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合流与中国传统法思想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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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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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93215
版次:1
商品编码:1196848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22
字数:216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这一经典命题在阐明历史本体之余,也昭示着思想史研究之于洞悉人类文明历史的核心意义。在法学的层面,掌握中国法律史,领略传统法律文化,亦应以中国法律思想史为基础和前提。“百家争鸣”造就中国古代思想的高度活跃和学术的繁荣,尤其儒法两家思想堪称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之渊薮,凝炼为中国传统法文化之根核。

作者简介

马腾 广东汕头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毕业(师从马作武教授),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理事,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曾获首届曾宪义先生法律史奖学金学术俊秀奖,已在《亚洲研究》《东西思想》等国外学术刊物及《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政法论坛》等国内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名实篇:传统法思想的规范知识论
第一节儒法名学的实用旨趣
第二节儒法名学的政法意蕴
第三节儒法名学的主旨异同
第四节儒法名学的法理阐释
第二章等级篇:传统法思想的规范价值论(一)
第一节家族伦纪
第二节社会阶级
第三节政治层级
第三章君道篇:传统法思想的规范价值论(二)
第一节圣人之诛与愚民主义
第二节弱民之法与以法为教
第三节儒家道德礼教的君权主义
第四节法家势统法术的独裁理论
第四章德刑篇:传统法思想的治理模式论
第一节儒家的“德治”主义
第二节法家的“刑治”主义
第三节德刑相辅的治理模式
第五章礼法篇:传统法思想的规范本体论
第一节礼教传统
第二节任法而治
第三节隆礼重法
余论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前言

“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
科林伍德认为:“历史的知识是关于心灵在过去曾经做过什么事的知识,同时它也是在重做这件事,过去的永存性就活动在现在之中。”参见[英]科林伍德:《历史的观念》,何兆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47页。,这一经典命题在阐明历史本体之余,也昭示着思想史研究之于洞悉人类文明历史的核心意义。
李剑鸣由此阐释思想史在历史中的重要位置:“史学首先是人文学。它关心的是人,研究的是人,探讨的是过去时空中人的思想、观念、行为及其意义。”参见李剑鸣:《历史学家的修养和技艺》,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9页。在法学的层面,掌握中国法律史,领略传统法律文化,亦应以中国法律思想史为基础和前提。“百家争鸣”造就中国古代思想的高度活跃和学术的繁荣,尤其儒法两家思想堪称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之渊薮,凝炼为中国传统法文化之根核。
一方面,儒学乃先秦显学,也是中国传统思想、制度、文化之大本大宗,塑造了中国的文化特征与民族精神。儒家在“思想史”的源头意义与核心地位,盖为学术研究、文化观念之公是共识。另一方面,法家是先秦时代最重“法治”言说,并就法的起源、本质、作用诸问题作出详尽阐释、系统论述的学派。其关于法律一般特征的学说,奠定了中国古代对法律的基本观念与理解认知。故而,法家研究在中国传统法思想研究中必占居主体地位。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降至盛唐蔚为大观,儒法这两个先秦最重要的学派,于其间交锋竞胜,为中国传统法思想淬炼出最为丰富的理论元素,其融合形态卒为中华法系之思想根柢。
就一般学术史层面而言,“儒”与“法”的各自呈现均在呈现某种关于思想学说的特殊性与相对性。这使得古代学派划分标准的问题迎面而来、难以回避。“儒”不待申说,圣王崇拜、道统标现、经典诠释、话语重述等历史景象,足使人们无法否认“儒”在先秦的特殊学派属性,更不可能消解“儒”在后世的思想象征意义。故曰,汉以前,儒为九流之一;汉以后,儒为百家之宗。
钟泰:《中国哲学史》,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它既包括宗师仲尼、儒门弟子、孟子荀子等先秦儒家,也包括叔孙通、贾谊、董仲舒等汉代儒生。可是,每提“法”字,难题纷至沓来,一谈“法家”,观念歧异迭出。汉代史家确立的“法家者流”,大概只有回溯周秦思想界的意义,就后世思想史而言则难以为学派界分。近世学人否定“法家”成其为一个学术派别,至今仍不乏认同观点。
