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成本:法律與經濟的分析》是關於研究“法律與經濟的分析”的專著,書中具體包括瞭:避免成本與管理成本之間的關係、避免的成本和管理的成本之間的關係、過錯責任體製與事故成本的減少、作為首要成本控製的混閤體製的過錯責任體製、過錯責任體製的成本等內容。
在整個美國,實際上在全世界,事故法都在被重新審視,因為目前的體製被證明日益不適應於調整機動車事故日益攀升的成本。在這部前瞻性的作品中,蓋多·卡拉布雷西發展瞭評估三種不同的事故法體製的框架。
把事故法的目標界定為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和事故避免的成本,作者檢視瞭蘊涵在減少這些成本的方法之中的政治與經濟選擇。卡拉布雷西隨後考慮瞭所有事故法體製都必須麵對的兩個基本問題:誰應該對事故成本負責?如何評估事故的成本?他分析瞭現在廣泛運用的過錯保險體製,發現其基礎既包括成本減少的目標,也包括公平。總之,他討論瞭最近關於改革事故法的建議,指齣瞭由此引齣的問題,最終指齣他認為最可能普及的兩種方法以及它們之間的根本衝突。
這本書的書名讓我立刻聯想到瞭“誰來買單”的問題,這不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責任劃分問題,更是一個經濟資源分配的問題。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提供一個係統的視角,來審視事故發生後,責任主體、受害者、保險公司、以及社會整體所承擔的各種經濟負擔。我設想作者會深入分析不同類型的事故,以及它們所帶來的獨特成本結構。比如,環境汙染事故可能具有長遠的、跨代際的成本,而網絡安全事故則可能涉及巨額的財産損失和信息泄露帶來的聲譽損害。這本書會不會也涉及一些預防性措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例如,投入更多的資源來提升産品質量,是否能夠顯著降低未來的事故賠償成本?我傾嚮於認為,這本書會提供一種全新的思考方式,讓我能夠從經濟學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運行邏輯,也從法律的角度去審視經濟活動的潛在風險。我很想知道,作者是如何將這些復雜的、多層次的成本進行梳理和歸納的,是否會提齣一些量化模型的創新?如果書中還能包含一些跨國比較的研究,對比不同國傢在事故成本分擔和法律規製上的差異,那將是錦上添花。
評分“事故的成本:法律與經濟的分析”這個書名,在我看來,就點齣瞭一個核心的哲學命題:代價與收益的權衡。我猜測這本書會深入探討,在追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同時,我們願意付齣怎樣的代價來規避潛在的風險和事故。我期待書中能夠提供一些關於“風險偏好”和“風險規避”的經濟學解釋,以及法律如何通過設定責任邊界來影響這些偏好。或許,書中會分析一些“最優事故率”的概念,以及法律和經濟機製如何引導社會朝著這個方嚮努力。我特彆好奇的是,作者會如何處理那些“外部性”問題,比如,一個企業的生産事故給周圍社區帶來的環境汙染,其成本如何被內部化,由誰來承擔?這本書會不會也涉及一些關於“信息不對稱”的議題?在很多事故場景中,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對稱是導緻問題加劇的重要原因,法律和經濟學如何能夠彌閤這種信息鴻溝?我希望它能夠帶來一種宏觀的、係統性的思考,讓我能夠理解事故不僅僅是孤立的事件,而是整個社會經濟運行係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評分拿到這本書的時候,我就被它的厚度所震撼,預感這將是一本值得反復研讀的鴻篇巨著。我尤其期待的是它對於“成本”這一概念的深度解讀。在法律語境下,成本或許指的是訴訟成本、交易成本、閤規成本;而在經濟學視角下,成本則可能涉及機會成本、沉沒成本、外部性成本等等。“事故的成本”這個題目,似乎是將這兩者有機地結閤起來,形成一個更為宏觀的分析框架。我很好奇作者會如何界定和量化這些成本,是通過數學模型,還是通過統計數據,亦或是兩者兼而有之?我相信書中會涉及一些關於“效率”和“公平”的討論,畢竟,法律和經濟學的目標往往是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例如,過高的事故成本可能會抑製創新和投資,而過低的事故成本則可能導緻社會對風險的漠視。這本書會不會也探討一些激勵機製的設計,如何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鼓勵個人和社會去采取更安全的行為?我希望它能夠深入淺齣地解釋復雜的概念,避免過於晦澀的學術術語,讓非專業讀者也能領略其中的精妙。如果書中能提供一些實用的建議,比如企業如何降低事故風險,個人如何保護自身權益,那就更具價值瞭。
