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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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著,南英,裴显鼎,苗有水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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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57439
版次:1
商品编码:1164309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11-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560
字数:512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解释》在总结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新的理论探索,对于枪支分类,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认定,既遂、未遂界限,单位犯罪处罚标准等一系列重大分歧问题,在既有立法框架内提出了富有新意的处理意见。为便于实务工作人员准确把握《解释》精神,深入理解《解释》内容,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对司法解释的内容予以解读。

作者简介

  南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副主编。全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部分法官撰写,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审判长刘为波负责统稿,主编、副主编负责审改。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解读(代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章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武器、弹药”的范围 (二)枪支分类及走私枪支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子弹分类及走私子弹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定罪量刑标准 (五)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六)走私枪支散件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七)走私弹头、弹壳行为的定性处理 (八)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定罪量刑标准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二)走私武装、弹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三)“武装掩护走私”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走私假币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假币的范围 (二)关于假币数额认定 (三)情节轻重的认定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走私假币犯罪案件的管辖 (二)如何认定走私假币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放纵走私罪与走私假币罪共犯的区分 (四)关于海上走私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五)关于走私假币案件中“与走私罪犯通谋”的认定 (六)走私假币罪的死刑适用指导原则 (七)关于走私假币、走私违法所得的处理 第三章走私文物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文物的认定标准 (二)关于“情节较轻”的认定及处罚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及处罚 (四)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及处罚 (五)关于上提一个量刑档次情形的认定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文物与工艺品的区分 (二)关于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三)关于走私文物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 (四)关于走私文物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界限 (五)关于走私文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六)关于文物的鉴定 第四章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的理解 (二)关于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 (三)特殊情形下量刑标准的确定 (四)《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 (五)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主观故意的判断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七)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区别 第五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 (二)关于走私古生物化石的定罪处罚标准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的定罪处罚标准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定罪处罚标准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的定罪处罚标准 (六)关于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定罪处罚标准 (七)关于“环境严重污染”、“甲类传染病传播”的认定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区分 (二)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罪数问题 第六章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二)淫秽物品的范围 (三)如何认定走私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 (四)走私非淫秽物品的定罪处罚 (五)情节轻重的认定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如何认定走私淫秽物品案件中的“明知” (二)关于不知走私淫秽物品违法辩解的认定及相关处理 (三)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四)走私淫秽物品并对所走私淫秽物品进行复制后贩卖行为的定性 (五)淫秽出版物的一般鉴定原则和程序 (六)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是否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七)介质与影音文件数量对应不同法定刑的如何处罚 第七章走私废物罪的定罪处罚 一、背景、内容及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 (一)对本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二)关于走私废物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三)对《解释》第4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四)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处理 (五)混合不同样态废物走私的处理 三、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走私废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走私的废物中含有其他物品的如何定罪 (三)在走私限制进口的货物中央藏禁止进口的废物的处理 (四)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五)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六)为走私废物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和印章行为的处理 (七)本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 第八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 第九章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定罪处罚 第十章夹藏走私行为的定罪处罚 第十一章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第十二章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附录一:新旧司法解释逐条对照表 附录二:相关法律文件

精彩书摘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朱丽清于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间,多次通过邮寄方式将化石从中国大陆走私到澳门,但是由于侦查过程中未能查获上述化石,公诉机关没有就上述事实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仅就被告人于2009年7月走私1件鸟类化石的事实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这里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告人走私的涉案鸟类化石,属于货物还是物品。这一区分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属于一个选择性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细化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具体的罪名适用取决于个案中对于犯罪对象属性的判断。如果走私对象被认定为货物,则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如果走私对象被认定为物品,则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司法实践中,对于货物与物品的区分,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第一,对象进出境的目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4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中的“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即一般来说,出于自用目的携带进出境的属于物品,而出于出售或者出租等贸易目的进出境的属于货物。  ……

前言/序言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本假定图书的详细简介,该书内容完全不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宋代江南士人群体中的审美变迁与地方文化构建:以苏州园林艺术为例》 作者: [此处留空,模拟真实书籍的作者署名位置] 出版社: 翰林学苑出版社 装帧: 精装,附插图与图表索引 字数: 约 780,000 字 --- 本书导言:跨越历史的精致与焦虑 本书深入考察了宋代(960-1279年)时期,中国经济最为繁荣、文化最为细腻的江南地区,特别是苏州府域内士人群体的审美取向如何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如何反作用于地方文化和园林艺术的物质实践。我们拒绝将宋代美学视为一个凝固不变的“成熟期”,而是将其置于一个充满社会、经济和政治张力的动态过程中进行审视。本书认为,宋代江南士人所追求的“雅”与“静”,并非简单的文化自觉,而是对北方政治高压、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商业财富积累所带来的社会焦虑的精妙回应与文化性消解。 我们将重点关注士大夫群体——那些在科举体系中挣扎、在地方治理中任事、同时又热衷于文学艺术活动的精英阶层——如何通过构建和改造私人园林,来实践其哲学理想、巩固其社会地位,并确立一套区别于前代(唐代)的、更具内省性和个体化的审美范式。 第一部分:宋代江南的社会经济基础与精英阶层的重塑 本部分首先勾勒了宋代江南地区经济结构转型的宏大背景。随着水稻种植技术的改良和运河系统的完善,江南地区超越了传统的“苏湖熟,天下足”范畴,形成了以丝绸、瓷器和粮食贸易为核心的区域经济中心。这种经济上的富裕,直接催生了新的财富分配模式和消费文化。 第一章:土地兼并、商业资本与“闲暇”的生产 详细分析了理学兴起前夜,士大夫阶层与地方豪强之间的复杂关系。我们考察了“士绅”这一阶层如何开始掌握地方资源,并通过对闲散时间(Leisure)的有效利用,将这种时间转化为文化资本和政治影响力。我们将检验唐代以来对“富贵气”的贬低,在宋代是如何被重新诠释为对“清雅闲适”的追求,从而为巨额财富的合法化提供文化支撑。 第二章:从“朝隐”到“市隐”:空间哲学的转换 探讨了士人对隐居观念的演变。宋代士人不再满足于远遁山林,而更倾向于在城市近郊或家中营造一处可进可退的“半隐”空间。这种“市隐”现象,是城市化对传统士人精神栖居地冲击的直接反映。通过对墓志铭和私人书信中对居住环境的描述,我们重建了这种空间哲学的物质基础。 第二部分:审美范式的转折:从“盛大”到“精微” 本书的核心论证集中在宋代审美趣味的系统性转变上。我们认为,宋代美学是对唐代宏大、外放、充满异域风情的风格的反动,转向对内在秩序、细微差别和含蓄意境的迷恋。 第三章:文人画的理论化与园林意境的相互印证 考察了郭熙、米芾等人的山水画理论,并论证了这些理论如何直接指导了园林设计中的“借景”与“框景”技法。宋代园林不再追求唐代的雄奇壮丽,而是追求“一勺为江海,一拳为山林”的微缩宇宙观。例如,对太湖石的偏爱,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追逐,更是一种对自然造物过程的哲学性模仿与掌控。 第四章:茶道、香学与感官的精细化调适 深入分析了宋代茶文化(斗茶、点茶)和香事活动在士人日常生活中的地位。这些活动要求参与者具备极高的、近乎神经质的感官敏感度。这种对感官细节的极致关注,深刻影响了园林中对水声、光影、植物气味的处理方式,使园林成为一个多重感官体验的场所,而非单纯的视觉景观。 第五章:诗、文、书、画的“合一”与园林叙事 研究了宋代士人如何在他们的园林中植入个人化的文学叙事。园林中的匾额、题记、诗碑不再是简单的装饰,而是对主人精神世界的公开声明。我们分析了苏轼、周邦彦等人的相关文本,揭示了园林如何被用作个体身份和道德高洁性的“文本载体”。 第三部分:地方文化构建:苏州园林的物质化实践 本部分将理论分析落实到具体的物质遗存上,聚焦于苏州地区现存或史料记载的宋代园林实例(如拙政园的前身、留园的早期形态等)。 第六章:叠山理水的技术革新与哲学体现 探讨了宋代假山建造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对“皱、透、漏、瘦”石材的筛选标准。我们通过岩石的矿物学分析和园林拓本的对比,论证了宋人如何通过有限的材料,模仿出北方山脉的雄浑气势,这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上的“以小见大”的尝试。 第七章:植物的选择与季节的序列化管理 以往研究多侧重于建筑结构,本书则首次细致梳理了宋代士人对植物的偏好。例如,从唐代的牡丹到宋代的梅兰竹菊的地位转变,揭示了士人对品格象征的偏好——从外放的富贵到内敛的坚贞。园林设计被视为一种对时间(四季更迭)的精细序列化管理。 第八章:园林与城市公共空间的张力 考察了私人园林与城市公共空间(如寺庙园林、堤岸景观)的互动关系。宋代城市发展使得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私人园林在提供避世之所的同时,也扮演了文化精英向地方社会展示其品味和影响力的舞台。 结论:宋代审美在后世的遗产与遗忘 本书最后总结了宋代江南士人所建构的这套精致而内省的审美体系,对元、明、清园林艺术的决定性影响。我们指出,这种对“雅”的极致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后世对江南文化的刻板印象,同时也为中国艺术史提供了一种超越政治强权的、基于个体经验的美学参照系。