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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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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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18743
版次:1
商品编码:12065007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70
字数:702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2017年3月15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的思路,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第1步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将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单行法并不废止,其中所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在各分编编纂工作完成前,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此立法背景下,如何实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在适用上的无缝衔接,确保相关规定尤其是有不一致规定时的快速准确适用,将是我国民法理论与实务界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本编委会以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为基础,分章节整合现行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汇编而成这本收录全面、高效易用的民事法律适用工具书,旨在满足民事法律界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具有如下特点:
  编写思路新颖:首先以民法总则各章节为据,拆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再将相应内容融于各章节之中,思路清晰、脉络分明。
  收录内容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所收录条文,实现了民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的全覆盖,可为读者提供全方位查询服务。
  适用高效便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严格遵循民法总则立法逻辑,对我国民商事法律规范进行主题化、版块化梳理,从而确保读者快速查找所关注主题的全部关联法条,以便准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的编写,力求收录内容全面、详实,读者在阅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漏洞和不足,敬请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于我们进一步完善。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一本通》: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中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

前言/序言

  2017年3月15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的思路,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将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单行法并不废止,其中所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在各分编编纂工作完成前,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此立法背景下,如何实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在适用上的无缝衔接,确保相关规定尤其是有不一致规定时的快速准确适用,将是我国民法理论与实务界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本编委会以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为基础,分章节整合现行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汇编而成这本收录全面、高效易用的民事法律适用工具书,旨在满足民事法律界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需求。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编写思路新颖:首先以民法总则各章节为据,拆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再将相应内容融于各章节之中,思路清晰、脉络分明。
  收录内容全面:本书所收录条文,实现了民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的全覆盖,可为读者提供全方位查询服务。
  适用高效便捷:本书严格遵循民法总则立法逻辑,对我国民商事法律规范进行主题化、版块化梳理,从而确保读者快速查找所关注主题的全部关联法条,以便准确适用。
  本书的编写,力求收录内容全面、详实、权威,读者在阅读使用本书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漏洞和不足,敬请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于我们进一步完善。
法律实务前沿:新时代背景下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的深度解析 本书精选并深入剖析了近年来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热点、难点问题,旨在为企业管理者、法律专业人士及法学研究者提供一套系统、前沿且极具操作性的治理与风控指南。 ---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与重塑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刻变革与国内监管体系持续强化的双重驱动下,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重塑机遇。本书将从理论基础与实务操作两个维度,全面梳理并探讨当前公司治理的最新发展趋势。 1. 股东权利的界定与实现机制的现代化 本章聚焦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不仅详细阐述了《公司法》修订后,关于股东知情权、质询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核心权利的法定边界,更侧重于探讨在股权代持、一致行动人认定等复杂情形下,如何通过司法救济和公司章程约定来刚性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重点分析了“滥用股东权利”的司法认定标准,平衡了效率与公平的冲突。 2. 董事会职能的专业化与独立性 董事会的有效运作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石。本书深入剖析了董事会结构多元化、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设置与运作规范。特别针对上市公司,我们详细解读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质性要求,包括“独立性”的判断标准(如是否存在依赖性交易),以及在重大关联交易决策中,独立董事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此外,我们探讨了董事会决策的程序正义,如会议召集、通知的完备性,以及电子会议的法律效力认定。 3.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授权与问责 高管层的选任权和决策权界限不清,是企业内部治理失效的常见诱因。本部分详细梳理了董事会与总经理层面的权责划分依据,包括公司章程授权的广度与限制。我们引入了“信赖原则”在公司法下的适用范围,探讨了高管在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上的具体行为标准。对于激励机制,本书涵盖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等工具的设计、合规性审查及税务影响分析,并重点分析了高管因违反忠实义务而需承担的对内、对外连带赔偿责任的司法判例。 --- 第二部分:公司重大交易的法律风险管控 公司运营中,并购重组、投融资活动及日常重大合同的签订,是风险最集中的环节。本书提供了一套从尽职调查到交易完成后的全流程风险控制手册。 1. 并购重组的合规路径与反垄断考量 针对境内外并购活动,本书详尽解析了中国证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对不同类型交易的审批与备案要求。在尽职调查方面,超越传统的财务和法律审查,本书强调了对“隐性负债”、知识产权瑕疵及合规历史(特别是环保、数据安全合规)的穿透式审查。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交易,我们提供了如何预先规划反垄断申报策略,规避“一揽子交易”的潜在风险。 2. 投融资行为中的“越权”与“效力”认定 公司对外担保、委托贷款、资产抵押等行为,极易因决策程序瑕疵而引发法律效力争议。本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裁判口径,清晰界定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原16条)中关于对外担保有效性的“表见授权”认定标准。同时,对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我们提供了识别其法律性质(是股东的借款还是公司债务)的实战技巧,以及如何通过设立豁免清单来规范此类行为。 3. 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与核心资产保护 在新经济背景下,数据资产已成为企业价值的核心。本书探讨了公司在数据收集、使用、跨境传输中的合规要求,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对公司内部数据治理体系提出的刚性要求。