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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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珊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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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92089
版次:1
商品编码:11906844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培训教材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29
字数:445000

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本书从PPP模式的实践操作角度,在对PPP模式实务操作进行系统阐述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阐释和解答,以期为PPP相关从业人员掌握PPP模式的发展现状、有效解决PPP模式实践疑难问题提供帮助。

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多年参与PPP模式实践操作经验的提炼和升华,以规范我国PPP模式实践操作为主要目的,按照PPP模式实践操作的不同阶段划分章节,全书共八章,包括PPP模式的概念,PPP模式的法律关系,PPP项目立项法律实务,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选择,PPP项目投融资法律实务,PPP项目建设、运营法律实务,PPP项目移交的法律实务以及案例分析,各章节以我国现有的PPP模式规范为依据,对我国PPP模式实践操作做规范性阐述。

作者简介

曹珊,高级律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先后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工民建专业、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河海大学工程管理专业获得学士、硕士学位。为土建高级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IPMP国际工程高级(B)项目经理。任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秘书长暨建设工程论坛副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江苏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河南省轨道交通评标专家、北京仲裁委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山东省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武汉仲裁委仲裁员、济南仲裁委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中国轨道交通促进联盟理事会副理事长。曾获首届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建设领域法制先锋人物、2014中国建筑业年度人物等称号

目录

第一章PPP模式的概念
第一节PPP模式的基本界定
一、PPP模式的内涵
二、PPP模式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PPP模式的功能
一、PPP模式与其他传统融资模式的比较
二、PPP模式的功能
三、PPP模式的缺陷及补救措施
第三节我国PPP模式的立法概述
第二章PPP模式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PPP模式的主体
一、政府
二、社会资本
三、PPP模式主体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二节PPP模式的合同体系
一、PPP项目协议体系
二、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三节PPP模式的运作程序
一、项目识别
二、项目准备
三、项目采购
四、项目执行
五、项目移交
第三章PPP项目立项法律实务
第一节PPP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识别及选择
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二节PPP项目评估
一、项目物有所值评估
二、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四章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选择
第一节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的国际经验
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理由
三、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理由
第二节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的方式
一、选择方式的比较
二、选择方式的内容
第三节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特许经营项目采购程序的法律问题分析
二、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的程序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五章PPP项目投融资法律实
第一节PPP项目投融资概述
一、项目投融资的相关主体
二、项目投融资的特征
三、政府对投融资的监管
第二节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一、PPP项目投融资的基本类型
二、PPP项目投融资的结构设计
三、PPP项目投融资的成本分析
第三节PPP项目的担保
一、PPP项目担保主体与担保范围
二、PPP项目担保的类型
三、PPP项目担保的内涵与作用
第四节PPP项目融资的法律风险
一、投融资阶段的法律风险识别
二、投融资阶段风险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PPP项目建设、运营法律实务
第一节PPP项目建设管理
一、社会资本对项目建设的管理
二、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二节PPP项目运营管理
一、运营的基本原则
二、完善定价机制
三、完善价格调整机制
四、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项目调整的法律问题分析
六、运营管理的争议解决机制
第七章PPP项目移交的法律实务
第一节项目移交的方式
一、期满终止移交
二、提前终止移交
第二节项目移交的内容
一、项目移交概述
二、项目移交范围
三、项目移交条件和标准
四、项目移交程序
五、合同和技术转让
六、风险转移
第三节项目移交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相关产权(资产或股权)及管理经营权的转移
二、相关风险和责任的转移
三、项目移交阶段相关风险分析及其解决途径
第八章案例分析
案例1: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案例分析
一、项目概况
二、运作模式
三、轨道交通PPP项目政策解读
四、项目运作过程的法律分析
五、项目的借鉴价值
案例2: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案例分析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概况
三、运作模式
四、王小郢污水处理厂PPP项目政策解读
五、项目运作过程的法律分析
六、借鉴价值
七、成功经验
八、我国PPP模式应用于污水处理厂的情况
案例3: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置城乡一体化系统工程案例分析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概况
