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与道德良心交互左右的复杂过程,也是一个对案件事实进行回溯性认知的艰难心路历程。现实中,法官的社会经验、知识水平和情绪波动等等都能对办案产生某些影响,《民事误判实证研究 以408件再审案件为分析样本》以408件再审案件为分析样本,致力于研究这些因素所产生的民事误判问题对现今法律系统的冲击和影响。
目录
1 前言
1.1 选题缘起
1.2 追问
1.3 研究意义
1.4 研究思路
1.4.1 宏观思路
1.4.2 具体思路
1.5 研究方法
2 民事误判之基本理论
2.1 民事误判之概念辨析
2.1.1 民事误判之概念
2.1.2 民事错案与民事误判之界分
2.1.3 民事误判与刑事误判、行政误判的区别
2.2 民事误判之形成机理
2.2.1 违背司法规律
2.2.2 违背民事诉讼规律
2.2.3 推理错误:违背裁判规律
2.2.4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错误
2.2.5 审判法官的能力限制
2.3 同案同判:民事误判之界定原则
2.3.1 为什么是“同案同判”?
2.3.2 民事误判中的“同案同判”
2.3.3 民事误判中“同案同判”的分野
2.4 合法性标准:民事误判的界定标准
2.4.1 事实认定错误之具体标准
2.4.2 法律适用错误之界定标准
2.4.3 合法性标准:两大法系之共同界定标准
2.4.4 人民满意:“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误判界定标准
2.5 民事误判:必然沉没的司法成本
2.5.1 民事误判为司法正义所容忍
2.5.2 “同案同判”包含民事误判
2.5.3 民事误判是可以降低的司法成本
2.6 本章小结
3 我国民事误判实证分析——以408件民事再审案件为分析样本
3.1 我国民事误判与再审现状
3.1.1 数据库的建立与指标的设计
3.1.2 数据库之运行
3.2 数据库数据反映出来的民事误判问题
3.2.1 不服当事人申请再审积极性高涨
3.2.2 法院系统对生效裁判信心不足
3.2.3 法院原审、再审生效裁判质量不高
3.3 民事误判之产生原因
3.3.1 裁判遵循“实体处理正确”标准
3.3.2 两审终审制激生民事误判
3.3.3 司法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
3.3 4法院司法政治化
3.3.5 法院司法行政化
3.4 本章小结
4 域外民事误判预防与救济机制之考察——基于比较法的分析
4.1 大陆法系
4.1.1 德国
4.1.2 日本
4.1.3 台湾地区
4.2 英美法系
4.2.1 美国
4.2.2 英国
4.3 域外经验带来的启示
4.3.1 司法理念层面:正当性基础上的自信
4.3.2 程序设计层面:审级功能界分清晰
4.3.3 司法责任层面:信任与容忍
4.3.4 操作技术层面:判例法
4.4 本章小结
5 我国民事误判预防机制之型塑——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思考
5.1 民事误判预防机制之结构性要求
5.1.1 民事误判预防机制之结构
5.1.2 民事误判预防机制的结构性要求
5.2 法官独立:预防民事误判的正当性基础
5.2.1 建立全国人大之下的法院垂直体系
5.2.2 法官只服从法律与良心
5.2.3 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5.3 程序保障:预防民事误判的基本理念
5.3.1 民事诉讼目的以保护私人权利为第一目的
5.3.2 以三审终审制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5.3.3 “重心前移”充实审前程序
5.4 指导性案例:预防民事误判的可行路径
5.4.1 有助于民事司法实现“同案同判”
5.4.2 有助于减少法律适用错误
5.5 本章小结
6 重构我国民事误判之救济机制——基于构建主义的思考
6.1 有限救济:我国民事误判救济之理念
6.1.1 生成性权利:民事误判救济机制之逻辑基点
6.1.2 司法谦抑:民事误判救济机制之司法品格
6.1.3 自我责任:民事误判救济机制之当事人成本
6.2 程序规制:民事误判救济机制之匡正
6.2.1 民事误判救济之主体
6.2.2 民事误判救济之客体
6.2.3 民事误判救济之启动
6.2.4 民事误判救济之运行
6.3 本章小结
7 民事误判之可接受性及证成——基于社会心理学的思考
7.1 民事误判之可接受性原理
7.1.1 司法裁判之可接受性原理
7.1.2 民事误判之可接受性
7.2 我国民事误判可接受性之证成
7.2.1 司法公信力:民事误判宏观层面的可接受性
7.2.2 程序法治:民事误判微观层面的可接受性
7.3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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