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論法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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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彼得·蒂爾斯馬 著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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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65274
版次:1
商品編碼:11609427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法律語言學譯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38
字數:304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彼得論法律語言》是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代錶作,也是法律語言研究領域重要著作之一。該書受梅林科夫的《法律的語言》影響很大,繼承瞭前者的思想和觀點,但是具有自己的特色,反映瞭時代特徵。

內容簡介

  《彼得論法律語言》有許多《法律的語言》一書沒有的內容,例如關於解釋和意義關係問題的論述,法庭交際問題等。《法律的語言》一書更多地關注書麵語,而《彼得論法律語言》則更多地關注口頭交際,因此是《法律的語言》一書很好的補充。彼得·蒂爾斯馬教授大學本科是語言學,所以本書側重法律語言的語言層麵,語言錶述通俗易懂。

作者簡介

  彼得·蒂爾斯馬(Peter M.Tiersma),(1952年6月23日至2014年4月13日),生前為美國洛約拉法學院法學教授,精通法律和語言學,是國際法律語言學領域為數不多的兩棲學者之一。他先後畢業於斯坦福大學和加州伯剋利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在加州聖地亞哥大學獲得語言學博士學位。他曾在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和俄亥俄邁阿密大學講授語言學課程,後來在加州大學伯剋利分校伯特霍爾法學院擔任《加利福尼亞法學評論》副編輯,1990年進入洛約拉法學院任教,講授語言與法律、救濟方法、信托和遺囑、世界法律製度課程。他的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語言、法律文本、陪審團指示、語言權利以及僞證等。他的代錶作有《法律語言》、《語言與法律牛津手冊》、《羊皮紙、紙張、像素:法律與傳播技術》、《論說犯罪:刑事司法的語言》以及相關學術論文。

目錄

《法律語言學譯叢》第二輯‘
前言廖美珍 /
主編的話廖美珍 /
中文版序言勞倫斯·M.索蘭 /
緻謝 /

導言 /
第一部分法律語言的起源
第一章凱爾特人、盎格魯—薩剋遜人和丹麥人 /
凱爾特人 /
盎格魯—薩剋遜人 /
基督教和拉丁語 /
斯堪的納維亞人 /

第二章諾曼徵服與法語的興起 /
徵服者威廉入侵英格蘭 /
拉丁語繼續使用 /
法律法語 /
三語製和語碼轉換 /

第三章英語的復興 /
拉丁語和法律法語的消亡 /
書寫和印刷術的重要性與日俱增 /
在英格蘭的進一步發展 /
世界各地的法律英語 /
傑斐遜就此總結道:最好 /
結論 /
第二部分法律語言的本質
第四章像律師那樣講話 /
作為群體凝聚力標記的發音和拼寫 /
冗長而復雜的句子 /
冗長的用詞和冗餘 /
連體短語和單詞堆砌 /
異常的句子結構 /
否定式 /
非人稱結構 /
結論 /

第五章追求精確性 /
避免使用代詞:“運動員承諾,運動員將同……比賽” /
對精確性的破壞:“男性中應包括女性” /
策略性含混:通過被動語態和名詞化模糊行為人 /
靈活、總括或模糊的語言 /
靈活性和精確性之間的對峙 /
結論 /

第六章法律詞匯 /
法律古詞語 /
陳舊的語形 /
Same的指稱問題 /
Said和Aforesaid的意義問題 /
Such的指稱問題 /
To Wit的演變 /
虛擬語氣 /
Here-,There-和Where-的閤成結構 /
為什麼法律詞匯這麼保守? /
語言的創造性 /
正式的和儀式的語言 /
助動詞Do和Shall /
行話、隱語和專門用語 /
詞語之間的關係 /
結論 /

第七章解釋和意義 /
定義問題 /
指稱意義 /
意義 /

第八章變異 /
法律方言 /
口語法律語言和書麵法律語言 /
電報式言語 /
法律俚語 /
變異和語體 /
那麼到底什麼是法律語言? /
第三部分在法庭上
第九章訴狀:構建法律敘事 /
敘事 /
訴狀 /

第十章證人證言和真實性 /
語言變異和法庭語碼轉換 /
對證人的詢問 /
直接詢問 /

精彩書摘

  中文版序言(勞倫斯·M.索蘭)

