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邮正版2015年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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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朵朵象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2598
商品编码:1639116705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7-01

具体描述

 
商品名称: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ISBN:  9787510912597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5年7月
 装帧:  平装
 页字:  461页/400千字
 新编编码:  
作者:  江必新,刘贵祥 编  
定价:  86.00

商品编号:156152  定价:¥86.00  一口价:¥68.80  折扣:80%折  立即节省:¥17.20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该解释共32条,对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护,改变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使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 本书由*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参与该解释起草的工作人员和一线办案法官利用工作之余撰写而成。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案例】【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五个角度全面阐述该解释条文的起草目的、基本内涵以及实践应用,对于人民法院干警、其他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广大读者更准确地学习、理解和适用该解释具有较高的指导参考意义。

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通过对个人自
由或者财产加以干涉或者处分,实现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债权,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序目的的程序。可以说,强制力是
执行程序*显著的特征,没有强制力的强制执行是“不发光的灯,
不燃烧的火”。但是,在看到强制执行权对维护司法*和社会诚
信体制等有利一面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执行权具有积极性和
主动性,和任何其他公权力一样,存在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的
可能。
执行权的违法行使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背执行的谦
抑或者适度原则,*限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或者
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滥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二是在没
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范围,随意
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三是违反执行程序中对财产权属
的形式审查原则,违法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人民群众
将前述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通称为“执行乱”。“执行乱”
现象给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使执行
程序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

