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犯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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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丰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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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3332
版次:1
商品编码:1027863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9-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71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美国刑法犯意研究》分九章从研究维度、理论热点问题、含义概述、成文法阅读等方面对犯意予以阐释,使读者对犯意这样一个基础却复杂的刑法术语有了一定的理解。作者在书中运用正面叙述外,还注意从边缘化角度、普通法与模范刑法典的对比,美国历史上著名案例的侧面论证等对相关问题进行证明。《美国刑法犯意研究》的最大特色在于占有资料翔实、全面,是相关作品中的优秀之作。

内容简介

《美国刑法犯意研究》是美国刑法之核心概念——犯意的相关学理研究。概括来说,通过针对美国刑法中犯意源流、演进以及研究可能性和可行性的考察,将《美国刑法犯意研究》的研究模式建构在较为符合中国学者认知习惯的基础之上。作为美国刑法基本概念范畴之一的犯意(Mens Rea)所承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不言而喻,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此问题的探索可以为中国刑法学界今后在美国刑法学方向上的深入研究提供方法上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于我国刑法学实然研究方法的反思,论者在《美国刑法犯意研究》当中提出并初步论证了建构中国刑法学“实用主义”研究方法这一命题。除了考问美国刑法犯意研究逻辑上的正当性之外,论者还通过探究犯意之于美国刑法理论若干根本问题的关系,论证了此项研究的意义。由此深入,在针对犯意含义的研究过程当中一方面承认并剖析了以语言为载体的犯意所先天具有的模糊性,另一方面通过将其与道德、动机等相关概念剥离,从而在不同深度上对于美国刑法犯意加以厘定。在完成对于犯意的普通法解读基础上,结合美国刑法现实情状,根据论者自身对美国刑法解读范式的理解,以作为美国刑事成文法摹版出现的模范刑法典中犯意规定为范本,对其加以解读、区分和评价。

目录


当学术沦为职业(代序)
绪言
第一章 美国刑法犯意问题研究维度之设定
第一节 美国刑法犯意问题之流变
第二节 美国刑法犯意问题研究逻辑前提之追问
第二章 犯意之于美国刑法理论若干重要问题
第一节 美国刑法理论研究状况概述
第二节 犯意之于美国刑法理论若干根本问题简析
第三章 美国刑法犯意含义概述:以普通法为视角
第一节 美国刑法犯意含义研究之语境设定
第二节 美国刑法犯意的模糊性
第三节 美国刑法犯意与道德可责性
第四节 美国刑法犯意与动机
第五节 美国刑法犯意之不同维度划分
第四章 美国刑法犯意的成文法解读: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例
第一节 美国刑事成文法之解读范式
第二节 美国模范刑去典之犯意解读
第三节 美国模范刑法典犯意规定评析
第五章 美国刑法犯意要求边缘化研究
第一节 美国刑法犯意要求之边缘化
第二节 传统犯罪犯意缺省典型情况分析
第三节 法定犯罪犯意缺省典型情况分析
第六章 犯意之于美国刑法中犯罪的不同阶段及不同样态
第一节 犯意之于美国刑法中犯罪的纵向阶段:以未遂为例
第二节 犯意之于美国刑法中犯罪的横向样态:以共谋为例
第三节 暖昧:小结美国刑法非典型犯罪样态中的犯意解读
第七章 美国刑法犯意的证成
第一节 美国刑法犯意证成的理论前设
第二节 美国刑法犯意证成之基本理论范式:推定及推论
第三节 美国刑法犯意之间接证成:以转移故意及有意无视为例
第八章 美国刑法犯意与免责事由
第一节 美国刑法中“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之界分
第二节 犯意之于美国刑法中的免责事由
第九章 美国刑法实然分析模式之探考
——兼论丰富完善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选择
第一节 美国刑法实然分析模式之探考:以犯意研究为视角
第二节 美国刑法研究中的实用主义倾向
第三节 完善丰富中国刑法学研究范式的一种选择:以“实用主义”为视角
参考文献
伤逝(代后记)

