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典型案例民法总则刑法宪法婚姻物权合同劳动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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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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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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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博惟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9683
商品编码:28063481188
包装:平装-胶订
开本:大32
出版时间:2018-04-01

具体描述



商品参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
定价 95.0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版次 4
出版时间 2018年04月
开本 大32开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装帧 平装-胶订
页数 0
字数 0
ISBN编码 9787509389683


内容介绍

  

  一、多方面收录文件

  收录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四百余件。所选文件截至2018年1月。

  二、编排合理,查找方便

  1本书共设计了两套目录检索方式:一套为民事部门法主题检索,分为民事实体篇和民事程序篇,其下又细分为综合、婚姻家庭、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侵权、诉讼程序、非诉程序;一套为拼音检索,按照文件“有效”首字字母为序进行排列。

  2考虑到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便于查阅,本书在目录中设置了“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标出参见处及文件页码,以便检索。

  3选取了部分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逐条加注条旨,言简意赅,方便读者快速准确地了解条文内容。

  三、动态增补

  1免费以电子版形式赠送截至2017年12月 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依托我社月版法规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提供免费实时专业法规增补服务,详见书后所附“读者增值服务表”。




关联推荐

  实用、速查、多方面

 
目录

  民事实体篇

  一、综合(1-1)

  二、婚姻家庭(2-1)

  (一)婚姻(2-1)

  1�弊酆�(2-1)

  2�苯峄榈羌�(2-21)

  3�崩牖�(2-37)

  4�鄙娓郯奶�及涉外婚姻(2-44)

  5�本�人婚姻(2-50)

  (二)继承(2-51)

  (三)收养(2-58)

  三、物权(3-1)

  (一)综合(3-1)

  (二)物权登记(3-63)

  (三)所有权(3-118)

  (四)用益物权(3-127)

  1�迸┐逋恋爻邪�经营权(3-127)

  2�苯ㄉ栌玫厥褂萌�(3-150)

  3�笨笠等�(3-161)

  (五)担保物权(3-172)

  1�钡盅喝�(3-172)

  2�敝嗜�(3-216)

  四、合同(4-1)

  (一)综合(4-1)

  (二)合同纠纷(4-69)

  (三)借贷(4-127)

  (四)债的保证担保(4-139)

  五、知识产权(5-1)

  (一)综合(5-1)

  (二)著作权(5-10)

  (三)专利(5-41)

  (四)商标权(5-91)

  六、劳动(6-1)

  七、侵权(7-1)

  (一)综合(7-1)

  (二)产品责任(7-65)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7-109)

  (四)铁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

  责任(7-134)

  (五)医疗事故责任(7-183)

  (六)工伤事故责任(7-205)

  (七)其他损害责任(7-214)

  民事程序篇

  八、诉讼程序(8-1)

  (一)一般规定(8-1)

  (二)起诉和受理(8-97)

  (三)管辖(8-123)

  (四)证据(8-143)

  (五)审判(8-159)

  (六)保全和先予执行(8-194)

  (七)执行(8-203)

  九、非诉程序(9-1)

  (一)一般仲裁(9-1)

  (二)劳动争议仲裁(9-16)

  (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9-21)

  (四)人民调解(9-28)

  (五)公证(9-42)




在线试读

 

