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琛法学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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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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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9197
版次:1
商品编码:1232277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朝阳先贤法学文丛
开本:A5
出版时间:2018-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53
字数:499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李宜琛是民国时期著名民法学家,一生著述颇丰,其《民法总则》为时人广为称赞。《李宜琛法学文集》收录了李宜琛所著的《婚姻法与婚姻问题》、《现行亲属法论》、《现行继承法论》及《现行物权法论》四本著作,涉及婚姻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物权法四个民法上的重要领域,不仅分析记载了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状况,考察对比外国法院的判决及法律制度,也是了解我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变迁、法学研究发展和司法审判的宝贵资料。

作者简介

李宜琛,民国时期民法学家,祖籍福建省水吉镇(原属建瓯,现为建阳市),出生于1910年。1931年留学日本,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研修。1934年回国于北平大学任教,后辗转多地任教。撰有《民法要论总则》《民法总则》《现行物权法论》《婚姻法与婚姻问题》《现行亲属法论》《现行继承法论》《日耳曼法概说》等。

目录

现行物权法论
现行物权法论序(译文)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之意义
第二节 物权之观念
第三节 物权之效力
第四节 物权之种类
第五节 物权之变动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之观念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所有权之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之效力
第五节 共有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地上权
第三节 永佃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五节 典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质权
第三节 抵押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章 占有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占有之意义
第三节 占有之状态
第四节 占有之取得
第五节 占有之效力
第六节 占有之消灭
第七节 准占有
现行亲属法论
自 序
第一章 亲属法总论
第一节 亲属法之概念
第二节 亲属法之编制
第三节 亲属法之沿革
第四节 亲属法之性质
第五节 亲属法之权利
第六节 亲属法之行为
第二章 亲属
第一节 亲属团体之变迁
第二节 亲属关系之范围
第三节 亲系及亲等
第四节 亲属关系之变动
第五节 亲属关系之效果
第三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制度之沿革
第二节 婚姻之意义
第三节 婚姻预约
第四节 婚姻之成立
第五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第六节 婚姻之效力
第七节 婚姻之消灭
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亲子关系之种别
第三节 亲子关系之效果
第五章 监护
第一节 监护之性质
第二节 监护之开始
第三节 监护之机关
第六章 扶养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扶养之当事人
第三节 扶养之程度及方法
第四节 扶养之终了
第七章 家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家之性质
第三节 家之构成
第四节 家务之处理
第八章 亲属会议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亲属会议之组织
第三节 亲属会议之召集
第四节 亲属会议之决议
附录 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
现行继承法论
自 序
第一章 继承法总论
第一节 继承法之概念
第二节 继承之立法主义
第三节 我国继承法之沿革
第二章 继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继承之开始
第三节 遗产继承人
第四节 继承之效力
第五节 继承之承认及抛弃