三、运作模式
四、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置城乡一体化PPP项目政策解读
五、项目运作工程的法律分析
六、项目的借鉴价值
七、我国PPP模式应用于垃圾处置的情况
案例4: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案例分析
一、项目概况
二、运作模式
三、实施效果
四、新城镇PPP项目的政策解读
五、项目法律问题分析
案例5:江西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案例分析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运作模式
三、以PPP模式建设运营重大水利工程政策解读
四、项目运作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五、项目的借鉴价值
案例6:酒泉市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案例分析
一、项目概况
二、运作模式
三、供热PPP项目政策解读
四、项目法律问题分析
案例7: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案例分析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运作模式
三、项目分析
四、政策解读
五、借鉴意义
案例8:深圳大运中心项目案例分析
一、项目概况
二、运作模式
三、项目分析
四、以PPP模式建设运营体育设施政策解读
五、借鉴价值
案例9:苏州市吴中静脉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案例分析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运作模式
三、以PPP模式建设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政策解读
四、项目运作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五、项目的借鉴价值
案例10:天津市北水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项目
一、项目概况
二、运作模式
三、项目运作过程的法律分析
四、以股权转让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的政策解读
五、借鉴价值
案例11:渭南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案例分析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概况
三、运作模式
四、渭南市天然气利用工程PPP项目政策解读
五、渭南市天然气利用工程PPP项目运作的法律分析
六、案例价值
七、我国PPP模式应用于天然气利用工程的情况
案例12:张家界市杨家溪污水处理厂项目案例分析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运作模式
三、以PPP模式建设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政策解读
四、项目运作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五、项目的借鉴价值
案例13:重庆涪陵至丰都高速公路项目案例分析
一、项目概况
二、运作模式
三、收费公路PPP项目政策解读
四、项目法律问题分析
后记

精彩书摘


第四章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选择

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是指在PPP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过程。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规定,在项目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能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因此国家发改委并未将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纳入政府采购范畴。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财政部制定的PPP政策规范,将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选择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即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的实质是PPP项目采购,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即财政部规定PPP项目社会资本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践操作中,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对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适用的法律和选择的方式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适用的程序进行详细的论证和阐述。
第一节 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的法律适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政府购买服务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近年来PPP模式也从基础设施领域逐渐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扩展,如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职业培训、囚犯改造等经济服务领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安全保障、环境规划、基础教育等社会服务领域。那么PPP项目究竟适不适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下文会从几个不同的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法律适用的国际经验
美国交通部于2007年在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就指出“PPP本质上是一种采购形式”。除了美国之外,其他一些国家也将PPP定义为一种采购形式,比如,澳大利亚政府于2008年发布的《国家公私合作指南》对PPP的描述是“作为采购方法的PPP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就生产资产或交付服务而签订的合同关系广泛谱系的一部分”;欧盟则将PPP命名为“项目采购选择”。我国财政部也认为“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PPP合作伙伴既是国际惯例,也是一种规范、有效的做法”。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规定,PPP模式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即“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同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除世界贸易组织外,国际上一些其他的权威组织认为PPP模式选择社会资本时应选择适用政府采购的规则。如联合国《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规定特许经营应采用联合国颁布的采购示范法中的服务采购方式。世界银行的《参考指南》关于PPP模式中社会资本的论述中,认为“PPP交易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采购策略。”欧盟也在修订政府采购系列指令时,特别针对选择特许经营承办企业(或组织)的原则、方式、程序、评估标准、合同变更、履约监管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则和要求作了规范和完善。欧盟的所有成员国以及日本、韩国都将PPP模式选择社会资本列入GPA的范围内,不仅在国内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国际上还需遵守政府采购国际协定的相关规定。
