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理解與適用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 著,南英,裴顯鼎,苗有水 編
圖書標籤:
  • 走私
  • 刑事案件
  • 法律適用
  •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
  • 最高檢察院
  • 法律
  • 法規
  • 實務
  •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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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57439
版次:1
商品編碼:11643090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4-11-01
用紙:輕型紙
頁數:560
字數:512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9月9日聯閤發布瞭《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解釋》在總結長期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做瞭一些新的理論探索,對於槍支分類,禁止進齣口貨物、物品認定,既遂、未遂界限,單位犯罪處罰標準等一係列重大分歧問題,在既有立法框架內提齣瞭富有新意的處理意見。為便於實務工作人員準確把握《解釋》精神,深入理解《解釋》內容,我們組織編寫瞭本書,對司法解釋的內容予以解讀。

作者簡介

  南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擔任副主編。全書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部分法官撰寫,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審判長劉為波負責統稿,主編、副主編負責審改。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要點解讀(代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第一章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定罪處罰 一、背景、內容及意義 二、理解與適用 (一)“武器、彈藥”的範圍 (二)槍支分類及走私槍支的定罪量刑標準 (三)子彈分類及走私子彈的定罪量刑標準 (四)走私其他武器、彈藥的定罪量刑標準 (五)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六)走私槍支散件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七)走私彈頭、彈殼行為的定性處理 (八)走私仿真槍、管製刀具行為的性質認定及定罪量刑標準 三、其他法律適用問題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二)走私武裝、彈藥罪與相關犯罪的界限 (三)“武裝掩護走私”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走私假幣罪的定罪處罰 一、背景、內容及意義 二、理解與適用 (一)關於假幣的範圍 (二)關於假幣數額認定 (三)情節輕重的認定 三、其他法律適用問題 (一)關於走私假幣犯罪案件的管轄 (二)如何認定走私假幣犯罪的主觀故意 (三)放縱走私罪與走私假幣罪共犯的區分 (四)關於海上走私犯罪責任主體的認定 (五)關於走私假幣案件中“與走私罪犯通謀”的認定 (六)走私假幣罪的死刑適用指導原則 (七)關於走私假幣、走私違法所得的處理 第三章走私文物罪的定罪處罰 一、背景、內容及意義 二、理解與適用 (一)關於文物的認定標準 (二)關於“情節較輕”的認定及處罰 (三)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及處罰 (四)關於“情節特彆嚴重”的認定及處罰 (五)關於上提一個量刑檔次情形的認定 三、其他法律適用問題 (一)關於文物與工藝品的區分 (二)關於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三)關於走私文物罪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界限 (四)關於走私文物罪與非法嚮外國人齣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界限 (五)關於走私文物罪與非罪的界限 (六)關於文物的鑒定 第四章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的定罪處罰 一、背景、內容及意義 二、理解與適用 (一)“珍貴動物”和“珍貴動物製品”的理解 (二)關於珍貴動物製品的價值認定 (三)特殊情形下量刑標準的確定 (四)《解釋》對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調整 (五)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主觀故意的判斷 (六)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件的管轄問題 (七)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與其他走私犯罪的區彆 第五章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物品罪的定罪處罰 一、背景、內容及意義 二、理解與適用 (一)關於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 (二)關於走私古生物化石的定罪處罰標準 (三)走私禁止進齣口的有毒物質的定罪處罰標準 (四)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産品的定罪處罰標準 (五)走私木炭、矽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的定罪處罰標準 (六)關於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産品或者其他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物品的定罪處罰標準 (七)關於“環境嚴重汙染”、“甲類傳染病傳播”的認定 三、其他法律適用問題 (一)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物品罪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區分 (二)關於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物品罪的罪數問題 第六章走私淫穢物品罪的定罪處罰 一、背景、內容及意義 二、理解與適用 (一)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構成特徵 (二)淫穢物品的範圍 (三)如何認定走私淫穢物品犯罪案件中行為人具有牟利或者傳播目的 (四)走私非淫穢物品的定罪處罰 (五)情節輕重的認定 三、其他法律適用問題 (一)如何認定走私淫穢物品案件中的“明知” (二)關於不知走私淫穢物品違法辯解的認定及相關處理 (三)本罪與製作、復製、齣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四)走私淫穢物品並對所走私淫穢物品進行復製後販賣行為的定性 (五)淫穢齣版物的一般鑒定原則和程序 (六)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但對走私的具體對象不明確,是否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七)介質與影音文件數量對應不同法定刑的如何處罰 第七章走私廢物罪的定罪處罰 一、背景、內容及意義 二、理解與適用 (一)對本罪犯罪對象的認定 (二)關於走私廢物罪的定罪處罰標準 (三)對《解釋》第4條第2款的理解和適用 (四)利用他人許可證進口國傢限製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的處理 (五)混閤不同樣態廢物走私的處理 三、其他法律適用問題 (一)走私廢物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走私的普通貨物、物品或者走私的廢物中含有其他物品的如何定罪 (三)在走私限製進口的貨物中央藏禁止進口的廢物的處理 (四)走私廢物罪與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五)走私廢物罪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六)為走私廢物而僞造、變造、買賣國傢公文、證件和印章行為的處理 (七)本罪的共同犯罪形態 …… 第八章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罪處罰 第九章走私限製進齣口貨物、物品的定罪處罰 第十章夾藏走私行為的定罪處罰 第十一章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認定 第十二章單位走私犯罪的認定與處罰 附錄一:新舊司法解釋逐條對照錶 附錄二:相關法律文件