精彩书摘

我们在研究美国模范刑法典犯意部分的精密规定之余,当然会进一步地试图弄清更为基本的问题,即是否犯意可以按照模范刑法典所建构顺序加以排列,为什么意图的层级要高于明知,明知要高于轻率,轻率要高于过失,从理论自足的层面我们也必须从前提的意义来对于美国模范刑法典的犯意规定进行哲学上的考问。
通过对于美国刑法相关研究的观察,似乎可以认为我们所要寻找的答案隐藏在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哲学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两种交叉的人类行为理论,即自由意志(Free will)和决定论(Determinism)当中。
决定论坚持个人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行为人控制之外的要素所导致的。这些原因可以是神意的干涉,也可以是社会和生物学的要素。但是,无论其是什么,它们都在某种程度上作用于人类行为。而决定论分为认为任何事件都是外在的力量或者独立的生物,社会或者心理要素所决定的“绝对的决定论”以及虽然认为人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计的,但是坚持个人的意志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进行选择的“相对的决定论”。然而毫无疑问,上述两种决定论都认为个人行为不能和外在的原因力相剥离。意志自由(Free will)理论坚持“人类行为,当面对既定情况的时候,是具有个人自治的行为人所进行的选择”。
……

前言/序言

  李立丰博士的《美国刑法犯意研究》一书就要出版,邀我作序,因本书与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同题,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扩充、深入、完善而成,作为他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我隐隐约约觉得这是一种责任,但更重要的是有话想说,记录于此,权为序。
  在我国刑法学领域,法系的观念是很深的,而且基本上将我国的刑法学定位为大陆法系或者源于大陆法系的刑法学(是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而形成的)。基于此,刑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是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的思路之下进行的,其内容除刑法哲学是作为法理学与刑法学的交汇之外,一般是指刑法解释学,包括解释理论的设定和依据所设定的理论对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在这样的理路之下,人们关注的重点是解释理论本身,并且在选定了解释理论的前提下,法律的解释往往带有一定的程序性,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解释本身具有了一定的本体性,虽然其只是对法律的解释而不是法律本身。也就是说,在一定意义上,人们所关注的重点,不再是法律在针对个案时所具有的特殊性,而是用程式性的理论所设定的思维方式,直接解决具体的个案。

