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專傢法官闡釋疑難問題與案例指導:道路交通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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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專傢法官闡釋疑難問題與案例指導》編寫組 編
圖書標籤:
  • 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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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0698
版次:1
商品編碼:11921879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5-01
用紙:膠版紙
字數:347000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實用性
  立足辦案實務,解決實際問題。
  *全麵性
  以法條規定為主體內容,以相關規定為附帶研究。
  *閤理性
  理論觀點服從法律的規定,爭議問題提齣傾嚮性看法

內容簡介

  針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等司法實務應用的難點與熱點分章節討論,前半部分為疑難問題的分析,後半部分為案例指導。疑難問題的分析不討論或者涉及實際案例,所有案例全部作為第二大部分。其中案例個數約六十個左右。

目錄

第一章歸責原則之釋疑
第一節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 如何適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
2 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有過錯時應如何確定歸責原則?()
3 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機動車有缺陷的,或者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資格而齣藉機動車的,應負何種責任?()
第二節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 機動車所有人將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藉給他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嚮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2 齣藉人對齣藉車輛之瑕疵未履行告知義務應該嚮受害者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 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具有瑕疵的車輛齣租給他人應該嚮受害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 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將車輛交給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應該嚮受害者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責任主體之釋疑()
第一節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 租賃他人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時齣租人在何種情況下應負責任?…()
2 買賣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情形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如何分配賠償責任?()
4 盜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主體為誰?()
5 機動車駕駛人逃逸並緻人傷亡的,受害人可以通過何種途徑獲得救濟?()
6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的,發生事故後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7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是否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8 連環購車但未辦理移轉登記的,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主體該如何確定?()
9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10 多次轉讓拼裝或報廢車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
11 駕駛培訓活動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培訓單位是否須承擔賠償責任?()
12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否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
13 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緻交通事故的,道路管理者是否須承擔賠償責任?()
14 道路堆放物、傾倒物緻人損害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15 道路建設、設計缺陷導緻交通事故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16 機動車缺陷導緻交通事故的,生産者或銷售者是否須負賠償責任?()
17 多輛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認定賠償責任主體?()
第二節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 機動車轉讓但未辦理移轉登記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最後的受讓人應當在保險公司責任限額之外嚮受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未經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允許駕駛機動車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亦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 機動車原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機動車在被非法占有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損害的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4 掛靠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5 因多次轉讓但未辦理過戶的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的原車主並不承擔賠償責任()
6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同意套牌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7 在套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保險公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直接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8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多次轉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責任()
9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多次轉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嚮被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而非按份責任…()
10 學員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1 試乘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機動車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12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受害者有權嚮道路管理者請求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3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緻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道路管理者應當嚮受害人承擔按份賠償責任()
14 道路、橋梁等構築物管理或維護者應當在其違反義務的範圍內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5 高速公路管理處對散落障礙物導緻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6 道路管理者對道路上妨礙通行的堆放物品導緻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7 道路管理者對道路上排放的氣體産生煙團導緻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8 道路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對存在缺陷的道路造成交通事故産生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9 機動車存在設計缺陷發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權要求機動車的生産者或銷售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 機動車因零部件不閤格發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權要求零部件的生産者或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21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損害,加害人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時,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2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損害,不能確定加害人過錯及原因力大小的,應當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23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瞭同一損害後果,且無法確定具體的肇事車輛時,由每個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後果的肇事行為人嚮事故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賠償範圍之釋疑()
第一節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 如何界定人身傷亡與財産損失的涵義?()
2 如何界定財産損失的範圍?()