  我很榮幸有機會為這套翻譯叢書作一個簡單介紹。語言與法律研究多年以來主要關注的是英語國傢中的普通法法律製度,然而,現在已經成為世界範圍內十分關注的領域,其研究涉及世界範圍內的各種法律和語言語境中的語言與法律的關係問題。法律齣版社和叢書的主編廖美珍教授和蘇金智教授努力將一批數目可觀的英語著作翻譯成中文,以饗中國學者,隻會進一步推動這一日新月異的研究領域的發展。
  翻譯本身就錶明瞭這一項目的重要性。之所以要有翻譯,是因為不同文化和國傢的人使用不同的語言,無法進行交際。但是,除非人們之間擁有大量超越這些語言差異的共同點,否則翻譯是徒勞的。正是因為我用英語錶達的思想對你來說是有意義的,因此,一旦我的這些思想用中文錶達,我們纔有可能進行交流。我們之間的差異使得翻譯成為必要,然而,我們之間的相似點纔使得翻譯成為可能。翻譯這套叢書的成功告訴我們:我們有很多共同之處。同樣地,當我們跨文化研究語言與法律時,我們可以看齣其間的關係在哪些方麵是具有普遍意義的——不論是哪種法律製度,也不論使用哪種語言,哪些方麵更多地是屬於某一特定法律製度的特徵的副産品。
  更具體地說,當我們想問通過跨語言和文化來研究語言與法律的關係能獲得什麼時,就會齣現三個一般性問題:
  1. 語言研究能給我們在法治的可能性和局限性方麵提供什麼啓示?
  2. 研究不同法律語境中的語言使用如何有助於我們瞭解法律機構的運作?
  3. 在法律製度中引入語言學傢的見解如何做到既幫助改善法律製度的運作方式,又有助於弘揚法治價值?
  先迴答第一個問題。一種法律製度的目的最起碼是清楚地說明一個社會的義務和預期,以便每個人都能平等地行動。至於規則是泛泛地還是細緻地規定,則要看規則所寄予的法律秩序和文化是什麼樣子。然而,一種法律製度如何規定其規則,看似一個政治決定,實則受到語言的限製,因為不同的語言能使規則的規定達到理想的明確和具體的程度是不一樣的。以美國法律為例,19世紀的法律規定乾涉郵件投遞是一種犯罪。如果一個當地警察逮捕瞭被懷疑犯瞭謀殺罪的郵遞員,而這個郵遞員當時正在農村投遞郵件,這樣,警察就乾涉瞭郵件的投遞。那麼在這種情形中,上述法律是否適用呢?法庭會明智地說,這一法律在這種情形中當然不應該適用,也從未有在這種情形中適用的意圖。然而,法律的語言卻似乎非常符閤這種情形。這錶明我們在依法治理社會中依賴於語言的程度可能有某些限製。但是不依賴法律語言又有風險,即法律將不會公平地適用,因為法律何時適用、何時不適用法律必須部分地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這個問題並不局限於英語社會,當然也不是普通法的結果,因為它源於刑法典中法規無意識的解釋廣度。對法典的解釋在羅馬法的法律製度中起著更重要的作用。這一問題具有普遍意義,因為這是我們在頭腦中組織諸如“乾涉郵件的投遞”這樣的語言錶述方式的一種結果,而這種錶述的可能的解釋範圍要比立法者所期望的範圍廣泛一些。我們如何概念化這個世界,我們如何使用詞匯來錶達那些概念,既屬於語言學範疇,也屬於語言心理學範疇。通過瞭解這些過程,不論我們談論犯罪和懲罰,還是談論支配商業生活的法律,我們都可以在法律閤法預期的精確程度方麵達成共識。
  在這套翻譯叢書中,我本人的著作《法官語言》和布賴恩· 比剋斯的著作《法律、語言與法律的確定性》直接探討這一問題。彼得·古德裏奇的著作《法律話語》在某種程度上也涉及瞭這一問題。
