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道路交通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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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编写组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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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0698
版次:1
商品编码:11921879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5-01
用纸:胶版纸
字数:347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实用性
  立足办案实务,解决实际问题。
  *全面性
  以法条规定为主体内容,以相关规定为附带研究。
  *合理性
  理论观点服从法律的规定,争议问题提出倾向性看法

内容简介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司法实务应用的难点与热点分章节讨论,前半部分为疑难问题的分析,后半部分为案例指导。疑难问题的分析不讨论或者涉及实际案例,所有案例全部作为第二大部分。其中案例个数约六十个左右。

目录

第一章归责原则之释疑
第一节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 如何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时应如何确定归责原则?()
3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的,或者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而出借机动车的,应负何种责任?()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 机动车所有人将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他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出借人对出借车辆之瑕疵未履行告知义务应该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具有瑕疵的车辆出租给他人应该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车辆交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应该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责任主体之释疑()
第一节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 租赁他人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时出租人在何种情况下应负责任?…()
2 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分配赔偿责任?()
4 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主体为谁?()
5 机动车驾驶人逃逸并致人伤亡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
6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发生事故后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7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 连环购车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该如何确定?()
9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0 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车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11 驾驶培训活动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培训单位是否须承担赔偿责任?()
12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否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13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道路管理者是否须承担赔偿责任?()
14 道路堆放物、倾倒物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5 道路建设、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6 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须负赔偿责任?()
17 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 机动车转让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最后的受让人应当在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外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允许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机动车原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机动车在被非法占有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 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5 因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过户的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的原车主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意套牌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 在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责任()
9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向被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10 学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 试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机动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2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受害者有权向道路管理者请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道路管理者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14 道路、桥梁等构筑物管理或维护者应当在其违反义务的范围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 高速公路管理处对散落障碍物导致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 道路管理者对道路上妨碍通行的堆放物品导致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7 道路管理者对道路上排放的气体产生烟团导致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8 道路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缺陷的道路造成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 机动车存在设计缺陷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要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 机动车因零部件不合格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要求零部件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1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加害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时,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加害人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的,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3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且无法确定具体的肇事车辆时,由每个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肇事行为人向事故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赔偿范围之释疑()
第一节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 如何界定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涵义?()
2 如何界定财产损失的范围?()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 道路交通事故给被侵权人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的,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交通事故致害中被害人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住院治疗等休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应当作为误工费的主要计算标准()
4 交通事故损害中医疗费的计算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5 交通事故损害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6 交通事故损害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7 交通事故损害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根据年龄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8 交通事故损害中车辆维修费以被损坏车辆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来认定()
9 交通事故损害中车辆减值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10 交通事故中,当车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状时,应当作价赔偿财产损失()
11 交通事故中,车辆全损时保险赔偿金额应当以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低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确定()
12 交通事故中加害人应该赔偿受害人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13 受害人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所花费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四章保险规则之释疑()
第一节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 如何认定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次序?()
2 如何认定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
3 如何判断违法驾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4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如何承担?()
5 如何认定违法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责任?()
6 如何认定多车相撞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7 如何分配多个被侵权人对交强险的限额问题?()
8 如何认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的责任问题?()
9 如何认定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禁止?()
10 如何认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 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遭受损害的第三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 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应当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人身伤亡以及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3 交强险中受害人范围为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4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5 投保的交强险已经过期但未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应该包括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此交强险项下的赔偿只能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行承担()
6 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应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7 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为前提()
8 投保人就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以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来认定()
9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先行赔偿,剩下不足的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继续赔偿()
10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11 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造成非车上人员的投保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的损害给予赔偿()
12 在无证驾驶情形下,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仍然要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的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13 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4 在驾驶人处于醉酒的情况下,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仍需予以赔偿()
15 交通事故中的驾驶人处于醉酒、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况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的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后,有权对违法致害人进行追偿()
16 对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对这部分受害人的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7 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对于受害人原本可以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18 保险公司违法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了对于受害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利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 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各受害人的损失之和不超过对应保险赔偿限额的,以损失额之和为理赔数额;各受害人的损失之和超过对应保险的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根据各自损失在总损失中所占的比重分配对应的保险赔偿限额()
20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21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23 未依据有关法律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仍然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4 事故中的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的情形,保险公司仍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25 在商业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26 当事人对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负担的为无效法律行为()
27 商业三者险中有关于“驾驶人逃离现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时,在交通事故中逃逸的被保险人无权要求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8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没有履行出险通知义务,机动车商业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9 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30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交通事故保险责任以事故车辆的实际价值为限()
31 保险人未对“无责免赔”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其不能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为由,拒绝履行保险义务()
第五章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等其他事项之释疑()
第一节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 如何认定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
2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3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4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 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不得成为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常用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精彩书摘

  第一章归责原则之释疑
  归责原则之释疑01第一章
  第一节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如何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解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48条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做了规定。根据该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规则如下:
  1�痹谇恐票O赵鹑蜗薅罘段�内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及时、充分地使受害人获得赔偿,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有重要意义。
  2�痹诘谌�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赔偿责任才由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时应如何确定归责原则?