第二節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 道路交通事故給被侵權人帶來嚴重精神損害的,其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 交通事故緻害中被害人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住院治療等休假期間的工資損失,應當作為誤工費的主要計算標準()
4 交通事故損害中醫療費的計算應根據醫療機構齣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閤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5 交通事故損害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
6 交通事故損害中死亡賠償金的計算()
7 交通事故損害中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根據年齡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計算方式()
8 交通事故損害中車輛維修費以被損壞車輛所實際支齣的費用來認定()
9 交通事故損害中車輛減值損失應當得到賠償()
10 交通事故中,當車輛滅失或者無法恢復原狀時,應當作價賠償財産損失()
11 交通事故中,車輛全損時保險賠償金額應當以保險金額高於或等於、低於齣險當時車輛的實際價值采用不同的計算方式確定()
12 交通事故中加害人應該賠償受害人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産生的閤理停運損失()
13 受害人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損壞後,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所花費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閤理費用()
第四章保險規則之釋疑()
第一節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 如何認定交強險、商業險和侵權責任人的賠償次序?()
2 如何認定交強險第三人的範圍?()
3 如何判斷違法駕車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4 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如何承擔?()
5 如何認定違法拒保、拖延承保、違法解除交強險閤同的責任?()
6 如何認定多車相撞後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
7 如何分配多個被侵權人對交強險的限額問題?()
8 如何認定未履行告知義務時保險公司的責任問題?()
9 如何認定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禁止?()
10 如何認定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第二節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 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事故後,遭受損害的第三者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2 在交強險中,保險公司應當對喪葬費、死亡補償金、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人身傷亡以及直接財産損失承擔賠付責任()
3 交強險中受害人範圍為被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中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
4 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中,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有權直接嚮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5 投保的交強險已經過期但未續保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不應該包括交強險限額內的部分,此交強險項下的賠償隻能由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行承擔()
6 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應當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7 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不以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為前提()
8 投保人就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履行以是否完全符閤法律規定的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來認定()
9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該在責任限額的範圍內先行賠償,剩下不足的部分由承包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繼續賠償()
10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緻使投保人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的賠償範圍()
11 擅自駕駛他人的機動車,造成非車上人員的投保人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的,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有義務對投保人的損害給予賠償()
12 在無證駕駛情形下,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仍然要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的範圍內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予以賠償()
13 駕駛員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14 在駕駛人處於醉酒的情況下,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仍需予以賠償()
15 交通事故中的駕駛人處於醉酒、無證駕駛等違法情況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的範圍內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予以賠償後,有權對違法緻害人進行追償()
16 對於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投保義務人應當對這部分受害人的損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17 沒有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不是同一人的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對於受害人原本可以從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獲得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18 保險公司違法拒保、拖延承保、違法解除交強險閤同,投保義務人在嚮第三人承擔瞭對於受害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之後,有權利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9 當保險事故涉及多個受害人時,各受害人的損失之和不超過對應保險賠償限額的,以損失額之和為理賠數額;各受害人的損失之和超過對應保險的賠償限額的,各受害人根據各自損失在總損失中所占的比重分配對應的保險賠償限額()
20 依法分彆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有權請求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
21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2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23 未依據有關法律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閤同變更手續,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仍然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內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4 事故中的機動車在交強險閤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的情形,保險公司仍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25 在商業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保險公司無須承擔保險責任()
26 當事人對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負擔的為無效法律行為()
27 商業三者險中有關於“駕駛人逃離現場,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時,在交通事故中逃逸的被保險人無權要求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28 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後沒有履行齣險通知義務,機動車商業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29 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索賠的訴訟時效的計算()
30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的交通事故保險責任以事故車輛的實際價值為限()
31 保險人未對“無責免賠”條款盡到說明義務,其不能以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為由,拒絕履行保險義務()
第五章事故認定書證明力等其他事項之釋疑()
第一節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1 如何認定無名死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
2 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3 如何認定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
4 如何認定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
第二節裁判規則與典型案例()
1 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不得成為無名死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
2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常用規範性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産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産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齣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福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請示的復函()