  第二個問題,即語言研究如何幫助我們理解法律機構的運作問題,是那些研究語言與法律問題的學者,特彆是那些研究法律話語性質的學者諸多著作的主題。廖教授在中國的研究為探討這一重要問題做齣瞭重要的貢獻。舉例來說,康利和奧巴爾在其著作《法律、語言與權力》(第二版)一書中論述道,某些言語風格似乎被認為比其他的更有力,而強有力的言語比無力的言語更有可能被采信。如果法官(或普通法國傢中的陪審團)傾嚮於相信以某種方式說話的人,而不論哪一方事實上講的是真話,那麼這一事實有可能對法律訴訟的結果産生重要影響。
  更重要的是,這一點絕妙地說明瞭在語言與法律的研究中普遍性和特殊性可以結閤。一方麵,這種傾嚮於相信強勢言語風格的現象很可能是真實的,因此是普遍的。然而,構成強勢言語風格的許多要素有可能——至少部分地——是特定語言和文化的反映。這樣,我們就能期望有一種一般性的原則,能在不同的法律文化中以不同的方式顯現,也許對同一製度中的不同參與者産生不同的結果。如果司法判決者本身沒有意識到這一傾嚮,這種情形就值得特彆關注。
  法律話語對我們有關法律製度內的權力關係研究在很多彆的方麵都做齣瞭貢獻。許多好文章,還有好幾本書都探討瞭這一問題。除瞭《法律、語言與權力》(第二版)一書,在這一套翻譯叢書中,探討法律話語研究如何有助於揭示法律製度中的權力關係問題的著作還有彼得·古德裏奇的《法律話語》和約翰·吉本斯的《法律語言學導論》。這些著作沒有探討相同的法律機構,也沒有考察語言使用的相同的例子。但是,他們所探討的更為宏觀的問題卻有很多共同點。
  第三個問題,即語言與法律的研究如何能直接對法律製度做齣貢獻的問題,這是最復雜的一個問題。在一個層麵上說,答案很簡單:如果法律製度吸收瞭探討這些基本問題的研究成果,那麼法律製度肯定會得到改善。但是,這個迴答太泛,沒有多大助益。更為有益的探討可能包括:對語言與法律的研究如何能幫助立法者製定更易理解並能減少不確定性的法律?這一個問題同樣適閤普通法國傢中法官對陪審團的法律說明。語言學傢能作為專傢齣庭幫助法官和陪審團決定諸如聲音辨識、文件作者、某語言是否為某人的母語、法規或閤同可能有的意義範圍等問題嗎?當語言學傢的證言在庭審中可能不恰當時,他們能對執法機構有任何助益嗎?
  法律語言學證據在法庭上的應用不但在普通法國傢(特彆是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而且在歐洲的羅馬法國傢,特彆是西班牙,越來越普遍。此外,有關語言研究對法律製度的助益問題的學術文獻也在迅速增多,主要關注對說話者和作者辨識。在這套叢書中,約翰·吉本斯的著作《法律語言學導論》最直接地探討瞭這個問題。隨著中國的法律界對這一知識如何應用於其他法律製度中瞭解得越來越多,他們將不得不決定要在多大程度上將這一知識應用於自己的法律製度中。
  ***
  最後,這套翻譯叢書的成功不但在於其對在中國齣版的文獻的貢獻,也在於中國學者對有關語言與法律的國際文獻的越來越多的貢獻。事實上,越來越多的中國學者已經齣現在這一研究領域的學術界,在國際會議上分享他們的學術成果。隨著越來越多的文獻能為中國學者所利用,我們可以預見這一貢獻必將繼續增長,不論在數量方麵,還是在深度方麵。想到這一點,我對受邀幫助引介這套翻譯叢書就感到更加高興。緻謝

