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含代表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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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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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4237
版次:4
商品编码:12105709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7-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40
字数:188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1、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wei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zui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1�北痉ǖ氖视梅段в心男�

  第二条【选举方式】

  2�蔽夜�人大代表选举的总原则及市级行政单位的选举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比绾卫斫庋【偃ê捅谎【偃�

  4�比绾卫斫狻鞍�夺政治权利”

  5�毖【俚姆ǘ�年龄如何计算

  6�本�神病人有选举权吗

  7�狈�刑人员、被羁押人员、受拘留处罚的人员有选举权吗

  第四条【一人一票原则】

  8�毖∶裼牍�民的不同有哪些

  9�蔽夜�选举权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五条【解放军选举办法】

  10�辈渭泳�队选举的人员包括哪些

  11�本�队选举时主持选举的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12�苯夥啪�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第六条【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13�痹跹�理解我国人大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工人、农民

  和知识分子基层代表

  14�痹跹�理解我国人大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15�北痉ü赜诨�侨和归侨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是怎样规定的

  第七条【选举经费】

  第二章选 举 机 构

  第八条【选举的主持】

  16�北痉ü赜谌舜蟠�表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17�北痉ü赜谥苯友【偃舜蟠�表的主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第九条【选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8�毖【傥�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19�毖【傥�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是代表候选人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职责和工作要求】

  20�毖【傥�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

  19�钡胤礁骷度舜蟠�表名额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20�钡胤礁骷度舜蟠�表的具体名额是如何分配的

  21�倍跃劬拥纳偈�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地方的人大代表名额有什么特殊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具体名额的确定】

  22�钡胤礁骷度舜蟠�表名额是怎样确定的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变动】

  23�笨梢灾匦氯范ǖ胤礁骷度舜蟠�表名额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24�毕缯蛐姓�区划调整的,原乡镇人大代表是否需要重新选举

  25�敝匦氯范ù�表名额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和名额】

  26�比�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单位有哪些

  27�比�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具体确定程序是怎样的

  第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

  28�比�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八条【聚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

  29�� 如何理解“有少数民族聚居”

  30�倍杂诰劬拥纳偈�民族的选举权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十九条【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

  第二十条【散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

  第二十二条【选举文件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

  31�比绾卫斫獗咎豕娑ㄖ小安握铡钡暮�义

  第六章选 区 划 分

  第二十四条【选区划分的原则】

  32�比绾卫斫庋∏�及选举单位

  33�比绾味匝∏�进行划分

  第二十五条【各选区应大体相等】

  第七章选 民 登 记

  第二十六条【选民资格的确认】

  34�绷鞫�人口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的公布】

  第二十八条【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处理】

  35�毖∶裣蜓【傥�员会进行申诉有哪些法律规定

  36�本脱∶褡矢褚煲橄蛉嗣穹ㄔ禾崞鹚咚嫌ψ⒁饽男┪侍�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37�蓖萍龃�表候选人的主体有哪些

  38�惫赜诖�表候选人资格的规定有哪些

  39�比绾卫斫饨邮芡萍龅拇�表候选人应提供个人情况

  第三十条【差额选举】

  第三十一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40�敝苯友【僦腥绾稳范ㄕ�式代表候选人

  41�奔浣友【僦腥绾稳范ㄕ�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广泛性】

  第三十三条【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2�苯樯艽�表候选人的主体有哪些

  43�苯樯芎蜓∪说姆绞接心男�

  44�比绾卫斫狻坝Φ薄弊橹�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第三十四条【禁止接受境外资助】

  第九章选 举 程 序

  第三十五条【选举权保障】

  45�倍匝【俟ぷ鹘�行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第三十六条【领取选票】

  第三十七条【选民投票场所】

  46�比绾味粤鞫�票箱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间接选举的投票主持】

  第三十九条【投票方法和代写选票】

  47�蓖镀笔庇ψ⒁饽男┪侍�

  48�蔽�托他人代写选票须符合哪些条件

  第四十条【填写选票】

  第四十一条【委托投票】

  49�蔽�托投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四十二条【核算选票】

  50�辈坏玫H渭嗥比恕⒓破比说拇�表候选人的近亲属范围有哪些

  51�焙怂阊∑币�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三条【选举结果有效和有效票】

  第四十四条【当选票数】

  52�焙蜓∪说毖〉墓嬖蚴窃跹�的

  53�痹俅瓮镀钡暮�义及适用情形是怎样的

  54�笔裁词橇硇醒【�

  第四十五条【选举结果公布】

  第四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

  55�贝�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如何组成

  56�贝�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57�贝�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是否须经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同意

  58�倍圆寡〉娜舜蟠�表是否需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十七条【担任两地代表】

  59�惫�民不得担任两地代表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八条【代表接受监督】

  第四十九条【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60�毖∶裉岢霭彰饫碛桑�但没有提供或者拒不提供材料

