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圖書名稱: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ISBN:9787511871237
定價:68
編著譯者:硃大明譯
齣版社:法律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5 年1月
編輯推薦: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最重要的意義就是構建一個超越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傳統金融領域的“橫斷的金融商品規範體係”,以應對金融監管、投資者保護等實踐中的法律問題。
內容簡介: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是通過對金融商品交易法製度進行完善,以達到完善投資者保護規則、提高投資者的便捷性,確保市場功能從儲蓄嚮投資轉變,應對金融資本市場的國傢化需求。該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部分:第一,投資服務法製的構建,即調整集閤投資計劃的定義、擴大衍生品交易的範圍等;第二,完善信息披露製度,主要包括季報的法定化、公開收購製度;第三,規範交易所與中介機構;第四,強化對不公平交易的懲罰。 我國正在探索如何構建我國的金融市場法製,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製度建設對於我國未來的立法來說具有重要的研究與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譯者硃大明,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助理教授,碩士生導師,助理院長,日本國立一橋大學法學博士。曾任清華大學助理教授,二〇一四年七月起任教於北京大學。 在中外文法學期刊發錶學術論文三十餘篇,齣版中外文學術著作三部。
目錄:
目錄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二條) /
第二章企業信息披露(第二條之二至第二十七條) /
第二章之二公開收購的信息披露 /
第一節發行者以外的人進行的股票等公開收購(第二十七條之二至第二十七條之二十二) /
第二節發行者公開收購上市股票(第二十七條之二十二之二至第二十七條之二十二之四) /
第二章之三大量持有股票等狀況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條之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條之三十) /
第二章之四信息披露的電子信息處理係統之特殊手續(第二十七條之三十之二至第二十七條之三十之十一) /
第三章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等 /
第一節總則 /
第一款通則(第二十八條) /
第二款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五) /
第三款主要股東(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二條之四) /
第四款注冊金融機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三條之八) /
第五款特定投資傢(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四條之五) /
第二節業務 /
第一款通則(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之三) /
第二款投資谘詢業務的相關特彆規定(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一條之五) /
第三款投資管理業的相關特彆規定(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二條之八) /
第四款有價證券等管理業務的特彆規定(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三條之四) /
第五款防範危害的措施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四條之四) /
第六款其他規定(第四十五條) /
第三節財務會計 /
第一款從事第一種金融商品交易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六條之六) /
第二款不從事第一種金融商品交易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七條之三) /
第三款注冊金融機構(第四十八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三) /
第四款有關外國法人等的特殊規定(第四十九條至第四十九條之五) /
第四節監督(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七條) /
第五節有關外國業者的特彆規定 /
第一款外國證券業者(第五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之二) /
第二款部分承銷業務的許可(第五十九條至第五十九條之六) /
第三款交易所交易業務的許可(第六十條至第六十條之十三) /
第四款在外國從事投資谘詢或投資管理業務者(第六十一條) /
第五款信息收集的相關機構設置(第六十二條) /
第六節與閤格機構投資者等的特彆業務有關的特彆規定(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之四) /
第七節證券從業人員(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四條之九) /
第八節其他(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五條之六) /
第三章之二金融商品中介業者 /
第一節總則(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六條之六) /
第二節業務(第六十六條之七至第六十六條之十五) /
第三節財務會計(第六十六條之十六至第六十六條之十八) /
第四節監督(第六十六條之十九至第六十六條之二十三) /
第五節其他(第六十六條之二十四至第六十六條之二十六) /
第四章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 /
第一節經認可的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 /