前言/序言

  前言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自從這套《法律語言學譯叢》第一輯齣版以來,時間過去瞭差不多七年。第一輯受到相關學界的好評,雖然數量不大,規模有限,但無疑幫助開拓瞭中國相關學界的視野,推進瞭法學和語言學(法律語言學)的研究和發展。這是編輯齣版這套叢書的宗旨,也是我們樂於見到的。不少學者一直在問:這套叢書還齣嗎?其實,在這過去七年的時間裏,我們一直在準備本叢書的第二輯。原來計劃再齣五本,但是齣版社和我們在選題上比較慎重,盡量選擇有權威性和代錶意義的著作,所以決定再齣兩本,一本是《法律的語言》,另一本是《彼得論法律語言》。這兩本書不僅重要,而且兩者之間有密切聯係。我們利用這兩本書即將問世的機會,對有關情況做一個簡單介紹。 特彆說明的是,除瞭封麵上列齣的譯者外,蔣瑩穎、王煬、趙凡、嚮晨亮、江婷、夏琳、席帥、明瑞龍、龔進軍等研究生也參與瞭部分章節的翻譯和校對工作。謹嚮他們錶示感謝。
  一、關於第二輯兩本書的情況
  先說大衛·梅林科夫(David Melinkoff)和他的《法律的語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大衛·梅林科夫(1915~1999年)齣生在賓夕法尼亞的麥基斯波特(McKeesport),在加利福尼亞貝弗利山(Beverly Hills)長大並完成中學學業,先後畢業於斯坦福大學和哈佛大學法學院。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他在陸軍服役,擔任戰地炮兵上尉,戰後在貝弗利山做律師,事業非常成功,聲名赫赫。他經常被邀請擔任軍事法庭被告辯護律師,而且屢屢讓被告無罪釋放。梅林科夫晚年曾經迴憶說,他的上司對法庭的這些無罪判決如此憤怒,以緻對他大發牢騷說:“上尉,你好像沒有明白,如果這些人無罪的話,他們就不會上軍事法庭的。”
  梅林科夫1965年開始在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執教,時間長達33年(1965~1999年),退休時為榮譽教授,1999年12月31日去世。他好奇心極強,知識淵博,智力超人,思想和精神超然卓立,極大地影響瞭他所執教的學校和整個律師行業。他去世後,學校為瞭紀念他,專門設立瞭“大衛·梅林科夫講座”(David Meilinkoff Lecture),旨在弘揚他的精神,延續他的工作和事業。梅林科夫在職業生涯早期就發現一個現象,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法律寄生在令人費解的話語上”。於是他著手調查這一現象,然後寫瞭他的代錶作,也是法律語言(法學)領域的經典著作——《法律的語言》。在《法律的語言》中,他猛烈批評律師的“法言法語”。這本書1963年由利特爾和布朗齣版公司(Little, Brown and Company)齣版,影響瞭無數的法學傢和律師。除瞭這本書,梅林科夫一生中所做的最有影響的一件事是在法律領域發起“簡明英語運動”(Plain English Movement)。他的另外兩本書是《法律寫作:智慧之言與鬍說八道》和《梅林科夫美國法律用語詞典》。
  對法律語言的研究大緻可分為20世紀70年代前後兩個階段。 廖美珍:“國外法律語言研究綜述”,載《當代語言學》2004年第1期。在70年代之前,對法律語言的研究主要是對立法語言和法律文本的研究,著眼點是法律語言的用詞、句法結構、標點符號以及法律語言的特徵上。研究的一個重要目的和動機是使法律語言能為法官和律師之外的平民百姓所理解。這種研究從總體上看是把法律語言作為外在客體來研究的,不考慮話語生成和話語參與者的理解過程。這種研究的典型代錶人就是大衛·梅林科夫。《法律的語言》是這種研究的經典之作。
  《法律的語言》在法律語言研究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第一,這是第一部係統地、全麵地,而且具有相當深度地論述英美法律語言的鴻篇巨著;第二,該書對法律的“簡明英語運動”起到瞭巨大的推動作用。本書對後來的法律語言研究影響巨大,屬於法律語言研究的奠基之作。《法律的語言》一書洋洋灑灑,篇幅達500多頁,作者廣徵博引(這一點也給本書的翻譯帶來很大挑戰),以其淵博的拉丁文、法文和英文知識和犀利生動的文筆,明白曉暢的語言,勾勒瞭英語法律語言的特徵,追溯瞭英語法律語言在英國和美國的曆史起源、發展和嬗變,揭示瞭形成今日法律語言現狀的曆史原因。 廖美珍:“國外法律語言研究綜述”,載《當代語言學》2004年第1期。本書是法律語言研究者、從業律師和法學工作者不能不看、不能不知曉的參考書,對法學界和法律語言學界(語言學界)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書在中國的翻譯齣版應該特彆有助於對法律語言簡明化這一觀念的認識,推動法律語言簡明化運動在中國的開展。為瞭幫助讀者更好地認識和理解這本書,我們在譯文後麵附上瞭由煙颱大學法學院程朝陽博士翻譯的,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M.弗裏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撰寫的,專門評論《法律的語言》一書的論文《法律及其語言》。
  再說《彼得論法律語言》(Legal Language)。這本書的作者彼得·蒂爾斯馬(Peter M. Tiersma),生前是美國洛約拉大學法學院(Loyola Law School,Los Angeles)法學院教授,曾經擔任國際法律語言學協會第五任主席,也是國際法律與語言協會(The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nd Law Association)的創始人、發起人和組織者之一。本書由美國芝加哥大學1999年齣版,全書由四個部分構成,共305頁。本書是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代錶作,也是法律語言研究領域重要著作之一。該書受梅林科夫的《法律的語言》影響很大,繼承瞭前者的思想和觀點,但是具有自己的特色,反映瞭時代特徵,有許多《法律的語言》一書沒有的內容,例如關於解釋和意義關係問題的論述,法庭交際問題等。《法律的語言》一書更多地關注書麵語,而《彼得論法律語言》則更多地關注口頭交際,因此是《法律的語言》一書的很好補充。彼得·蒂爾斯馬教授大學本科學的是語言學,所以本書側重法律語言的語言層麵,語言錶述也很好理解。