  的,能否启动罢免程序

  61�倍园彰饨�行申辩的内容及方式有哪些

  第五十条【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62�倍约浣友【俨�生的代表的罢免主要有哪些情形

  63�碧岢霭彰獍傅某绦蚴窃跹�的

  64�卑彰獍傅奶岢鲋魈搴徒邮苤魈逵心男�

  65�卑彰饧浣友【俨�生的代表与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有什么区别

  第五十一条【罢免应无记名表决】

  第五十二条【通过罢免的票数】

  66�倍灾苯友【俨�生的代表的罢免案获得通过有哪些要求

  67�北话彰獾拇�表,其代表资格何时终止

  第五十三条【被罢免代表有关职务相应撤销】

  第五十四条【代表辞职】

  68�奔浣友【俨�生的代表辞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69�敝苯友【俨�生的代表的辞职有哪些程序规定

  70�比舜蟠�表的辞职何时生效

  第五十五条【代表辞职被接受有关职务相应终止】

  第五十六条【代表出缺的补选】

  71�贝�表出缺主要有哪几种情况

  72�蹦男┣樾斡υ萃V葱写�表职务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七条【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73�逼苹笛【俚男形�包括哪些

  74�逼苹笛【俚男形�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75�倍怨�家工作人员破坏选举的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五十八条【对破坏选举的调查处理】

  76�备涸鸩榇ζ苹笛【傩形�的机构有哪些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1�贝�表的职权有哪些

  2�毕芊ㄖ泄赜诖�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第二条【代表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

  3�贝�表的职责有哪些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

  4�贝�表怎样行使提案权

  5�贝�表怎样行使质询权

  6�贝�表怎样行使罢免权

  7�贝�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哪些

  第四条【代表的义务】

  8�贝�表未按时参加人大会议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五条【代表职务的界定和保障】

  9�惫�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哪些保障

  第六条【代表接受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第八条【代表审议】

  10�惫赜诖�表审议的内容和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第九条【议案的提出和撤回】

  11�贝�表提出议案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2�贝�表议案的范围有哪些

  13�倍源�表提出的议案如何处理

  14�贝�表提出的议案能否撤回

  第十条【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

  15�毕芊ㄖ泄赜谙芊ǖ男薷牡某绦蚴窃跹�规定的

  第十一条【选举权】

  16�毖【俟�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17�毖【俟�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十二条【决定和表决通过有关人选权】

  18�倍跃龆ㄈ蚊�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如何进行表决

  19�弊�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如何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询问权】

  第十四条【质询权】

  20�碧岢鲋恃�案的主体有哪些

  21�敝恃�对象有哪些

  22�倍灾恃�案的内容和形式有什么要求

  23�倍灾恃�进行答复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十五条【罢免权】

  24�碧岢霭彰獍傅闹魈逵心男�

  25�卑彰獾亩韵笥心男�

  26�倍园彰獍溉绾谓�行处理

  第十六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27�碧嵋樽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有哪些

  28�碧囟ㄎ侍獾鞑槲�员会的组成人员及职责有哪些

  第十七条【大会表决投票方式】

  29�北砭龅哪谌萦心男�

  30�北砭龅某绦蚴侨绾喂娑ǖ�

  31�蓖ü�表决的法定票数有什么要求

  第十八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32�贝�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包括哪些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组织主体】

  33�贝�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哪些

  第二十条【闭会期间活动形式】

  34�贝�表闭会期间活动的形式有哪些

  第二十一条【代表小组】

  第二十二条【代表视察】

  35�贝�表是否可以就视察中出现的问题直接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提议临时召集会议权】

  36�倍源�表提议临时召集人大会议的人数有何要求

  第二十六条【列席常委会会议及参加常委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列席原选举单位会议】

  第二十八条【闭会期间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条【乡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

  37�毕缂度舜蟠�表组成代表小组有哪些规定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代表言论免责权】

  第三十二条【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

  38�比舜蟠�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具体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执行代表职务的物质保障】

  第三十五条【代表活动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代表保持联系】

  39�备骷度舜蟪N�会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的方式有哪些

  第三十七条【代表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

  40�备骷度舜蟪N�会为本级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执行职务提供哪些条件

  41�备骷度舜蟪N�会为本级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提供哪些条件

  第三十八条【代表知情权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代表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各级常委会为代表集体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代表证的制发】

  第四十二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42�倍杂泄鼗�关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时限有什么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的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组织和个人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义务】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43�贝�表接受监督的途径有哪些

  第四十六条【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关系处理】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代表】

  44�卑彰獯�表的理由主要有哪些

  45�卑彰獯�表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四十八条【代表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

  46�贝�表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九条【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47�痹跹�理解本条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几种情形

  第五十条【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制定实施办法授权】

  第五十二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3月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9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5年8月29日)