第一款設立及業務(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七條之二十) /
第二款協會會員(協會會員的資格及加入認可協會的限製)(第六十八條至第六十八條之二) /
第三款管理(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二條) /
第四款監督(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 /
第五款其他規定(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七條之七) /
第二節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 /
第一款認定及業務(第七十八條至第七十九條) /
第二款監督(第七十九條之二至第七十九條之六) /
第三節經認定的投資者保護機構(第七十九條之七至第七十九條之十九) /
第四章之二投資者保護基金 /
第一節總則(第七十九條之二十至第七十九條之二十五) /
第二節會員(第七十九條之二十六至第七十九條之二十八) /
第三節設立(第七十九條之二十九至第七十九條之三十三) /
第四節管理(第七十九條之三十四至第七十九條之四十八) /
第五節業務(第七十九條之四十九至第七十九條之六十二) /
第六節負擔金(第七十九條之六十三至第七十九條之六十七) /
第七節財務及會計(第七十九條之六十八至第七十九條之七十四) /
第八節監督(第七十九條之七十五至第七十九條之七十七) /
第九節解散(第七十九條之七十八至第七十九條之八十) /
第五章金融商品交易所 /
第一節總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七條之九) /
第二節金融商品會員製法人與自主規製法人以及開設金融商品市場的股份公司 /
第一款金融商品會員製法人 /
第一項設立(第八十八條至第八十八條之二十二) /
第二項注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條) /
第三項會員(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 /
第四項管理(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 /
第五項解散(第一百條至第一百條之二十五) /
第六項組織變更(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二條) /
第一款之二自主規製法人 /
第一項設立(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至第一百零二條之七) /
第二項登記(第一百零二條之八至第一百零二條之十一) /
第三項會員(第一百零二條之十二至第一百零二條之十三) /
第四項自主規製業務(第一百零二條之十四至第一百零二條之二十) /
第五項管理(第一百零二條之二十一至第一百零二條之三十 四) /
第六項解散(第一百零二條之三十五至第一百零二條之三十 九) /
第二款開設金融商品市場的股份公司 /
第一項總則(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三) /
第二項自主規製委員會(第一百零五條之四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二) /
第三項主要股東(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九) /
第四項金融商品交易所持股公司(第一百零六條之十至第一百零九條) /
第三節金融商品市場中的有價證券買賣等(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三十三條) /
第四節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解散等 /
第一款解散(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二款閤並 /
第一項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
第二項會員製金融商品交易所與會員製金融商品交易所的閤並(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 /
第三項會員製金融商品交易所與公司製金融商品交易所的閤並(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
第四項會員製金融商品交易所的閤並程序(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三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六) /
第五項公司製金融商品交易所的閤並程序(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七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十一) /
第六項閤並的生效等(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 /
第五節監督(第一百四十八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四) /
第六節其他(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四條之二) /
第五章之二外國金融商品交易所 /
第一節總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五) /
第二節監督(第一百五十五條之六至第一百五十五條之十) /
第三節其他(第一百五十六條) /
第五章之三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機構等 /
第一節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機關(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二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二十) /
第二節其他(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二十一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二十二) /
第五章之四證券金融公司(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二十三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十七) /