精彩書摘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中,雖然被告人硃麗清於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間,多次通過郵寄方式將化石從中國大陸走私到澳門,但是由於偵查過程中未能查獲上述化石,公訴機關沒有就上述事實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僅就被告人於2009年7月走私1件鳥類化石的事實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走私國傢禁止齣口的物品罪。這裏涉及的一個問題,就是被告人走私的涉案鳥類化石,屬於貨物還是物品。這一區分對於定罪具有重要意義,因為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物品罪,屬於一個選擇性罪名,在司法實踐中被細化為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罪和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物品罪,具體的罪名適用取決於個案中對於犯罪對象屬性的判斷。如果走私對象被認定為貨物,則成立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罪;如果走私對象被認定為物品,則成立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物品罪。司法實踐中,對於貨物與物品的區分,通常從以下三個方麵來認識:第一,對象進齣境的目的。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4條的規定,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物品罪中的“物品”,“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齣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齣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超齣自用、閤理數量的,視為貨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齣售或者齣租。”即一般來說,齣於自用目的攜帶進齣境的屬於物品,而齣於齣售或者齣租等貿易目的進齣境的屬於貨物。  ……

前言/序言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一本假定圖書的詳細簡介,該書內容完全不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 《宋代江南士人群體中的審美變遷與地方文化構建:以蘇州園林藝術為例》 作者: [此處留空,模擬真實書籍的作者署名位置] 齣版社: 翰林學苑齣版社 裝幀: 精裝,附插圖與圖錶索引 字數: 約 780,000 字 --- 本書導言:跨越曆史的精緻與焦慮 本書深入考察瞭宋代(960-1279年)時期,中國經濟最為繁榮、文化最為細膩的江南地區,特彆是蘇州府域內士人群體的審美取嚮如何發生深刻的結構性變化,以及這種變化如何反作用於地方文化和園林藝術的物質實踐。我們拒絕將宋代美學視為一個凝固不變的“成熟期”,而是將其置於一個充滿社會、經濟和政治張力的動態過程中進行審視。本書認為,宋代江南士人所追求的“雅”與“靜”,並非簡單的文化自覺,而是對北方政治高壓、城市化進程加速以及商業財富積纍所帶來的社會焦慮的精妙迴應與文化性消解。 我們將重點關注士大夫群體——那些在科舉體係中掙紮、在地方治理中任事、同時又熱衷於文學藝術活動的精英階層——如何通過構建和改造私人園林,來實踐其哲學理想、鞏固其社會地位,並確立一套區彆於前代(唐代)的、更具內省性和個體化的審美範式。 第一部分:宋代江南的社會經濟基礎與精英階層的重塑 本部分首先勾勒瞭宋代江南地區經濟結構轉型的宏大背景。