  民事实体篇;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一章基 本 规 定

   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1〗

   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年龄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 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监护人应当按照 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 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 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 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扶养费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法律实务前沿:2024年公司治理与商事争议解决精要 【本书定位与目标读者】 本手册是为公司法务、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执业律师以及法律院校师生量身打造的,专注于2024年度中国商事法律领域最新发展、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操作指引的深度参考书。它聚焦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复杂商事合同的谈判与履行、新型商事争议的解决机制创新,以及前沿的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与您提及的2018年民事法规汇编形成鲜明对比,我们专注于捕捉当下和未来的法律热点与挑战。 【本书核心内容模块】 本书突破了传统法规汇编的静态梳理模式,而是采用“立法动态追踪—司法裁判前沿—实务操作指引”的动态研究结构,共分为五大部分,约1500页篇幅: ---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的迭代与合规新要求(2024年修订) 本部分深入剖析了近年来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对股东、董事、监事责任的最新司法认定趋势,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管控中的治理痛点。 1. 股东代表诉讼与知情权范围界定: 重点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性门槛变化,以及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公司治理背景下的适用边界。特别收录了近年来关于中小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性判例,探讨了“穿透审查”原则在关联交易损害责任认定中的最新应用。 2. 董事的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量化标准: 结合多起上市公司高管责任纠纷案例,详细阐述了法院如何量化董事会在重大决策(如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中对“审慎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内容涵盖了“商业判断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适用率及例外情形的细致区分。 3. 集团公司内控与董监事交叉任职的合规风险: 探讨了集团公司层面如何设计有效的“防火墙”机制,以避免因关键人员交叉任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连带责任风险。包括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中相关精神在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借鉴意义。 --- 第二部分:商事合同的动态履行与风险规避(聚焦数字化与供应链) 本章聚焦于在经济环境快速变化中,传统合同条款面临的挑战,特别是与新兴商业模式挂钩的合同履行僵局。 1.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现代适用: 在后疫情时代及全球供应链波动的背景下,本书详尽分析了法院对“情势变更”这一请求权基础的审理态度变化。重点区分了因宏观经济波动、特定行业监管收紧等情况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是否构成法定事由。 2. 知识产权许可与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隐形义务”: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间的合作,本书分析了技术交付、验收标准、后续迭代升级等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特别关注了“默示许可”与“明确授权”的界限,以及反垄断审查对技术垄断协议的认定。 3. 融资租赁与保理合同中的风险识别: 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梳理了《民法典》施行后,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与“物权效力”的冲突,以及保理合同中基础交易真实性审查的司法前沿标准。 --- 第三部分: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实务(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本部分侧重于争议解决的策略选择、证据的运用,以及跨境争议处理的新动向。 1. 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与撤销: 详细解读了2023年至2024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撤销理由的最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旨在帮助当事人有效准备仲裁后的司法救济程序。 2. 证据开示与电子数据的收集与质证: 在公司内幕信息、商业秘密争议中,电子通信记录、云端文件等成为核心证据。本书提供了关于如何合法取得、固定和有效质证电子证据的实操指南,特别是针对企业内部IT系统的证据调取规范。 3. 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域外法查明”实务: 针对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特定贸易伙伴的合同争议,梳理了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对外国法律的查明流程、采信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 第四部分:金融创新与资本市场法律风险(超越传统借贷范畴) 本部分着眼于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带来的新型法律关系挑战,以及资本市场监管的深化。 1. 集合资金信托与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划分: 辨析了在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时,管理人、投资顾问与受托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界限。重点关注了监管机构对“通道业务”清理后遗留问题的法律后果处理。 2. 破产程序中的“金融债权”认定与优先受偿顺序: 结合企业重整与清算实务,分析了金融机构在担保物权失效后的普通债权申报策略,以及对优先留置权、质押权的司法审查标准。 3. 虚拟资产交易与反洗钱合规: 探讨了针对涉及数字货币、NFT等新型资产的法律定性,及其在民事合同效力、刑事犯罪边界中的适用问题,侧重于金融机构在此领域的尽职调查义务。 --- 第五部分:新兴领域的法律前瞻(数据安全与平台经济) 本部分是本书的前瞻性体现,关注于尚未完全固化但已形成明确监管导向的新兴法律热点。 1. 平台经济中的“二选一”与反垄断执法: 梳理了监管机构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逻辑,并提供了平台企业在制定排他性协议或推荐协议时应规避的法律红线。 2. 数据跨境传输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框架: 基于《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本书详细解读了企业在数据出境申报、安全评估、合同模板签订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流程,特别是针对集团内数据共享的合规路径设计。 3. 劳动关系认定在零工经济中的重构: 分析了平台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型用工模式下,法院如何运用“控制力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及其引发的工伤责任、社会保险缴纳等后续法律后果。 --- 【本书特色】 本书的撰写团队由来自顶尖高校法学院的资深教授与多家大型跨国企业总法律顾问组成,确保了理论的深刻性与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全书采用案例导向分析法,对每一法律条文的适用都配以近期(2022-2024年)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进行深度剖析。它不是对既有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是对法律适用前沿的精准导航。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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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常年处理经济纠纷的律师,我平日里接触到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可谓不计其数,但总觉得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需要一本能够全面、及时更新的参考书。《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典型案例民法总则刑法宪法婚姻物权合同劳动侵权法》这本书,恰好满足了我的需求。我特别欣赏它对民法总则的系统梳理,以及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及时收录。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书中关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给了我很大的启发。特别是关于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案例分析,让我对这些知识点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运用。此外,书中关于侵权法的案例,也为我在处理一些复杂侵权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例如,在处理产品质量侵权案件时,书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都非常具有指导意义。总的来说,这本书不仅是一本法律汇编,更是一部实用的法律工具书,它能够帮助我更高效、更准确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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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拿到这本厚重的《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典型案例民法总则刑法宪法婚姻物权合同劳动侵权法》,翻开第一页就被满满的法律条文和案例汇编给震住了。我是一名刚毕业不久的法学生,平时在学习中总觉得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之间隔着一层纱。这本书就像一面镜子,让我能清晰地看到法律条文是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运作的。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侵权责任编的条文和案例,比如关于网络侵权的责任认定,以及一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都非常细致地阐述了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范围等关键点。这些内容对我理解抽象的法律原则非常有帮助,让我在学习过程中不再感到枯燥,而是有了更强的实践感。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一些经典案例的详细分析,不仅列出了判决结果,还深入剖析了法院的判决思路和依据,这对于我这种需要提升分析能力的学习者来说,简直是如获至宝。而且,这本书的编排也很合理,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了划分,查找起来非常方便,对于我这种需要快速定位信息的人来说,大大节省了时间。总的来说,这本书是我法学学习道路上的一位得力助手,让我对民事法律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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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正在备战公务员考试的考生,这次的《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典型案例民法总则刑法宪法婚姻物权合同劳动侵权法》对我来说,简直就是一份“通关秘籍”。我的考试科目中,法律常识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而其中又以民法和刑法为重点。这本书的结构设计非常人性化,它将复杂的法律条文用清晰的语言进行解读,并配以大量的典型案例,让我能够生动地理解和记忆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比如,在学习物权法时,书中的案例详细讲解了不动产的登记、抵押、相邻关系等问题,让我对这些知识点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又比如,在学习婚姻法时,关于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书中也提供了很多现实案例,让我对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我尤其喜欢它在每个章节后面都附带了典型的案例分析,这对于巩固学习效果非常有帮助。通过这些案例,我能更好地掌握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和适用方法,从而在考试中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应对各种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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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的法官助理,我深切体会到一本权威、全面的法律汇编对日常工作的重要性。这本《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典型案例民法总则刑法宪法婚姻物权合同劳动侵权法》可以说是一本“案头必备”。它不仅收录了2018年及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整合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这对于我们处理案件、撰写裁判文书至关重要。我特别关注书中关于合同法的部分,尤其是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是一大挑战。这本书中的相关案例和解释,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此外,关于劳动法的规定,特别是涉及集体合同和劳动争议的处理,也提供了非常实用的参考。很多时候,我们面对的是一些复杂的新型劳动纠纷,需要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来准确判断。这本书的内容更新及时,且覆盖面广,几乎涵盖了民事审判中可能遇到的绝大部分法律问题,极大地提高了我的工作效率,也增强了我处理案件的信心。

评分

我是一名对社会学和法律交叉领域非常感兴趣的普通读者,一直以来都对法律是如何影响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感到好奇。这本《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典型案例民法总则刑法宪法婚姻物权合同劳动侵权法》虽然是一本专业性很强的书籍,但它所包含的内容却极大地满足了我探索的欲望。我尝试着去阅读其中的宪法部分,虽然不涉及具体的案例,但了解了国家的基本法,对于理解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有了初步的认识。随后,我被婚姻法和家庭相关的案例所吸引,这些案例生动地反映了社会中真实的家庭矛盾和法律如何介入其中,让我对“家”的法律概念有了更深的体会。接着,我又翻阅了劳动法和侵权法的部分,看到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具体实践。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阅读这些条文和案例需要一些耐心,但我发现这本书的案例选择非常具有代表性,能够帮助我理解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背后的法律逻辑。它让我认识到,法律并非高高在上,而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在不断地调整和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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