《古韵今风:唐宋诗词的流变与美学》 第一章:风起盛唐——初唐与盛唐的诗歌精神 引言: 盛唐,一个群星闪耀的时代,不仅是中国历史上政治、经济、文化的巅峰,更是中国诗歌史上的黄金时代。初唐的藩篱初破,盛唐的雄浑大气,共同构建了中国文学史上难以逾越的高峰。本章将深入探讨这一时期诗歌的时代精神、审美取向及其核心艺术成就。 1.1 初唐气象:从宫廷靡靡到革新的萌芽 初唐诗歌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它经历了一个从宫廷文人诗的柔弱绮丽到“初唐四杰”力挽狂澜的转变过程。 陈隋余风与“宫体诗”的束缚: 隋末战乱后,诗歌一度沉溺于感伤和宫闱情事,缺乏对现实的关照。初唐早期,如上官仪及其追随者,形成了“上官体”,以精雕细琢的辞藻、对仗工整为尚,看似华美,实则内容空洞。 “初唐四杰”的突破: 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四位诗人,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人物。他们的出现,标志着诗歌开始从文人内部的精致转向对广阔世界的描绘。王勃的豪迈,如“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将友谊提升到哲思层面;杨炯开创了边塞诗的先声;骆宾王则以其卓越的才情和深刻的讽喻力量(如《讨武曌檄》)载入史册。他们确立了诗歌应有的社会担当和健康审美基调。 1.2 盛唐气魄:气象万千的时代交响 盛唐诗歌的辉煌,是基于国家统一强盛、文化自信高涨的社会土壤。其核心特征是“气象”——一种磅礴的生命力、强烈的个人精神和对宇宙的深刻洞察。 “诗仙”李白:浪漫主义的极致展现 李白是盛唐精神的化身。他的诗歌是天才的喷发,其艺术手法体现为大胆的夸张、奇特的想象和自由奔放的句法。他将道家思想融入诗中,追求个体内在的自由与超越。本节将分析李白如何通过神话意象和恢弘气势,构建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太白宇宙”。重点分析《蜀道难》中对地理险峻的描摹与对人生坎坷的隐喻。 “诗圣”杜甫:现实主义的丰碑 与李白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杜甫,他是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安史之乱是杜甫诗歌创作的分水岭。他的作品被称为“诗史”,真实而深刻地记录了唐代的社会动荡、人民疾苦和个人的忧患意识。从“三吏三别”的白描手法,到对国家命运的深沉关怀,杜甫的诗歌体现了儒家的“兼济天下”情怀。本节将侧重于分析其“沉郁顿挫”的风格是如何通过律诗的格律限制中实现最大情感张力的。 边塞诗派的壮阔: 高适和岑参代表了盛唐的军事雄心。他们的边塞诗不同于初唐的描写,而是充满了对边疆风光的惊叹和对军旅生活的体验。高适的沉稳与岑参的奇谲(如《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中的西域风情),共同拓宽了诗歌的题材疆域,展现了大唐帝国辽阔的版图和强悍的意志。 第二章:中晚唐的转向——诗歌的内省与多元发展 安史之乱后,唐朝由盛转衰,诗歌的关注点也从宏大的外部世界转向精微的内心世界和对语言艺术的极致探索。中晚唐是诗歌风格走向成熟和多元化的关键时期。 2.1 中唐的变革与新古典主义的崛起 中唐时期,文人开始反思盛唐诗歌的自然奔放是否走向了松散,并寻求一种更精炼、更有法度的表达方式。 韩愈与孟郊:奇险与奇崛的并举 韩愈倡导“文以载道”的古文运动,并将其精神延伸到诗歌。他的诗歌追求“以文为诗”,风格雄奇险怪,打破常规,注重议论和哲理的融入。孟郊则以“以血书诗”著称,他的诗歌极端地表达了个人的抑郁、不平与对功名的执着,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瘦硬”美学。 白居易与新乐府运动:诗歌的“平易近人” 白居易是中唐最具社会影响力的诗人。他明确提出“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的创作主张,力求“老妪能解”。新乐府运动是唐代诗歌现实主义精神的延续与深化,通过对社会弊病的尖锐揭露,使诗歌重新回归到民众的视野,展现了强大的社会批判力量。 2.2 晚唐的精致与唯美:黄昏的挽歌 晚唐的政治衰微与文化上对精致的追求形成了鲜明对比。诗人们的目光更多地投向了自身的感伤和对逝去美好的追忆。 李商隐的朦胧与唯美: 李商隐是晚唐的代表人物。其诗歌以典故精妙、意境幽微、情感缠绵著称。他的无题诗和爱情诗,构建了一个充满暗示、色彩斑斓却难以捉摸的内心世界。这种“香艳”与“朦胧”的美学,是对时代衰颓的一种艺术化处理,极大地丰富了汉语诗歌的表现力。 杜牧的俊爽与含蓄: 杜牧的风格则显得清峻俊爽,与李商隐的晦涩形成对比。他对历史兴亡的咏叹(如《泊秦淮》),往往寄寓着对现实政治的讽喻,语言凝练,画面感极强。晚唐诗歌的这种“精致化”,为宋代诗歌的理性转向和格律完善打下了美学基础。 第三章:宋代的演进——由“意象”到“理趣”的转型 宋代文学的整体基调是“尚理”、“重思”,诗歌领域也展现出与唐代截然不同的审美追求。宋诗不再以“气象”取胜,而是追求“格律”、“理趣”和对生活细致入微的观察。 3.1 宋初的承继与“西昆体”的复古 宋朝建立之初,诗坛在一定程度上仍沿袭晚唐的风格,出现了以杨凝式、潘阆等为代表的“西昆体”,注重辞藻的华丽和典故的运用,但总体上缺乏唐诗的生命力。 3.2 宋诗的“尚理”:欧阳修与梅圣俞的开创 唐宋诗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对“理”的认识。