  非常令人遺憾和傷心的是,2014年4月,彼得·蒂爾斯馬教授在與癌癥進行瞭長時間的頑強鬥爭之後,不幸逝世。他生前非常關心並支持中國的法律語言研究,先後兩次應邀訪問中國(廣州外語外貿大學和華中師範大學)並作學術演講。他多次(包括在病重的時候)詢問本書的翻譯和齣版情況。遺憾的是,他沒有看到本書的齣版。我們謹以此書的翻譯齣版,嚮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在天之靈,錶達主編和所有的法律語言研究者的深深敬意和哀思。但是,有一點令我們非常欣慰,彼得·蒂爾斯馬生前的好朋友,美國布魯剋林法學院的勞倫斯·索蘭(Laurence M. Solan)教授,與美國喬治敦大學的著名法律語言學學者羅傑·肖伊(Roger Shuy)教授,以及美國西雅圖大學法學院的珍妮特·愛因思沃斯(Janet Ainswoth)教授,組織編輯瞭一本專門評介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法律語言研究論著的文集《論語言和法律:關於彼得·蒂爾斯馬著作的對話》(Speaking of Language and Law: Conversations on the Work of Peter Tiersma),邀請瞭來自美國、中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傢和地區三十餘位在法律語言研究領域有影響的學者,就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主要論著進行專題評述。文集收入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主要學術論著(全文或者片段),篇目均由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生前親自拍闆定奪。本書將由牛津大學齣版社於今年年底齣版。這本書將會幫助我們更全麵、更深入地認識和理解彼得·蒂爾斯馬教授的相關研究,也有助於我們瞭解國際法律語言學發展的現狀和前景,因為所有被邀請撰寫論文的學者都被要求不要局限於彼得·蒂爾斯馬教授論著的話題,而是利用這個機會,做齣自己獨特的貢獻。
  二、法律與語言研究的進展
  自《法律語言學譯叢》第一輯齣版以來的這七年裏,法律與語言的研究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取得瞭長足的進步。在國際上,法律與語言作為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研究領域,已經得到普遍的認可,匯集瞭世界幾乎所有地區的語言學、法學、人類學、社會學、哲學、認知科學、心理學等學科一批數量可觀的學者。為瞭證明這一點,我舉兩個事例。
  第一件事是牛津大學齣版社於2012年齣版瞭《牛津語言與法律手冊》(Oxford Handbook of Language and Law)。這是學界和齣版界一個引人注目的事件。牛津大學齣版社是世界上最好的、最有影響力的齣版社之一;更重要的是,一個領域齣版像《手冊》一類的書,標誌著這個領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一定的發展程度。該書由彼得·蒂爾斯馬和勞倫斯· 索蘭閤作主編,全書共642頁,收錄40篇論文[拙作《中國法庭話語》(Courtroom Discourse in China)有幸收錄其中],共分“法律語言”(Legal Language)、“法律文本的解釋”(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xts)、“多語與翻譯”(Multilingualism and Translation)、“語言權利”(Language Rights)、“語言與刑法”(Language and Criminal Law)、“法庭話語”(Courtroom Discourse)、“知識産權”(Intellectual Property)、“作者身份識彆和欺騙”(Identification of Authorship and Deception)、“說話者識彆”(Speaker Identification)等九大部分,基本上涉及法律語言研究的方方麵麵。
  第二件事是今年4月在哈佛大學燕京學院舉辦的“作為活的語言的法律”工作坊。這是一次規模小、規格高、學科領域交叉性很強的國際高端論壇。工作坊由來自香港大學英文學院、正在哈佛燕京學院做訪問學者的珍妮·梁(Janny Leung)教授組織,哈佛大學燕京學院全額贊助,共邀請11名學者,其中包括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剋利分校著名人類學學者勞拉·納德(Laura Nader)教授,國際知名法律語言學學者、美國布魯剋林法學院的勞倫斯·索蘭(Lawrence Solan)教授,知名語言學學者、英國密德薩斯大學(Middlesex University)法學院艾倫·杜蘭特(Alan Durant)教授,知名法律語言學學者、美國西雅圖大學法學院珍妮特·愛因思沃斯(Janet Ainthworth)教授,美國芝加哥大學人類學教授賈斯廷·裏奇蘭(Justin Richland),正在哈佛大學研修的香港大學法學院馬可·萬(Marco Wan)教授,哈佛大學人類學阿薩德·艾哈邁德(Asad Ahmed)教授,美國康奈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人類學教授威爾瑪·聖地亞易—伊裏薩裏(Vilma Santiago�睮rizarry)教授以及作者本人。工作坊擬與國際一流齣版社齣版文集。
  這兩個例子分彆從學術著述(齣版)和學術活動兩個方麵說明瞭語言與法律研究在國際上的影響。
  在國內,法律與語言的研究也有瞭新的進展。就研究範圍和領域而言,我們現在不僅有法庭審判話語的研究,還有調解話語、警察訊問話語、監獄話語等的研究;除瞭漢語或者英語等語言的單語研究,我們還有中外法律語言的對比研究。就學術活動而言,我們有兩個專門協會,每年定期開會,還舉行規模較大的國際會議。就學術成果而言,最近幾年齣版瞭一批學術專著和數量可觀的論文。相對說來,國內做法律語言研究的人,從事語言學的多些,因此研究成果偏重語言。這讓法學領域的相關學者看瞭覺得不過癮,有“兩張皮”的感覺,因此我們希望有更多的交叉性更強的研究。有鑒於此,《法律語言學譯叢》還要繼續齣版。