隨著水稻種植技術的改良和運河係統的完善,江南地區超越瞭傳統的“蘇湖熟,天下足”範疇,形成瞭以絲綢、瓷器和糧食貿易為核心的區域經濟中心。這種經濟上的富裕,直接催生瞭新的財富分配模式和消費文化。 第一章:土地兼並、商業資本與“閑暇”的生産 詳細分析瞭理學興起前夜,士大夫階層與地方豪強之間的復雜關係。我們考察瞭“士紳”這一階層如何開始掌握地方資源,並通過對閑散時間(Leisure)的有效利用,將這種時間轉化為文化資本和政治影響力。我們將檢驗唐代以來對“富貴氣”的貶低,在宋代是如何被重新詮釋為對“清雅閑適”的追求,從而為巨額財富的閤法化提供文化支撐。 第二章:從“朝隱”到“市隱”:空間哲學的轉換 探討瞭士人對隱居觀念的演變。宋代士人不再滿足於遠遁山林,而更傾嚮於在城市近郊或傢中營造一處可進可退的“半隱”空間。這種“市隱”現象,是城市化對傳統士人精神棲居地衝擊的直接反映。通過對墓誌銘和私人書信中對居住環境的描述,我們重建瞭這種空間哲學的物質基礎。 第二部分:審美範式的轉摺:從“盛大”到“精微” 本書的核心論證集中在宋代審美趣味的係統性轉變上。我們認為,宋代美學是對唐代宏大、外放、充滿異域風情的風格的反動,轉嚮對內在秩序、細微差彆和含蓄意境的迷戀。 第三章:文人畫的理論化與園林意境的相互印證 考察瞭郭熙、米芾等人的山水畫理論,並論證瞭這些理論如何直接指導瞭園林設計中的“藉景”與“框景”技法。宋代園林不再追求唐代的雄奇壯麗,而是追求“一勺為江海,一拳為山林”的微縮宇宙觀。例如,對太湖石的偏愛,不僅僅是形式上的追逐,更是一種對自然造物過程的哲學性模仿與掌控。 第四章:茶道、香學與感官的精細化調適 深入分析瞭宋代茶文化(鬥茶、點茶)和香事活動在士人日常生活中的地位。這些活動要求參與者具備極高的、近乎神經質的感官敏感度。這種對感官細節的極緻關注,深刻影響瞭園林中對水聲、光影、植物氣味的處理方式,使園林成為一個多重感官體驗的場所,而非單純的視覺景觀。 第五章:詩、文、書、畫的“閤一”與園林敘事 研究瞭宋代士人如何在他們的園林中植入個人化的文學敘事。園林中的匾額、題記、詩碑不再是簡單的裝飾,而是對主人精神世界的公開聲明。我們分析瞭蘇軾、周邦彥等人的相關文本,揭示瞭園林如何被用作個體身份和道德高潔性的“文本載體”。 第三部分:地方文化構建:蘇州園林的物質化實踐 本部分將理論分析落實到具體的物質遺存上,聚焦於蘇州地區現存或史料記載的宋代園林實例(如拙政園的前身、留園的早期形態等)。 第六章:疊山理水的技術革新與哲學體現 探討瞭宋代假山建造技術的進步,特彆是對“皺、透、漏、瘦”石材的篩選標準。我們通過岩石的礦物學分析和園林拓本的對比,論證瞭宋人如何通過有限的材料,模仿齣北方山脈的雄渾氣勢,這本身就是一種文化上的“以小見大”的嘗試。 第七章:植物的選擇與季節的序列化管理 以往研究多側重於建築結構,本書則首次細緻梳理瞭宋代士人對植物的偏好。例如,從唐代的牡丹到宋代的梅蘭竹菊的地位轉變,揭示瞭士人對品格象徵的偏好——從外放的富貴到內斂的堅貞。園林設計被視為一種對時間(四季更迭)的精細序列化管理。 第八章:園林與城市公共空間的張力 考察瞭私人園林與城市公共空間(如寺廟園林、堤岸景觀)的互動關係。宋代城市發展使得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私人園林在提供避世之所的同時,也扮演瞭文化精英嚮地方社會展示其品味和影響力的舞颱。 結論:宋代審美在後世的遺産與遺忘 本書最後總結瞭宋代江南士人所建構的這套精緻而內省的審美體係,對元、明、清園林藝術的決定性影響。我們指齣,這種對“雅”的極緻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固化瞭後世對江南文化的刻闆印象,同時也為中國藝術史提供瞭一種超越政治強權的、基於個體經驗的美學參照係。本書旨在為研究宋代社會史、藝術史以及物質文化史的學者提供一個全新的、細緻入微的觀察視角。 --- 本書特色: 跨學科整閤: 結閤社會經濟史、宗族史、藝術理論與建築考古學研究。 原始資料深度挖掘: 大量引用宋人文集、地方誌、園林契約及水利文獻。 圖文並茂: 包含五十餘幅作者根據史料重繪的宋代園林構想圖,以及園林空間布局的量化分析圖錶。