章太炎说,“著书定律为法家”;又说“法者,制度之大名。周之六官,官别其守,而陈其典,以扰乂天下,是之谓法。故法家者流,则犹通俗所谓政治家也,非胶于刑律而已”。参见章太炎:《检论·原法》《检论·商鞅》,载《章太炎学术论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2、245页。胡适说:“古代本没有什么‘法家’……慎到属于老子、杨朱、庄子一系;尹文的人生哲学近于墨家,他的名学纯粹是儒家……孔子的正名论,老子的天道论,墨家的法的观念,都是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观念。故我以为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并无所谓‘法家’。中国法理学当西历前3世纪时,最为发达,故有许多人附会古代有名政治家如管仲、商鞅、申不害之流,造出许多讲法治的书。后人没有历史眼光,遂把一切讲法治的书统称为‘法家’其实是错的。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现在也用此名。”参见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上),载《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上),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43页。然而,先秦学术的派别划分,不宜以学术传承为准,而应以立言宗旨为准。
陆玉林:《中国学术通史》(先秦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古代史家身处文化语境中,更能基于思想之间的异同感受,基于学术话语的门户归属,基于实践路线的不同观感,而在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千端万绪之间剖析层次、彰呈条理,最终厘定一种具有历史依据、贴合文化观念的学术类型理论。我们可以坦然肯认现代语境对古学类型论的检视与重构,却不应贸然推翻“六家”“九流”的学术史论及其价值
近代胡适开启对六家、九流的批判,现代寻求思想史新写法的作者亦有种刻意回避学派划分的特点。参见胡适:《诸子不出于王官论》,载《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上),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593页。从学派理论意义上彻底否定六家九流说的新近观点,参见李锐:《战国秦汉时期的学派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1页。,以至片语否定古人为“类学说”“类话语”“类思路”分门别类的苦心孤诣,此乃“了解之同情”的题中之意。况且,先秦法家虽无旗帜鲜明的派别概念,但表达学术认同的称谓并不缺乏,法家在著述中常以“法术之士”“法士”“耕战之士”自谓,彰明其基于趋同的概念话语(例如,因、法、权、势、术、数、刑、罚、赏、利、公、农、耕、战等概念)与相近的政法观点而形成的学派认同。
如刘泽华指出,法家在各自著作中也经常引用和称赞同派人物的观点和行为。因此,司马谈把法家作为一个派别是有道理的。参见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60、264页。“法家”往往特指以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为代表的三晋法家
至于《管子》,有时称为稷下学,有时称为齐法家,并以其“言法”文本为法家学说的印证补充。,宽泛意义上则可能追溯管仲、子产等“法家先驱”
梁启超云:“法治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为时甚晚,盖自慎到、尹文、韩非以后。然法治主义,则起原甚早。管仲子产时确已萌芽。”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涵盖李悝、吴起等“由儒入法”的“前期法家”,还涉及诸如《管子》等杂芜文献中的法家言论。
就法律史的角层面而言,“法家”学说顾名思义地富含关于法律的内容,其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直接关联,不待申言。儒学作为延绵中国古代的官学显学,全面支配着国人的知识结构、思维模式、文化观念,在“法”方面的渗透与影响似乎易被目为枝节问题。而陈寅恪先生已指出:“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
陈寅恪:《审查报告三》,载冯友兰:《中国哲学史》附录,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88页。这不但提示后人深入重估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而且揭示制度法律之理念与实践在文化传统中的重要位置。于是,以法思想为中心,考察思想学说的意识形态化历史,以理解思想对生活的深刻影响,阐明法律在文化传统中的重要意义,永远是一个价值沛然的课题,“儒法合流”正是这一大课题的中轴。
脱胎于王官之学、竞逐于轴心时代的儒法思想,在其分峙、合流的历史中,对中国传统法思想的形成,影响至深。儒法两家之学,同质异趣、交合竞胜,卒以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法思想融合形态,构筑中华法系之思想根柢。“外儒内法”的思想构造渐趋定型,使得古代法思想王霸杂之、礼法融合、德刑相辅之面貌始终如一。儒家的家族本位与纲常伦理道德,自“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降,经由法律儒家化进程逐步奠定了中国伦理法的色彩;法家法术势论与重刑主义,亦始终是中华法系的本质特征。中华法系成文法的精神,自《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一锤定音。历代法典多为硕学通儒的精心之作,“儒家思想支配了一切古代法典,这是中国法系的一大特色”。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47页。