第六章有價證券交易等的規定(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 /
第六章之二罰款 /
第一節繳納命令(第一百七十二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 /
第二節審判程序(第一百七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十七) /
第三節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十八) /
第四節雜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十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十一) /
第七章其他(第一百八十六條至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二) /
第八章處罰(第一百九十七條至第二百零九條) /
第九章刑事案件的調查等(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
部分內容試讀:
譯者序
眼前這本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翻譯稿終於完成,我瞬間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作為一名商法學者,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當然是重要的。可是,在今天國內的科研規則中,譯著的分量可謂輕之又輕,以至於我不得不在時間的分配上不斷地掙紮。本書的翻譯早在二〇一二年六月在重慶召開的商法年會中,我就與法律齣版社學術分社的編輯劉文科先生在交流時達成瞭共識,時間轉眼已經兩年有餘,所幸今天終於完成瞭。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是根據二〇〇六年第六十五號法律於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起由日本證券交易法更名而來的。也是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日本為瞭振興經濟而尋求金融法製改革以及法律現代化等多重目的之下的産物。
一九九七年左右,日本學界在參考英國的金融服務法的經驗之上提齣瞭要在日本構建日本版的金融服務法的構想。二〇〇〇年六月,日本開始明確應當建立規範所有金融商品的交易規則、業者規則、以及市場規則,也就是構建超越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不同領域的所謂“橫斷規則”(二〇〇〇年六月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公布瞭《關於支撐二十一世紀金融的新製度》)。在這樣的理念之下,日本開始瞭對金融商品買賣法、證券交易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二〇〇六年完成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製定可以說隻是日本構建金融服務法過程中的一個中間點。在新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日本實現瞭由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證券公司等各類金融中介機構實施統一的監管;同時,又將範圍廣泛的、存在於各個金融領域的金融商品納入瞭由金融商品交易法統一規範的對象之中。此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積極地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立法方針之下,大力地完善瞭信息公開製度以及不公正交易的規製。或許,正是由於這部法律肩負的使命太過龐大,在二〇〇六年該法製定之後又頻繁地被修改。但是,即便做瞭如此眾多的努力,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在日本得到的評價也隻是叫座並不叫好。自從其齣颱以後,日本社會各界對其批判可謂鋪天蓋地、不絕於耳。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或許與立法技術有關。在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日本法學界提齣瞭“法律現代化”的重要理念。本來,根據法律現代化的基本目標,法律應當更為明確,更加便於被普通國民閱讀、被普通國民理解。但是,從結果上來看,為瞭追求準確,無數定語的限定、冗長的描述、數量眾多的法律條文、體係復雜的法律結構,不僅普通國民無法理解,就連專傢、學者都無法完全理解這部法律,甚至無法輕易讀懂這部法律的條文。也正是如此,近年來,日本開始有學者提齣應當對金融商品交易法進行重新編纂。
本書是基於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開始實施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翻譯而成。由於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條文描述極為晦澀、法律結構極為復雜,再加上本人能力所限,所以本書中如有不準確、甚至錯誤、荒謬之處請讀者諒解。本書的草譯工作由清華大學的法律碩士詹曼、張斐曄、陳心怡、劉夢嬌、侯莎等同學共同完成,他們的勤奮與努力也一直鞭策著我,感謝他們。
感謝清華大學的王保樹教授。在我到清華大學工作超過三年的時間裏,雖然王老師一直不斷地給予我指導與關心,但是我卻至今沒有達到老師期待的水準。內心的不安交織著痛苦,唯有在追求學術的道路上更加努力纔得以慰藉。
感謝法律齣版社的文科編輯,沒有他的耐心等待與諸多的協調,也不會有本書的麵世。
今年五月,我的傢庭增加瞭新的成員,兒子的齣生給我帶來瞭無限的快樂與動力,感謝我的妻子信元給瞭我無限的包容。
最後,如果本書能為希望瞭解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讀者帶來些許幫助,本人將感到萬分榮幸。
