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14
突破与局限: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秘密侦查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已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推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仰赖于法学学术研究的发展和进步,需要优秀的法学理论成果的支持。
邓立军,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秘密侦查法治化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等多项省部级课题,先后出版学术著作20余部,主要有:《全球视野与本土架构秘密侦查法治化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外国秘密侦查制度》、《中国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制度研究》、《程序与方法毒品犯罪侦查之二维考察》、《犯罪侦查前沿研究》、《诱惑侦查研究》、《缉毒经典案例学理研究》,并在《法学评论》、《现代法学》、《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武汉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0多篇,其中多篇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刊物所转载。
总序
第一章 技术侦查措施立法的考察与反思
一、对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立法的解读
二、对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立法的评价:侧重于缺陷的分析
三、改革思路与修正建议
四、结语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视野下的紧急技术侦查——以紧急监听为范例的分析
一、何谓紧急监听
二、紧急监听的法理基础与实践依据
三、紧急监听的比较法考察
四、我国紧急监听的制度建构
五、法律条文之拟制
第三章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技术侦查措施法律监督的现实图景与批判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难点何在?
四、观念更新与制度重构:加强技术侦查措施法律监督的若干设想
五、结语
第四章 隐匿身份侦查研究——以“虚假身份”的获取与使用为中心
一、隐匿身份侦查概念之厘清
二、对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的评价
三、立法展望:以“虚假身份”的获取与使用为中心
第五章 控制下交付的国际法考察及其立法应对——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款
一、控制下交付勃兴的历史背景
二、国际公约对控制下交付的规定及其历史演进
三、我国控制下交付立法的背景回溯
四、我国控制下交付立法的解读及其反思与批判
五、控制下交付立法的变革:路径抉择与制度设计的探索
第六章 秘密逮捕的当代中国命运
一、秘密逮捕条款引发了哪些担忧与质疑
二、两个无法回避的争议性问题
三、揭开秘密逮捕的神秘面纱
四、秘密逮捕历史脉络之梳理
五、秘密逮捕之立法变迁
六、秘密逮捕是否彻底消亡
第七章 秘密拘留及其合法性危机
一、什么是秘密拘留: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二维解读
二、秘密拘留的历史与现实
三、秘密拘留与国际法的对抗与冲突
四、我国秘密拘留立法的回顾与总结
五、废除抑或完善:改革方向和途径的探索
第八章 特殊侦查措施及相关证据问题研究——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为中心的探讨
一、何谓特殊侦查措施
二、特殊侦查措施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的传统处置与弊端
三、特殊侦查措施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的制度变革及问题
四、改革思路与操作建议
五、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突破与局限: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秘密侦查》:
其一,外线侦查宜改为“技术跟踪”。所谓“外线侦查”,是指依法享有秘密侦查权的国家机关或部门为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了解其接触人员和活动范围,甄别犯罪嫌疑人,发现和收集犯罪情报和线索,获取犯罪证据,发现和制止新的犯罪行为,通过采取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和控制的一种秘密侦查行为。从侦查实践来看,外线侦查常用的方法主要有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辨认、化装侦查和秘密拘捕等等。不过,我国现行技术侦查措施体系中的“外线侦查”并不包含纯粹人力意义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辨认、化装侦查和秘密拘捕,这些外线侦查常用的方法不包含技术含量,不属于技术侦查措施体系。而技术侦查措施体系中的“外线侦查”专指那种使用跟踪仪或者测向定位技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位的技术手段。为避免误解,建议将“外线侦查”改为“技术跟踪”。
其二,建议将“麦克风监听”、“电话监听”合并,改称为“司法监听”或“刑事监听”。这样修改有下列好处:“麦克风监听”与“电话监听”属于监听的两种表现形式,二者只是在技术手段上有所差异,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差异,本质上并无区别,没有必要对二者加以区分并为此制定不同的规则。另外,目前不断发展出新的监听技术如微波监听、激光监听、网络监听、计算机监听等,“司法监听”或者“刑事监听”的名称可使其内涵具有较大包容性。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可以界定为:侦查机关为了侦破重大复杂犯罪案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运用现代科技知识、手段及其仪器设备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或线索,进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外延,笔者建议应当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明确列举,以防止公安司法机关任意扩张技术侦查措施的外延而侵害公民的权益,同时建议采取封闭型的处置方式,也即未纳入法律范畴的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机关不得实施。如果某种技术侦查措施对侦查工作有重大价值,实有采用之必要,则必须经过修改法律的路径才能增加之。鉴于前面的分析,全国人大在立法解释时可以作如下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包括技术跟踪、司法监听、窥视监控、邮件检查、密搜密取五种,法律没有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机关不得采用。
3.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必须以重罪为原则加以清晰界定
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易侵权性,所以世界各国均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只能局限于重罪,这是世界各国技术侦查立法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立法机构虽然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作了限定,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目前最重要的是要对“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作进一步的清晰化处理,以改变边界模糊不清的状态,以免给滥权留下空间。至于如何限制,笔者认为,如果继续采取“罪名列举式”虽然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立法体例,但容易造成因列举过多而导致极度繁琐的状况,也容易出现“挂一漏万”的现象。因此,鉴于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已经对侦查实践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较为频繁的案件进行了列举的现状,作为兜底条款,笔者主张采用“以刑划线法”来界定其他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范围。综合权衡,从严格限制技术侦查措施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以可能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限,否则不允许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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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已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推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仰赖于法学学术研究的发展和进步,需要优秀的法学理论成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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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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