  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归责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第76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之间没有强弱之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被�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第7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说法的否定,具有重要意义。张新宝:《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演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然而,对于第2项之规定所采纳的归责原则,学界与立法者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学界认为,该项规定采纳的是危险责任原则(亦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别于前述的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学界认为驾驶机动车行驶是进行高度危险活动,机动车一方无论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符合危险责任的内涵。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49-350页。我们分析认为,从该项规定来看,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其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已经符合危险责任的要义,虽然条文规定在受害者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这并不影响此时危险责任的性质,只是立法者根据过失相抵规则与公平正义规则结合实际情况所作出的特别规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表明: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第76条修改过程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规定机动车一方的具体赔偿比例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有的意见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个幅度。有的意见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该规定所确立的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据了解,国外也没有在法律中对具体赔偿比例作规定。二是,明确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依过错推定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需证明损害是由机动车碰撞造成,而机动车有无过错等需要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有过错;(2)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尽到了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3)所驾驶的机动车是否具备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等。上述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无论第76条修改前后,其原则精神都是一致的。第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是机动车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此部分而言,机动车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在第76条修改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有的意见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有的部门根据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实践,还提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是不够的,建议提高到不超过20%。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类似的,也是多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在执行中基本可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对这一规定也普遍表示可以接受。
  3�被�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机动车一方免责事由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自杀、自伤、有意冲撞(碰瓷)等行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原因在于,虽然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且机动车一方的正常行驶状态也确实构成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潜在因素,但是,当机动车一方的驾驶行为不具有可非难性时,则不应该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利用了机动车驾驶的物理特征达到其自杀、自残或者获取赔偿的目的时,机动车一方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可非难性,受害者自杀、自残和“碰瓷”的行为导致机动车一方无法反应或无法避让,这种结果实际上是机动车一方难以控制的,因此,此时的行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此情况下,损害后果的发生则只能由受害者自身单独承担了。这与《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的“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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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智慧之光:现代法律前沿探索与司法实践创新》 本书导读: 在法律飞速发展的当代,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结构和层出不穷的新型法律挑战,传统的法律框架亟需注入新的活力与智慧。本书《智慧之光:现代法律前沿探索与司法实践创新》旨在构建一个跨学科、前瞻性的法律思想交流平台,深刻剖析当前法学领域面临的重大理论困境与实践难题,并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解决方案与前瞻性的指导方向。 