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税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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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秀 著,葛克昌,李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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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564486
版次:1
商品编码:1230951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税收公法学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6-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40
字数:646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是著名财税法学家陈清秀教授的财税法基础理论专著。全书共两编21章。两编为租税法编和财政法编。该书既有对财税法的基础概念基本理论的阐释论述,也有对财税法研究方法的精辟讲解,是一本反映财税法基础理论的成体系有深度的法律科学著作。

欧债危机敲响了当代租税国危机之警钟,危及市场经济基本秩序与国家宪政基础。实则早在近百年前于1918年熊彼德所发表之《租税国家危机》一文,即明确指出国家债务失去控制,已宣告租税国家危机来临;而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因素致国家支出暴增,与因经济因素使国家收入停滞不前。德国公法学者Isensee教授,则归结此种历程为初由“财政危机”转为“经济危机”,终陷入“宪法危机”的困境,如何将此宪法之脱缰野马,控制在重塑市场经济公法秩序建制中,为当代重要之法制课题。

作者简介

  陈清秀,法学博士(台湾大学),现任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兼任“台湾行政法学会”副秘书长、台湾地区“法务部‘行政程序法’研修小组”委员、“内政部法规委员会”委员、“科技部法规委员会”委员、“劳动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交通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台北市政府”市政顾问。曾任植根法律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地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长、“法务部‘行政罚法’咨询小组”委员、“财政部法规委员会”委员、“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等职。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日本东京大学及名古屋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陈清秀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财税法、行政法等。代表性专著包括《税法总论》(第1-8版)、《现代财税法原理》、《国际税法》(第1-2版)、《税法各论(上)》(第1-2版)、《行政诉讼法》(第1-7版)、《行政罚法》(第1-2版)和《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等。

目录

第一编 租税法篇
第一章 法治国原则在税法上之适用
第一节 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 形式的法治国原则在税法上之适用
第三节 实质的法治国原则在税法上之适用
第四节 结论
第二章 税法学研究方法论初探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税法学研究方法论
第三节 结语
第三章 利益均衡在税法上之运用
第一节 前言: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 税法上利益均衡所追求的目标
第三节 利益均衡及其运用范围
第四节 利益均衡在税捐立法上之运用
第五节 利益均衡在税法解释适用上之运用
第六节 利益均衡在税法上法律漏洞补充之运用
第七节 利益均衡在税法上课税事实认定之运用
第八节 利益均衡与税务违章案件之处罚
第九节 利益均衡在税务诉讼上之运用
第十节 利益均衡与行政执行
第十一节 结论
第四章 论税法上类型化
第一节 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 类型化观察法的性质
第三节 类型化观察法与类型概念
第四节 类型化观察法与经济观察法之区别
第五节 类型化观察法的立论根据
第六节 类型化观察法的类型——从法律效果区分
第七节 类型化观察法的合法性要件
第八节 类型化观察法之运用
第九节 类型化观察法的运用类型
第十节 类型化的配套措施——调整机制
第十一节 结语
第五章 行政规则时间效力之分析——兼论“税捐稽征法”第1条之1之适用
第一节 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 行政规则之意义及其性质
第三节 行政规则之时间效力
第四节 行政规则之变更与税捐规避
第五节 不利人民之行政规则经“司法院”解释“违宪”而变更,应准予溯及既往退税
第六节 行政规则变更(有无包含过渡条款)之司法审查
第七节 结语
第六章 违宪解释令函之适用问题
第一节 案例
第二节 “法务部”见解
第三节 解析
第七章 论课税要件事实之认定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自由心证主义及其例外
第三节 税捐法定主义与课税要件事实之认定
第四节 量能课税原则与课税要件事实之认定——实质课税原则
第五节 稽征经济原则与课税要件事实之认定
第六节 中庸之道(利益均衡)与课税要件事实之认定
第七节 老庄哲学之自然法思想的永续生存发展理念与课税要件事实之认定
第八节 结语
……
第二编 财政法篇

