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刑事法學者及從事刑事審判實務的法官、檢察 《新控辯審三人談》以《刑事訴訟法》的修訂為契機,是繼2001年齣版的《刑事訴訟:控、辯、審三人談》之後,張軍、薑偉、田文昌三位作者的又一次“三人談”。三位作者分彆站在法官、檢察官、律師角度,對刑事訴訟理論與實務問題展開瞭激烈的討論。該書以其自然融入的現場感、辯駁求真的可讀性、不同觀點交鋒碰撞的全景式呈現,為控、辯、審法律共同體,為實務界、理論界和社會大眾提供瞭一種探究刑事訴訟法的三維視角。
內容簡介
十年前推齣的《新控辯審三人談》,當時三位作者的職務分彆為最高法刑一庭庭長、最高檢公訴廳廳長及全國律協刑委會主任。十年後,為從控訴、辯護及審判三方麵詮釋新修改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我們組織瞭三位作者,以學者的身份,從各自職能的角度進行的高端談話,並將上述談話整理齣版。
《新控辯審三人談》的齣版,無論從理論的角度還是刑事司法實務領域,都將在學術界及刑事司法實務界引起一定的反響。
作者簡介
張軍,1956年生,山東省博興縣人。1973年在吉林省插隊,1975年在長春團市委工作。1978年起先後在吉林大學法律係、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學位,在職獲得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5年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曆任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審判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具體負責刑事審判、司法解釋和應用法學研究工作。期間,曾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任職,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任副院長,在司法部任副部長。曾代錶最高人民法院參與1996年、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和1997年及其後多次《刑法》的修訂工作。兼任國傢法官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導師。現在中央紀委工作。
薑偉,1957年生,山東龍口人。曾下鄉插隊,入伍當兵。1978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先後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自1985年起,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學,先後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期間赴日本任客座研究員一年,曾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任兼職副檢察長三年。曆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公訴廳廳長、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
多次參與刑事立法修訂工作,現在是中國人民大學兼職博士生導師。
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閤夥人,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律學院名譽院長,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多所高校客座教授。1983年至1995年任教於中國政法大學,1985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1995年創辦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被評為北京市首屆十佳律師,被美國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授予“終身榮譽會員”稱號,獲得“ALB2013年度中國十佳訴訟律師”稱號,被評為全國普法辦、中央電視颱“2013年度十大法治人物”。齣版著作《刑罰目的論》《刑事辯護學》《控辯審三人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律師建議稿》《律師製度教程》《律師與法治》《中國名律師辯護詞代理詞專輯——田文昌專輯》(上、下)《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熱點問題及辯護應對策略》。
目錄
序一 張軍
序二 薑偉
序三 田文昌
第一編 總論
一、刑事訴訟法修改背景
二、如何貫徹落實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
三、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製定司法解釋
第二編 辯護製度
一、委托辯護人(第33條)
二、刑事法律援助(第34條)
三、辯護人的舉證責任問題(第35條)
四、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工作職責和權限(第36條)
五、辯護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規定(第37條)
六、辯護人閱捲(第38條)
七、辯護人申請調取無罪或罪輕證據(第39條)
八、辯護人將有關無罪證據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第40條)
九、辯護律師收集證據的規定(第41條)
十、對辯護人違法取證的處理(第42條)
十一、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第46條)
十二、辯護權利的救濟(第47條)
第三編 證據製度
一、證據種類(第48條)
二、舉證責任(第49條)
三、依法收集證據(第50條)
四、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規定(第52條)
五、證明標準(第53條)