宋人强调诗歌应具备清晰的哲理性和逻辑性。 欧阳修的平实与通达: 欧阳修倡导的诗风,注重平易近人,反对奇险。他的诗歌风格清淡自然,充满对日常生活的哲理提炼,为宋诗的理性化奠定了基础。 梅圣俞的“以文为诗”: 梅圣俞对诗歌形式的改革更为激进,他主张诗歌应吸收散文的议论和叙事功能,使诗歌内涵更加充实,奠定了宋诗“以文为诗”的理性基调。 3.3 “唐宋八大家”的诗学贡献 宋代诗歌的成熟,离不开以欧阳修、苏轼、王安石、曾巩、苏辙为代表的文学大家的推动。他们将散文的思维方式成功地引入诗歌创作。 苏轼的豪放与旷达: 苏轼是宋代诗歌的集大成者。他以超乎常人的豁达胸襟,将禅宗、道家思想与儒家伦理融为一炉。苏诗的特点在于“无意不可入,无事不可言”,其诗歌往往在平淡的叙述中蕴含着深刻的哲理思辨,开创了宋诗的独特面貌。 第四章:宋代的演进——江西诗派的技法与影响 如果说苏轼代表了宋诗的“旷大之美”,那么以黄庭坚为首的“江西诗派”则代表了宋诗在“格律技巧”上的极致追求。 4.1 黄庭坚的“点铁成金”与“换骨夺胎” 黄庭坚是江西诗派的创始人,他继承了杜甫的沉郁,但更专注于对语言的锤炼和句法的翻新。 对仗与用典的精细化: 黄庭坚主张“夺胎换骨”,即学习前人,却要在形式和语言上进行彻底的重构。他的诗歌追求对仗的工整和用典的精妙,使得诗歌的构造感和技巧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拗句”的艺术: 为了打破格律的束缚,黄庭坚大量使用拗句(不合平仄规律的句子),这使得诗歌在阅读时产生一种紧张感和跳跃感,是宋诗在形式上进行探索的体现。 4.2 江西诗派的群体效应 以陈师道、陈与义等为代表的江西诗人,将黄庭坚的理论系统化,形成了注重技巧、注重思辨、注重典故的庞大诗歌流派。他们的作品强调“字斟句酌”,对后世诗歌的审美取向产生了深远影响,也标志着唐诗的“自然天成”美学逐渐退居次席,取而代之的是“人力匠心”的审美取向。 结论: 从唐代的“气象万千”到宋代的“理趣深沉”,唐宋诗歌的流变,不仅是风格的更迭,更是中国知识分子精神世界与审美取向的深刻反映。唐诗的雄浑与自由是盛世的激情,而宋诗的精微与思辨则是理性时代对自我与世界的不断审视。这两大高峰,共同构筑了中国古典诗歌最辉煌的殿堂。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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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知刑法中“犯意”的重要性,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判断。《美国刑法犯意研究》这本书,在我看来,无疑是一部具有极高参考价值的著作。作者在书中对于美国刑法中“犯意”概念的阐释,可以说是做到了深入浅出,既有宏观的理论框架,又有微观的案例分析。我特别欣赏作者在梳理不同法域下“犯意”演变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学术功底。书中对一些经典判例的解读,不仅展示了美国司法体系如何处理复杂的“犯意”问题,更提供了一种审视和反思我们自身法律实践的视角。作者的分析角度独到,能够穿透现象看本质,直击“犯意”认定的核心难点。我从书中学习到了很多关于“主观目的”、“认识因素”以及“意志因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具体体现。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专业而不失严谨,逻辑清晰,读来使人茅塞顿开。它不仅为我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更在实践操作层面给予了我极大的启发,帮助我更精准地把握案件中的“犯意”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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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比较法学领域有着浓厚的兴趣,尤其是在刑法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实践往往存在着有趣的差异。这次偶然间读到了《美国刑法犯意研究》,这让我得以深入地窥探美国刑法体系在“犯意”这一核心要素上的独特之处。作者在书中对于“mens rea”概念的梳理,堪称严谨细致。从最初的起源,到不同学派的争鸣,再到具体的罪名构成中对犯意的不同要求,作者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我尤其对书中关于“推定犯意”以及“过失犯”的讨论印象深刻。作者并没有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深入剖析了美国司法实践中如何通过行为和环境来推断被告人的内心状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如何区分故意与高度过失。书中引用的一些判例,虽然来自异域,但其背后所蕴含的法理逻辑却具有普适性,能够引发我对于本国刑法相关制度的反思。作者在分析问题时,不仅仅局限于表面,而是深入挖掘了导致这些差异的深层原因,比如文化背景、历史沿革等等。