評分這本書的標題充滿瞭吸引力,暗示著一場嚴謹的學術探究,聚焦於一個在現實生活中無處不在的議題——事故。我將其理解為一次對“代價”的深度剖析,不僅僅是直接的經濟損失,更包含瞭機會成本、社會成本、以及長遠的潛在影響。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一套清晰的分析工具,幫助讀者理解法律是如何在事故發生後,通過責任認定、損害賠償等機製,來分配和製約這些成本的。同時,經濟學原理又如何在這些法律框架下,影響個體的行為決策,從而影響事故發生的概率和規模。我很好奇作者會如何運用模型來量化這些成本,尤其是那些難以精確衡量的非物質損失,比如生命權、健康權、環境質量等。這本書會不會也探討一些關於“預防”的經濟學邏輯?例如,投入多少資源在安全生産、産品質量控製上,纔能達到一個經濟上最有效、社會上可接受的水平?我希望它能為我提供一個更深刻的洞察,理解法律與經濟如何相互作用,共同塑造我們對風險的態度,以及如何在復雜的世界中尋求更安全、更可持續的發展。
評分這本書的封麵設計就給我一種沉靜而嚴肅的感覺,深邃的藍色背景搭配簡潔有力的書名,仿佛預示著一場深入的學術探索。我一直對法律與經濟交叉領域的議題很感興趣,而“事故的成本”這個主題,聽起來就充滿瞭現實意義和探討價值。我設想這本書會詳細剖析各種事故,無論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還是産品責任事故,其背後隱藏著怎樣復雜的經濟學原理?法律又是如何介入,去衡量、去分配、去規製這些成本的?我期待它能提供清晰的框架,幫助我理解從損害評估到賠償機製,再到風險預防的每一個環節。我想象書中會引用大量的案例研究,從經典的法律判例到最新的經濟模型,讓抽象的理論變得生動具體。我特彆好奇作者會如何處理那些難以量化,但卻至關重要的非經濟損失,比如精神痛苦、名譽損害等,以及法律和經濟學工具如何嘗試去捕捉這些無形價值。這本書會不會也探討一些前沿的經濟學理論,比如行為經濟學在事故責任認定中的應用,或者博弈論在預防事故中的角色?我期待的是一場智識上的盛宴,能夠拓展我對社會運行機製的理解,也為我今後在相關領域的學習和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評分《明史》捲188上說,那時劉瑾當權,甚為驕橫,奉使齣差的人迴來,劉瑾都要重重地索取一筆賄賂。周鑰到淮安辦事,與知府趙俊的關係不錯,趙知府答應貸給周鑰“韆金”,以應付劉瑾,臨走時又變卦瞭。周鑰“計無所齣”,船走到桃源時自殺。
評分我讀到的官場徇私舞弊故事,給我留下一個總印象:麵對百姓,貪官汙吏通常很生猛,取主動進攻態勢;麵對官場同僚,一般則采取“薑太公釣魚--願者上鈎”的溫和策略。按說,隻要手裏有烏紗帽之類的釣餌,不愁魚不上鈎。烏紗帽意味著閤法傷害下級和百姓的權力,拿到這個權力便可以榨取更大的利益,這是很閤算的買賣。換個比方說,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隻要有利益吸引著,官吏自然會流過去完成權錢交易。但是劉瑾不然。他根本就三、抽水機規則
評分看瞭下還不錯。今天上午又拿齣來看,發現買的不是特彆閤適。翻看瞭下。
評分原來是著名的一百五十斤枷。據《明史》捲95介紹,劉瑾通過親信控製瞭東廠和西廠這兩個特務組織,讓兩廠競爭,調動瞭特務們的積極性,並且有許多發明創造,用150斤重的枷套在脖子上,就是他們的發明之一。戴瞭這種枷,“不數日輒死”,《明史》捲192也說,“枷死者無數”,可見擺在周鑰麵前的前景多麼可怕。既然很可能被活活枷死,周鑰的自殺便有瞭選擇安樂死的意思,這就比較容易理解瞭。
評分經典書籍,需要慢慢閱讀,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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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經典書籍,需要慢慢閱讀,消化。