用戶評價

評分

剛拿到這本書,迫不及待地翻開,就被這厚重的標題所吸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作為一名對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有著濃厚興趣的普通讀者,我一直覺得,法律條文本身固然重要,但其背後的“理解”與“適用”纔是真正決定案件走嚮、影響社會公平的關鍵。這本書的標題恰恰點明瞭這一點,讓我在還未深入內容時,就充滿瞭期待。我希望這本書不僅僅是簡單羅列條文的解釋,更是一次對法律精神的深度挖掘,一次對司法智慧的生動呈現。想象著專傢們是如何將復雜的法律概念化繁為簡,如何將抽象的法條與具體的司法案例相結閤,如何為我們這些非專業人士打開一扇理解走私犯罪背後法律邏輯的窗戶。這本書的齣現,無疑填補瞭我在這方麵知識的空白,也讓我看到瞭中國法治建設在不斷完善和進步的生動縮影。我期待著通過閱讀,能夠更清晰地認識到走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法律在打擊這些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評分

這本書的齣現,標誌著我國在打擊走私犯罪方麵,法律的適用層麵正在不斷深化和細化。作為一名關注法治進程的市民,我一直對司法機關如何處理復雜案件抱有濃厚的興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它的標題就暗示著這是一本集權威性、指導性和實踐性於一體的著作。我期待書中能夠清晰地闡述最高法、最高檢在走私犯罪領域最新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標準,尤其是在如何界定“情節嚴重”、“數額巨大”等關鍵的法律概念上,能夠提供一些具有參考價值的分析。同時,我也希望這本書能夠通過大量的典型案例,展現法律條文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具體的運用,以及不同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可能存在的細微差彆。這樣的解讀,不僅能幫助專業人士統一思想,更能讓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有一個更清晰的認知。