精彩书摘

  《现代财税法原理》:
  一、过罚均衡原则
  又稽征机关对于税务违章案件的处罚,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之规定,衡酌其违规情节轻重以及其资力,避免“罚重情轻”的现象发生。“财政部”依据“税捐稽征法”所订定之“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及倍数参考表”,即应公平衡量处罚金额及倍数,以维持征纳双方之利益均衡,以符合制裁法上所要求之“过错与处罚均衡原则”。二、单纯违反税法上行为义务,并无漏税行为,不应科处漏税罚
  税法上漏税罚应以发生漏税结果为要件,倘若纳税人单纯违反税法上之行为义务,并未发生漏税结果时,则并无“所漏税额”存在,自不应按照所谓“所漏税额”科处漏税罚,否则,即有违反利益均衡原则。就此“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37号解释理由书即指出:“违反税法之处罚,有因逃漏税捐而予处罚者,亦有因违反税法上之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而予处罚者,‘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本文规定:‘纳税义务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五倍至二十倍罚款,并得停止其营业。,依其意旨,乃系就漏税行为所为之处罚规定,因之,对同条项第5款之‘虚报进项税额者’加以处罚,自应以有此行为,并因而发生漏税之事实为处罚要件,此与‘税捐稽征法’第44条仅以未给付或未取得凭证为处罚要件,不论其有无虚报进项税额并漏税之事实者,尚有不同。‘财政部’1987年5月6日台财税字第7637376号函未明示上述意旨,对于有进货事实之营业人,不论是否有虚报进项税额,并因而逃漏税款,概依首开条款处罚,其与该条款意旨不符部分有违‘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意旨,应不再援用。”
  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39号解释理由书也指出:“租税秩序罚,有行为罚与漏税罚之分,如无漏税之事实,而对单纯违反租税法上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者,亦比照所漏税额处罚,显已逾越处罚之必要程度,不符‘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意旨。‘财政部,1977年12月20日台财税字第38572号函,本于上开规定释示:‘凡未按规定贴查验证者,不再问其有无漏税,均应按该条文规定以漏税论处,均应不予援用。”即认为对单纯违反租税法上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者,如无漏税事实,即不得比照所漏税额处罚,以符合比例原则及“过错与处罚均衡原则”。
  例如有关被继承人之遗产资料,“财政部”财税数据中心均已经相当完整地搜集在案,稽征机关仅需调阅资料,即可查明,并无逃漏之虞,故立法政策上似毋庸要求纳税人再为详细查明申报,以节省纳税成本。就此部分如纳税人因为一时疏忽,而有漏未申报或未依限办理申报的情形,其违规情节轻微,稽征机关于核定遗产税时仍得进行查核,通常亦不致发生漏税结果之实际损害,①故欠缺漏税罚之处罚要件,依据上开释字第337号解释及释字第339号解释,应不得科处漏税罚。就此“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5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对依本法规定,应申报之遗产或赠与财产,已依本法规定申报而有漏报或短报情事者,应按所漏税额处以一倍至二倍之罚款。”对于此类轻微违规,并不至于发生漏税结果之行为,实务上概仍科处漏税罚款,似有失利益均衡,也不符合比例原则。更有违反释字第337号解释及释字第339号解释漏税罚以发生漏税结果为必要。本文认为基于比例原则及“过错与处罚均衡原则”,除非稽征机关因此短漏核定税捐,而有发生漏税结果之事实外,应不得按所漏税额科处漏税罚。
  ……

前言/序言

  欧债危机敲响了当代租税国危机之警钟,危及市场经济基本秩序与国家宪政基础。实则早在近百年前于1918年熊彼德所发表之《租税国家危机》一文,即明确指出国家债务失去控制,已宣告租税国家危机来临;而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因素致国家支出暴增,与因经济因素使国家收入停滞不前。德国公法学者Isensee教授,则归结此种历程为初由“财政危机”转为“经济危机”,终陷入“宪法危机”的困境,如何将此宪法之脱缰野马,控制在重塑市场经济公法秩序建制中,为当代最重要之法制课题。
  厦门大学虽偏居东南一隅,但会计学与财税法学具有长远深厚之传统,名师辈出,学子成就傲人;尤以廖益新教授领导下之国际税法,成绩最为斐然,冠于海峡两岸和香港。现厦门大学以其固有之基础,积极规划系列“税收公法学丛书”,以因应时代之需求;由备受期待之青年学者李刚博士主其事,以其积极任事,具远见与耐心。该丛书虽有各种困难仍待克服,但如持之有故,积年累月,终将有相当成果之一日,吾人等自应尽力配合,共襄盛举。兹在丛书出刊之初,简述其背景及时代意义,望读者切莫以一般丛书视之。