  2014年6月29日於寒捨抑揚斎
好的,這是一份為一本名為《彼得論法律語言》的書籍撰寫的圖書簡介,內容詳實,風格嚴謹,完全不涉及您提供的書名及其內容: --- 《古文明的遺韻:美索不達米亞楔形文字的結構與演變》 著者:[此處可填寫真實的作者姓名或用“多位知名東方學傢”代替] 齣版社:[此處可填寫真實的齣版社名稱或用“國際學術齣版社”代替] ISBN:[此處可填寫真實的ISBN或用“978-1-XXXX-XXXX-X”代替] 字數:約 1500 字 --- 導言:文明的底層代碼 《古文明的遺韻:美索不達米亞楔形文字的結構與演變》是一部全麵而深入的學術專著,旨在剖析人類已知最古老的書寫係統——美索不達米亞的楔形文字(Cuneiform)——從其起源到最終衰落的復雜曆程。本書不僅是一部語言學和考古學的交叉研究,更是一幅描繪蘇美爾、阿卡德、巴比倫及亞述文明興衰的宏大曆史畫捲。我們著眼於這一獨特書寫體係如何從最初的記賬符號,逐步發展成為承載史詩、法典、天文觀測和外交信函的復雜工具,其對後世文明形態的深遠影響,值得我們以最嚴謹的態度進行審視。 本書的撰寫基礎,建立在對近年來尼普爾、烏魯剋、馬裏等主要遺址齣土的數以萬計泥闆文書的重新分類與比對之上,結閤瞭最新的語文學、符號學和材料科學分析成果。我們力圖超越傳統僅關注王室銘文和宗教文本的局限,將目光投嚮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麵,揭示楔形文字在塑造古代近東政治結構、經濟往來和文化認同中的核心作用。 第一部分:符號的誕生與早期形態(約公元前3500年 – 前2800年) 本部分重點探討瞭楔形文字的“史前時期”——即從原始的圖形符號(Pictograms)嚮抽象符號轉化的關鍵階段。 1.1 經濟催生的書寫需求: 我們首先分析瞭烏魯剋時期(Uruk IV/III)泥闆上齣現的、以描繪實物為主的陶籌記錄。這些早期的符號係統,主要服務於神廟經濟的物資清點、人員管理和稅收徵集,而非敘事功能。重點闡述瞭“符號-實物對應”機製的建立過程。 1.2 楔形化的動因: 探討瞭書寫工具——蘆葦筆(Stylus)與濕潤泥闆的物理特性——如何強製性地將原本的綫條和麯綫演化為具有特定方嚮和角度的“楔形”筆畫。這一轉變不僅是技術層麵的,更是認知結構上的飛躍,標誌著從具象描摹嚮抽象錶意的過渡。我們細緻描摹瞭從圖形到抽象楔形符號的“音位化”路徑分析。 1.3 語係初探: 介紹蘇美爾語——這一“孤立語”——如何被楔形文字係統首次記錄。對比瞭蘇美爾語的黏著性特徵與早期符號錶徵之間的適配性挑戰,初步勾勒齣蘇美爾語中錶意符號(Logograms)與音節符號(Syllabograms)的早期並存模式。 第二部分:古典楔形文字體係的確立與泛化(約公元前2800年 – 前1800年) 隨著蘇美爾城邦的成熟,楔形文字係統完成瞭其符號學上的整閤,並開始跨越語言界限。 2.1 符號的係統化與音節化: 重點分析瞭早期王朝時期(Early Dynastic Period)符號集的定型。本書引入瞭“符號譜係樹”模型,追蹤瞭約600個核心符號的演變軌跡,清晰劃分瞭它們作為錶意符號、限定詞(Determinatives)和純音節符號的功能角色。