精彩书摘

  第十五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和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注解

  本条修改过程如下:1979年选举法本条原为两款,第二款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1986年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将第二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在本条增加第三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删除了第二款中“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

  应用

  26�比�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单位有哪些

  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民解放军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现有23个省(包括台湾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台湾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协商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进行单独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按照解放军选举办法的规定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7�比�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具体确定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而言,分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程序是在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订关于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及选举问题的决定的草案,提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审议。草案通过后形成决定,对于一些特殊方面代表名额的分配、选举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作具体规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是由第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确定的。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2)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3)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9条;《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含代表法)》深度解析与实践指引(非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本书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环节:选举。不同于侧重法律条文细致解读和配套司法实践的专业注释书,本书旨在提供一个宏观、系统、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操作性的全面指南,帮助读者深入理解选举法的立法精神、制度变迁、实施路径及对国家治理的深远影响。 本书结构围绕“理解基础”、“制度构建”、“实践操作”与“未来展望”四个维度展开,力求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及候选人、法学研究人员、高校师生乃至关注中国政治生态的普通读者,提供一个清晰、可操作的知识框架。 --- 第一部分:选举制度的理论基石与历史演进 本部分追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理论渊源和历史脉络,为理解现行法律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定位与选举法的核心地位 人民主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探讨宪法规定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如何作为实现这一原则的根本政治制度。分析选举法作为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程序之母”的特殊地位。 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与选举法的价值取向: 对比西方代议制民主,详细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逻辑,强调选举法在保障广泛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方面的立法目标。 选举法的历史迭代与制度优化: 梳理历次选举法的修订历程,特别是1979年恢复以来,历次重大修改背后所反映的政治环境变化、法制建设的进步以及对选举质量提升的探索。重点分析“等额选举”向“差额选举”的过渡及其对代表先进性的保障作用。 第二章:选举权的界定与选举制度的原则体系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体性保障: 深入剖析宪法和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利的界定,包括年龄限制、身份限制(如现役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宪性与合理性辩护。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系统阐释: 详尽解释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以及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等核心原则的内涵、司法解释与实践中的平衡艺术。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权力边界: 详细界定县级及以下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上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间接选举),阐明两种选举方式在国家权力链条中的功能差异与衔接要求。 --- 第二部分:选举流程的规范化操作与风险控制 本部分将选举活动分解为各个关键阶段,侧重于流程的规范性、透明度以及对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三章:选区划分的技术标准与政治考量 选区划分的法定标准与人口基数: 详细解读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人口密度要求,并结合地方实际的地理、民族、区域特点进行分析。 “城乡同票同权”的实践推进: 专题探讨近年来为实现代表产生上的城乡平等所进行的选区调整工作,分析其对农村地区代表比例的影响及可能面临的阻力。 选区设置的动态调整与争议解决机制: 探讨在行政区划变动或人口大规模流动情况下,选区划分的权限、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因划分不公引发的申诉。 第四章:候选人提名与资格审查的“双重关口” 多渠道提名机制的运行: 深入分析政党、人民团体、选举委员会以及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的操作流程,强调提名阶段的民主参与性。 法律对“组织提名”的规制: 重点解析法律对党政组织、国家机关在提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导性”行为的界限设定,确保选举过程的程序正义。 候选人资格审查的独立性与终局性: 详细说明选举委员会或其下设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审查的法定依据(如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工作实绩),以及对被否决候选人的救济途径。 第五章:选举日的组织实施与计票的严肃性 选举日的准备工作与宣传要求: 对投票站的设置、投票箱的保密、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及权利义务进行详尽的实务指导。 无记名投票的严格执行与反舞弊措施: 强调投票过程中的“秘密性”保障,以及对拉票、贿选、胁迫投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票与选举结果的公布程序: 详细列举计票的步骤、发现错误的修正机制,以及选举结果的官方公告流程,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三部分:代表的产生、作用与后续管理 本部分从选举结果的延伸,探讨当选代表的法律地位、履职要求及退出机制。 第六章:代表的任期、权利与义务的再认识 当选代表的法定身份确认: 阐述代表资格的生效时间点和任期起止,以及代表证的发放与管理。 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的实操难点: 深入分析法律要求代表必须联系和服务选民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建立和维护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克服“一次性选举”的弊端。 代表建议、批评和质询权的行使: 不仅罗列代表的“权”,更侧重于如何将代表的意见转化为有效的、可落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并跟踪其办理结果。 第七章:代表的辞职、罢免与撤职制度 罢免权的发动条件与程序: 详尽分析罢免权(由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行使)与撤职权(由人大常委会或原选举单位决定)的适用场景和法律差异。