因此国际上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均将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的行为视为政府采购行为,在目前在PPP模式领域的规范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在我国现有规范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国际上规范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的实践经验。
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理由
有观点认为PPP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即PPP项目中最典型的BOT模式强调的是“民间投资、用者偿还”,政府无需投入财政资金就可向公众提供服务并且不构成政府的债务,政府主要提供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笔者认为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BOT项目只是一部分,大部分项目通过使用者付费无法覆盖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需求,需要政府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提供财政补贴,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体系对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要求对大部分的PPP项目无实质性影响,即《政府采购法》对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要求不构成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理由。
有观点认为2014年10月23日发布的《第二十一届APEC财长会联合声明》附件A《APEC区域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路线图》规定:“考虑到APEC区域巨大的基础设施需求和公共部门有限的财政资源,PPP提供了一个新的、有别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发展基础设施的可行模式”,就认为PPP项目不是政府采购模式。笔者认为,APEC文件中提到的PPP项目有别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并不是说不是政府采购,而是一种创新的变化的政府采购。
另外反对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理由财政部制定的文件。反对的观点认为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中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反对观点认为该规定表明PPP项目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因此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笔者不认同这样的观点,首先,项目的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并不表示政府不参与PPP项目,而且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与适用《政府采购法》没有实质性关系。其次,政府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以防止企业债向政府转移,也仅表明由于PPP项目具有的行政特性,需要政府承担一定的行政监管职能。最后,防止企业债向政府转移,并不是说PPP项目只有企业债,而政府不提供任何财政资金,如果只是片面地理解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偏差。
更有一种片面的观点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就认为一切与工程采购有关的项目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事实上PPP项目涉及工程内容的,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究竟属于工程项目还是服务项目,目前相关规范并无统一定论,本书认为PPP项目应被认定为服务项目,具体论述详见本章第三节的内容。
三、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理由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规范体系下,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被视为一种采购服务或者工程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另外《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10年1月21日稿)中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虽然《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稿将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但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作为解释时的参考,通过分析上述规定可知,无论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被视为一种政府采购服务的行为还是采购工程的行为,我国目前现有的政府采购法规范体系可以涵盖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的范围,但应予以注意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法适用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理论上讲,PPP项目若采用使用者付费的,项目本身并未使用财政资金,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范围,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该条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和范围进一步明确,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实践经验表明,利用使用者付费机制能够完全满足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需求的PPP项目数量较少,大部分PPP项目需要政府提供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而项目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若“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则统一适用政府采购规范,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体系对财政性资金的限制在实践中对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适用政府采购规范的影响较小,但规范层面相互不衔接的部分,建议政府在后续立法的过程中加以完善。