第六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第三章 遗嘱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第三节 遗嘱之撤销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第五节 遗嘱之效力
第六节 遗赠
第七节 特留份
婚姻法与婚姻问题
题 记
第一讲 婚姻制度的昨今明
第二讲 订婚
第三讲 结婚
第四讲 畸形的婚姻
第五讲 结婚以后
第六讲 婚姻关系的内容
第七讲 夫妻财产关系
第八讲 离婚和别居
第九讲 婚姻诉讼事件

前言/序言

点校者序
李宜琛一生经历丰富,青年时求学东洋,回国后任教名校,治学著书,随后辗转多地为官为政,甚至还曾从事律师,代理过几大著名案件。
一、李宜琛生平简介
李宜琛,民国时期民法学家,祖籍福建省水吉镇(原属建瓯,现为建阳市),出生于1910年农历2月2日。其父李兆年,曾在京师法政学堂和进士馆法政讲习所学习过,历任广东翁源县、浙江新登县知县,京师初级审判厅、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俸满保荐知府。民国成立后,李兆年曾被选为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第一届国会正式成立,当选为参议院议员,第二次恢复国会时,再任参议院议员。李父的政法生涯对少年李宜琛的成长影响颇深,并建议其从事法律工作。最初,李宜深立志搞文学创作,其后,由于受其父影响,遂改学法律,“弃文从律”,一心报国。
(一)钟情法学,求学东洋
1930年李宜琛大学毕业,第二年留学日本,而留日的原因,据说也是其父的意思,李父认为李宜琛为长子,留学日本离中国近,有事回家方便。李宜琛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非常努力和勤奋,深得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研室教授、法学博士中村万吉先生的赏识与厚爱,并获恩师题词相赠“居不可无竹”(有原件可证),意即希望李宜琛像竹一样清丽、脱俗,具有挺拔凌云、坚贞不阿的操守和特质。无论李宜琛是在日本,还是其回到中国,中村万吉先生都非常关注李宜琛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并多次为其研究成果作序。例如在《现行物权法论》一书的序言中,中村万吉教授称道:“法学士李宜琛君,曩既著有《民法总则》一书,博声价矣,尔来未及期年,复著《现行物权法论》以问世。海内相传,洛阳纸贵,可预期也。李君忠于学,其论述虽片言只语,未敢忽诸,每页脱稿,辄来见示,余亦迎而乐之。君之叙述论列,莫不精到无加,其秀隽睿智,从可知矣。君为稻门逸足,后生可畏,夙有定评,可谓宜矣。”
(二)任教名校,辗转多地
1934年,留日三年后的李宜琛回国,经白承天、余戟门的介绍,任教于北平大学,兼河北法商学院教授。1937年7月,“七七事变”后,平津沦陷,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令北平大学与北平师范大学、北洋工学院迁西安,合并成立国立西安临时大学。同年,李宜琛也因为戟门师的委托,与学校同到西安。后来西安临时大学改为西北联大,1939年西北联大改为“国立西北大学”。同时,将联大原有的师范学院和医学院独立设置,分别改为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和国立西北医学院。西北大学设文、理、法商三学院12个系,即北平大学原来的女子文理学院和法商学院。至此,“北平大学”在名义上消失了。1946年西北大学迁西安,实际上,在北平大学不复存在之后,今西北大学成为继承其主体的唯一大学。
1942年,李宜琛离开西北联大所在的陕南城固来到重庆前,担任教育部抗战教育委员会的专任委员。1943年,李宜琛调入重庆,任职教育部所属国立编译馆社会组主任,同时兼任复旦大学教授。1945年,因其父前后一直在北平居住,所以李宜琛重新回到北平。由于当时政府规定北平日伪时期的律师一律不准执业,律师界人才极缺,故李宜琛即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同时兼任北平朝阳大学、天津法商学院教授至1949年。期间接过一系列重大案件,如金壁辉(著名的日本女间谍川岛芳子)案、张洁清的伯父案以及京剧大师马连良案、李万春案等。因在律师界表现突出,李宜琛从律师界进入政界,当选为民国的国大代表和北平市参议员。
1949年4月,情势急转,军管会以历史反革命的罪名把李宜琛逮捕送北京市公安局所属清河农场进行管训,其理由有二:一是其曾担任民国的国大代表;二是其担任过金壁辉(日本女间谍川岛芳子)一案的辩护律师。管训期间,李宜琛在农场文教大队从事编写教育犯人的文艺作品。在李宜琛刚刚接受管训时,朝阳大学曾给他发函,希望他到朝阳大学工作,但他因受管训而无法回函。待恢复自由后,朝阳大学已经在中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中消失,他因而失去了任教的机会。1956年至1966年期间,李宜琛着手翻译大量日本著作,与此同时他还为全国政协做一些文史资料的写作整理工作。1966年“文革”爆发,李宜琛因被认为存在“历史问题”而遭到整治, 1976年“文革”结束,李宜琛也在福州去世,是年66岁。
(三)一代法家,皇皇巨著
李宜琛在日留学时努力学习,深受老师的赏识,在学业之余也进行法学写作。回国后,任教十数年,期间也笔耕不暇,著作等身。关于李宜琛先生的著述,据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年,法律篇)所载,主要有以下七种:
第一,《民法要论总则》,北平著者书店1932年9月初版,158页,有图,21开。除绪论外,分五章。论述权利与义务的本质,权利的主、客体,权利的得丧、变更及其保护与行使。该书对国民政府1929年10月10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篇进行了系统研究。书前附有参考目录。