以儒法合流为中心阐释中国传统法思想,这一经典课题仍有待继往开来、登堂入室。不管偏向制度史、思想史抑或法文化,当代法律史学人论著虽屡及儒法思想学说,然于君权等级、德刑礼法等核心要义常寓于法律文化研究泛述。加之过分强调学科话语权,存在画地为牢、故步自封的现象:拘于形式上的“法律”言语,常忽视规范思想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容易流于具体法律观点的铺叙,而未能以类型理论加以恰当定位、整合,建构一种融贯的规范理论解释,从而更深入阐释其法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思想影响。依儒法两家之形式逻辑、基本旨趣、核心范畴,及其奠定传统意识形态与法思想的理路,可立足于三论对儒法义理比较的诸多“节点”加以统摄:一曰规范名学论;二曰君权等级论;三曰德刑礼法论。
其一,在先秦名辩思潮中,名实之论乃是诸学之媒介,常为诸子论政的形式性架构。儒家的正名主义发其端绪,法家的刑名之论曲备其详,典型代表了名辩思潮的政治化、实用化路径。运用规范名学论的视角阐释儒法两家法思想,可以考察其知识基础与学术方法之异同。一方面,可以由此描绘传统实践性名论所勾勒出的从秩序价值到赏刑手段的基本脉络,阐明儒法两家在论述其法思想(包括制度的起源、功能、特征等问题)共通的名学思维方法;另一方面,依循名学主题流变。缩聚的规律,分析从孔子到韩非名论发生的旨趣变异,揭示儒法两家言说主旨的广狭差异。
其二,在传统法文化与思想的阐释中,往往将涉及家族血缘、纲常伦理的法律制度归为儒家伦理法的范畴,涉及君主专制、集权制度、考绩职制的法律制度归为法家法思想的范畴。但如果审慎考察儒法两家的规范价值观,不得不审视这样一种泾渭分明的划分。儒法之间共同的文化渊源、社会土壤,儒法两家的师承关系、混同一体的思想形态,甚至儒法消长竞胜历程中相互渗透的微妙关系,都源于学说本质、价值理论的深层同一性,也就是儒法两家法思想各有偏重却殊途同归的价值论——君权主义与等级理念。
其三,在秦代以后,“儒家”凭借传经系统与学派认同不断拓展学说范畴与思想领地,日臻包罗万象;而“法家”则由于秦亡清算与学统微弱,日渐瓦解式微。然而,法家学说的生成存续与实践操练已经深深嵌入中华法系中,成为传统法思想的一部分,只不过在儒家的话语占据工作中被瓦解淡化而已。于是,法家主张的重刑主义,并未在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被彻底剔除,而是继续延绵于中华法系中,始终构成“德”与“刑”两种治理理念之间的张力。法家创发的法律规范学说意义更在于阐明法律的形式特征,至于规范内容则依赖不同时代的立法实践,及其对各类行为模式的具体描述。然而,后者却通过“礼法之争”“以礼入法”为儒家所肆意占据。这可以通过儒法两家相互竞合而相辅相成的治理模式论(德刑问题)与规范本体论(礼法问题)加以阐释。
合言之,本书旨在以规范理论的知识方法、价值理念、本体形态诸义,建构一个包括规范方法论、规范价值论、治理模式论、规范本体论的规范理论框架,并以名实篇、等级篇、君道篇、德刑篇、礼法篇五论分而述之。
“名实篇”以名学问题为线索,阐释儒法规范思想的知识基础与思维方法之趋同与言说主题之差异。儒家孔子曾以“正名”叙述礼乐赏刑,历经战国异彩纷呈的名辩思潮,法家学主刑名,运用正名定分的方法同条共贯,对法律学说的阐释基本上沿着名论脉络展开。儒法之名论,勾勒出从“秩序”价值到“赏刑”手段的名论脉络,且阐发了法律的“圣人制礼(或立禁)”的法起源论与“定分止争”的法功能论,搭建起中国古代法思想的基本框架。儒、法皆“贵名之正”,无意于申说法制之“名”对社会之“实”的反映,而贵乎法制之“名”对社会之“实”的统制。名学作为一种思路方法与知识资源在先秦法思想中的贯通意义。取实予名,名以指实。何以正名?孔子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透过趋同的政治化名学论述,可进而探析其融通的法价值观念:力图从广泛的社会、政治角度审视、探求儒家与法家对于制度所应维护、展现、归旨的价值。儒家与法家以从道德伦理到政治制度的言说方式,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纲常等级观念与专制主义思想,为中国传统法思想体系填充了实质性的基本原理与主要内容。
“等级篇”以等级问题阐释儒法规范思想在维护等级精神方面的共通性。中国传统法思想构筑于现实差序之上,又通过等级法制竭力巩固等级社会。在对等级伦纪的合理化叙述中,对社会分工的认识与评判中,对官僚职制的原理阐释与系统构设中,儒法携手构建一种制度规范的等级价值论,从家族等级、社会阶级、政治层级各面营卫等级文化统序。
“君道篇”以君道问题阐释儒法规范思想在守护君主制度方面的共通性。专制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根本精神,儒法的价值一元、愚民政策、以法为教等思想大同小异,合成现实一统政治与君主专制形态之和味佐料。作为意识形态的必要构成,儒家的道统意识、民本观念、谏臣品行,及法家贵因任法、政治分权的理论,都无法根本突破其规范价值论的专制本质。厘清儒法思想之方法、知识、主旨、价值之后,将考察两家法思想在治理模型与规范本体方面的异趣与相成。
“德刑篇”辨明理想的治理类型学说,以德刑问题阐释儒法治理模式的显著反差对立与必然互补融通。儒家之“德”与法家之“刑”,撑持德治与刑治两种相反相成的治理模式论,学统的天然排抑性驱使其“争锋”,治法的融合诉求注定其“相辅”,从而又铸为延绵古代的“德刑相辅”意识形态。“德刑篇”将立足于儒法两家的人性论思考,辨析儒家道德教化的治理形态与法家重刑主义的治理形态的对峙与互补,阐释两种貌似相左的法思想形态得以融合的内在机理。