关于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的规范,我国目前有两部主要的法律,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本书认为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整体适用《政府采购法》比适用《招标投标法》更具有实践操作的可能性。因为《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还可选择“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目前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竞争性磋商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且《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使用,即《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因此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适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仍需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即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选择社会资本的,若采用招标程序,需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将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纳入政府采购规范体系,不会影响《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运用。
因此从实际操作方面考虑,政府采购规范体系规定的多种采购形式对于我国这个PPP项目刚刚起步的国家来说,更有利于PPP项目通过合适的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特别是对有些技术复杂或者创新元素较高的PPP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方式不适合用于此类项目,因为PPP项目准备阶段可能无法将项目的边界条件或者技术因素都确定下来,需要通过多次谈判或者磋商,依靠社会资本及政府共同的智慧及经验共同确定最终的合同重要条款。

前言/序言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加大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建设力度,提高我国公共服务或产品的质量效率,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其他部委纷纷发文在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发文响应。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PPP模式的规范文件呈爆炸性增长态势。
随着各地PPP模式文件的制定出台,我国PPP模式也正式进入项目实践操作的快速发展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纷纷参与到具体的PPP项目实践操作中,但大部分PPP模式文件属于政策类文件,对PPP模式的实践操作的指导作用有限;很多规范PPP模式操作的文件,由于制定规范的主体不统一,对PPP模式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不同的PPP模式规范文件之间存在冲突;由于PPP模式规范的政策属性较强,因此PPP模式的规定变化较快,制定新的PPP模式操作方案时政策环境可能已经发生变化,使得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内容不一致,导致PPP实践操作中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对政府和社会资本规范操作PPP项目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作为专业律师,笔者敏锐地意识到PPP模式政策规范层面的问题给我国PPP模式实践操作带来的困扰,为解决我国PPP模式在实践操作中的法律问题,本书以规范我国PPP模式实践操作为主要目的,按照PPP模式实践操作的不同阶段划分章节,全书共八章,包括PPP模式的概念、PPP模式的法律关系、PPP项目立项法律实务、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选择、PPP项目投融资法律实务、PPP项目建设、运营法律实务、PPP项目移交的法律实务以及案例分析,各章节以我国现有的PPP模式规范为依据,对我国PPP模式实践操作做规范性阐述。与一般的PPP专著不同的是,本书完全从PPP模式的实践操作角度出发,在对PPP模式操作程序做规范性阐述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PPP模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针对PPP模式实践操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规范性分析、阐述和解答。
本书是作者多年参与PPP模式实践操作经验的提炼和升华,期待能够为我国PPP模式实践操作提供建议和指导,由于作者能力有限,不足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现代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前沿:全球视野下的新发展》 书籍简介 本书聚焦于当代合同法领域最具活力和争议性的前沿议题,旨在为法学研究者、实务律师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个深度解析现代合同法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和全球化背景下面临的挑战与演进路径的平台。全书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叙事方式,兼顾宏观的法理基础与微观的具体条款设计,力求展现合同法从传统民法典范畴迈向全球治理与数字化契约时代的复杂图景。 本书结构严谨,共分六大部分,深入探讨了合同法的核心理论革新、信息时代带来的颠覆性变化、全球供应链重塑中的合同风险管理、以及新兴经济领域对传统契约精神的冲击与重构。 --- 第一部分: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当代重塑 本部分首先对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表示理论等传统基石进行了批判性审视。它探讨了在社会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日益加剧的背景下,法院和立法机构如何通过“情势变更”、“显失公平”以及新型的“诚信原则”的扩张解释来平衡私法自治与社会责任。 情势变更的再定位: 详细分析了后疫情时代,全球供应链中断和能源价格剧烈波动对既有合同履约能力的影响。书中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如“不能履行”与“固有的商业风险分担”)和大陆法系(如德国法对“基础丧失”的严格适用)的最新判例,探讨了如何建立一套更具前瞻性的、能够适应快速变动的商业环境的情势变更裁判标准。 意思表示与认知偏差: 引入行为经济学(Behavioral Economics)的理论视角,剖析了在面对复杂信息、有限理性时,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界定。讨论了“诱导性陈述”、“误导性广告”在电子商事环境中的界定难题,以及如何通过更严格的“尽职调查义务”来规制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意思表示瑕疵。 合同解释学的演进: 探讨了从纯粹的“文义解释”到更加注重“交易背景”和“当事人共同目的”解释路径的转变。特别关注了在长期、复杂的跨国合同时,如何处理不同语言版本合同之间的效力冲突与解释优先级问题。 --- 第二部分:数字经济与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 随着商业活动加速向线上转移,本部分集中探讨了新兴技术对合同生命周期带来的结构性变革。 