評分

這本書的齣現,對於我們這些長期在基層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來說,無疑是一份及時雨。我們經常會遇到與走私相關的案件,雖然法律條文是公開的,但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韆差萬彆,如何在復雜多變的現實中準確適用法律,將法律的公平正義落到實處,一直是擺在我們麵前的難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它的名字就預示著它將為我們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指南”。我非常好奇書中對於“走私”的定義會如何細緻地界定,對於“數額”、“情節”等關鍵的定罪量刑要素,又會給齣怎樣的具體判斷標準?是否會包含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釋,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應對那些“疑難雜癥”?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清晰的思路、翔實的案例分析,甚至是一些實用的技巧,讓我們在麵對案件時,能夠更加遊刃有餘,更準確地維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也為司法公正貢獻一份力量。

評分

我一直認為,一本優秀的法律書籍,不僅僅是給專業人士看的,也應該能夠讓普通讀者理解和受益。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它的標題就帶有一種“普及”和“指導”的意味。我希望這本書能夠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那些看似高深的法律條文,讓我明白為什麼某些行為會被定性為走私,為什麼會有不同的量刑標準。書中對於“主觀故意”、“客觀行為”的界定,以及如何區分“一般貿易”和“走私”的界限,是我特彆感興趣的部分。我希望通過閱讀,能夠提高我的法律意識,不小心觸犯法律的“紅綫”。同時,我也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案例,讓我能夠更直觀地理解法律是如何在現實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從而更好地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和重要性,對走私行為的危害有更深刻的認識。

評分

作為一名對經濟犯罪和國際貿易領域有一定瞭解的讀者,我對這本書的齣版感到由衷的高興。走私犯罪,往往牽涉到復雜的國際貿易流程、金融手段,以及跨國境的物流運作,其背後隱藏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危害不容小覷。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顧名思義,其核心價值就在於“解釋”和“適用”。這意味著這本書不僅僅是對既有法律條文的簡單重復,更是一種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的深度迴應。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對一些新興的走私手段,例如利用互聯網、跨境電商等進行走私的行為,給齣明確的法律定性和處理意見。同時,我也希望能從書中瞭解到,在日益復雜的全球化背景下,我國的司法機關是如何在維護國傢經濟安全和促進正常貿易往來之間找到平衡點的,這對於理解國傢經濟政策和法律邊界具有重要的意義。

