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 | ||
| 定價 | 95.00 | |
| 齣版社 | 中國法製齣版社 | |
| 版次 | 4 | |
| 齣版時間 | 2018年04月 | |
| 開本 | 大32開 | |
| 作者 |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 |
| 裝幀 | 平裝-膠訂 | |
| 頁數 | 0 | |
| 字數 | 0 | |
| ISBN編碼 | 9787509389683 | |
一、多方麵收錄文件
收錄現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文件四百餘件。所選文件截至2018年1月。
二、編排閤理,查找方便
1本書共設計瞭兩套目錄檢索方式:一套為民事部門法主題檢索,分為民事實體篇和民事程序篇,其下又細分為綜閤、婚姻傢庭、物權、閤同、知識産權、勞動、侵權、訴訟程序、非訴程序;一套為拼音檢索,按照文件“有效”首字字母為序進行排列。
2考慮到部分文件在劃分類彆時可能存在交叉或重疊,為避免重復收錄,便於查閱,本書在目錄中設置瞭“存目”,原處收錄全文,存目處標齣參見處及文件頁碼,以便檢索。
3選取瞭部分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逐條加注條旨,言簡意賅,方便讀者快速準確地瞭解條文內容。
三、動態增補
1免費以電子版形式贈送截至2017年12月 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2依托我社月版法規齣版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提供免費實時專業法規增補服務,詳見書後所附“讀者增值服務錶”。
實用、速查、多方麵
民事實體篇
一、綜閤(1-1)
二、婚姻傢庭(2-1)
(一)婚姻(2-1)
1�弊酆�(2-1)
2�苯嶧櫚羌�(2-21)
3�崩牖�(2-37)
4�鄙娓郯奶�及涉外婚姻(2-44)
5�本�人婚姻(2-50)
(二)繼承(2-51)
(三)收養(2-58)
三、物權(3-1)
(一)綜閤(3-1)
(二)物權登記(3-63)
(三)所有權(3-118)
(四)用益物權(3-127)
1�迸┐逋戀爻邪�經營權(3-127)
2�苯ㄉ櫨玫厥褂萌�(3-150)
3�笨笠等�(3-161)
(五)擔保物權(3-172)
1�鋇盅喝�(3-172)
2�敝嗜�(3-216)
四、閤同(4-1)
(一)綜閤(4-1)
(二)閤同糾紛(4-69)
(三)藉貸(4-127)
(四)債的保證擔保(4-139)
五、知識産權(5-1)
(一)綜閤(5-1)
(二)著作權(5-10)
(三)專利(5-41)
(四)商標權(5-91)
六、勞動(6-1)
七、侵權(7-1)
(一)綜閤(7-1)
(二)産品責任(7-65)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7-109)
(四)鐵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
責任(7-134)
(五)醫療事故責任(7-183)
(六)工傷事故責任(7-205)
(七)其他損害責任(7-214)
民事程序篇
八、訴訟程序(8-1)
(一)一般規定(8-1)
(二)起訴和受理(8-97)
(三)管轄(8-123)
(四)證據(8-143)
(五)審判(8-159)
(六)保全和先予執行(8-194)
(七)執行(8-203)
九、非訴程序(9-1)
(一)一般仲裁(9-1)
(二)勞動爭議仲裁(9-16)
(三)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9-21)
(四)人民調解(9-28)
(五)公證(9-42)
民事實體篇;綜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6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一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法人
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彆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錶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一章基 本 規 定
一條【立法目的】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為瞭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範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
第三條【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閤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一般法與特彆法的關係】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民法的效力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1〗
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從齣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自然人的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齣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齣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齣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年齡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閤會、殘疾人聯閤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緻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成年人監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遺囑監護】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協議監護】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嚮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 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 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麵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護職責】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産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閤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職責的履行】監護人應當按照 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産。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齣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 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乾涉。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 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 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於危睏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閤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閤會、殘疾人聯閤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嚮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嚮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監護資格被撤銷扶養費義務不免除】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錶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係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時間的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産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産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産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財産代管人職責】財産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産,維護其財産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産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産中支付。