本书旨在为研究宋代社会史、艺术史以及物质文化史的学者提供一个全新的、细致入微的观察视角。 --- 本书特色: 跨学科整合: 结合社会经济史、宗族史、艺术理论与建筑考古学研究。 原始资料深度挖掘: 大量引用宋人文集、地方志、园林契约及水利文献。 图文并茂: 包含五十余幅作者根据史料重绘的宋代园林构想图,以及园林空间布局的量化分析图表。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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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经济犯罪和国际贸易领域有一定了解的读者,我对这本书的出版感到由衷的高兴。走私犯罪,往往牵涉到复杂的国际贸易流程、金融手段,以及跨国境的物流运作,其背后隐藏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危害不容小觑。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顾名思义,其核心价值就在于“解释”和“适用”。这意味着这本书不仅仅是对既有法律条文的简单重复,更是一种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的深度回应。我非常期待书中能够对一些新兴的走私手段,例如利用互联网、跨境电商等进行走私的行为,给出明确的法律定性和处理意见。同时,我也希望能从书中了解到,在日益复杂的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如何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正常贸易往来之间找到平衡点的,这对于理解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边界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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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在打击走私犯罪方面,法律的适用层面正在不断深化和细化。作为一名关注法治进程的市民,我一直对司法机关如何处理复杂案件抱有浓厚的兴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它的标题就暗示着这是一本集权威性、指导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著作。我期待书中能够清晰地阐述最高法、最高检在走私犯罪领域最新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尤其是在如何界定“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关键的法律概念上,能够提供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分析。同时,我也希望这本书能够通过大量的典型案例,展现法律条文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的运用,以及不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存在的细微差别。这样的解读,不仅能帮助专业人士统一思想,更能让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有一个更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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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一本优秀的法律书籍,不仅仅是给专业人士看的,也应该能够让普通读者理解和受益。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它的标题就带有一种“普及”和“指导”的意味。我希望这本书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那些看似高深的法律条文,让我明白为什么某些行为会被定性为走私,为什么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书中对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界定,以及如何区分“一般贸易”和“走私”的界限,是我特别感兴趣的部分。我希望通过阅读,能够提高我的法律意识,不小心触犯法律的“红线”。同时,我也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案例,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法律是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从而更好地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对走私行为的危害有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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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拿到这本书,迫不及待地翻开,就被这厚重的标题所吸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作为一名对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有着浓厚兴趣的普通读者,我一直觉得,法律条文本身固然重要,但其背后的“理解”与“适用”才是真正决定案件走向、影响社会公平的关键。这本书的标题恰恰点明了这一点,让我在还未深入内容时,就充满了期待。我希望这本书不仅仅是简单罗列条文的解释,更是一次对法律精神的深度挖掘,一次对司法智慧的生动呈现。想象着专家们是如何将复杂的法律概念化繁为简,如何将抽象的法条与具体的司法案例相结合,如何为我们这些非专业人士打开一扇理解走私犯罪背后法律逻辑的窗户。这本书的出现,无疑填补了我在这方面知识的空白,也让我看到了中国法治建设在不断完善和进步的生动缩影。我期待着通过阅读,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在打击这些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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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出现,对于我们这些长期在基层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份及时雨。我们经常会遇到与走私相关的案件,虽然法律条文是公开的,但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在复杂多变的现实中准确适用法律,将法律的公平正义落到实处,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它的名字就预示着它将为我们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指南”。我非常好奇书中对于“走私”的定义会如何细致地界定,对于“数额”、“情节”等关键的定罪量刑要素,又会给出怎样的具体判断标准?是否会包含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那些“疑难杂症”?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清晰的思路、翔实的案例分析,甚至是一些实用的技巧,让我们在面对案件时,能够更加游刃有余,更准确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公正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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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很好,是正品,送货也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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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巡回法庭定位;2、关于巡回区域;3、关于案件受理范围;4、关于立案;5、关于审判制度;6、关于管辖争议;7、关于“重大复杂程度、社会关注程度、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程度的判断”;8、巡回法庭对律师代理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影响及应对策略;9、巡回法庭的人员如何选拔;10、如何审案;11、如何“巡回”;12、在审案过程中如何防止在巡回区形成利益交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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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vml]--> <!