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郵正版2015年新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乾問題規定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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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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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朵朵象圖書專營店
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ISBN:978751092598
商品編碼:1639116705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7-01

具體描述

 
商品名稱:  *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乾問題規定理解與適用
ISBN:  9787510912597
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15年7月
 裝幀:  平裝
 頁字:  461頁/400韆字
 新編編碼:  
作者:  江必新,劉貴祥 編  
定價:  86.00

商品編號:156152  定價:¥86.00  一口價:¥68.80  摺扣:80%摺  立即節省:¥17.20

《*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已由*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該解釋共32條,對於執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的閤法權利提供瞭更加有效的保護,改變瞭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無法可依的狀況,使執行工作的規範化水平邁上瞭新的颱階。 本書由*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參與該解釋起草的工作人員和一綫辦案法官利用工作之餘撰寫而成。從【條文主旨】【條文理解】【案例】【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相關法律法規】五個角度全麵闡述該解釋條文的起草目的、基本內涵以及實踐應用,對於人民法院乾警、其他法律從業人員以及廣大讀者更準確地學習、理解和適用該解釋具有較高的指導參考意義。

強製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傢強製力,通過對個人自
由或者財産加以乾涉或者處分,實現債權人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的債權,進而達到維護社會公序目的的程序。可以說,強製力是
執行程序*顯著的特徵,沒有強製力的強製執行是“不發光的燈,
不燃燒的火”。但是,在看到強製執行權對維護司法*和社會誠
信體製等有利一麵的同時,也應看到,由於執行權具有積極性和
主動性,和任何其他公權力一樣,存在不當使用、甚至濫用的
可能。
執行權的違法行使一般錶現在三個方麵:一是違背執行的謙
抑或者適度原則,*限度對被執行人的財産采取執行措施或者
對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濫用拘留、罰款等強製手段。二是在沒
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突破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範圍,隨意
追加、變更案外人為被執行人。三是違反執行程序中對財産權屬
的形式審查原則,違法對案外人的財産采取執行措施。人民群眾
將前述執行程序中的違法執行問題通稱為“執行亂”。“執行亂”
現象給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瞭一定的負麵影響,容易使執行
程序當事人産生抵觸情緒,在一定程度上加劇瞭執行難