特彆關注瞭“代寫原理”(Rebus Principle)在早期音節符號擴展中的關鍵作用。 2.2 阿卡德語的藉用與調整: 詳述瞭塞姆語係(Semitic Languages)的阿卡德語如何成功地“捕獲”並適應瞭原為蘇美爾語設計的書寫係統。阿卡德人如何通過大量使用蘇美爾語詞匯的音值(即“蘇美爾化詞” Sumerograms)來錶達阿卡德語的詞匯和語法結構,形成瞭一種獨特的雙語書寫生態。 2.3 法律文本的興起: 詳細考察瞭前蘇爾王朝及烏爾第三王朝的行政檔案與法律文書。通過分析《烏爾納姆法典》和早期契約的文本結構,揭示瞭楔形文字如何被係統地用以確立社會秩序、界定財産權利和規範司法流程。文本中反復齣現的固定句式和公式化語言,是早期法律修辭學的典型體現。 第三部分:新巴比倫與亞述的帝國書寫(約公元前1800年 – 前539年) 進入中近東霸權時代,楔形文字的復雜性達到頂峰,其功能也擴展至遠距離外交與宏大敘事。 3.1 文獻的百科全書化: 深入剖析瞭亞述和巴比倫圖書館(特彆是亞述巴尼拔圖書館)的文本類型。這些館藏涵蓋瞭神學論述、占星術手冊、醫學診斷集、史詩(如《吉爾伽美什史詩》)以及王室編年史。我們探討瞭抄寫員階層(Scribes)在知識傳承和意識形態構建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3.2 文本的修辭與權力: 比較瞭亞述王室銘文與巴比倫的宗教贊美詩在語言策略上的差異。亞述的銘文傾嚮於使用強烈的動詞和明確的地理指代,以宣示軍事徵服;而巴比倫的文本則更側重於維護傳統神祇的正當性。 3.3 國際外交中的書寫規範: 重點研究瞭“阿瑪爾那信件”(Amarna Letters)所代錶的國際交流體係。這些信件使用的“中亞述語”(Amarna Akkadian),展現瞭在多語環境中,一套相對標準化的楔形文字書寫慣例如何得以維持,以及在跨文化交流中,符號的多義性可能帶來的理解障礙。 第四部分:係統的衰落、轉譯與遺産(約公元前539年至今) 本部分探討瞭楔形文字的最終消亡過程及其在曆史長河中的間接影響。 4.1 波斯時代的簡化與區域化: 隨著阿契美尼德王朝的興起,源自伊朗高原的阿拉米語(Aramaic)書寫係統因其字母性質和易學性而日益普及。楔形文字在這一時期並未立即消失,而是退縮為帝國精英階層和傳統祭司階層維護古代神廟和天文記錄的工具。分析瞭這一時期楔形符號數量的急劇減少,以及音節符號嚮字母符號轉化的嘗試。 4.2 最後的記錄: 追溯瞭公元一世紀,甚至有爭議的公元二世紀的最後幾塊楔形文字泥闆。這些晚期文本,大多與占星術或古代詞匯錶相關,標誌著一個長達三韆多年的書寫傳統的最終熄滅。 4.3 現代的“重現”: 詳述瞭十九世紀歐洲學者如何通過對波斯和巴比倫銘文的成功破譯,重新開啓瞭對古代近東文明的認知大門。本書最後總結瞭楔形文字對綫性文字(如希臘字母)的間接影響,並評價瞭其作為人類早期文明思想載體的不可磨滅的曆史地位。 結語 《古文明的遺韻》旨在提供一個全麵、嚴謹的楔形文字研究範本,對於曆史學、考古學、古文字學以及語言學等領域的學者和學生而言,是理解古代近東文明如何“銘刻”自身曆史的必讀之作。本書的嚴謹性體現在對原文獻的審慎解讀,以及對符號係統內部邏輯的層層剝離,使讀者能夠真正領略到在泥土之上構建的復雜而持久的文明奇跡。 ---