“礼法篇”回归制度规范本体学说,以礼法问题阐释儒法规范思想的竞合性、排抑性与结合机理。儒家之“礼”与法家之“法”,“本合”“同功”,共同维系着中国传统专制政治与等级社会的规范基本价值;“异用”“互补”,竞合竞胜于儒法分合的思想史历程中。儒家之“礼”因广为显扬而日渐尊荣,法家之“法”因备受清算而愈发折损。以儒家规范之“礼”为本体,法家之“刑”为保障,是儒家式礼法观念的产物,终为中国传统制度规范思想形态。然横亘两千年的礼法关系论说,包括现代学者对礼法的诠释,乃基于汉儒扬礼抑法思想的解读。有必要重探先秦时期儒法规范理论,分析“礼”与“法”两种规范本体论中的概念分野与理论差异。进而,该篇将重新审视“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这一命题的内在逻辑,揭示其对正统礼法关系理论定鼎的里程碑意义。虽然儒法对“善”“德”“爱”“礼”“法”的界说大有径庭,但随着掌握话语权的儒者对“礼”的理念化及其教育功能的张扬,对“法”的工具化及其预防功能的抹灭,塑造了法同于刑、以礼入法的观念,标志着礼法结合理论的成熟。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儒法合流与中国传统法思想阐释》一书的图书简介,旨在详尽介绍其核心内容,同时不涉及该书的具体论述,仅侧重于其可能涵盖的领域和研究范式。 --- 图书简介:中国传统法哲学视域下的制度变迁与思想重构 本书聚焦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深层结构及其历史演变,试图从一个宏观的、跨越多个思想流派的视角,对传统法理的形成、运行机制及对后世的影响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深入的分析。该研究超越了对单一法家或儒家文本的孤立解读,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更为复合、更具解释力的传统法思想模型。 第一部分: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石:从先秦到秦汉的理论奠基 本部分着重探讨中国法律思想在早期形态下如何吸收和整合来自不同学派的资源。我们将考察先秦时期,如墨家、道家等学派对“公义”与“自然秩序”的早期思考,这些思考为后世的法治构建提供了潜在的理论资源。核心关注点在于,在法制初创阶段,各种观念是如何相互作用,最终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思维范式。 1. 礼与法的早期张力与融合: 探讨“礼”在早期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它与“法”之间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差异与重叠。研究如何从对伦理道德的强调,逐步转向对具体成文法条的重视,以及这种转化过程中的思想动力。 2. “道”在法制构建中的隐性作用: 分析中国传统哲学中“道”的概念如何渗透到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中,使得法律不仅仅是权力的工具,更被赋予了一种超越性的、追求“天道”和谐的理想色彩。 第二部分:帝国时代的法律实践与思想调适 秦汉大一统格局的形成,对原有的法律思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要求一套能够有效管理庞大帝国,同时又能保持意识形态稳定性的法制理论。本部分将深入剖析这一历史转折期,法律思想如何经历重大的结构性调整。 1. 制度移植与本土化: 研究秦代的严酷法制在汉初遭到抵制后,是如何与黄老思想相结合,逐步形成“外儒内法”的早期实践模式。关注法律文本的演变,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情理”和“人治”因素的不断介入。 2. 法律的道德化倾向: 考察汉代以后,儒家伦理纲常如何被系统性地纳入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之中。探讨这种“德主刑辅”的思想如何影响了刑罚的量刑标准、犯罪的界定,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等级制度方面的功能。 第三部分:宋明理学语境下的法律思想再阐释 宋代是传统法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随着程朱理学体系的成熟,法律的概念和功能也受到了新的哲学思辨的洗礼。 1. “天理”与“人情”的法律化: 分析宋代士大夫和法学家如何试图将抽象的“天理”概念转化为可以指导具体法律判决的原则。考察在这一过程中,“人情”因素如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体现法律公正之间寻求平衡。 2. 法律意识形态的固化: 探讨理学思想对元明清三代法律体系的最终定型所产生的深远影响,特别是对《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成文法典的解释框架和价值取向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部分:传统法思想的内在张力与现代反思 全书的最后一部分,将目光投向传统法思想中潜藏的内在矛盾,以及这些矛盾在近现代转型中所暴露出的局限性。 1.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 深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在追求社会和谐(实质正义)时,对程序规范(形式正义)的重视程度和态度。分析“官断”模式下,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 2. 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 辨析传统法制在构建强固的社会等级秩序、维护统治权威方面的有效性,以及其在限制个体权利、压抑社会活力方面的潜在弊端。 