精彩書摘

  第一章歸責原則之釋疑
  歸責原則之釋疑01第一章
  第一節法規中的疑難問題
  如何適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
  解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也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産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製性責任保險。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為:(1)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産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2)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産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48條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做瞭規定。根據該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條規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等有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適用規則如下:
  1�痹誶恐票O趙鶉蝸薅罘段�內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是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重要製度。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都是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纔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這對及時、充分地使受害人獲得賠償,分散機動車駕駛人的風險,有重要意義。
  2�痹詰諶�人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後不足的部分,賠償責任纔由有過錯的機動車方承擔。
  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有過錯時應如何確定歸責原則?
  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對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歸責原則作瞭明確的規定,具體可細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被�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根據第76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這一規定錶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機動車之間沒有強弱之分,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被�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根據第76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可以得齣,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主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同時,機動車一方還要承擔一部分無過錯責任,即“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是對所謂“行人違章撞瞭白撞”說法的否定,具有重要意義。張新寶:《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演進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載《法學論壇》2006年第2期。然而,對於第2項之規定所采納的歸責原則,學界與立法者産生瞭不同的理解。學界認為,該項規定采納的是危險責任原則(亦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區彆於前述的過錯推定原則,因為學界認為駕駛機動車行駛是進行高度危險活動,機動車一方無論有無過錯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符閤危險責任的內涵。參見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齣版社2010年版,第349-350頁。我們分析認為,從該項規定來看,無論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其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已經符閤危險責任的要義,雖然條文規定在受害者一方有過錯,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這並不影響此時危險責任的性質,隻是立法者根據過失相抵規則與公平正義規則結閤實際情況所作齣的特彆規定。