目錄
*部分司法解釋條文
*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
第二部分條文釋義
引言為瞭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的閤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閤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條異議人提齣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嚮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係方式。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執行異議符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閤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閤受理條件的,裁定駁迴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迴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嚮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閤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案例)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齣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齣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嚮上一級人民法院提齣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齣異議裁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齣異議的,由提齣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齣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案例)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齣執行行為異議:(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齣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五)認為其他閤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案例)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齣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齣,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齣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齣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嚮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齣;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齣。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案例)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齣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齣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閤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製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齣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齣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案例)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
第八條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齣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齣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齣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齣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九條被限製齣境的人認為對其限製齣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製齣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嚮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齣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不服駁迴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嚮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迴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異議或者復議案件,應當依法組成閤議庭。指令重新審查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閤議庭。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審查。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實行書麵審查。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三條執行異議、復議案件審查期間,異議人、復議申請人申請撤迴異議、復議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條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經閤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齣聽證,緻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清相關事實的,由其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齣,撤迴異議或者被裁定駁迴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齣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迴異議或者被裁定駁迴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齣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齣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齣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齣其他裁定和決定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瞭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進行告知。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彆處理:(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迴異議:(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十八條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麵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齣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閤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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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法律實務前沿:閤同解除的程序性要件與裁判規則探析 作者: 王誌遠 律師 齣版社: 法律知識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23年10月 --- 圖書簡介 第一部分:閤同解除權的行使基礎與法定要件的精細化考察 本書深入剖析瞭我國閤同法體係下,閤同解除權行使的實體性與程序性基礎。當前司法實踐中,關於閤同解除的爭議日益增多,尤其是在新型閤同關係和復雜交易背景下,如何精準判斷解除權的觸發條件成為難點。 第一章 基礎理論重構:從舊《閤同法》到《民法典》的範式轉移 本章首先梳理瞭閤同解除權在《民法典》閤同編中的定位變化,重點分析瞭“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的界限重劃。我們不再停留在對條文的簡單羅列,而是結閤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考察司法機關對“根本違約”和“情勢變更”下解除權的司法認定趨勢。特彆是針對默示解除的認定,本書提供瞭詳盡的證據標準分析,強調瞭意思錶示清晰性的重要性。 第二章 法定解除權的啓動條件與抗辯權的適用 閤同解除往往伴隨著債務人拒絕履行或履行不能。本章聚焦於法定解除權的啓動要件,包括遲延履行、不履行、以及履行不符閤約定的情形。我們引入瞭“不安抗辯權”在解除程序中的預置作用。如果債權人已經行使瞭不安抗辯權,但債務人仍未提供擔保或履行義務,此時債權人請求解除閤同的邏輯鏈條如何構建,本書給齣瞭明確的裁判進路參考。書中詳細對比瞭在分批履行閤同中,部分履行不能是否必然導緻全部閤同解除的司法傾嚮。 第三章 約定解除條款的效力審查與限製 在商業實踐中,當事人傾嚮於在閤同中設置詳盡的解除條款。本書通過對大量司法判例的歸納,分析瞭這些約定解除條款的有效性邊界。重點探討瞭“格式條款”下的解除權約定是否顯失公平,特彆是當解除權被設置為單方無理由解除時,法院如何平衡閤同穩定性與當事人意思自治。我們對“違約金條款”與“解除權條款”之間的競閤關係進行瞭深入辨析,指齣在計算損失賠償時,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解除閤同。 --- 第二部分:解除權的行使程序、通知的效力與司法救濟路徑 閤同解除權的行使並非口頭聲明即可,其程序正當性直接影響後續的訴訟結果。本部分側重於實務操作層麵,為律師和法務人員提供可操作的指南。 第四章 解除通知的送達:程序正義的生命綫 閤同解除權的行使必須以“通知”為標誌。本章詳盡分析瞭解除通知的有效送達方式,包括郵寄送達、電子郵箱、微信或短信等新型送達方式的法律效力認定。我們特彆關注瞭“通知到達主義”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邊界。書中引入瞭針對“通知未達”或“拒絕簽收”情況下的證據固定策略,幫助讀者構建完整的解除通知送達證據鏈。 第五章 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與意思錶示的撤銷 解除權是形成權,其行使存在時間限製。本書深入探討瞭《民法典》中規定的解除權除斥期間的起始點和計算方法,並分析瞭在何種情況下,該期間可以被中斷或中止。同時,對於已經發齣的解除通知,當事人能否反悔或撤銷,以及撤銷的法律後果,本書提供瞭詳細的判例分析,強調瞭撤銷通知需要滿足的嚴格條件。 第六章 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解除與繼續履行的平衡 在司法審判環節,法院往往需要在“解除閤同以製裁違約方”和“維持閤同以保障交易穩定”之間做齣權衡。本章通過對特定行業(如建設工程、長期供貨閤同)的案例分析,探討瞭法院在何種情況下會限製原告的解除權,即便其已證明存在違約事實。我們對“衡平原則”在閤同解除案件中的具體裁量要素進行瞭梳理,包括閤同履行程度、違約方的補救機會以及繼續履行閤同的成本收益分析。 --- 第三部分:解除後的法律後果與恢復原狀的復雜性 閤同解除並非終點,而是進入“清算與恢復原狀”階段的開始。本書的後半部分著重處理瞭解除後的金錢給付、財産返還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 第七章 返還與恢復原狀的實施睏境 閤同解除後,財産的返還是恢復原狀的核心。本書詳細區分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返還難度。對於難以實物返還的(如已投入使用的設備或已完成的工程部分),如何以摺價補償或金錢賠償的方式替代返還,是實務中的焦點。我們提供瞭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摺價”的計算標準和法院采納的評估方法。 第八章 損害賠償責任的界定與損失的核定 閤同解除與損害賠償是並存的法律關係。本章明確瞭在解除閤同的情況下,原告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並闡明瞭損失計算應遵循的原則,即“填補損失”而非“懲罰”。重點分析瞭機會喪失損失(如轉售利潤損失)在解除案件中的可予支持性。此外,本書還探討瞭在解除閤同後,當事人是否還能就“違約金”進行主張,以及法院對過高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司法權限。 第九章 關聯閤同的連鎖反應與第三方權益保護 現代商業活動中,主閤同的解除往往會波及上下遊的從閤同或擔保閤同。本書以擔保閤同和融資租賃閤同為例,分析瞭主閤同解除後,擔保責任的存續期限和解除條件。特彆關注瞭在企業破産程序中,管理人行使閤同解除權與普通債權人行使解除權之間的優先順序和衝突解決機製。 結語:精進實務技能,駕馭解除權爭議 本書旨在為從事閤同爭議解決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套係統化、實務化的操作框架,幫助讀者從容應對閤同解除中復雜的實體法適用和程序法操作難題。通過對最新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的深度結閤,確保讀者掌握的知識體係既紮根於法條,又緊密貼閤前沿的司法實踐需求。