本书的研究方法融合了历史学、思想史与法理学的交叉视角,旨在为理解中国漫长历史中法律规范如何与主流意识形态共生、演化,提供一套精细入微的理论框架。通过对这一复杂思想脉络的梳理,本书期望能揭示出中国传统法思想的深度、韧性及其历史局限性。它不仅是对过去法律思想的文献学考察,更是一次对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法治建设之间张力的深层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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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翻开《儒法合流与中国传统法思想阐释》这本书时,我并没有抱太大的期望,毕竟“儒法合流”这个话题听起来有些枯燥,而且往往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然而,这本书的开篇就深深吸引了我。作者以一种极为生动和富有启发性的方式,将中国古代法思想的演进历程呈现在我眼前。它没有局限于简单的概念罗列,而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历史案例和生动的故事,揭示了儒家和法家思想是如何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相互碰撞、相互影响,并最终达成一种微妙的平衡。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分析不同学派思想时的批判性视角,他并非一味地赞扬或否定,而是深入挖掘其历史根源和现实意义,并探讨其局限性。例如,作者在论述法家“以法治国”的极端性时,并没有回避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肯定了其在建立统一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接着,他又巧妙地将儒家的“礼治”思想引入,阐述了为何一个成功的统治者需要兼顾法律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这本书让我深刻认识到,中国传统法思想并非是单一的、僵化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调整的复杂体系,它深刻地塑造了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我们今天的许多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阅读过程非常愉快,文字流畅,结构清晰,即使是对于非专业读者而言,也毫不费力就能理解其中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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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阅读体验,用“醍醐灌顶”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作为一名对古代历史和哲学抱有濃厚兴趣的读者,我一直在寻找一本能够系统性地梳理中国传统法思想发展脉络的作品,尤其是关注儒家与法家思想之间的相互作用。《儒法合流与中国传统法思想阐释》恰恰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作者以清晰的逻辑和严谨的论证,为我们展现了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崛起,到汉代儒法结合的初步形成,再到后世王朝法思想的演变过程。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分析儒家和法家思想时,能够跳出简单的“善”与“恶”、“仁”与“法”的二元对立,而是深入探讨它们各自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以及如何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取长补短。书中对于“大一统”观念下,如何平衡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实现这一平衡的论述,让我受益匪浅。我从未想过,“儒法合流”并非是简单的概念融合,而是一个充满动态调整和智慧博弈的过程。作者通过对大量古代文献的细致解读,让我们看到了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是如何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最终形成了一套既能维护统治秩序,又能兼顾民心所向的法思想体系。阅读这本书,就像是进行了一场穿越时空的思想对话,让我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智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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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简直是我近期阅读过的最令人惊艳的学术著作之一!作为一名对中国古代思想史略有涉猎的业余爱好者,我一直对儒家和法家的思想差异与融合之处感到好奇,但苦于找不到一本既能深入浅出地讲解,又能在学术上令人信服的作品。《儒法合流与中国传统法思想阐释》无疑填补了这一空白。