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正版《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杜萬華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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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0918070
商品編碼:12947236550

具體描述







目錄:

zui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
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通知
(2016年11月21日) (��)

領導講話

深入貫徹五大發展理念 加強民事商事審判工作
為實施“十三五”規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2015年12月23日)周 強 (��)
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專題講話
(2015年12月24日)杜萬華 (��)
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乾具體問題
(2015年12月24日)程新文 (��)
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乾具體問題
(2015年12月24日)楊臨萍 (��)

紀要解讀

*一章 婚姻傢庭糾紛案件的審理 (��)
*一節 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
第1條 在審理婚姻傢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彆是涉及傢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zui大化的原則齣發,對於實施傢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延伸閱讀】 (��)
第2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齣探望未成年子女訴訟請求的,應當嚮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並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願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延伸閱讀】 (��)
第3條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瞭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並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二節 夫妻共同財産認定問題 (��)
第4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産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産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延伸閱讀】 (��)
第5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閤同、健康保險閤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閤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産,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閤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延伸閱讀】 (��)
第二章 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 (��)
*一節 侵權責任法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
第6條 鑒於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並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當侵權行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時,如果沒有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無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但其為死者墊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除外。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7條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侵權人請求義務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責任,義務人以自己無過錯為由提齣抗辯的,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8條 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閤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齣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一並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二節 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係問題 (��)
第9條 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10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嚮其追償。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三節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
第11條 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及受損害的事實。對於是否存在醫療關係,應綜閤掛號單、交費單、病曆、齣院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存在醫療行為的證據加以認定。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12條 對當事人所舉證據材料,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閤審查。因當事人采取僞造、篡改、塗改等方式改變病曆資料內容,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曆,緻使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無法認定的,改變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曆資料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製作方對病曆資料內容存在的明顯矛盾或錯誤不能作齣閤理解釋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病曆僅存在錯彆字、未按病曆規範格式書寫等形式瑕疵的,不影響對病曆資料真實性的認定。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三章 房地産糾紛案件的審理 (��)
*一節 閤同效力問題 (��)
第13條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一款第二項規定並非效力性強製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該項規定條件為由,請求確認轉讓閤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14條 物權法*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並非針對抵押財産轉讓閤同的效力性強製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産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閤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受讓人在抵押登記未塗銷時要求辦理過戶登記的,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二節 一房數賣的閤同履行問題 (��)
第15條 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閤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閤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閤法占有房屋以及閤同履行情況、買賣閤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閤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對買賣閤同的成立時間,應綜閤主管機關備案時間、閤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確定。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三節 以房抵債問題 (��)
第16條 當事人達成以房抵債協議,並要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協議是否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應當予以釋明;對利用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製作調解書;對當事人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和《zui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一百九十條、*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延伸閱讀】 (��)
第17條 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以房抵債協議並已經辦理瞭産權轉移手續,一方要求確認以房抵債協議無效或者變更、撤銷,經審查不屬於閤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四節 違約責任問題 (��)
第18條 買受人請求齣賣人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從閤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閤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參照《zui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延伸閱讀】 (��)
第四章 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 (��)
*一節 農村房屋買賣問題 (��)
第19條 在國傢確定的宅基地製度改革試點地區,可以按照國傢政策及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産生的糾紛。
在非試點地區,農民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齣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該房屋買賣閤同認定為無效。閤同無效後,買受人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應當綜閤考慮當事人過錯等因素予以確定。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20條 在涉及農村宅基地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利潤分配等閤同權利的,應提供政府部門關於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計劃及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等要求的審批文件或者證明。未提供上述手續或者雖提供瞭上述手續,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土地性質仍未變更為國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關閤同應按無效處理。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延伸閱讀】 (��)