特别关注对不称职或严重失职代表的退出机制的实操细节。 代表纪律约束与法律责任: 探讨在新的反腐高压态势下,代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党纪国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与代表资格的剥夺程序相衔接。 --- 第四部分:选举法的现代化趋势与国际比较视角 本书的收尾部分着眼于未来,探讨选举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适应性发展。 第八章:选举法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改革方向 技术赋能:信息化在选举中的应用潜力与边界: 探讨电子投票、选民信息管理现代化等技术手段在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方面的应用前景,以及确保技术不损害秘密投票原则的底线。 特定领域(如基层和流动人口)选举覆盖的完善: 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创新,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选举权的有效实现。 选举法实施中的监督机制强化: 总结现有对选举过程的法院监督、人大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不足,提出构建更具约束力的全方位监督体系的建议。 第九章:全球选举制度的借鉴与本土化反思 关键国际选举实践的比较分析: 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比较其选举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如提名制度、政党在选举中的角色、选举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选举制度的国际话语权构建: 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同时,强调中国选举制度的“中国特色”和“制度自信”,分析如何向世界清晰阐释我国选举制度的优越性和合法性基础。 本书通过上述九个维度的系统构建,旨在提供一本立足于中国政治实践、兼具理论高度与操作深度的选举法“读本”,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条文注释,确保读者全面掌握选举法的精神实质和实施细节。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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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中国政治制度感兴趣的普通公民,我总觉得《选举法》和《代表法》这些法律离我有些遥远,不太容易理解。直到我偶然发现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含代表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这本书的出现,完全改变了我对这类法律书籍的印象。 它不像很多学术著作那样艰深晦涩,而是用一种更加贴近普通读者的语言,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更重要的是,它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本身,而是提供了一个非常全面的“配套”体系。我发现,这本书不仅仅解释了“是什么”,更解答了“怎么做”以及“为什么这么做”。例如,它详细介绍了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以及代表在履行职责时需要遵循的程序和规则。这让我对中国的政治运作有了更直观、更生动的认识,也让我作为一个公民,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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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对中国基层民主的实践充满了好奇,特别是《选举法》和《代表法》在实际运作中的具体细节。这本《注解与配套》第四版,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带领我深入了解了这个领域。它的注解不仅仅是对条文的解释,更像是对背后一套复杂制度的“解剖”。 我特别欣赏这本书在“配套”部分的详尽阐述。它不仅仅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对选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从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名代表候选人,到投票选举、代表产生后的备案、履职等,都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描写。尤其是对一些容易产生争议或操作困难的环节,比如如何处理无效选票、如何保障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等,都提供了非常具体的指导性意见。这让我看到了中国在发展基层民主过程中,是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不断完善和细化操作的,非常有历史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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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简直是让我眼前一亮!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对《选举法》和《代表法》的理解一直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总觉得缺乏一些实践中的细节和深度。这本《注解与配套》的第四版,恰恰填补了这个空白。我尤其喜欢它对每一条法律条文的注解,不是那种干巴巴的理论阐述,而是深入浅出,结合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司法解释。读起来感觉就像有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师在旁边亲自指导,把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形象。 而且,它不仅仅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更重要的是“配套”部分。我一直觉得,单独理解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需要知道它在实际操作中是如何运用的,有哪些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实践经验。这本书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出色。例如,在选举委员会的设置、选民登记程序、选民资格审查等环节,都提供了非常具体的操作指南,甚至包括了一些可能遇到的疑难杂症的解决办法。这对于基层选举工作人员来说,无疑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案头必备。我试着用它指导过几次基层选举工作,效果显著,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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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人大代表,平时工作很忙,但又深知依法履职的重要性。之前一直觉得《选举法》和《代表法》离我的实际工作有些遥远,很多条文理解起来比较抽象。直到我接触到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含代表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才真正体会到理论联系实际的强大力量。 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朴实,没有过多华丽的辞藻,直击要点。注解部分清晰明了,特别是对于代表的权利义务、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如何处理与选民的关系等,都给出了非常具体且实操性强的建议。我常常在处理选民意见、组织代表视察等工作时,翻阅这本书,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依据。它就像一个随时可以咨询的“法律顾问”,让我更有信心和底气去履行好自己的代表职责,真正做到“代表人民,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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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一开始对这本书并没有抱太大的期望,觉得不过是市面上众多法律类书籍中的一本。但当我翻开它的时候,立刻被深深吸引了。这本书的编纂者显然在法律研究和实践方面都拥有深厚的功底。它不仅仅是枯燥的法律条文的堆砌,而是将复杂的法律体系梳理得井井有条,而且注解部分非常有启发性。 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作者在注解中常常会引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和全国人大的决议。这些内容极大地丰富了我对《选举法》和《代表法》的理解层次,让我看到了法律条文背后的制度设计和时代背景。尤其是在一些涉及选举程序公正性、代表履职保障等关键问题上,作者的解读让我豁然开朗。这本书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我认识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新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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