本书汇集了国内外顶尖法学专家、资深法官以及前沿法律技术研究者的智慧结晶,共分为四大核心板块,涵盖了从基础法理到新兴技术法律规制,再到全球化背景下司法体系构建的多个维度。全书结构严谨,论证深入,旨在为法律从业者、政策制定者、法学研究人员以及关注法律前沿动态的社会公众提供一份具有极高参考价值的智库报告。 --- 第一部分:法理重塑与法律哲学新论 核心内容聚焦: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当代法学理论的根本性挑战,着重于后现代主义、批判法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局限。我们探讨了“正义”概念在多元文化背景下的重构,审视了法律实证主义在面对社会剧变时的解释力衰减问题。 具体章节亮点包括: 1. 规范性与事实性张力下的法律解释学: 详细分析了法律条文的内在模糊性如何通过法官的“能动性”被填补。重点讨论了法律解释中,立法意图(Original Intent)与当代社会价值(Living Constitution)之间的动态平衡。引入了叙事司法理论,探讨法官如何通过建构“合理的故事”来实现法律的社会正义功能。 2. 法律的道德基础与世俗化困境: 考察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现代世俗法律体系之间的内在张力。探讨了在非宗教社会中,如何构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底线,以及法律如何吸纳并固化社会主流伦理,同时避免成为特定意识形态的工具。 3. 法律的未来形态:算法正义与法律理性: 这一章节前瞻性地讨论了人工智能(AI)在法律决策辅助中的角色。我们没有讨论具体交通案件,而是聚焦于算法偏见(Algorithmic Bias)的识别、消除,以及如何确保“机器决策”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要求。深入分析了“可解释性人工智能”(XAI)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边界。 --- 第二部分:民商事领域的新兴争议与裁判范式 核心内容聚焦: 本部分着眼于经济全球化和数字技术革命对传统民商法体系带来的冲击,重点解析了新型商业模式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点,并提出了创新的裁判思路。 具体章节亮点包括: 1. 平台经济下的合同法重构: 探讨了用户协议的格式化、隐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平台作为“事实上的市场管理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分析了大数据驱动下的“价格歧视”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并讨论了对“数字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 2. 知识产权的边界扩张与控制: 聚焦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存证与流转中的应用潜力。着重论述了反垄断法如何应对科技巨头在数据和生态系统层面的垄断行为,而非传统的有形资产垄断。 3. 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适应性: 分析了国际仲裁实践中“可预见性”与“灵活性”的矛盾。提出了针对“虚拟资产”跨境纠纷的管辖权确定新标准,并对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现代化提出了建议。 --- 第三部分:刑事诉讼的现代化转型与人权保障 核心内容聚焦: 本部分关注刑事司法程序的人权保障维度,探讨了证据规则、强制措施的合宪性审查,以及数字取证的合法性基础。 具体章节亮点包括: 1. 电子证据的法定性与排除规则: 深入剖析了在远程侦查、加密通信背景下,如何确保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和检验符合法定程序。重点阐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数字信息获取中的严格适用标准。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化与风险防范: 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了该制度的运行效果,并提出了一套针对“被动认罪”和“被诱导认罪”的二次审查机制,以保障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刑事责任的社会学转向:惩罚与修复并重: 探讨了刑罚目的的多元化,强调了对受害者权利的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模式的引入。分析了非监禁刑罚的有效适用条件,以及如何通过社区矫正实现社会融合,而非单纯的隔离惩罚。 --- 第四部分: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治理与司法合作 核心内容聚焦: 本部分将视野投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汇点,探讨了主权限制、全球性风险(如气候变化、跨国金融犯罪)下的法律治理框架的构建。 具体章节亮点包括: 1. 主权边界的模糊化与国际法义务的国内转化: 考察了国际人权公约、国际贸易规则在融入国内法律体系时所面临的冲突与调和路径。分析了“习惯国际法”在现代司法裁判中的位阶和适用方法。 2. 跨国金融犯罪的协同打击与“平行调查”的合法性: 针对洗钱、逃税等复杂金融犯罪,研究了不同法域间证据采信、资产冻结的合作模式,探讨了“域外管辖权”行使的限制条件,以避免主权冲突。 3. 环境法治的全球性挑战与国内立法回应: 侧重于气候变化相关诉讼(Climate Litigation)的兴起,分析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通过司法能动性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 结语: 《智慧之光:现代法律前沿探索与司法实践创新》不仅仅是对现有法律知识的总结,更是对未来法律发展方向的深度预判与积极塑造。本书拒绝固步自封的理论探讨,坚持问题导向与实践检验相结合的原则,力图为所有致力于维护法治尊严、追求社会公正的同仁,提供一份深刻而富有启发性的思想指南。通过对这些核心议题的全面梳理与创新阐释,本书期望能助力法律共同体在复杂多变的时代洪流中,锚定正确的航向。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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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这样的书名时,我立刻就联想到了许多在新闻报道中听闻过的、令人印象深刻的交通事故案例,并且非常期待能从中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们是如何剖析这些疑难案件,是如何运用法律智慧去化解矛盾,作出公正判决的。我希望这本书能像一个经验丰富的引路人,带领我走进交通法律的世界,让我明白那些看似复杂的案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逻辑和考量。我期待能读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并且通过专家们的解读,理解其中的关键点和法律适用的难点。我想要的是一种能够让我对交通法律有更深入、更清晰的认识,并且能够从中学习到如何理性地处理交通事故,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指导”。然而,翻开这本书,我发现它更多的是对一些专业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且运用了大量的法言法语,这对于非法律专业背景的我来说,理解起来确实需要花费不少精力。