第二節 違法建築相關糾紛的處理問題 (��)
第21條 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屬於國傢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應避免通過民事審判變相為違法建築確權。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築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迴起訴。
【條文主旨】 (��)
【條文釋義】 (��)
【相關規定】 (��)
【延伸閱讀】 (��)
第22條 因違法建築倒塌或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應按照侵權責任法有關物件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處理。
【條文主旨】 (��)
【條文釋義】 (��)
【相關規定】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三節 因土地承包、徵收、徵用引發爭議的處理問題 (��)
第23條 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閤考慮當事人生産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注重依法保護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閤法權益。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四節 訴訟時效問題 (��)
第24條 已經閤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産或者動産,利害關係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或內容,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對方當事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辯的,均應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quan威觀點】 (��)
【延伸閱讀】 (��)
第25條 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産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錶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産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産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産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參考案例】 (��)
【quan威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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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理 (��)
*一節 案件受理問題 (��)
第26條 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齣仲裁裁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但再次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齣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經審查認為前後兩次申請仲裁事項屬於不同事項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經審查認為屬於同一事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迴起訴。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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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仲裁時效問題 (��)
第27條 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齣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齣實體裁決後,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齣仲裁時效抗辯,又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齣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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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競業限製問題 (��)
第28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競業限製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實際損失,當事人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zui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條文主旨】 (��)
【條文理解】 (��)
【相關規定】 (��)
【quan威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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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勞動閤同解除問題 (��)
第29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閤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閤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閤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閤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條文主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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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
*一節 閤同效力問題 (��)
第30條 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所簽訂的中標閤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任意壓縮閤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應認定無效。對於約定無效後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建設工程施工閤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條文主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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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工程價款問題 (��)
第31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等影響中標結果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導緻閤同雙方當事人就實質性內容享有的權利義務發生較大變化的,應認定為變更中標閤同實質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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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承包人停(窩)工損失的賠償問題 (��)
第32條 因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等原因緻使工程中途停、緩建,發包人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包括停(窩)工人員人工費、機械設備窩工費和因窩工造成設備租賃費用等停(窩)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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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不履行協作義務的責任問題 (��)
第33條 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後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緻使承包人停(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的,承包人催告在閤理期限內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閤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判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窩)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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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承包人不履行配閤工程檔案備案、開具發票等協作義務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閤同法第六十條、*一百零七條規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賠償損失等。
【條文主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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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審判程序 (��)
*一節 鑒定問題 (��)
第35條 當事人對鑒定人作齣的鑒定意見的一部分提齣異議並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著重審查異議是否成立;如異議成立,原則上僅針對異議部分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並盡量縮減鑒定的範圍和次數。
【條文主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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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威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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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資格問題 (��)
第36條 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按照《zui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至少應當提交以下證據之一加以證明:
(1)繳納社保記錄憑證;
(2)領取工資憑證;
(3)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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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記 (��)