用戶評價

評分

《彼得論法律語言》帶給我的,是一種全新的理解法律的視角。我一直以為,法律的學習就是記憶和理解那些條文和案例,但這本書讓我明白,法律語言本身就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領域。作者彼得用一種非常生動且富有啓發性的方式,將法律語言的復雜性進行瞭係統性的梳理。他並沒有直接列舉大量的法律條文,而是通過對法律語言的構成要素、錶達方式以及其在不同語境下的運用進行分析,讓讀者逐步領悟法律語言的精妙之處。比如,書中對法律推理中“演繹法”和“歸納法”的闡述,就讓我明白瞭法律人是如何通過語言來構建和論證其觀點的。另外,作者對法律語言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之間的張力也進行瞭深入的探討,這讓我意識到,法律語言在追求精確和無歧義的同時,也麵臨著如何讓普通民眾理解和接受的挑戰。整本書的結構清晰,邏輯嚴謹,閱讀過程充滿瞭智識的愉悅。它讓我看到瞭法律語言的“藝術性”的一麵,同時也讓我對其“工具性”的功能有瞭更深刻的認識。這本書為我提供瞭一個思考法律問題的全新框架,讓我對法律語言的學習不再是枯燥的記憶,而是充滿探索的樂趣。

評分

這本書給我最大的震撼,在於其對法律語言的“權力”維度的深刻揭示。我一直認為,法律語言是相對客觀和中立的,但《彼得論法律語言》徹底顛覆瞭我的這種看法。作者以犀利的筆觸,剖析瞭法律語言在建構和維護社會權力結構中的作用。他認為,法律語言的特定錶達方式、專業術語的選用,甚至是法律文本的排版格式,都可能蘊含著權力信息,並對社會群體産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書中對“法律文本的閤法性”和“法律話語的權威性”的探討,讓我意識到,法律語言的背後,往往是某個特定群體的話語權和解釋權。通過對一些曆史事件和法律改革的案例分析,作者生動地展示瞭法律語言是如何被用來鞏固現有權力,或者挑戰和顛覆既有秩序的。這種對法律語言權力屬性的關注,讓我對法律的社會功能有瞭更深層次的認識。它提醒我們,在學習和使用法律語言時,不能僅僅停留在形式層麵,更要警惕其背後可能存在的意識形態操縱和權力不平等。這本書的閱讀過程,是一次對法律語言的“去魅化”之旅,讓我以更批判性的眼光審視法律,也更能理解法律在社會變革中的復雜角色。

評分

這本《彼得論法律語言》如同開啓瞭一扇通往法律文本內在奧秘的大門。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長期以來都深陷於那些晦澀難懂的法條和判決書中,常常感到力不從心。讀完此書,我纔意識到,原來法律語言並非天生就如此枯燥抽象,而是有著其獨特的邏輯和構建方式。作者彼得以其深厚的學養和精妙的筆觸,將那些看似冰冷的法律詞匯和句子,一一剖析得淋灕盡緻。從詞源學的角度齣發,追溯法律術語的演變;從語義學的角度審視法律概念的界定;再到句法學的分析,揭示法律條文的結構張力。書中不乏對經典案例的細緻解讀,將抽象的理論置於鮮活的實踐土壤中,讓我得以窺見法律語言如何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作用,甚至決定案件的走嚮。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並非一味地灌輸知識,而是引導讀者去思考,去質疑,去主動探索法律語言的魅力。每一次閱讀,都像是在進行一場思維的拓展訓練,讓我對法律的理解不再停留在錶麵,而是能夠觸及更深層的肌理。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工具書,更是一次對法律語言的深刻哲學反思,讓我對未來的法律學習和工作充滿瞭新的期待和動力。

評分

這本書的齣版,無疑給法律領域的研究者和愛好者帶來瞭極大的啓發。我一直覺得,要真正理解一個國傢的法律體係,就必須先理解其賴以承載的語言。而《彼得論法律語言》正是這樣一本能夠幫助我們撥開迷霧、直達本質的著作。書中對法律語言的探討,突破瞭傳統上僅關注法律條文的範疇,而是將其置於更廣闊的社會、文化和曆史語境中進行考察。作者通過對不同時期、不同法係的法律文獻進行比較研究,揭示瞭法律語言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多樣性和共通性。例如,他在分析英美法係的判例法時,對“判例”一詞的內涵及其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進行瞭深入的闡述;在審視大陸法係的法典時,則對“原則”和“規則”的區分及其在法律適用中的意義進行瞭細緻的辨析。這種跨文化的比較視角,讓我看到瞭法律語言的演變和發展並非是孤立的,而是與人類文明的進步息息相關。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仿佛獲得瞭一副新的眼鏡,能夠更清晰地看到法律語言背後所承載的價值觀念、社會共識以及權力運作。它讓我認識到,語言不僅僅是溝通的工具,更是構建和維係社會秩序的關鍵。

評分

在浩如煙海的法律文獻中,《彼得論法律語言》如同一股清流,以其獨特的視角和深刻的洞察力,為我帶來瞭耳目一新的閱讀體驗。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將法律語言學與認知科學、心理學等學科相結閤,從全新的維度解析瞭法律語言的生成機製和傳播方式。作者認為,法律語言的特殊性並非僅僅在於其專業術語,更在於其背後所隱含的認知模式和思維定勢。他通過大量的實例分析,展示瞭法律語言是如何通過特定的敘事結構、邏輯推理和修辭手法,來影響甚至操控讀者的認知,從而達到法律的目的。比如,書中對“義務”和“權利”這兩個基本概念的闡述,就讓我深刻理解瞭法律語言是如何通過概念的界定來塑造我們對社會關係的認知。此外,作者對法律語言的“模糊性”和“確定性”的辯證分析,也讓我茅塞頓開。他指齣,法律語言在追求確定性的同時,也保留瞭一定的模糊空間,這既是法律的智慧,也是其挑戰所在。這本書讓我從一個更科學、更人性化的角度去理解法律語言,它不再是遙不可及的抽象概念,而是與我們日常思維息息相關的生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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