电子签名与身份认证的法律效力: 全面分析了《电子签名法》(如美国的ESIGN法案、欧盟的eIDAS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层级。重点对比了生物识别技术、区块链身份验证等前沿技术与传统数字证书在证据强度上的差异。 自动执行合同(Smart Contracts)的法律定性: 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前沿领域。本书深入探讨了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的理念与现有合同法原理的冲突。讨论了智能合约的“可撤销性”、“不可预见风险的程序设计”、“违约的自动触发机制”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为“要约”、“承诺”或仅仅是“执行工具”。书中对区块链上不可篡改性的特性如何在传统合同补救措施(如衡平性救济)面前构成障碍进行了深入的理论辩证。 平台经济中的格式合同与“点击条款”: 聚焦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如何通过“一揽子”接受条款(Clickwrap)和“滚动同意”(Scrollwrap)构建商业生态。本书详细分析了法院如何运用“突出显示规则”、“反常条款规则”(Contra Proferentem)来审查这些高度不对等的格式合同,并讨论了平台服务协议中“强制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和地域管辖权问题。 --- 第三部分:全球供应链与跨境交易中的合同风险管理 全球化背景下,合同履约风险的复杂性和牵连性显著增加。本部分着眼于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实践。 不可抗力与“供应链中断”的界定: 区别于传统的天灾人祸,本书分析了地缘政治冲突、贸易制裁、特定关键零部件的全球性短缺等新型风险。探讨了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框架下,如何精确界定这些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 国际担保与合同救济的冲突: 比较了独立担保与附属担保在不同法域的实施差异。重点分析了在跨国并购交易中,业绩保证(Earn-out)条款的起草技巧,以及当目标公司出现财务造假时,如何通过合同条款有效执行“损失赔偿”与“解除合同”的救济。 法律适用与仲裁地选择的战略考量: 提供了在起草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复杂合同时,如何审慎选择合同法律(Governing Law)和确定有效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的实用指南。书中详述了“最低联系原则”在不同仲裁机构规则中的应用差异。 --- 第四部分:新兴领域对合同法的挑战与适应 本部分涵盖了对传统合同法理论构成直接挑战的创新领域。 数据资产的许可与转移: 探讨了在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的背景下,如何将“数据使用权”嵌入到合同框架中。讨论了数据许可协议(Data Licensing Agreements)与知识产权许可的区别,以及在GDPR等数据保护法规下,合同中关于数据处理责任的条款如何被强制性重构。 绿色协议与ESG要求: 分析了在可持续发展浪潮下,合同中融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标准的趋势。这包括“绿色绩效挂钩条款”(Green KPIs)、因环境不达标而触发的违约责任,以及“可持续性尽职调查义务”的合同化处理。 代孕与人体辅助生殖合同的伦理边界: 这是一个涉及公共政策与私法自治的敏感领域。本书以比较法视角,审视了不同国家对辅助生殖合同(如代孕协议)的有效性认定,以及法院如何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方权益。 --- 第五部分:合同救济的效率与公平:衡平性救济的扩张 本部分关注违约发生后,法院和仲裁机构提供的救济手段的有效性与适应性。 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现代应用: 突破了传统上仅在“土地交易”或“独特物品”中适用特定履行的限制。书中分析了在高度依赖特定人才或技术的服务合同中,法院如何平衡强制履行与“人身依附性”的限制。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跨法域冲突: 重点分析了英美法系中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与大陆法系中“可预见损失”原则的根本差异。对于国际仲裁,如何处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被认定为无效惩罚时,如何适用替代救济。 合同的“修复”而非“终止”: 探讨了在长期合作关系中,通过合同修改、风险分担调整等“关系修复”机制来替代简单的合同解除,以实现经济价值最大化的实务操作。 --- 第六部分:合同法与反垄断/公平竞争的交汇 本部分从更宏观的竞争法视角,审视合同条款可能带来的市场限制效应。 限制性条款的竞争法审查: 详细分析了限制性契约(如竞业禁止、排他性购买)如何在民事合同法(有效性)和竞争法(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交叉点上被双重审查。特别关注了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如何区分合理的保护措施与非法的市场分割。 集体谈判与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 探讨了在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合同条款如何被纳入公共监管范围,以及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激励与市场竞争的需求。 本书通过对上述前沿议题的系统梳理和深入剖析,不仅提供了对现代合同法复杂性的深刻理解,更为法律实践者在瞬息万变的世界中起草、谈判和执行合同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前瞻性的工具箱。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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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带给我的惊喜,在于其对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法律场景的预判和应对。作者以一种“预警式”的视角,深入剖析了项目合同的细枝末节,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管理、违约救济、退出机制等方面,并给出了极其详尽的法律解决方案。我尤其欣赏的是书中对于“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等特殊条款的解读,这些条款往往是PPP项目争议的焦点,而作者的论述条理清晰,逻辑严谨,并辅以大量真实案例,使得理论分析更加具有说服力。例如,书中关于政府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因为政策调整、审批延误等原因对项目产生影响,以及如何通过合同条款来明确责任、补偿机制,这一点对我触动很大,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此外,书中还涉及了PPP项目融资的法律风险,包括项目融资结构、抵押担保、以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律关系,这些内容对于保障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总的来说,这本书在“治未病”方面做得非常出色,它不仅告诉读者PPP项目的法律框架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它教导读者如何在这个框架下规避风险,如何化解潜在的法律冲突,从而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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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本书的阅读体验非常独特。