--[endif]-->讲座将继续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参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有关业务庭领导及资深高级法官担任演讲嘉宾,结合司法解释具体条文,重点就民事诉讼中有关立案、证据制度、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程序审查、执行监督等程序问题,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的公司诉讼、合同诉讼、物权担保法诉讼案件在本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影响等若干热点问题,以及民商事纠纷司法解决中的诉讼技巧等问题进行深入讲解,并与参会代表现场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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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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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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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涉及执行程序有关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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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经济思想最主要的是重义轻利、“见利思义”的义利观与“富民”思 平壤出土的《论语》竹简(2张) 想。这也是儒家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孔子所谓“义”,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利”指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谋求。在“义”、“利”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义”摆在首要地位。他说:“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义”。他认为“义然后取”,即只有符合“义”,然后才能获取。孔子甚至在《论语·子罕》中主张“罕言利”,即要少说“利”,但并非不要“利”。《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干不符合道义的事而获得富贵,就如同浮云一样,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义”与“利”的态度,可以区别“君子”与“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义”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小人”,则只知道“利”而不知道“义”。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有人认为孔子既然重“义”,则势必轻视体力劳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论语》中记载他对想学农的弟子樊迟十分不满,骂他是“小人”,这是因为孔子认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担的是更大的责任。他要让他的学生成为价值的承担者而不是一个农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讲学[2]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与赵翼齐名的王鸣盛和钱大昕,他们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异》,都被钱穆先生誉为考据学上的典范著作。在考据上,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也许较钱、王的大作要逊色一些。王树民先生在中华书局 版《廿二史札记》的校对前言中评论道:“翼于经学无所建树……则粗率疏阔,多具体性谬误,成为其书之严重缺点”。但我个人以为,刘知己论“史家三 长”,有史才、史学、史识三者,三者之中,当以史识为冠。读史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搞清楚刘备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后汉景帝玄孙,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了九宫山还是出了家,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谋父篡位之类的细微末节吗?还是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历史现象背后更深层的规律性的问 题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赵翼的《札记》也许在“史学”上与钱、王等“考据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识”上却是技高一筹的。《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 装上下册)》是清代史学家赵翼的一部著名的读史札记,为史学工作者必读书之一。《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套装上下册)》对各朝正史的编撰得失作 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分析考辨订正了重要的史实。王树民先生所作《校证》,对其书中引用的资料逐条校核,纠正了不少错误。  被梁启超、钱穆等诸位大师认为在考据、训诂诸学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学派”,就产生于这样一个时代。       赵翼与写《十七史商榷》的王鸣盛,著《廿二史考异》的钱大昕并称“乾嘉学派”中的史学三大巨匠。说心里 话,此前我对于乾嘉学派的诸公颇不以为然,觉得那是一群没有一丝中国文人的骨气的昏聩老朽,被文字狱吓得屁滚尿流,不问世事,“躲进书斋成一统 ”,皓首穷经,终老于户牖之下,醉心于故纸堆中,“于国于家无望”,实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读了《廿二史札记》,细细思量,这虽不是鲁迅 石破天惊的呐喊,亦非曹雪芹无才补天的绝望,却使人在窒息与沉闷之中感到了另类的萌动。 翻开《廿二史札记》,但见作者在《小引》中写着这样的 话:“是以此编就正史记、传、表、志中参互勘校,其有抵牾处,自见辄摘出,以俟博雅君子订正焉。至古今风云之递变,政事之屡更,有关于治乱兴衰 之故者,亦随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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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再审程序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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