硃大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現代金融監管的理論與實踐:以全球主要市場為鏡鑒 內容提要: 本書旨在深入剖析現代金融市場監管的理論基礎、發展脈絡及其在全球主要經濟體中的具體實踐。麵對日益復雜化、全球化的金融活動,有效的監管體係已成為維護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係統性風險的基石。本書將聚焦於監管的範式轉型,從傳統的以機構為中心嚮以功能和風險為導嚮的跨市場、跨行業監管的演進過程進行係統梳理和比較研究。內容涵蓋金融基礎設施(如支付清算係統、中央對手方)的審慎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綜閤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最新趨勢,以及金融科技(FinTech)帶來的新型監管挑戰與應對策略。通過對美國、歐盟、以及特定亞洲市場的案例分析,本書力圖為我國深化金融改革和完善金融監管體係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理論參考與實踐藉鑒。 第一部分: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石與演進邏輯 第一章:金融監管的經濟學基礎與必要性 本章首先界定金融監管的內涵、目標與基本原則。從信息不對稱、外部性(特彆是係統性風險的外部性)、道德風險和逆嚮選擇等金融市場失靈的經典經濟學角度,論證政府乾預的必要性。重點探討瞭“金融穩定”與“市場效率”之間的權衡關係,分析瞭不同監管目標(如維護穩定、保護投資者、促進競爭)之間的內在張力。此外,本章還將介紹監管經濟學中的核心理論,如“市場失靈理論”、“公共利益論”與“俘獲理論”,為後續分析具體監管措施提供理論框架。 第二章:全球金融監管框架的演變:從巴塞爾協議到係統重要性認定 本章追溯瞭二戰後全球金融監管框架的變遷,重點分析瞭三次重大的全球性監管改革浪潮。一是,針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國際協調努力,深入剖析巴塞爾協議I、II和III的核心內容及其對全球銀行體係穩健性的影響。二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國際社會對宏觀審慎監管的集體迴應,著重介紹宏觀審慎工具(如逆周期資本緩衝、 LCR/NSFR要求)的引入及其在預防危機擴散中的作用。三是,對全球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G-SIFIs)的特殊監管框架——“損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的設計理念、實施效果及其對國際銀行監管格局的重塑。 第二章側重於: 監管從微觀審慎(關注單一機構安全)嚮宏觀審慎(關注整個金融體係穩定)的範式轉移,及其對全球監管標準統一化的推動作用。 第二部分:關鍵金融領域的功能性監管實踐 第三章:證券與衍生品市場的結構性監管 本章聚焦於資本市場特彆是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挑戰。深入解析美國《多德-弗蘭剋法案》和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 II)在場外衍生品集中清算、交易平颱化(Swap Execution Facilities/Organized Trading Facilities)方麵的監管改革,及其對透明度、風險對衝和市場準入的影響。同時,探討瞭信息披露製度(如重大信息實時披露、高管交易報告)在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和維護市場公平性方麵的最新發展。 第四章:支付、清算與中央對手方(CCP)的審慎管理 現代金融係統的“管道”——支付清算係統和CCP的穩健性直接關乎全局。本章詳細考察瞭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和金融穩定理事會(FSB)針對CCP韌性的監管要求,包括保證金製度、壓力測試框架、恢復與處置計劃(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s)的製定標準。通過分析幾起國際性的清算失敗風險事件,闡明為何CCP的監管已成為金融基礎設施監管的重中之重,及其在跨境支付體係中的監管協調難題。 第五章:金融控股公司的綜閤監管與跨境閤作 隨著金融業態的日益融閤,對跨業、跨國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統一、有效的綜閤監管成為全球共識。本章對比瞭不同司法管轄區(如美國聯邦儲備係統、歐盟的母公司監管指南)對控股公司資本、流動性、內部控製的穿透式監管要求。重點分析瞭集團內部風險轉移、內部交易和關聯方藉貸的監管挑戰,以及在跨國監管閤作中,信息共享與危機處置的法律機製安排。 第三部分:新興領域與監管的前沿議題 第六章:金融科技(FinTech)與監管沙盒的探索 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對傳統監管模式提齣瞭顛覆性挑戰。本章剖析瞭人工智能、區塊鏈、分布式賬本技術在支付、藉貸、資産管理等領域的應用及其帶來的新型風險(如算法偏見、數據安全、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監管真空)。重點研究瞭全球多地(如英國FCA、新加坡MAS)設立“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目的、運作模式及其對促進金融創新的平衡作用。探討瞭“監管科技”(RegTech)如何通過技術賦能提升監管的效率與穿透力。 第七章:消費者保護與行為金融學的監管應用 本章超越瞭傳統的“信息披露+民事救濟”模式,探討以行為金融學為基礎的積極性消費者保護。分析瞭“閤適性”與“適當性”標準的演變,特彆是針對零售客戶的投資建議和産品分銷過程中的“利益衝突”管理。探討瞭在復雜金融産品銷售中,監管機構如何通過限製産品設計特性、強製冷卻期等“行為乾預”措施,來彌補消費者的認知缺陷。 第八章:全球稅收閤規與反洗錢/反恐怖融資(AML/CFT)的前沿挑戰 本章關注金融交易的閤規性監管。首先梳理瞭經濟閤作與發展組織(OECD)主導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對跨境金融業務的深遠影響。其次,深入分析瞭金融行動特彆工作組(FATF)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監管要求,特彆是針對虛擬資産服務提供商(VASP)的“瞭解你的客戶”(KYC)和交易監控標準,以及在全球範圍內實施有效製裁和信息交換的法律障礙。 結論: 本書最後總結瞭當前全球金融監管麵臨的共同挑戰:如何實現國際標準的協調統一、如何在鼓勵技術創新的同時有效控製風險、以及如何構建更具前瞻性和韌性的宏觀審慎治理體係。本書認為,未來的金融監管將更加側重於風險的識彆、監測與乾預,強調基於場景的功能監管而非基於機構的形態監管,並期待更深層次的國際監管閤作機製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