它没有采用枯燥乏味的学术论文风格,而是以一种引人入胜、娓娓道来的方式,将复杂的PPP项目法律实务呈现在读者面前。作者善于运用形象的比喻和生动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具象化,使得读者更容易理解和记忆。例如,在讲解合同的“生命力”时,作者将其比作一棵大树,需要精心栽培、修剪枝叶,才能枝繁叶茂,这让我对合同的动态管理有了全新的认识。书中还大量引用了实际案例中的典型纠纷,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产生纠纷的原因,以及如何通过优化合同条款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这种“以案说法”的方式,让理论知识变得更加鲜活和实用。我个人尤其对书中关于“不可控风险”的法律应对策略印象深刻,作者并没有回避现实的复杂性,而是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框架,指导读者如何在这种不确定性中找到法律上的锚点。总而言之,这本书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引导,它让我意识到,法律实务并非一成不变的条文堆砌,而是一个充满智慧和博弈的过程,需要我们以灵活、创新、且具有前瞻性的思维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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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带来了一次意想不到的探索之旅,虽然我对PPP项目在理论层面略有涉猎,但这本书真正让我看到了它在现实世界中的具体运作。作者对PPP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都进行了细致的剖析,从项目识别、物有所值评估,到合同谈判、融资安排,再到项目执行、风险管理,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实用性的指导。我特别欣赏的是书中关于风险分配的讨论,它并没有简单地将风险归咎于某一方,而是深入分析了不同风险的性质,并提供了如何在合同中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的建议,这对于避免日后争议至关重要。此外,书中对于不同类型PPP模式的案例分析也相当详实,让我对轨道交通、水务、医疗等领域的PPP实践有了更深的理解。我曾经参与过一个政府项目,当时就觉得在法律框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权益,尤其是社会资本方的合理回报,以及如何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这本书正好填补了我在这方面的知识空白,提供了许多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法。总而言之,这本书不愧为一本实操性极强的指南,对于任何希望深入了解PPP项目法律运作的读者来说,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让我对PPP项目有了更系统、更深入的认识,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能有更出色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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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此书,我便被其严谨的逻辑和深刻的见解所折服。作者并非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深入浅出地阐释了PPP项目背后蕴含的法律哲学和经济原理。书中对于“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如何平衡的探讨,以及在法律框架下如何构建一种可持续的合作关系,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关于项目公司的设立、股权结构设计、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界定,都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论述,这些都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要素。书中还特别强调了透明度和问责机制的重要性,认为这是赢得公众信任、维护项目稳定性的基石。我认为,PPP项目不仅仅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更承载着改善公共服务的使命,因此,在法律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其社会效益和公共性。作者在这方面所展现的洞察力,以及对国际通行做法的借鉴,都让我受益匪浅。我过去一直认为,PPP项目更多的是一个财务和管理的问题,但这本书让我意识到,其根基在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精巧的法律设计。它不仅仅是一本工具书,更是一本启迪思维的书籍,引导我从更宏观的角度去理解PPP项目的本质,并为未来可能遇到的复杂法律问题提供了一条清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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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为理解PPP项目提供了多维度的视角。作者不仅从法律实务的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还巧妙地融入了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知识,构建了一个更加宏观和立体的PPP项目法律生态系统。书中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PPP法律框架进行了比较分析,这对于理解PPP项目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以及借鉴国际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尤其对书中关于“激励相容”机制的法律设计进行了细致的解读,它解释了如何通过法律条款设计,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的利益高度一致,共同推动项目目标的实现。此外,书中还讨论了PPP项目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方面的法律要求,这对于提升项目的社会接受度和合法性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我一直认为,PPP项目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法律合同的严谨,更在于其能否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可。这本书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它鼓励我们在法律设计中融入更多人性化和公众化的考量。总而言之,这本书不仅是法律从业者的案头必备,更是政策制定者、项目管理者以及任何对PPP项目感兴趣的读者,都能从中获得启发和实操指导的宝贵资源,极大地拓展了我对PPP项目的认知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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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的,是个不错的参考,希望有一些更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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