第二,《民法总则》(部定大学用书),重庆国立编译馆1943年12月初版,1947年3月沪5版,415页,24开。1977年10月第16版,由何鸿基校订,我国台湾正中书局印行。该书在著者的《民法总则要论》基础上扩大篇幅,增加注释及中外法例之比较。附“事项索引”“民法总则参考书举要”。
第三,《现行物权法论》,北平好望书店1933年9月初版,328页,25开。该书是对1929年11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并于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物权篇的研究。作者在书中论述其纲要,征引中外法例,综述诸家新说。全书分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章。
第四,《婚姻法与婚姻问题》,重庆正中书局1944年5月初版,1946年3月沪1版,1947年10月沪3版,181页,32开。该书共九讲,讲述婚姻制度的历史,并对订婚、结婚、婚姻关系、夫妻财产、离婚诉讼等问题详加解析。
第五,《现行亲属法论》(部定大学用书),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2月初版,186页,25开。南京国立编译馆1946年5月沪初版,189页,25开。该书是对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篇的研究,分亲属法总论、亲属、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八章。书中征引中外法例,比较异同,分析法条,对亲属法上各种制度,溯其沿革,明其体用。书后有附录,为《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1943年7月30日立法院第243次会议通过)。
第六,《现行继承法论》(部定大学用书),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9月初版,1946年5月沪再版,144页,25开。该书对1930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并于1931年5月施行的民法继承篇进行论述,分继承法总论、继承、遗嘱三章。作者征引中外法例,注释法条,对宗桃继承应否废止、一子继承制、女子继承制、继承人范围、顺序等均有一己之见。
第七,《日耳曼法概说》,重庆商务印书馆1943年4月初版,159页,36开。该书分为分总说、人法、物权法、债务法及责任法、亲属法、继承法六章。这是当时国内不多见的对日耳曼法的专门研究著述。
二、本文集内容综览
本文集收录了《现行物权法论》、《现行亲属法论》、《现行继承法论》及《婚姻法与婚姻问题》四本著作,意在全面地展现李宜琛先生在民法各方面的认识与见解,从而使读者也能从其中体会李宜琛的治学态度、写作风格等。
好的,根据您的要求,我为您创作了一部与《李宜琛法学文集》内容完全无关的图书简介,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并力求自然流畅,不含AI痕迹。 --- 图书名称:《星辰之外的低语:宇宙文明的哲学沉思与未来图景》 作者: 艾莉丝·范德比尔特 译者: (此处可留空或填写一位虚构译者名) 出版社: 启明之光文化传播 ISBN: 978-7-5678-9012-3 --- 卷首语:跨越光年的凝视 我们仰望星空,试图在亿万光年之外寻找生命的印记。然而,最深刻的疑问或许并非“我们是否孤独”,而是“我们是谁,以及我们为何在此”。《星辰之外的低语》并非一本硬科学的探索手册,它是一场横跨时间与空间、直抵人类文明核心的哲学漫游。本书邀请读者放下望远镜,转而凝视内心深处,审视我们在浩瀚宇宙中的位置,以及我们对“存在”的理解。 --- 内容简介: 第一部:失落的伊甸园与文明的熵增 本书开篇,作者艾莉丝·范德比尔特便以其标志性的细腻笔触,构建了一个关于“文明原初状态”的理论模型。她借鉴了古代神话中对“黄金时代”的描绘,并将其与现代宇宙学中的“低熵起源”概念相结合,探讨了早期人类社会在面对未知时的纯粹与脆弱。 范德比尔特教授认为,每一次文明的跃迁,无论是以技术突破还是艺术革命的形式出现,都伴随着某种形式的“熵增”——即组织性的复杂性增加,但精神上的纯粹性却在消减。她深入剖析了数个已消亡的古代文明,如克里特文明的神秘衰落和玛雅文明的突然转向,试图从中提炼出一种普遍的“文明生命周期”规律。她提出的“信息饱和点”理论指出,当一个文明在单位时间内处理的信息量超过其伦理和情感处理能力时,内部的结构性瓦解便不可避免。 此部分探讨了人类对“完美”的执念,以及这种执念如何反噬自身。通过对哲学史上如柏拉图、尼采和后现代思想家观点的重新解读,作者构建了一个关于“进步”与“衰退”的辩证框架,提醒读者,我们所追求的“未来”,可能正是我们失去的“过去”的另一种形式。 第二部:费米悖论的伦理深渊 费米悖论——“他们都在哪儿呢?”——是本书的核心议题之一。但范德比尔特将讨论从纯粹的科学推测转向了深刻的伦理困境。她探讨的不是技术上如何找到外星人,而是:如果我们找到了,我们该如何与他们相处? 作者大胆地提出了“宇宙伦理学”的概念。她主张,任何一个成熟的、能够进行星际交流的文明,必然已经解决了内部的根本冲突,例如种族战争、资源掠夺或意识形态对立。那么,地球文明目前的内耗状态,是否意味着我们尚未达到“交流资格”? 书中详细分析了“接触假说”下的三种潜在情景: 1. “导师降临”模式: 潜在的外星文明以压倒性的技术优势指导或干预地球事务。作者对此持谨慎保留态度,探讨了依赖性文化产生的风险。 2. “沉默隔离”模式: 外星文明刻意回避接触,视地球为“受保护的自然保护区”。这引出了关于“宇宙权利”的讨论:一个初级文明是否拥有不被干扰的生存权? 3. “镜面反射”模式: 外星文明的形态、逻辑结构与人类截然不同,以至于任何交流都建立在根本性的误解之上。 