目录
*部分司法解释条文
*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引言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
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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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法律实务前沿:合同解除的程序性要件与裁判规则探析 作者: 王志远 律师 出版社: 法律知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3年10月 --- 图书简介 第一部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基础与法定要件的精细化考察 本书深入剖析了我国合同法体系下,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实体性与程序性基础。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解除的争议日益增多,尤其是在新型合同关系和复杂交易背景下,如何精准判断解除权的触发条件成为难点。 第一章 基础理论重构:从旧《合同法》到《民法典》的范式转移 本章首先梳理了合同解除权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定位变化,重点分析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界限重划。我们不再停留在对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是结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考察司法机关对“根本违约”和“情势变更”下解除权的司法认定趋势。特别是针对默示解除的认定,本书提供了详尽的证据标准分析,强调了意思表示清晰性的重要性。 第二章 法定解除权的启动条件与抗辩权的适用 合同解除往往伴随着债务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能。本章聚焦于法定解除权的启动要件,包括迟延履行、不履行、以及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我们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在解除程序中的预置作用。如果债权人已经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但债务人仍未提供担保或履行义务,此时债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逻辑链条如何构建,本书给出了明确的裁判进路参考。书中详细对比了在分批履行合同中,部分履行不能是否必然导致全部合同解除的司法倾向。 第三章 约定解除条款的效力审查与限制 在商业实践中,当事人倾向于在合同中设置详尽的解除条款。本书通过对大量司法判例的归纳,分析了这些约定解除条款的有效性边界。重点探讨了“格式条款”下的解除权约定是否显失公平,特别是当解除权被设置为单方无理由解除时,法院如何平衡合同稳定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我们对“违约金条款”与“解除权条款”之间的竞合关系进行了深入辨析,指出在计算损失赔偿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解除合同。 --- 第二部分:解除权的行使程序、通知的效力与司法救济路径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并非口头声明即可,其程序正当性直接影响后续的诉讼结果。本部分侧重于实务操作层面,为律师和法务人员提供可操作的指南。 第四章 解除通知的送达:程序正义的生命线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以“通知”为标志。本章详尽分析了解除通知的有效送达方式,包括邮寄送达、电子邮箱、微信或短信等新型送达方式的法律效力认定。我们特别关注了“通知到达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边界。书中引入了针对“通知未达”或“拒绝签收”情况下的证据固定策略,帮助读者构建完整的解除通知送达证据链。 第五章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与意思表示的撤销 解除权是形成权,其行使存在时间限制。本书深入探讨了《民法典》中规定的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起始点和计算方法,并分析了在何种情况下,该期间可以被中断或中止。同时,对于已经发出的解除通知,当事人能否反悔或撤销,以及撤销的法律后果,本书提供了详细的判例分析,强调了撤销通知需要满足的严格条件。 第六章 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解除与继续履行的平衡 在司法审判环节,法院往往需要在“解除合同以制裁违约方”和“维持合同以保障交易稳定”之间做出权衡。本章通过对特定行业(如建设工程、长期供货合同)的案例分析,探讨了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会限制原告的解除权,即便其已证明存在违约事实。我们对“衡平原则”在合同解除案件中的具体裁量要素进行了梳理,包括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补救机会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收益分析。 --- 第三部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与恢复原状的复杂性 合同解除并非终点,而是进入“清算与恢复原状”阶段的开始。本书的后半部分着重处理了解除后的金钱给付、财产返还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七章 返还与恢复原状的实施困境 合同解除后,财产的返还是恢复原状的核心。本书详细区分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返还难度。对于难以实物返还的(如已投入使用的设备或已完成的工程部分),如何以折价补偿或金钱赔偿的方式替代返还,是实务中的焦点。我们提供了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折价”的计算标准和法院采纳的评估方法。 第八章 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与损失的核定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并存的法律关系。本章明确了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原告请求的损害赔偿范围,并阐明了损失计算应遵循的原则,即“填补损失”而非“惩罚”。重点分析了机会丧失损失(如转售利润损失)在解除案件中的可予支持性。此外,本书还探讨了在解除合同后,当事人是否还能就“违约金”进行主张,以及法院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司法权限。 第九章 关联合同的连锁反应与第三方权益保护 现代商业活动中,主合同的解除往往会波及上下游的从合同或担保合同。本书以担保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为例,分析了主合同解除后,担保责任的存续期限和解除条件。特别关注了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与普通债权人行使解除权之间的优先顺序和冲突解决机制。 结语:精进实务技能,驾驭解除权争议 本书旨在为从事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套系统化、实务化的操作框架,帮助读者从容应对合同解除中复杂的实体法适用和程序法操作难题。通过对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深度结合,确保读者掌握的知识体系既扎根于法条,又紧密贴合前沿的司法实践需求。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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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寻找一本能够帮助我系统梳理和深化对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理解的工具书。市面上确实有一些关于执行程序的书籍,但很多都过于泛泛,或者侧重于理论讲解,对于我们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指导性不强。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具有至高无上的指导意义的,再加上这本书的“理解与适用”,我期待它能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分析,比如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能有具体的指引。这对于我们在办理案件时,无疑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能够提高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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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平时也会关注一些法律实务期刊和研讨会,但总觉得有些分析停留在理论层面,或者只是个案讨论,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而最高院的规定,特别是这种“理解与适用”类的书籍,通常都会结合大量的审判实践案例,来阐释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经典案例的剖析,让我们看到在不同情况下,法官是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的,以及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该注意哪些关键点。这样,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时,就能更有底气,也更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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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出现,简直就像在茫茫大海中找到了一座灯塔。虽然我还没来得及逐字逐句地细读,但光从封面和目录就能感受到它的分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就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再加上“理解与适用”这几个字,就表明它不仅仅是对条文的罗列,更是对这些条文背后立法意图、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疑难点,以及如何具体操作给出了详细的解读。我特别期待这本书能够对一些实践中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比如执行异议的提起条件、审查范围、异议的解除条件,以及复议程序的启动、审查标准、对原执行行为的审查方式等等,能有深入的分析和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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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执行工作有时候真的挺磨人的,尤其是面对一些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感到非常无奈。这份《规定》和它的“理解与适用”,在我看来,就是对这些行为最有力的回击。它能够帮助我们更清晰地界定执行行为的边界,防止不当的执行措施,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我也希望这本书能帮助年轻的法官和律师们,能够更快地成长,少走一些弯路,在执行这块“硬骨头”上,做出更出色的工作。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加上详细的解读,必将极大地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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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本书名,我当时就觉得“有戏!” 作为一个常年在一线处理执行案件的律师,这几年的执行工作真是摸爬滚打,遇到的各种奇葩的异议和复议申请简直是五花八门。很多时候,我们都感觉自己像在走钢丝,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生怕因为某个细节处理不当,导致案件的执行陷入被动,甚至前功尽弃。就拿执行异议来说吧,一会儿是案外人说这东西是他的,一会儿是债务人的亲戚说这房子是他们租的,五花八门的理由层出不穷。而复议,更是考验我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尤其是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总是找不到一个清晰的指引,只能凭着经验和对法律精神的把握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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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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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给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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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日常实务的必备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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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图书,比书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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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买的,是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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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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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满意,属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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