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
評分某縣某商場是1994年成立的集體所有製商業單位,隸屬於該縣商業管理局領導.1998年11月,商業管理局舉行全局職工先進個人錶彰會,從商場購買石英鍾,手錶,電熨鬥,毛巾被等日用品作為奬品,價款共計18000元,商業局經辦此事的辦公室主任對商場經理說,因商業局最近開支較大,所以此項貨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給商場,商場經理錶示同意,但到瞭1999年4月,商業局仍未付款,且從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場派會計索要幾次未果.7月,商業局作齣決定並通知商場:奬品貨款18000元由商場自行消化,雙方不再結算.此事在商場職工中反響強烈.9月,商場嚮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責令商業局付款,而商業局則以該糾紛係上下級單位內部糾紛,且商業局已對此事作齣處理為由拒絕應訴.
評分1,所謂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製度及全部民法規範起統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
評分原告:某縣酒廠
評分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則
評分1,我國《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
評分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糾紛屬於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範圍,因此決定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後,組成閤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並通知商業局到庭應訴,但商業局不應訴,為此地,法院缺席審理瞭此案,判決商業局支付所欠某商場貨款8000元,並支付自1999年4月1日起到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相應利息.判決下達後,被告商業局以其與原告的糾紛係上下級單位內部的糾紛.不應由法院審理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此案應屬平等主體這間的財産糾紛,受民法調整,一審法院受理並對本案作齣判決並無不當,遂判決如下: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評分原告:某縣某商場(以下簡稱商場):
評分二,相關法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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