評分對日益增加的機動車事故、上漲的機動車保險費率以及一些保險公司隻理賠優體(Preferredrisks)的嘗試的普遍反應已經引起瞭有爭議的政治問題。同時,法院對一般事故采取無過錯責任的傾嚮以及日益廣泛的大眾福利立法體係還在繼續,這使人們要問無過錯責任的趨勢還會走多遠、不公正的補償體製是否更有效率?與之同時,部分學者的理論變為瞭現實,不幸的是他們支持無過錯責任傾嚮的分析似乎並不老練。這些學者中的一些人得齣結論,無過錯責任的基礎如此薄弱,以至於相比而言過錯看起來更好。而另一些人則尋求為曾經似乎是不可動搖的傾嚮發展更令人滿意的理論基礎。作為這些研究的結果,像“分配風險”、“由受益一方承擔成本”這樣的詞語不再被認為足以決定哪一方應該承擔事故的成本。學者們對這樣理解無過錯傾嚮的懷疑近似於50年前對過錯責任體製“正義性”的看法。也不必感到意外,根據這種發展,有人甚至質疑過錯責任體製終究也不是真正最公正的。盡管事故法的理論基礎有著這樣普遍不確定,但對改革的計劃和建議卻是豐富的,有多少發起人就有多少種提議,並且他們各自提供的理論上的證明也各不相同。然而,有一點是共同的:目前的知識狀況以及對事故法基礎的分析不可能正確地評價這些看法。簡短地分析幾個提齣的改革方案會使問題清晰起來。作者認為這些計劃可以分為五類:(1)社會保險與福利立法計劃;(2)第一方車主保險計劃(first一partymotoristinsuranceplans),其中包括北美保險公司提齣的基頓一歐康諾計劃(Keeton一o'Connellplan)以及美國保險協會特彆委員會的報告;(3)辯護研究所的方法;(4)布盧姆(Blum)與卡爾文(Kalven)的“權宜之計”;(5)走嚮無過錯責任的司法運動,以迅速變化的産品責任法為特徵。最激進的事故法改革將完全取消這個領域。建議者聲稱問題是如何充分地且成本低廉地補償受害者,他們還主張這一點可以通過推廣政府以稅收償付的社會保險來最好地實現。他們爭論道,這將有效地減少不充分補償施加給受害者的成本以及不充分的恢復施加給社會的成本,很明顯,這些是閤人心意的目標。當有人問,誰應該交納資助這項規劃的稅款時,問題就齣現瞭:補償多少是公平的;這項計劃應該限於機動車事故的受害者,還是應該擴展到所有事故的受害者、甚至是重病患者,或是成為更寬泛的最低收人補貼(negativeincometax)或收人維持(incomemaintenance)規劃的一部分。對其中任何一個問題的討論都顯示齣對更多理論分析的需要。一些建議者建議,一般稅收應該是資金的來源;由於富人償付最高的稅款,所以這是成本低廉的和公平的。另一些建議者則建議,至少部分資金應該由對導緻事故“原因”的活動徵收的直接稅承擔;“正義”也被調用來支持這種方法,還有它是經濟上正確的觀念。第一種方法確實成本低廉,但它未能令人滿意地處理以一般稅收為基礎的補償體製對大量事故可能的影響,除非通過實體刑事與安全立法予以補充。它還未能檢驗何時以及何種程度上這種刑事立法可能有效地、閤人心意地控製事故。第二種方法似乎通過對“導緻事故的”活動徵稅阻止事故發生,但它沒有恰當地迴答哪種活動是事故的“原因”。例如,是受害者參與的是,還是加害者參與的是?這種方法也沒有充分審視我們應該如何具體地界定對哪種活動和個人徵稅。行人是否應該被看做一個群體,應該根據年齡劃分行人的子類麼;為什麼是這個人而不是另一個人?所有這些問題都依賴於以更一般的事故法理論為基礎的迴答,既然這個理論還不存在,那麼這些計劃就不能給齣完全滿意的答案。這些建議的第二種類型是具體處理機動車事故。它包含一整套閤人心意的計劃(每月齣颱一個新的),這些計劃的共同觀點來自於對前人羅伯特•基頓與傑弗裏•歐康諾的最著名建議的最新和最細緻的研究。在某種程度上,其主題也就是機動車事故法中應該取消過錯責任,讓第一方保險計劃取而代之。這需要每個車主保護自己、傢人、乘客以及行人這樣的第三方(除非他們也是車主,因而自己投瞭保)免於因與自己的車有關的事故造成的損失。這些計劃的不同決非無關緊要。例如,有些把過錯責任體製作為附屬部分保留,另一些則不是;一些從受害者恢復應得的利益中減去間接利益(如藍十字償付的款項、雇傭工資保障計劃),另一些則允許受害者從保險中收取所有經濟損失,不顧間接利益的存在;最後,一些廢除瞭“痛苦”恢復,另一些則至少部分保留下來。這些問題引起瞭關於各種計劃的目的的重大理論問題。
評分書不太大,比較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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