用戶評價

評分

說實話,執行工作有時候真的挺磨人的,尤其是麵對一些鑽法律空子的行為,感到非常無奈。這份《規定》和它的“理解與適用”,在我看來,就是對這些行為最有力的迴擊。它能夠幫助我們更清晰地界定執行行為的邊界,防止不當的執行措施,同時也能更好地保障債權人的閤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我也希望這本書能幫助年輕的法官和律師們,能夠更快地成長,少走一些彎路,在執行這塊“硬骨頭”上,做齣更齣色的工作。司法解釋的權威性,加上詳細的解讀,必將極大地提升執行工作的規範化和專業化水平。

評分

這本書的齣現,簡直就像在茫茫大海中找到瞭一座燈塔。雖然我還沒來得及逐字逐句地細讀,但光從封麵和目錄就能感受到它的分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本身就具有極高的權威性,再加上“理解與適用”這幾個字,就錶明它不僅僅是對條文的羅列,更是對這些條文背後立法意圖、司法實踐中可能遇到的疑難點,以及如何具體操作給齣瞭詳細的解讀。我特彆期待這本書能夠對一些實踐中普遍存在爭議的問題,比如執行異議的提起條件、審查範圍、異議的解除條件,以及復議程序的啓動、審查標準、對原執行行為的審查方式等等,能有深入的分析和明確的指導。

評分

看到這本書名,我當時就覺得“有戲!” 作為一個常年在一綫處理執行案件的律師,這幾年的執行工作真是摸爬滾打,遇到的各種奇葩的異議和復議申請簡直是五花八門。很多時候,我們都感覺自己像在走鋼絲,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生怕因為某個細節處理不當,導緻案件的執行陷入被動,甚至前功盡棄。就拿執行異議來說吧,一會兒是案外人說這東西是他的,一會兒是債務人的親戚說這房子是他們租的,五花八門的理由層齣不窮。而復議,更是考驗我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尤其是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總是找不到一個清晰的指引,隻能憑著經驗和對法律精神的把握去處理。

評分

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幫助我係統梳理和深化對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理解的工具書。市麵上確實有一些關於執行程序的書籍,但很多都過於泛泛,或者側重於理論講解,對於我們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指導性不強。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本身就是具有至高無上的指導意義的,再加上這本書的“理解與適用”,我期待它能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分析,比如在舉證責任分配、證據審查、法律適用等方麵,能有具體的指引。這對於我們在辦理案件時,無疑會節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並且能夠提高案件的質量。

評分

我平時也會關注一些法律實務期刊和研討會,但總覺得有些分析停留在理論層麵,或者隻是個案討論,缺乏係統性和可操作性。而最高院的規定,特彆是這種“理解與適用”類的書籍,通常都會結閤大量的審判實踐案例,來闡釋法律條文的實際應用。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經典案例的剖析,讓我們看到在不同情況下,法官是如何理解和適用這些規定的,以及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應該注意哪些關鍵點。這樣,我們在麵對復雜的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時,就能更有底氣,也更能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

評分

好不錯……………………

評分

不錯

評分

幫彆人買的,是正版

評分

很好,很滿意,屬正品

評分

挺好,給個贊。

評分

不錯不錯不錯,值得購買

評分

不錯不錯不錯,值得購買

評分

法律工作者必須的工具書。

評分

法律人日常實務的必備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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