我更期待的是那种能够让我“秒懂”的案例分析,或者是一些更具普适性的指导原则,而不是如此学术化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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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简直是我近期翻阅过的最令人头疼的一本了。我本以为能从中找到一些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清晰指导,或者一些能够帮助我理解复杂案例的条理分析。然而,当我翻开目录,看到那些动辄就长篇大论的理论阐述,以及引用大量我根本不熟悉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时,我就知道自己可能选错了书。我更希望看到的,是那些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交通场景,一步步拆解问题的书。比如,在发生追尾事故时,究竟是后车全责,还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在行人闯红灯被撞的情况下,机动车是否一定无责?这些都是我非常关心的问题,然而这本书里却充斥着大段的法学理论和抽象的原则,读起来就像是在啃一本枯燥的教科书,很难将那些复杂的概念与实际情况联系起来。我期待的是一个能够像经验丰富的律师那样,给我拨开迷雾,指明方向的“指导”,而不是一堆晦涩难懂的“阐释”。我需要的是能够帮助我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不再感到茫然无措的实用工具,而不是一篇篇令人望而却步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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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交通安全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而交通法律法规更是保障我们出行安全的重要基石。因此,我特别希望能够找到一本能够帮助我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交通法律,并且能够解答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交通相关疑问的书籍。这本书的标题听起来非常吸引人,让我以为里面会包含很多贴近生活、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分析和指导。我设想中的内容,可能是关于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如何界定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在遇到交通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我希望能从中学习到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让自己在面对交通状况时,能够更加从容和自信。然而,这本书的内容似乎更加侧重于法律理论的深度探讨和专业性的案例分析,对于我这样一个普通读者来说,理解起来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我期待的,是一种更接地气的、能够直接指导我们日常生活实践的“通俗读物”,而不是一本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钻研的“专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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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装帧设计倒是相当考究,封面和纸张的质感都给人一种专业、严谨的感觉,这让我一开始对内容充满了期待。我原以为这会是一本能够帮助普通读者,甚至是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更好地理解交通法律法规,并在遇到交通纠纷时,能够有所依据的书籍。然而,实际翻阅后,我发现这本书的内容深度和专业性远超我的预期。它更像是一本供专业法律工作者参考的工具书,里面充斥着大量的专业术语、抽象的法律逻辑和细致的条文分析。很多案例的阐释,都建立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深度解读之上,对于没有扎实法律基础的读者来说,理解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我期望这本书能提供一些更具象化的指导,比如针对常见事故场景的“怎么办”指南,或者一些能够帮助判断责任的“经验法则”。但这本书显然更侧重于对法律理论本身的阐释,而非针对普通读者的“实操”指导。因此,对于我这样只是想大致了解交通法规,或者在发生小事故时希望能找到一些基本处理思路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的内容显得过于艰深,难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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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以为里面会充满各种惊心动魄的交通事故案例,以及法院是如何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最终做出公正判决的详细过程。我特别希望能够看到一些能够引起共鸣的、真实发生的案例,并且从中学习到如何避免类似的错误,或者在不幸遭遇事故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这本书的内容更多地聚焦于那些极其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并且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也相当学术化。我读了很多篇,感觉很多案例都脱离了日常生活的范畴,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和法理逻辑也相当复杂,让我这个普通读者看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我期待的是那种能够让我“哇,原来是这样”的豁然开朗的时刻,或者是那种能够让我学到切实管用的知识,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交通纠纷。但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更像是在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提供进阶学习的材料,对于我这样一个只想了解基本情况,或者希望在遇到问题时能得到一些清晰指引的普通读者来说,这本书的实用性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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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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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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