好的,以下是一份为您的图书《现代财税法原理》量身定制的、详尽的、且不提及该书内容的图书简介: 《全球贸易的法律基石:国际商事仲裁与争端解决》 内容简介 在全球化浪潮席卷的今天,国际商业活动的复杂性与日俱增,跨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与潜在冲突也随之攀升。贸易摩擦、合同履行争议、知识产权保护壁垒,无不考验着企业的应对能力与跨国法律体系的协调机制。《全球贸易的法律基石:国际商事仲裁与争端解决》深入剖析了当代国际商事活动中最为关键的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仲裁,并系统梳理了与之配套的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体系,为读者构建了一个全面、实用的法律冲突解决框架。 本书超越了传统教科书的理论堆砌,以高度实战化的视角,聚焦于跨国交易的实际痛点与前沿趋势。它不仅是法学研究者探索比较法与国际私法交叉领域的宝贵资源,更是跨国企业高管、法律顾问、以及希望在国际舞台上稳健航行的商务人士的必备工具书。 第一部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时代背景与理论基础 本部分首先为读者勾勒了现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宏观图景。全球供应链的重塑、数字经济的兴起,对传统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将探讨主权豁免原则在商业活动中的演变,分析国家层面诉讼管辖权选择的复杂性,并详细比较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不同法域间的差异。重点解析了国际商事法领域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边界,即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如何受到公共政策、强制性规范的制约。 第二部分:国际商事仲裁:核心机制与实践操作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其魅力在于中立性、专业性和执行的便利性。本书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示范法》为核心脉络,对仲裁程序进行了精细化的拆解: 1.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与管辖权挑战: 详述了仲裁条款的设计原则,特别是关于“可分割性”和“最终性”的司法解释。对如何有效抗辩管辖权(Jurisdictional Challenges)进行了详尽的案例分析,涵盖了仲裁庭自身对管辖权的裁定权(Kompetenz-Kompetenz原则)的实际运用。 2. 仲裁程序的管理与证据开示(Discovery): 重点阐述了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的申请与执行,包括保全资产和维持现状的有效策略。在证据方面,深入剖析了不同法系下证据开示制度的差异,并介绍了国际律师协会(IBA)关于证据收集的准则如何被实际采纳和调整。 3. 裁决的作出与救济: 探讨了仲裁庭在适用实体法、衡平原则或“友好仲裁员”条款时的判断标准。特别关注了如何起草一份逻辑清晰、理由充分且易于执行的裁决书,避免“可撤销性”的风险。 第三部分:关键国际仲裁规则与机构的深度解读 本书并未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将笔触伸向了全球主要的仲裁机构及其规则。我们对以下机构的特色进行了对比研究: 国际商会(ICC): 侧重于其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结构及其在复杂多边合同中的协调能力。 斯德哥尔摩商会(SCC): 聚焦于其在技术密集型产业和能源合同中的专业优势。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详细分析了亚洲仲裁中心的崛起逻辑、快速程序的使用,以及其在连接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桥梁作用。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针对主权财富与私人投资的冲突,深入分析了双边投资协定(BITs)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的最新发展与争议焦点,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FET)标准的内涵。 第四部分: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全球化执行力保障 无论仲裁程序多么完美,最终的价值体现在执行的效力上。《纽约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是本部分的基石。本书详细梳理了各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如“程序不当”、“违反公共政策”等。通过对近二十年全球范围内的判例法进行梳理,特别是美国、英国、中国和欧盟成员国对“公共政策抗辩”的狭义解释趋势,为当事人制定全球执行战略提供了可操作的风险评估模型。 第五部分:新兴领域与未来展望 随着技术革命的推进,国际商事仲裁正面临新的课题。本书的最后部分探讨了: 1. 电子证据与网络安全: 在仲裁程序中处理海量电子数据的最佳实践,以及如何平衡证据的披露与商业机密的保护。 2. 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应用: 探讨AI工具在法律检索、合同分析中的辅助作用,以及其对未来仲裁员角色的潜在影响。 3. 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与仲裁的结合: 探讨在绿色能源、供应链责任等新兴领域,仲裁裁决如何反映全球对环境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全球贸易的法律基石:国际商事仲裁与争端解决》力求提供一个既具深度又富于前瞻性的视角,帮助读者在瞬息万变的国际商业环境中,掌握最可靠的法律武器,将潜在的风险转化为可控的争议解决方案。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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