六、非法證據排除(第54—58條、第182條第2款)
七、對證人的特彆保護(第62條)
第四編 附帶民事訴訟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第99條)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第101條)
三、附帶民事訴訟審判程序(第102條)
第五編 提起公訴
一、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對證據閤法性審查的責任(第171條)
二、審查起訴中補充偵查的規定(第171條)
三、全案移送案捲材料、證據的規定(第172條)
四、沒有犯罪事實不起訴(第173條)
第六編 審判製度
一、樹立庭審中心主義意識
第一審程序
二、庭前程序——庭前會議(第182條)
三、涉及商業秘密不公開審理(第183條)
四、舉證質證(第190條)
五、專傢證人齣庭(第192條)
六、量刑程序(第193條)
七、撤迴起訴
八、簡易程序(第208—215條)
第二審程序
九、二審開庭審理(第223條)
十、二審檢察機關閱捲時間的規定(第224條)
十一、審限
十二、發迴重審(第225條)
十三、上訴不加刑(第226條)
死刑復核程序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不核準死刑的案件處理規定(第239條)
十五、關於死刑復核程序中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提齣意見的規定(第240條)
第七編 特彆程序
一、未成年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第266—276條)
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277—279條)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第280—283條)
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第284—289條)
第八編 關於新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對話
一、司法解釋齣颱的背景介紹
二、辯護律師的調查權問題
三、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以及相關保護措施的規定
四、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的證人證言的補正
五、證人齣庭
六、監所外提訊的供述能否作為定案根據
七、非法證據排除
八、強製措施
九、當庭提交證據
十、如何應對破壞法庭秩序的問題
十一、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次數
十二、二審開庭
十三、再審程序
十四、庭審直播問題
十五、對速裁程序的探討
編後記
精彩書摘
《新控辯審三人談》:
問題對新法救濟措施的探討
關於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47條,我簡單說幾句,這也是立法修改過程中我們提齣的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對這次修法,律師界包括學術界有一個共同的觀點,就是整體上救濟措施不力,保障措施不足,這是這次修法的一個很大的缺陷。按照我們的想法,應當在一些具體的規定當中針對每一個具體問題都能夠寫齣相應的救濟條款,比如證人齣庭問題、排除非法證據問題、律師辯護權問題等。但遺憾的是,這種要求在立法中沒有體現齣來,隻是最後在第47條中作齣瞭一個比較概括的總體性的救濟措施:“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嚮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應當說這條規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比單獨的規定要差很多,現在我們隻能在實踐當中盡力去爭取,但是能有多大的作用,不敢抱太大的希望。
第47條規定瞭一個救濟的渠道,但是能起到的作用如何,要在實踐中看。
實踐中對律師權益保障不夠,主要在於司法機關對律師和律師的權利不夠尊重,對律師依法提齣的申請有時處理得不及時、不認真,這是主要因素。但同時,實踐中確實也有個彆律師盛氣淩人、耍特權、耍威風,教訓偵查人員、公訴人員、審判人員,這種情況也時有發生,造成瞭雙方的矛盾。我常聽到律師抱怨說不被尊重,也做過一些調查,有的律師確實也不尊重司法人員、耍大牌。舉個我知道的例子,某律師去法院立案,在法院快下班的時候過去的,立案法官說你還需要一份材料,但是律師若是迴去取再迴來法院就下班瞭,這個律師就不乾瞭,教訓法官說:“我從某某(大城市)來的,我走哪兒都這麼立案,你比彆的地方特殊嗎?”之後當著圍觀群眾的麵在立案大廳叫嚷,拿個筆比比劃劃,戳傷瞭法官,法官也急瞭,這樣就發生瞭衝突、鬧下瞭矛盾,這一衝突網上就炒作瞭,說法官打律師瞭。可見,實踐中確實有個彆律師不遵守工作程序,不尊重司法人員。像文昌講的要求每一條每一項規定都有救濟規定,律師的權利要保障,保障不瞭就要申訴、控告,而且申訴、控告瞭就要受理,不受理下一步庭審就不再進行瞭,這樣下去,對庭審的效率、法律的公平正義都有損害。這裏麵還是有一個價值考量,我認為目前立法規定有一個總體的救濟方式,是比較現實的。
薑偉說的想法和我的是一緻的,但你說擰瞭,我說的救濟措施和你說的不一樣,不是律師申訴、投訴、控告,而是要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哪些可以做,哪些有效,哪些無效,這纔是真真正正的救濟措施。比如證人齣庭,我們現在規定瞭證人要齣庭,但不齣庭也沒有什麼後果。救濟措施就是要明確規定,關鍵證人不齣庭,他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這樣的救濟措施纔是最有效的;又比如非法證據排除問題,不齣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不能證明不存在非法證據,有什麼法律後果?現在我們需要規定法律後果的地方都沒有規定,反過來在第47條中規定瞭申訴、控告和審查等事後的救濟方式,但事後投訴解決問題的效果不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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