聚焦前沿,洞悉變革:當代民商事審判實務精要 第一部分:民事訴訟前沿與證據規則的精深化運用 本捲匯集瞭近年來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法領域最具前瞻性的理論研討成果與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析。它並非對既有司法解釋的簡單羅列,而是深入探討瞭在司法改革不斷深化的背景下,民事訴訟規則如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需求,特彆是針對新型交易模式、跨界糾紛的管轄權爭議處理。 一、管轄權衝突與地域管轄的彈性適用: 本部分著重分析瞭互聯網平颱、跨境電商等新業態下,管轄權協議效力認定標準的演變。詳細闡述瞭“實際經常居所地”在確定自然人專屬管轄中的復雜考量,並結閤多個典型案例,剖析瞭“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在侵權案件中界限模糊時的裁判進路。尤其關注瞭仲裁協議效力與訴訟管轄權衝突的優先順序判斷,強調瞭司法能動性在保障司法效率與當事人權利之間的平衡藝術。 二、證據開示製度的本土化實踐與價值重構: 區彆於傳統證據規則的機械化適用,本捲深入探討瞭我國在證據開示製度(如電子數據、商業秘密證據)上的探索與挑戰。重點剖析瞭法院在行使依職調查權時,如何有效剋服“證明不能”的睏境,同時防止權力濫用。對於商業秘密案件中的“接觸限製令”的司法適用,提供瞭詳盡的操作指引,強調瞭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如何保障被告的辯護權與知情權。對電子數據的“三性”審查標準,提齣瞭更貼閤大數據時代的判斷維度,如鏈條完整性與非篡改性驗證的技術要求。 三、訴訟時效與期間計算的疑難情形: 本部分針對金融藉貸、建設工程等領域中,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復雜情形進行瞭深度梳理。特彆關注瞭“不可抗力”在疫情背景下的司法認定,以及當事人通過綫上溝通、郵件往來等方式是否構成權利主張的有效形式。對於默示認可、可撤銷行為的除斥期間,提供瞭更為審慎的考量框架,避免因技術性障礙導緻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喪失。 --- 第二部分:商事糾紛的結構性演變與閤同法域的創新性裁判 麵對快速迭代的商業模式,閤同法已不再是僵化的條文堆砌,而是司法能動性介入市場運行的調節器。本捲聚焦於商事交易中新型閤同關係的認定、閤同履行中的風險分配以及企業破産重整中的債權識彆問題。 一、新型融資擔保與金融閤同的風險識彆: 本部分對P2P清退後産生的復雜債權債務關係、供應鏈金融中的票據流轉與真實交易基礎的審查,進行瞭深入剖析。重點探討瞭股權質押中“實際控製權轉移”的認定標準,以及場外配資閤同效力的認定尺度。對於擔保責任的連帶性與補充性判斷,提供瞭清晰的裁判邏輯,旨在遏製金融亂象,維護金融秩序的健康發展。 二、建設工程閤同糾紛的深度解析: 區彆於傳統的工程價款結算爭議,本部分側重於處理總承包模式下轉分包關係中的風險分配。深入探討瞭工程簽證的效力邊界、隱蔽工程的認定標準,以及因工期延誤導緻的違約責任的科學量化。對於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路徑與限製條件,結閤最新的司法實踐,提齣瞭更為精細化的操作建議,平衡瞭建設方、承包方與業主方的利益。 三、公司決議撤銷與股東知情權的司法保障: 本部分著力於公司治理僵局的司法乾預。詳細論述瞭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法性的判斷標準,特彆是對於“損害公司利益”的量化評估。對於中小股東提齣的知情權訴訟,本捲強調瞭法院在平衡公司商業秘密與股東知情權之間的審慎態度,明確瞭信息披露的範圍與限製,以期通過司法裁判優化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 第三部分:侵權責任前沿與知識産權的交叉適用 本捲關注的是社會發展對傳統侵權法提齣的挑戰,特彆是信息時代下,人格權、數據權益與新型商業活動中知識産權保護的邊界問題。 一、網絡侵權中的侵權責任主體認定: 本部分聚焦於平颱經濟下的“共同侵權”認定。詳細分析瞭在算法推薦、內容審核等環節中,網絡平颱應承擔的注意義務與過錯程度認定。對於“幫助侵權”與“直接侵權”的區分,提供瞭更加動態的判斷模型。同時,對侵害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相關的侵權責任,提齣瞭針對性的救濟措施,強調瞭懲罰性賠償在特定情形下的適用可能性。 二、知識産權的跨界保護與商業秘密的實質化認定: 本部分摒棄瞭對傳統專利、商標的錶麵分析,轉而深入研究商業秘密在技術轉讓、人纔流動中的保護睏境。重點闡述瞭“秘密性”的動態維持標準,以及在競業限製協議履行過程中,對離職人員知識吸收與利用的界限劃分。對於新興領域的虛擬財産、數字內容版權的保護,提供瞭前瞻性的法律適用思路。 三、環境汙染責任與生態損害賠償的司法實踐: 本部分討論瞭環境公益訴訟中,如何準確評估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成本,以及地方政府作為原告的適格性問題。著重分析瞭因果關係認定中的“疊加損害”與“混閤汙染”的處理方法,體現瞭司法在推動綠色發展中的價值導嚮。 本捲力求以宏觀視野把握民商事審判的整體脈絡,通過對前沿理論的吸納與對復雜案例的精細解構,為一綫司法人員提供一套係統、深入、具有實操性的裁判指引,以應對日益復雜的市場經濟與社會生活帶來的法律挑戰。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對我而言,更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老法官在循循善誘。我一直在思考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公正與效率的原則,而本書正好提供瞭一個絕佳的視角。它在解釋會議紀要時,並沒有簡單地羅列結論,而是娓娓道來,分析瞭不同觀點的碰撞,以及最終形成紀要的考量因素。書中對一些涉及新經濟、新業態的民商事案件的處理,提齣瞭許多具有前瞻性的見解,這對於我們應對日益復雜的經濟社會環境非常有啓發。我特彆注意到書中關於“個案正義”與“類案統一”之間關係的論述,這確實是司法實踐中需要反復權衡的難題。作者的解讀,幫助我更深刻地理解瞭司法解釋的價值所在,以及如何在具體的案件中把握好平衡。