  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還錶明:第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二,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樣規定,一是,明確瞭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在第76條修改過程中,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是否規定機動車一方的具體賠償比例有不同意見。有的意見認為,規定具體賠償比例有利於統一賠償標準,便於操作。有的意見認為,賠償比例不宜規定過死,應有個幅度。有的意見認為,規定具體賠償比例難以切閤實際。比如,行人負5%的次要責任,機動車一方隻承擔80%的賠償責任不閤適;行人負95%的主要責任,機動車一方要承擔40%的賠償責任也不閤理。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作齣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是交通事故錯綜復雜,在當事人和解、公安機關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中,根據該規定所確立的原則確定個案的具體賠償數額較為切閤實際。據瞭解,國外也沒有在法律中對具體賠償比例作規定。二是,明確瞭機動車一方的舉證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依過錯推定原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隻需證明損害是由機動車碰撞造成,而機動車有無過錯等需要由機動車一方舉證證明。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是否有過錯;(2)機動車駕駛人是否盡到瞭謹慎駕駛的高度注意義務,是否采取瞭必要的處置措施;(3)所駕駛的機動車是否具備安全運行的技術條件等。上述過錯推定原則的規定,無論第76條修改前後,其原則精神都是一緻的。第三,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是機動車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一小部分的賠償責任的規定。就此部分而言,機動車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對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應當承擔多少責任,在第76條修改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意見認為,這一規定體現瞭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精神,是恰當的。有的意見認為,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承擔10%的賠償責任過高。有的部門根據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實踐,還提齣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是不夠的,建議提高到不超過20%。第76條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與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賠償原則是類似的,也是多年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實際做法,在執行中基本可行。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廣大機動車駕駛員對這一規定也普遍錶示可以接受。
  3�被�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關於機動車一方免責事由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因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自殺、自傷、有意衝撞(碰瓷)等行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主要原因在於,雖然機動車一方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且機動車一方的正常行駛狀態也確實構成瞭發生交通事故的潛在因素,但是,當機動車一方的駕駛行為不具有可非難性時,則不應該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具體而言,當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利用瞭機動車駕駛的物理特徵達到其自殺、自殘或者獲取賠償的目的時,機動車一方的行為本身不具有可非難性,受害者自殺、自殘和“碰瓷”的行為導緻機動車一方無法反應或無法避讓,這種結果實際上是機動車一方難以控製的,因此,此時的行為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在此情況下,損害後果的發生則隻能由受害者自身單獨承擔瞭。這與《侵權責任法》第27條規定的“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的原則是一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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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智慧之光:現代法律前沿探索與司法實踐創新》 本書導讀: 在法律飛速發展的當代,麵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結構和層齣不窮的新型法律挑戰,傳統的法律框架亟需注入新的活力與智慧。本書《智慧之光:現代法律前沿探索與司法實踐創新》旨在構建一個跨學科、前瞻性的法律思想交流平颱,深刻剖析當前法學領域麵臨的重大理論睏境與實踐難題,並提齣具有創新性的解決方案與前瞻性的指導方嚮。 本書匯集瞭國內外頂尖法學專傢、資深法官以及前沿法律技術研究者的智慧結晶,共分為四大核心闆塊,涵蓋瞭從基礎法理到新興技術法律規製,再到全球化背景下司法體係構建的多個維度。全書結構嚴謹,論證深入,旨在為法律從業者、政策製定者、法學研究人員以及關注法律前沿動態的社會公眾提供一份具有極高參考價值的智庫報告。 --- 第一部分:法理重塑與法律哲學新論 核心內容聚焦: 本部分深入探討瞭當代法學理論的根本性挑戰,著重於後現代主義、批判法學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與局限。我們探討瞭“正義”概念在多元文化背景下的重構,審視瞭法律實證主義在麵對社會劇變時的解釋力衰減問題。 具體章節亮點包括: 1. 規範性與事實性張力下的法律解釋學: 詳細分析瞭法律條文的內在模糊性如何通過法官的“能動性”被填補。重點討論瞭法律解釋中,立法意圖(Original Intent)與當代社會價值(Living Constitution)之間的動態平衡。引入瞭敘事司法理論,探討法官如何通過建構“閤理的故事”來實現法律的社會正義功能。 2. 法律的道德基礎與世俗化睏境: 考察瞭傳統自然法理論與現代世俗法律體係之間的內在張力。探討瞭在非宗教社會中,如何構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道德底綫,以及法律如何吸納並固化社會主流倫理,同時避免成為特定意識形態的工具。 3. 法律的未來形態:算法正義與法律理性: 這一章節前瞻性地討論瞭人工智能(AI)在法律決策輔助中的角色。我們沒有討論具體交通案件,而是聚焦於算法偏見(Algorithmic Bias)的識彆、消除,以及如何確保“機器決策”符閤程序正義和實體公正的要求。深入分析瞭“可解釋性人工智能”(XAI)在司法領域的應用邊界。 --- 第二部分:民商事領域的新興爭議與裁判範式 核心內容聚焦: 本部分著眼於經濟全球化和數字技術革命對傳統民商法體係帶來的衝擊,重點解析瞭新型商業模式與個人權利保護之間的衝突點,並提齣瞭創新的裁判思路。 具體章節亮點包括: 1. 平颱經濟下的閤同法重構: 探討瞭用戶協議的格式化、隱性條款的效力認定,以及平颱作為“事實上的市場管理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分析瞭大數據驅動下的“價格歧視”是否構成顯失公平,並討論瞭對“數字財産權”的界定與保護。 2. 知識産權的邊界擴張與控製: 聚焦於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以及區塊鏈技術在知識産權存證與流轉中的應用潛力。著重論述瞭反壟斷法如何應對科技巨頭在數據和生態係統層麵的壟斷行為,而非傳統的有形資産壟斷。 3. 跨境商事爭議解決機製的適應性: 分析瞭國際仲裁實踐中“可預見性”與“靈活性”的矛盾。提齣瞭針對“虛擬資産”跨境糾紛的管轄權確定新標準,並對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現代化提齣瞭建議。 --- 第三部分:刑事訴訟的現代化轉型與人權保障 核心內容聚焦: 本部分關注刑事司法程序的人權保障維度,探討瞭證據規則、強製措施的閤憲性審查,以及數字取證的閤法性基礎。 具體章節亮點包括: 1. 電子證據的法定性與排除規則: 深入剖析瞭在遠程偵查、加密通信背景下,如何確保電子數據的收集、保全和檢驗符閤法定程序。重點闡述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數字信息獲取中的嚴格適用標準。 2.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深化與風險防範: 從比較法的視角審視瞭該製度的運行效果,並提齣瞭一套針對“被動認罪”和“被誘導認罪”的二次審查機製,以保障被告人的真實意思錶示。 3. 刑事責任的社會學轉嚮:懲罰與修復並重: 探討瞭刑罰目的的多元化,強調瞭對受害者權利的恢復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模式的引入。分析瞭非監禁刑罰的有效適用條件,以及如何通過社區矯正實現社會融閤,而非單純的隔離懲罰。 --- 第四部分:全球化時代的法律治理與司法閤作 核心內容聚焦: 本部分將視野投嚮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交匯點,探討瞭主權限製、全球性風險(如氣候變化、跨國金融犯罪)下的法律治理框架的構建。 具體章節亮點包括: 1. 主權邊界的模糊化與國際法義務的國內轉化: 考察瞭國際人權公約、國際貿易規則在融入國內法律體係時所麵臨的衝突與調和路徑。分析瞭“習慣國際法”在現代司法裁判中的位階和適用方法。 2. 跨國金融犯罪的協同打擊與“平行調查”的閤法性: 針對洗錢、逃稅等復雜金融犯罪,研究瞭不同法域間證據采信、資産凍結的閤作模式,探討瞭“域外管轄權”行使的限製條件,以避免主權衝突。 3. 環境法治的全球性挑戰與國內立法迴應: 側重於氣候變化相關訴訟(Climate Litigation)的興起,分析瞭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標準,以及如何通過司法能動性推動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 結語: 《智慧之光:現代法律前沿探索與司法實踐創新》不僅僅是對現有法律知識的總結,更是對未來法律發展方嚮的深度預判與積極塑造。本書拒絕固步自封的理論探討,堅持問題導嚮與實踐檢驗相結閤的原則,力圖為所有緻力於維護法治尊嚴、追求社會公正的同仁,提供一份深刻而富有啓發性的思想指南。通過對這些核心議題的全麵梳理與創新闡釋,本書期望能助力法律共同體在復雜多變的時代洪流中,錨定正確的航嚮。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書的裝幀設計倒是相當考究,封麵和紙張的質感都給人一種專業、嚴謹的感覺,這讓我一開始對內容充滿瞭期待。我原以為這會是一本能夠幫助普通讀者,甚至是一些非法律專業人士,更好地理解交通法律法規,並在遇到交通糾紛時,能夠有所依據的書籍。然而,實際翻閱後,我發現這本書的內容深度和專業性遠超我的預期。它更像是一本供專業法律工作者參考的工具書,裏麵充斥著大量的專業術語、抽象的法律邏輯和細緻的條文分析。很多案例的闡釋,都建立在對相關法律條文的深度解讀之上,對於沒有紮實法律基礎的讀者來說,理解起來確實有一定的難度。我期望這本書能提供一些更具象化的指導,比如針對常見事故場景的“怎麼辦”指南,或者一些能夠幫助判斷責任的“經驗法則”。但這本書顯然更側重於對法律理論本身的闡釋,而非針對普通讀者的“實操”指導。因此,對於我這樣隻是想大緻瞭解交通法規,或者在發生小事故時希望能找到一些基本處理思路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的內容顯得過於艱深,難以消化。

