以及美國總統。在一個成文法占主導地位的領域,他們所確立的先例像普通法一樣,並且像航標一樣矗立著,以便以後的當事人嚮其駛近或避讓。在這一範圍內,我們挑選瞭四個環境法的標誌性案例,有三個案例對其進行瞭進一步的提煉,另外三個案例旨在尋求對其效力和範圍進行限製。這一選擇反映瞭環境法領域自身的發展,從其任性的創始時期到時下它與其他法律與價值的衝突,包括一些根植於憲法的法律與價值的衝突。
為環境法設置基綫。丹尼爾•A•法柏(Daniel A.Farber)教授在第一章以一個在數個法律領域中都最著名的案例,即布默訴大西洋水泥廠案( Boomer v.Atlantic Cement Company)的討論作為開始。從其樸素的發端, 即與汽車修理店鄰近的水泥廠排放的汙染物開始,這一妨害訴訟預演瞭很多成文法問題,如成本—效益分析法、風險評估、技術強製救濟,以及司法機 關在環境法製定中的功能。環境法來自於很多地方,但最早之一是布默案, 及其對一個在上紐約州(紐約州分為上紐約州和下紐約州———譯者注)一個古鎮的新的主要行業的衝突性影響。
約翰•阿波利蓋托(John S.Applegate)教授緊接著在第二章中介紹儲備采礦公司訴環境保護局案( Reserve Mining Co.v.Environmental Protec tion Agency),該案涉及一個重要的舊工業與新發現的威脅蘇必利爾湖以及 明尼蘇達州德盧斯社區飲用水的汙染物,由此産生20多個司法意見。該案對懸而未決的科學上的不確定性、有毒物質以及謹慎原則錶明瞭初步的立場。該案也顯示齣工業界、當地社區甚至主審法官之間激烈的衝突。任何與儲備采礦公司有關聯的人都不想重新經曆此案。像布默案一樣,該案設立瞭底綫並確立瞭強大的司法作用。
A•丹•塔洛剋(A.Dan Tarlock)教授撰寫瞭本書第三章,即卡爾弗 特懸崖協調委員會訴美國原子能委員會案( Calvert Cliffs Coordinating Committee v.US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該案呈現給我們的是對作為成文法的環境法的第一次展示,公平地說或經常被提及,正是該案使環境法得以聞名。1969年的《國傢環境政策法》(NEPA)作為美國第一部綜閤性的環境法律,是用一些簡短的段落和不確定的可執行性語言來錶達的。在能 源嚴重短缺的年代,環保主義者訴求以《國傢環境政策法》挑戰核電站的許可,而核電站具有巨大的特權,其積聚瞭20年來未受到法律約束的動量。 然而結局絕不是預先注定的。由此産生的是將《國傢環境政策法》轉化為國傢最強大的程序要求之一,並且使法院成為這一程序和其他法律的監管機構。從卡爾弗特懸崖核電站案開始,法院成為環境行政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霍莉•多雷姆斯(Holly Doremus)教授撰寫瞭本書第四章,即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訴希爾案( 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v.Hill),該案或許代 錶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環境成文法的最高水平。該案是關於一個低等的瀕危 小魚與一個管理機構之間的爭端,這個機構是阿巴拉契亞地區經濟發展的傳奇式角色和驅動力。該案的另一個可預見的結果是對環境的關切。當這個案件被提交給法院時,大壩主體部分已經建成,呈現給大法官們的是難以接受的選擇,即要麼接受這一不可避免的大壩,要麼依照成文法停止大壩的建 設,這似乎無視發展的利益和其他公平要求:《瀕危物種法》僅僅要求保護 瀕危物種。這裏的討論揭示瞭正在運行的環境法的諸多矛盾,包括聯邦機構之間的競爭性的作用,至少,贏瞭或輸瞭官司真的很不一樣。如果還有其他什麼意味的話,那就是: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訴希爾案中,聯邦最高法院的齣類拔萃之處是支持強製執行環境成文法的字麵含義。
前言/序言
中國律師實訓經典·美國法律判例故事係列:環境法故事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