財産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産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産代管人的變更】財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産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産代管人。
財産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産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産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産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産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産並報告財産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宣告失蹤的撤銷】失蹤人重新齣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齣現,有權要求財産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産並報告財産代管情況。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製。
第四十七條【宣告死亡的優先適用】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閤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我是一名正在備戰公務員考試的考生,這次的《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典型案例民法總則刑法憲法婚姻物權閤同勞動侵權法》對我來說,簡直就是一份“通關秘籍”。我的考試科目中,法律常識占據瞭相當大的比重,而其中又以民法和刑法為重點。這本書的結構設計非常人性化,它將復雜的法律條文用清晰的語言進行解讀,並配以大量的典型案例,讓我能夠生動地理解和記憶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比如,在學習物權法時,書中的案例詳細講解瞭不動産的登記、抵押、相鄰關係等問題,讓我對這些知識點有瞭更直觀的認識。又比如,在學習婚姻法時,關於離婚的財産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問題,書中也提供瞭很多現實案例,讓我對法律規定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有瞭更深刻的理解。我尤其喜歡它在每個章節後麵都附帶瞭典型的案例分析,這對於鞏固學習效果非常有幫助。通過這些案例,我能更好地掌握法律條文背後的邏輯和適用方法,從而在考試中能夠靈活運用所學知識,應對各種題型。
評分剛拿到這本厚重的《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典型案例民法總則刑法憲法婚姻物權閤同勞動侵權法》,翻開第一頁就被滿滿的法律條文和案例匯編給震住瞭。我是一名剛畢業不久的法學生,平時在學習中總覺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應用之間隔著一層紗。這本書就像一麵鏡子,讓我能清晰地看到法律條文是如何在現實生活中運作的。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關於侵權責任編的條文和案例,比如關於網絡侵權的責任認定,以及一些高空拋物緻人損害的案件,都非常細緻地闡述瞭責任主體、損害賠償範圍等關鍵點。這些內容對我理解抽象的法律原則非常有幫助,讓我在學習過程中不再感到枯燥,而是有瞭更強的實踐感。我特彆喜歡書中對一些經典案例的詳細分析,不僅列齣瞭判決結果,還深入剖析瞭法院的判決思路和依據,這對於我這種需要提升分析能力的學習者來說,簡直是如獲至寶。而且,這本書的編排也很閤理,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進行瞭劃分,查找起來非常方便,對於我這種需要快速定位信息的人來說,大大節省瞭時間。總的來說,這本書是我法學學習道路上的一位得力助手,讓我對民事法律有瞭更全麵、更深入的認識。
評分我是一名對社會學和法律交叉領域非常感興趣的普通讀者,一直以來都對法律是如何影響和規範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感到好奇。這本《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典型案例民法總則刑法憲法婚姻物權閤同勞動侵權法》雖然是一本專業性很強的書籍,但它所包含的內容卻極大地滿足瞭我探索的欲望。我嘗試著去閱讀其中的憲法部分,雖然不涉及具體的案例,但瞭解瞭國傢的基本法,對於理解整個法律體係的構建有瞭初步的認識。隨後,我被婚姻法和傢庭相關的案例所吸引,這些案例生動地反映瞭社會中真實的傢庭矛盾和法律如何介入其中,讓我對“傢”的法律概念有瞭更深的體會。接著,我又翻閱瞭勞動法和侵權法的部分,看到瞭法律在保障勞動者權益和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方麵的具體實踐。我並非法律專業人士,閱讀這些條文和案例需要一些耐心,但我發現這本書的案例選擇非常具有代錶性,能夠幫助我理解一些社會熱點問題背後的法律邏輯。它讓我認識到,法律並非高高在上,而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並且在不斷地調整和發展,以適應社會的變化。
評分作為一名在基層法院工作多年的法官助理,我深切體會到一本權威、全麵的法律匯編對日常工作的重要性。這本《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典型案例民法總則刑法憲法婚姻物權閤同勞動侵權法》可以說是一本“案頭必備”。它不僅收錄瞭2018年及之前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整閤瞭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這對於我們處理案件、撰寫裁判文書至關重要。我特彆關注書中關於閤同法的部分,尤其是關於電子閤同的效力認定和違約責任的規定。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電子閤同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如何準確適用法律是一大挑戰。這本書中的相關案例和解釋,為我們提供瞭清晰的指引。此外,關於勞動法的規定,特彆是涉及集體閤同和勞動爭議的處理,也提供瞭非常實用的參考。很多時候,我們麵對的是一些復雜的新型勞動糾紛,需要結閤最新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來準確判斷。這本書的內容更新及時,且覆蓋麵廣,幾乎涵蓋瞭民事審判中可能遇到的絕大部分法律問題,極大地提高瞭我的工作效率,也增強瞭我處理案件的信心。
評分作為一名常年處理經濟糾紛的律師,我平日裏接觸到的法律條文和案例可謂不計其數,但總覺得在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中,需要一本能夠全麵、及時更新的參考書。《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典型案例民法總則刑法憲法婚姻物權閤同勞動侵權法》這本書,恰好滿足瞭我的需求。我特彆欣賞它對民法總則的係統梳理,以及對新齣颱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及時收錄。在處理閤同糾紛時,書中關於閤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麵的規定,給瞭我很大的啓發。特彆是關於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案例分析,讓我對這些知識點有瞭更深刻的理解和運用。此外,書中關於侵權法的案例,也為我在處理一些復雜侵權案件時提供瞭寶貴的參考。例如,在處理産品質量侵權案件時,書中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和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都非常具有指導意義。總的來說,這本書不僅是一本法律匯編,更是一部實用的法律工具書,它能夠幫助我更高效、更準確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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