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江必新主编:前沿问题审判实务丛书,汇集热点专题,呈现疑案解析,精彩专家释法,法官判案、律师诉讼实务中不可缺少的实用精品。
内容简介
本书紧紧围绕诉讼时效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专题的形式进行系统化分析和探讨,作者是诉讼时效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审判业务专家,通过对审判实务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对审判实务问题深入了解和把握。
作者简介
张雪楳,女,辽宁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西部讲师团教师,银行法协会理事、票据法协会理事。独立起草和参与起草了诉讼时效、银行卡、民刑交叉、票据法等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研究领域:金融法、合同法、诉讼时效、民刑交叉等。2005年,参加联合国《担保权益立法指南》国际研讨会。多次到国家法官学院、地方法院、金融机构等单位授课。现出版专著一部、译著一部(合著)、主编书籍一本、参编著作十余部,发表专业论文六十余篇。参加了产业政策法、国有资产法、保证金、大陆担保法治建设等四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目录
引言
专题一 总论
1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疑案解析]债权人提供相应的火车票、飞机票、住宿发票等差旅费单据,用以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该事由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诉讼时效制度是实体法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起诉期间
[疑案解析]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债务人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疑案解析]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的,应认定其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4诉讼时效期间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疑案解析]当事人自主约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
5投保人索赔时效的性质认定
[疑案解析]当事人关于索赔时限的约定无效
6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衔接问题
[疑案解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
7人民法院应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审理案件
[疑案解析]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
8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疑案解析]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虽提出但无二审新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对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9义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可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发回重审
[疑案解析]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否审理
10终审判决作出前,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疑案解析]义务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前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题二 诉讼时效客体
1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
[疑案解析]基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的偿还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确认所有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对抵押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疑案解析]抵押权行使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4基于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基于祭祀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撤销合同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6合同无效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对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或者缴足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疑案解析]缴足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8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包销商请求发行人给付已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9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债务人对支付存款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疑案解析]在终审判决作出前,《诉讼时效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未颁布实施的,依据法理进行裁判
[疑案解析]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0基于中央或者地方基本建设基金“拨改贷”债权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疑案解析]中央技改基金采用贷款的方式进行商业化管理,债权人据此享有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专题三 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1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疑案解析]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2当事人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请求给付每一期贷款本息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当事人约定分期偿还的,给付某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给付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确定给付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考虑违约金债权具有整体性的特征
4给付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给付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拒绝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拒绝之日起算
6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7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8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否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9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以及重新起算点的确定
[疑案解析]被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诈骗之日,应认定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日起算
专题四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
1“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理解
[疑案解析]邮寄地址有误,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地址有误的,应认定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2债权人以公证的方式送达催收债权文书的,能否认定构成“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疑案解析]债权人以公证的方式送达催收债权文书的,应认定构成“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3权利人通过邮寄催收文书的方式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疑案解析]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邮寄了载有主张权利的文书,保证人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可以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保证人
4《诉讼时效规定》中关于公告催收债权规定的适用范围及除外情形
[疑案解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布债权催收公告的,公告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适用其特别规定
5“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催收公告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以溯及到债权受让之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疑案解析]《法函〔2002〕3号答复》该答复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只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溯及力问题,不能扩大适用
6主债权人向与保证人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主债务人送达催收债权文书,该催收行为对保证债务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时,对主债务的公告催收行为对保证债务也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7债权银行扣划利息行为可以认定为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疑案解析]贷款人从借款人银行账户中扣息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8债务人被兼并,兼并企业承继债务后,债权人仍向被兼并企业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中断
[疑案解析]权利人向被兼并的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原债务人签字确认行为得到兼并方认可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9义务人已更名,或者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情形下,权利人仍向原义务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中断
[疑案解析]义务人更名后未告知权利人的,权利人以更名前的义务人为发送对象,向原义务人住所地邮寄催收文书的,应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10政府行政机构作出涉及争议债权的政府文件,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政府主管部门与债权银行联合发文主张债权,具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
11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债权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签字盖章,能够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确认债务的,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2权利人向相关政府部门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疑案解析]权利人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债权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请求到达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日中断
13权利人部分主张债权,是否导致全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疑案解析]债权人主张本金和部分利息的,如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利息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利息债权
1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认定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请求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请求权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5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请求赔偿损失,其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侵权人
[疑案解析]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中的一个主张权利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16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同时中断
[疑案解析]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
17起诉后撤诉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中断
[疑案解析]撤诉两年后才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18起诉后被驳回诉讼请求,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尽管当事人被驳回诉讼请求,但如果该起诉行为能够认定是其通过起诉的方式向适格的义务人主张了争议债权,则应认定该起诉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9“类诉讼”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疑案解析]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另案中,当事人一方主张以本案债权抵销另案对当事人另一方的债权的,则应认定构成抵销的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20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疑案解析]被告方构成犯罪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中断问题
21义务人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对于剩余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中断
[疑案解析]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22债权转让方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疑案解析]债权受让人以合法方式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能够认定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
23债务承担情形下,债务承担人可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疑案解析]债务承担人放弃原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24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疑案解析]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5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疑案解析]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的,诉讼时效中断
26“权利人的意志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主张权利”这一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疑案解析]董事长对公司构成侵权,因当事人在职期间公司无法主张权利的,应属于权利人的意志被义务人控制的情形
27案涉财产被扣押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疑案解析]公安机关扣押担保物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28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范围
[疑案解析]被告方涉嫌犯罪且下落不明,是否属诉讼时效延长事由
专题五 诉讼时效的效力
1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不应支持
[疑案解析]债务承担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应承担清偿责任
2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在催收协议上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疑案解析]债务人在催收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又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能否依法抵销
[疑案解析]被告主张以其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抵销原告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原告拒绝的,抵销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4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主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债务的清偿义务后,对剩余债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疑案解析]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完成债务,对剩余债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保证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疑案解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应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6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疑案解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债权人签收并对债务数额予以确认的,属于当事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专题六 其他相关问题
1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对保证人享有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否应予保护
[疑案解析]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不受保证期间限制
2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如何确定每一笔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疑案解析]对分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2002〕144号通知该通知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的通知》。中第一款关于“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规定的理解
[疑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2002〕144号通知第一条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主债务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4诉讼时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有无溯及力
[疑案解析]引发纠纷的行为虽发生在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前,但在司法的解释颁布实施时案件尚未终审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前言/序言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代序)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而实现司法个案公正又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更不用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讲话、做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于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也是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新期待。作为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回应这种期待和要求,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全力以赴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充分认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突出特征。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和渠道。司法公正是通过人民法院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实现的,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给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却是深远的。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实现司法公正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着手,更需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而言,没有个案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未来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公正司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联系紧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堪称依法治国进程的晴雨表,直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状况,直接衡量公民权益的保障程度。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出来的,特别是能够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体现出来。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个案的公平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当前,我们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则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群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保护神,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渴望更加强烈,对事关公平正义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等问题更为关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内容非常丰富,范围也非常广泛,但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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