作者在梳理秦汉之际法家兴盛至唐宋儒家复兴的历史脉络时,展现出了非凡的洞察力。我尤其欣赏作者对“法”的定义是如何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的精彩分析。从最初严苛的刑名之学,到后来与伦理道德、社会秩序的深度结合,这本书为我打开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书中对于历代重要思想家,如商鞅、韩非、董仲舒、朱熹等人的思想进行精辟的解读,并详细论证了他们是如何在各自的时代背景下,将儒家和法家的某些理念加以吸收、改造,最终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思想体系。作者的论证严谨,引用的史料丰富翔实,仿佛带领我亲身经历了一场思想的盛宴。阅读过程中,我数次被作者的独到见解所折服,例如他对“德主刑辅”这一中国传统治国理念的深层剖析,让我对“恩威并施”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不再是简单的口号,而是背后复杂的思想博弈和现实考量。这本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学术上的贡献,更在于它能够激发读者对中华文明深厚底蕴的思考,让我们重新审视那些看似古老的智慧,并从中汲取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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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捧读《儒法合流与中国传统法思想阐释》这本书时,我原本以为这将是一场枯燥乏味的学术之旅,但事实证明,我的预判大错特错。作者以一种极为引人入胜的叙事方式,将中国古代法思想的演变过程描绘得生动而富有张力。它并非是简单地堆砌理论,而是通过对历史事件和人物的深入剖析,展现了儒家与法家思想是如何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相互激荡、相互渗透,最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儒法合流”模式。我尤其喜欢作者在探讨“礼”与“法”的关系时所展现出的 nuanced understanding。他并没有将两者简单地对立起来,而是深刻揭示了它们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的互补性。例如,书中对唐代律令制度的分析,让我看到了如何在尊重儒家伦理道德的同时,构建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作者的论述逻辑严谨,行文流畅,即使是对中国古代法思想不太熟悉的读者,也能轻松理解并从中获得深刻的启发。这本书让我认识到,中国传统法思想并非是僵化的教条,而是一个充满智慧、不断演变的活态体系,它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结构,并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阅读过程中,我数次停下来思考,作者的观点如何解释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重要事件,这让我对中国的历史有了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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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这个长期关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演变的人来说,《儒法合流与中国传统法思想阐释》绝对是一次惊喜。我一直认为,理解中国古代政治的精髓,必须深入理解儒法两家的张力与融合。这本书正是以一种极为宏观且深入的视角,对这一核心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阐释。作者并没有止步于对概念的表面解读,而是深入挖掘了儒法思想在具体政治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它们如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相互渗透,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政治文化。我尤其被书中关于“礼法之争”的论述所吸引。作者不仅梳理了这场争论的源起,更重要的是,他分析了这场争论如何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以及最终“礼法并用”的最终走向。书中对于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家思想并未消失,而是以隐秘的方式融入儒家,这一点分析尤为精辟。作者通过大量的史实细节,证明了这种“合流”并非简单的妥协,而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智慧融合,它使得中国传统法思想在保持其稳定性的同时,也具备了强大的适应性和生命力。这本书不仅是一部学术专著,更是一部理解中国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工具,它帮助我拨开了许多长期以来存在的迷雾,让我对中国传统政治的运行逻辑有了前所未有的清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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