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仿佛是在进行一场跨越国界的法学之旅,让我对不同法律体系的理解更加立体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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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就透着一股子厚重感,暗红色的背景搭配烫金的字体,让人一看就觉得是学术研究的力作。我本来是对美国刑法了解不多,但因为工作需要,才开始翻阅一些相关的著作。起初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没想到这本《美国刑法犯意研究》一下就抓住了我的眼球。作者的叙述方式非常有条理,从最基本的概念入手,层层递进,把“犯意”这个在刑法中至关重要的概念,分解得清晰明了。书中引用了大量的案例,这些案例都选取得非常典型,涵盖了各种复杂的情况,让我对犯意的判断有了更直观的理解。我特别欣赏作者在解释一些抽象的法律原则时,能够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避免了纯理论的枯燥。比如,在论述“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时,作者通过分析几个经典案例,把抽象的概念具象化,让即使是初学者也能迅速把握核心要义。而且,书中的语言风格也并非一味地照搬法律条文,而是融入了一些分析和评论,读起来像是与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学教授在对话,他的讲解总是能触及问题的本质,并引导读者进行更深入的思考。我对这本书的期待值很高,希望它能帮助我更全面地理解美国刑法的精髓,特别是关于主观方面的认定,这对于我后续的研究工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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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在寻找关于美国刑法学理论的书籍,希望能够拓宽我的学术视野。《美国刑法犯意研究》这本书,无疑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作者在书中对于“犯意”这一核心概念的探讨,可谓是面面俱到,既有对历史渊源的追溯,也有对现代学说的评析。我特别喜欢作者在论述过程中,所展现出的深邃的思考能力。书中对于“主观可责性”的强调,以及如何将其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进行评价,都让我印象深刻。作者并没有止步于理论的阐释,而是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化,让读者能够清晰地看到“犯意”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我从书中了解到,美国刑法体系对于“犯意”的认定,是建立在对被告人内心世界严谨探究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刑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书中一些关于“疏忽”、“鲁莽”以及“故意”的区分,都给我带来了不少启发。这本书的写作风格非常独特,既有学术的严谨,又不乏思想的闪光点,读起来引人入胜,激发了我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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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读《美国刑法犯意研究》之前,我对美国刑法的了解仅限于一些泛泛的科普知识。然而,这本书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我对这一领域的认知。作者以一种极其清晰、循序渐进的方式,引领我走进美国刑法“犯意”的世界。书中的内容并非生硬的法律条文堆砌,而是通过大量生动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分析,将复杂的概念变得易于理解。我尤其赞赏作者在处理那些看似模糊的“犯意”界定时,所展现出的严谨和细腻。比如,书中对于“故意”和“明知”的辨析,以及“预见可能性”在不同犯罪类型中的应用,都让我受益匪浅。作者的笔触并非冷冰冰的学术论述,而是充满了逻辑的力量和 insightful 的洞见。我读到了一些关于“间接故意”和“间接过失”的章节,作者通过对具体案情的剖析,巧妙地揭示了这些概念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并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思路。这本书不仅仅是关于法律条文的介绍,更是一次关于“意图”和“责任”的深度探索,它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刑法在追究个人责任时,对主观意志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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