評分

不錯。還不錯。速度還可以。有點薄

評分

1、如何進行立案登記; 2、如何認定有明確的被告;3、仲裁異議與裁定駁迴起訴的關係; 4、案件如何進行閤並審理;5、視為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情形疑難問題;6、如何認定應訴管轄;7、如何進行審前準備; 8、如何確定爭議;9、關於庭審新證據的處理; 10、反訴條件有哪些; 11、不準撤訴的情形; 12、怎樣進行缺席判決;13、構成重復起訴的條件; 14、如何理解當事人恒定;15、訴訟繼受的效果;16、如何處理訴訟請求變化;17、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型;18、簡易程序審限、審理方式; 19、簡易、普通程序轉化; 20、如何進行簡便送達; 21、簡易程序舉證、答辯;22、裁判文書簡化的範圍; 23、關於小額訴訟案件界定標準; 24、關於小額訴訟案件類型;25、不適用小額訴訟案件類型;26、小額訴訟案件釋明; 27、小額訴訟案件舉證、答辯; 28、如何進行程序轉換(小額、簡易、普通)29、小額訴訟案件管轄異議、駁迴起訴的裁定; 30、小額訴訟案件裁判文書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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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的關於司法解釋的願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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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齣席專傢及演講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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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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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民訴法司法解釋之一審程序若乾疑難問題理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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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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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經濟思想最主要的是重義輕利、“見利思義”的義利觀與“富民”思 平壤齣土的《論語》竹簡(2張) 想。這也是儒傢經濟思想的主要內容。對後世有較大的影響。孔子所謂“義”,是一種社會道德規範,“利”指人們對物質利益的謀求。在“義”、“利”兩者的關係上,孔子把“義”擺在首要地位。他說:“見利思義”。要求人們在物質利益的麵前,首先應該考慮怎樣符閤“義”。他認為“義然後取”,即隻有符閤“義”,然後纔能獲取。孔子甚至在《論語·子罕》中主張“罕言利”,即要少說“利”,但並非不要“利”。《左傳·成公二年》記載,乾不符閤道義的事而獲得富貴,就如同浮雲一樣,不屑於用不義的手段取得富貴。孔子還認為,對待“義”與“利”的態度,可以區彆“君子”與“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義”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養的“小人”,則隻知道“利”而不知道“義”。這就是孔子在《論語·裏仁》中說的“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有人認為孔子既然重“義”,則勢必輕視體力勞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論語》中記載他對想學農的弟子樊遲十分不滿,罵他是“小人”,這是因為孔子認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擔的是更大的責任。他要讓他的學生成為價值的承擔者而不是一個農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講學[2] 孔子在中國曆史上最早提齣人的天賦素質相近,個性差異主要是因為後天教育與社會環境影響(“性相近也,習相遠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應該受教育。他提倡“有教無類”,創辦私學,廣招學生,打破瞭奴隸主貴族對學校教育的壟斷,把受教育的範圍擴大到平民,順應瞭當時社會發展的趨勢。他主張“學而優則仕”,學習瞭還有餘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養從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須具有較高的道德品質修養,所以孔子強調學校教育必須將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則孝,齣則悌,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行有餘力,則以學與趙翼齊名的王鳴盛和錢大昕,他們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異》,都被錢穆先生譽為考據學上的典範著作。在考據上,趙翼的《廿二史劄記》也許較錢、王的大作要遜色一些。王樹民先生在中華書局 版《廿二史劄記》的校對前言中評論道:“翼於經學無所建樹……則粗率疏闊,多具體性謬誤,成為其書之嚴重缺點”。但我個人以為,劉知己論“史傢三 長”,有史纔、史學、史識三者,三者之中,當以史識為冠。讀史究竟是為瞭什麼?難道僅僅是為瞭搞清楚劉備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後漢景帝玄孫,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瞭九宮山還是齣瞭傢,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謀父篡位之類的細微末節嗎?還是應該透過現象看本質,把握曆史現象背後更深層的規律性的問 題呢?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趙翼的《劄記》也許在“史學”上與錢、王等“考據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識”上卻是技高一籌的。《廿二史劄記校證(訂補本)(套 裝上下冊)》是清代史學傢趙翼的一部著名的讀史劄記,為史學工作者必讀書之一。《廿二史劄記校證(訂補本)(套裝上下冊)》對各朝正史的編撰得失作 瞭係統的論述,並結閤分析考辨訂正瞭重要的史實。王樹民先生所作《校證》,對其書中引用的資料逐條校核,糾正瞭不少錯誤。  被梁啓超、錢穆等諸位大師認為在考據、訓詁諸學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學派”,就産生於這樣一個時代。       趙翼與寫《十七史商榷》的王鳴盛,著《廿二史考異》的錢大昕並稱“乾嘉學派”中的史學三大巨匠。說心裏 話,此前我對於乾嘉學派的諸公頗不以為然,覺得那是一群沒有一絲中國文人的骨氣的昏聵老朽,被文字獄嚇得屁滾尿流,不問世事,“躲進書齋成一統 ”,皓首窮經,終老於戶牖之下,醉心於故紙堆中,“於國於傢無望”,實是中國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讀瞭《廿二史劄記》,細細思量,這雖不是魯迅 石破天驚的呐喊,亦非曹雪芹無纔補天的絕望,卻使人在窒息與沉悶之中感到瞭另類的萌動。 翻開《廿二史劄記》,但見作者在《小引》中寫著這樣的 話:“是以此編就正史記、傳、錶、誌中參互勘校,其有抵牾處,自見輒摘齣,以俟博雅君子訂正焉。至古今風雲之遞變,政事之屢更,有關於治亂興衰 之故者,亦隨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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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很好,是正品,送貨也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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