范德比尔特通过对人类历史中“他者”概念的演变(从部落到国家,从异教徒到殖民地),预演了在宇宙尺度上,我们如何定义“非我族类”,以及我们准备好了多少善意与智慧来面对这种终极的“他者”。 第三部:心灵的拓扑学与意识的疆域 本书的后半部分将焦点从宏大的宇宙转向了微观的意识结构。作者借鉴了神经科学和量子物理的某些隐喻,探索人类意识的边界和可能性。她认为,真正的“星际旅行”,首先是意识的自我超越。 在“心灵的拓扑学”一章中,范德比尔特描述了一种被称为“非线性记忆聚合”的思维状态。她认为,人类对线性时间(过去、现在、未来)的依赖,极大地限制了我们对真实宇宙结构的感知。通过对冥想实践、集体潜意识理论(荣格)以及某些古代萨满仪式的交叉分析,作者试图描绘出一种“多维意识”的蓝图。 她提出,或许高等文明并非掌握了超光速飞船,而是掌握了如何重塑自身对时间与空间的感知,从而在不移动物质躯体的情况下,实现对宇宙的整体把握。 第四部:未来图景:重塑人类叙事 最后一章是面向未来的呼唤。范德比尔特严肃地指出,当前的全球叙事——以无限制的经济增长和技术至上为核心——是无法支撑人类迈向星际文明的。这种叙事,其内含的冲突与短视,注定了在有限的星球上走向自我毁灭。 她倡导一种新的“宇宙人本主义”:将人类的价值重新锚定于对知识的求索、对美的创造以及对生命本身的敬畏,而非对物质财富的占有。她建议,我们应当将太空探索视为一种对“可能性的最大化”的哲学实践,而非地缘政治的延伸。 《星辰之外的低语》以一种既诗意又严谨的笔法,引导读者进行一次深刻的自我反思。它迫使我们承认自身的渺小,却又同时颂扬了人类心智的无限潜力。这不是一本关于我们能飞多远的书,而是一本关于我们应该如何思考的书——在星辰沉默的背景下,如何才能听清那微弱而重要的,来自我们自己文明深处的低语。 --- 作者简介(虚构): 艾莉丝·范德比尔特(Dr. Alice Vanderbilt),著名跨学科思想家与比较哲学教授,现任职于巴黎索邦大学哲学系。她的研究领域横跨古代哲学、认知科学与前沿伦理学。范德比尔特以其对人类文明周期性危机的深刻洞察而闻名。《星辰之外的低语》是她继获奖著作《时间的几何学》之后,对人类在宇宙中定位的又一次宏大叙事尝试。她坚信,所有的技术进步,都必须由同步的心灵成熟度来平衡,否则,文明的倒塌只是时间问题。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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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琛法学文集》的最后一辑,似乎是对整个法学体系的一种回溯与升华,其中对于法学方法论、法理学等基础理论的探讨,让我对法律的本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李宜琛先生对于“法律是什么”、“法律如何运作”等根本性问题的思考,并非空洞的哲学辩论,而是紧密联系着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他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梳理,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并分析了不同方法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优劣,让我认识到,即使是同一部法律条文,在不同的解释框架下,也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他对法律推理的剖析,也让我看到了司法判决背后所遵循的严谨逻辑。此外,书中对于法律的价值取向、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的探讨,更是将法学研究提升到了哲学的高度。这本书让我明白,法学并非一门孤立的学科,它与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息息相关,而对基础理论的深刻理解,是进行高水平法学研究的基石。

评分

在翻阅《李宜琛法学文集》的国际法部分时,我仿佛置身于一个更广阔的法律视野之中。李宜琛先生对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精到解读,让我得以窥见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法律互动与协调的复杂图景。他对国际条约的解释、国际法渊源的梳理,以及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分析,都展现了他深厚的跨国法律功底。我特别被他对于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之间关系的论述所吸引。他并没有简单地将两者视为对立,而是指出,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家主权并非意味着孤立,而是需要在遵守国际规则、承担国际义务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在国际私法领域,他对法律冲突的分析,以及如何通过区分连接点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也为解决复杂的跨境法律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框架。