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职务发明成果的归属争议,本书提供了合同条款的优化建议,以确保技术成果最大程度地服务于公司利益。 --- 第三部分:公司危机应对与特殊情形下的法律策略 公司生命周期中难免遭遇危机,本部分专注于在危机爆发时,如何运用法律工具实现止损和重组。 1. 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与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的“非公允性”往往是引发股东派生诉讼和监管处罚的导火索。本书详述了判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的评估方法(如可比交易法、成本加成法),并重点阐述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如何充分、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的背景、定价依据和潜在利益冲突,以满足监管机构对透明度的要求。 2. 股东派生诉讼与解散之诉的实务操作 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武器。本书对原告资格的连续性要求、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以及法院在支持原告追偿时的裁量权范围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同时,对于“公司僵局”下申请解散之诉,我们梳理了法院判定“无法持续经营”的量化标准和证据要求,为濒临破产或内耗严重的非僵局公司提供了替代性的重组方案建议。 3. 破产重整中的“投保人优先”与控制权重塑 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利用破产法体系下的重整程序,实现“僵尸企业”的出清和优质资产的保留,是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本书详细阐述了重整计划中债务人、债权人(尤其是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排序,以及在重整过程中,引入战略投资人(“投保人”)对公司控制权结构带来的冲击与重塑机制。特别是对“交叉违约”的认定与处理,提供了实务操作指引。 --- 本书的特点: 高度实务导向: 全书案例引用均来源于近年来具有指导意义的最高院判决、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理论分析紧密贴合司法前沿。 跨学科视野: 融合了公司金融学、税务合规知识,为读者提供多维度的问题解决框架。 条文深度解读: 对《公司法》、《证券法》等核心法规的每一个关键条款,进行结合司法解释和监管实践的逐条精讲,避免了单纯的法条堆砌。 目标读者: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团队成员;金融机构合规与风控部门人员。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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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买这本书的初衷是想快速掌握《民法总则》的一些基本知识,以便应对即将到来的考试。但当我翻开它之后,我发现自己被深深地吸引住了,学习的过程远比我预期的要有趣和充实。它不是那种死记硬背的工具书,而是充满了思想的启发性。书中对于一些基本原则的阐述,比如“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让我对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开始思考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应该如何更好地履行我的义务,维护我的权利。它还涉及了一些前沿的法律问题,例如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论述,让我看到了民法在应对现代社会变化方面的活力。阅读的过程中,我经常会停下来思考,并且会主动去查阅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感觉自己的知识面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这本书让我明白,学习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考试,更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参与这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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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找到一本真正能够帮助我理解《民法总则》的书了!之前尝试过几本,要么过于晦涩难懂,要么就是流于表面,完全抓不住核心。这本书真的不一样,它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循循善诱地带领我一步步走进民法的世界。我最喜欢的是它对每一个条文的解读,不是简单地罗列条文内容,而是深入剖析其立法目的、产生背景,以及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特别是关于“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这部分,书中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让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些抽象概念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那些曾经让我头疼的法律术语,在这本书里都变得生动形象。而且,它还特别强调了法律的适用原则,比如“公平”和“诚信”,这让我意识到民法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蕴含着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本准则。书中的逻辑非常清晰,章节的划分也很合理,让我能够有条不紊地学习。我感觉自己不仅仅是在看书,而是在进行一场思维的训练,学会用法律的视角去看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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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法律充满好奇心的普通公民,我一直想找一本能够让我轻松愉快地了解中国民法基本框架的书。这本书完全满足了我的需求。它没有那些令人望而生畏的学术腔调,而是用一种非常平实易懂的语言,将《民法总则》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呈现给我。比如,关于“民事主体”的部分,它将自然人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关系讲解得明明白白,让我清楚地知道在法律上,哪些实体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书中还用很多生活化的例子来解释一些法律概念,比如“物权”的部分,用房产、车辆等大家熟悉的事物来举例,让我瞬间就理解了权利的含义。此外,这本书还关注了社会发展的新动向,比如对“人格权”的重视,这让我看到了法律如何与时俱进,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尊严。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不再是那个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而是对我们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有了一个初步的、清晰的认识,这让我感到非常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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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平时接触的案件五花八门,很多时候都需要查阅和理解相关的法律条文。《民法总则》是我们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本基础性法律。这本书的内容对于我来说,简直就是雪中送炭。它不仅对每一条文进行了详尽的解释,更重要的是,它结合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让我能够清晰地看到法律条文是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被理解和适用的。比如,在处理一些相邻关系纠纷时,书中对“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的讲解,配以真实的案例分析,让我对如何界定权利义务有了更准确的把握。书中的一些“疑难解答”栏目,也直接点出了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并给出了专业性的解答,这对我非常有帮助。它让我感觉,这本书不仅仅是在传授知识,更是在分享经验,帮助我们这些一线工作者提高工作效率和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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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排版和设计真的非常人性化,作为一名法律初学者,我一直担心会因为专业术语太多而感到畏惧,但这本书完全打消了我的顾虑。它采用了大量的图表和流程图,将复杂的法律关系梳理得一目了然。例如,在讲解“监护制度”的时候,书中就用一个非常直观的树状图展示了监护人的确定顺序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比我之前看的任何文字描述都要清晰得多。而且,书中还穿插了很多“提示”和“注意”栏目,提醒读者在学习过程中容易出错或者容易忽略的地方,这一点真的太贴心了。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一些易混淆概念的辨析,比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区别,或者“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之间的联系,这些都是我之前常常搞不清的地方,在这本书里得到了清晰的解答。它不仅仅是一本教科书,更像是一位耐心的辅导员,随时准备解答你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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