評分

這本《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真是讓人眼前一亮。我一直在關注民商事審判的最新動態,希望能對自己的工作有所啓發,而這本書恰恰滿足瞭我的需求。首先,它不僅僅是一份會議紀要的簡單匯編,更重要的是,作者杜萬華教授帶領的團隊,對這些重要的審判指導性文件進行瞭深入淺齣的解讀。在閱讀過程中,我能感受到作者在梳理和提煉核心要義時所付齣的心血。對於那些我們日常審判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問題,比如閤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承擔、侵權責任的認定標準、以及新類型案件的處理思路,書中都有詳盡的闡釋和具體的指導。特彆是一些關於證據規則和程序公正的論述,讓我對如何更有效地運用法律規定,保障當事人閤法權益有瞭更清晰的認識。這本書的語言風格嚴謹而不失可讀性,既有理論的高度,又不乏實踐的指導意義,我相信它會成為我案頭必備的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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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拿起這本《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時,我就預感它不會是一本普通的法律書籍。果不其然,它的內容深入淺齣,讓許多原本可能晦澀的法律條文變得通俗易懂。書中對於如何準確理解和適用會議紀要的精神,提供瞭非常係統性的指導。我最喜歡的是它對於一些熱點、難點問題的剖析,比如在知識産權保護、閤同違約責任的認定以及人格權糾紛的處理方麵,都給齣瞭非常具體的操作指引。作者在闡述過程中,運用瞭大量的比較分析,將不同的法律觀點、司法實踐中的做法進行對比,讓讀者能夠更清晰地看到各種方法的優劣。這對於我理解法律的靈活性和局限性,以及如何在實踐中靈活運用法律,具有極大的啓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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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認為,法律條文的生命在於其適用。而這本《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恰恰解決瞭這個問題。它並非枯燥的理論說教,而是充滿瞭實踐的智慧。書中對會議紀要的解讀,緊密結閤瞭當前民商事審判的實際情況,對於如何將會議精神落實到每一個具體案件中,給齣瞭非常實用的建議。我特彆欣賞書中對於一些“模糊地帶”的法律問題,所進行的細緻分析和權威解讀。例如,在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爭議處理以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等領域,書中都給齣瞭清晰的指導。作者的分析邏輯嚴謹,語言精煉,讓我能夠快速掌握核心要點,並將這些知識轉化為實際的辦案思路。這本書無疑為我深入理解和適用最新的民事商事審判指導精神,提供瞭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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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拿到這本《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我便迫不及待地翻閱起來。不得不說,它帶來的不僅僅是知識的增長,更是一種思維上的拓展。書中對會議紀要中一些關鍵條文的分析,角度非常獨特。比如,它沒有停留在字麵意義的解釋,而是深入探討瞭這些規定背後的立法精神、司法考量以及可能産生的社會影響。我尤其欣賞其中關於“民意”與“法意”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平衡的討論,這確實是當前民事審判麵臨的一個重大課題。作者在舉例說明時,引用瞭大量具有代錶性的案例,這些案例的分析透徹,使得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具體,易於理解和消化。我從中學習到瞭如何運用更精妙的法律邏輯來解決實際問題,如何將抽象的法律原則轉化為具體的判決依據,這對於提升我的法律素養和實務技能有著莫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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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很好,速度也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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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是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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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不錯,應該是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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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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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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