这本书让我认识到,法律的疆界远不止于一国之境内,理解和处理好国际法律事务,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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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李宜琛法学文集》中的民商法部分,我深切体会到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李宜琛先生在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公司法等领域的精辟论述,不仅仅是对现行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是对这些法律背后所承载的社会经济逻辑和价值取向的深刻洞察。我尤其被他在合同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论证所吸引。他没有简单地将两者对立起来,而是巧妙地指出,真正的合同自由并非无限制的放任,而是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对格式合同的分析中,他对于“显失公平”的界定,以及如何通过司法审查来矫正不对等的交易地位,让我对保护弱势一方的法律智慧有了全新的认识。此外,他对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复杂的所有权纠纷,也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思路。这本书让我意识到,民商法并非仅仅是冰冷的规则,它更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李宜琛先生的论述,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这些复杂法律条文背后的清晰逻辑,让我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能够更加自信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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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翻开这套《李宜琛法学文集》,就有一种被厚重历史感和学术深度所震撼的感觉。与其说是阅读,不如说是与一位智慧长者进行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话。书页中那些严谨的论证、精妙的推导,无不展现了李宜琛先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对法治精神的执着追求。尤其是在刑法总则部分的论述,他对于行为、责任、因果关系等核心概念的梳理,以及对不同学派观点的辨析,可谓鞭辟入里,直指核心。我常常在阅读中停下来,反复咀嚼其中的语句,试图理解其背后所蕴含的逻辑链条和思想渊源。例如,在谈及犯罪构成要件时,他不仅仅是简单罗列,而是深入分析了这些要件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难度,以及如何通过科学的解释方法来规避随意解释的风险。这种对法条背后逻辑的探究,让我对法律的理解不再停留在表面,而是能够触及到其内在的精髓。而且,书中引用的案例分析也极为精当,能够很好地将抽象的法学理论与鲜活的司法实践联系起来,使得枯燥的理论变得生动易懂,也让读者能够更清晰地看到理论的价值所在。这本书就像一座宝库,每一次的翻阅都能从中汲取新的养分,也让我对法学研究的严谨性和复杂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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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琛法学文集》中的宪法与行政法部分,则展现了法律的另一层重要维度——国家权力的边界与公民权利的保障。李宜琛先生对于宪法基本原则的阐释,以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深入探讨,让我对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理解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他对于“法治国家”理念的坚持,以及如何通过完善的行政程序来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尤其欣赏他在论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提出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重要概念,并结合大量案例分析了这些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困境与解决之道。这让我明白,即使是看似微小的行政行为,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且要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书中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探讨,也让我深刻意识到,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界限,而法律的权威则依赖于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这本书不仅提升了我对宪法行政法理论的认识,更增强了我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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