評分

我一直認為,交通安全是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的,而交通法律法規更是保障我們齣行安全的重要基石。因此,我特彆希望能夠找到一本能夠幫助我更深入、更全麵地瞭解交通法律,並且能夠解答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種交通相關疑問的書籍。這本書的標題聽起來非常吸引人,讓我以為裏麵會包含很多貼近生活、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案例分析和指導。我設想中的內容,可能是關於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如何界定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在遇到交通糾紛時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等等。我希望能從中學習到一些實用的法律知識,讓自己在麵對交通狀況時,能夠更加從容和自信。然而,這本書的內容似乎更加側重於法律理論的深度探討和專業性的案例分析,對於我這樣一個普通讀者來說,理解起來確實存在一定的難度。我期待的,是一種更接地氣的、能夠直接指導我們日常生活實踐的“通俗讀物”,而不是一本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鑽研的“專業教材”。

評分

這本書簡直是我近期翻閱過的最令人頭疼的一本瞭。我本以為能從中找到一些關於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清晰指導,或者一些能夠幫助我理解復雜案例的條理分析。然而,當我翻開目錄,看到那些動輒就長篇大論的理論闡述,以及引用大量我根本不熟悉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時,我就知道自己可能選錯瞭書。我更希望看到的,是那些能夠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結閤現實生活中常見的交通場景,一步步拆解問題的書。比如,在發生追尾事故時,究竟是後車全責,還是存在其他特殊情況?在行人闖紅燈被撞的情況下,機動車是否一定無責?這些都是我非常關心的問題,然而這本書裏卻充斥著大段的法學理論和抽象的原則,讀起來就像是在啃一本枯燥的教科書,很難將那些復雜的概念與實際情況聯係起來。我期待的是一個能夠像經驗豐富的律師那樣,給我撥開迷霧,指明方嚮的“指導”,而不是一堆晦澀難懂的“闡釋”。我需要的是能夠幫助我在麵對法律問題時,不再感到茫然無措的實用工具,而不是一篇篇令人望而卻步的學術論文。

評分

當我看到“專傢法官闡釋疑難問題與案例指導”這樣的書名時,我立刻就聯想到瞭許多在新聞報道中聽聞過的、令人印象深刻的交通事故案例,並且非常期待能從中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專傢們是如何剖析這些疑難案件,是如何運用法律智慧去化解矛盾,作齣公正判決的。我希望這本書能像一個經驗豐富的引路人,帶領我走進交通法律的世界,讓我明白那些看似復雜的案件背後,隱藏著怎樣的邏輯和考量。我期待能讀到一些具有代錶性的案件,並且通過專傢們的解讀,理解其中的關鍵點和法律適用的難點。我想要的是一種能夠讓我對交通法律有更深入、更清晰的認識,並且能夠從中學習到如何理性地處理交通事故,如何維護自己權益的“指導”。然而,翻開這本書,我發現它更多的是對一些專業性的法律問題進行瞭深入的探討,並且運用瞭大量的法言法語,這對於非法律專業背景的我來說,理解起來確實需要花費不少精力。我更期待的是那種能夠讓我“秒懂”的案例分析,或者是一些更具普適性的指導原則,而不是如此學術化的論述。

評分

說實話,拿到這本書的時候,我以為裏麵會充滿各種驚心動魄的交通事故案例,以及法院是如何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最終做齣公正判決的詳細過程。我特彆希望能夠看到一些能夠引起共鳴的、真實發生的案例,並且從中學習到如何避免類似的錯誤,或者在不幸遭遇事故時,如何保護自己的閤法權益。然而,這本書的內容更多地聚焦於那些極其復雜、疑難的法律問題,並且對這些問題的分析也相當學術化。我讀瞭很多篇,感覺很多案例都脫離瞭日常生活的範疇,涉及到的法律條文和法理邏輯也相當復雜,讓我這個普通讀者看得雲裏霧裏,不知所雲。我期待的是那種能夠讓我“哇,原來是這樣”的豁然開朗的時刻,或者是那種能夠讓我學到切實管用的知識,以應對現實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交通糾紛。但這本書給我的感覺,更像是在為法律專業的學生提供進階學習的材料,對於我這樣一個隻想瞭解基本情況,或者希望在遇到問題時能得到一些清晰指引的普通讀者來說,這本書的實用性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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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可以,建議購買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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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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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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