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文库: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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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尼克拉斯·卢曼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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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ISBN:9787208114562
版次:1
商品编码:11284018
品牌:世纪文景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世纪文库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8-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73
字数:36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法治社会基本养料,法律类西学基本经典。哈贝马斯学术劲敌、德国社会学领袖尼克拉斯·卢曼代表作,德国本土四次再版,影响欧美学界30年,首度中译。

  ★专业译者几经打磨,翻译参考德、英不同版本。沉甸甸、全干货,告别老生常谈、刷新世界观的法律进化史。


  

内容简介

  

  《法社会学》是卢曼前期作品中的代表作,是对其前期法律社会理论研究的系统总结。该书于1985年被翻译成英文,并成为卢曼进入英语学术圈的敲门砖。

  在本书中,卢曼在批评传统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的基础上,借用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在系统理论和现象学的工作框架下,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结构,细致分析了法律与社会复杂性、偶在性,和人的期望之间相互衍生的关系,为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运作描绘了一副生动活泼的图景。

作者简介

  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1927—1998),德国继韦伯之后最富原创性的社会理论大师,社会系统论旗帜性人物,德国比勒菲尔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在与哈贝马斯论战的三十年中,引导了德国乃至整个欧洲在二十世纪后半叶的社会科学潮流,被誉为“当代极少数几个确实改变了观察范式的社会学家之一”。卢曼倡导“社会学启蒙”,于1989年获得德国哲学界最高荣誉之一“黑格尔奖”(三年授予一位,同获该奖者还包括哲学家伽达默尔),被称为社会学界的“黑格尔”。卢曼著作众多,脉络清晰,包括《法社会学》、《社会诸系统》、《社会的法律》、《社会的经济》等四十余部。

精彩书评

  

  《法社会学》严谨发展了法律的系统化一般理论,其视野广度可与韦伯、古尔维奇、涂尔干的经典法社会学理论相媲美。
  ——《英国犯罪学杂志》

  在卢曼的社会理论中,我们能够感受到理论抽象性与经验感受力之间的奇异张力。
  ——托依布纳(法兰克福大学法学教授)

  《法社会学》是一本从法律社会学视角介绍一般社会理论的优秀著作。
  ——施蒂希韦(比勒菲尔德大学社会学系主任)

  作为20世纪社会理论界的一颗明星,卢曼以其辉煌作品的灿烂光芒,照耀着整个20世纪下半叶西方当代社会理论的发展进程。他极其执着地以其独特的风格撰写的大量著作,为研究和了解我们自己现在所生活的世界和社会,提供了一个新和“另类”的理论典范。
  ——高宣扬(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海外名师”)

  标志性的法社会学著作应当由精通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标志性人物来完成。马克思和韦伯之后具备这样条件的大师应当说寥若晨星。法学出身又师从帕森斯的卢曼恰好具备这种百年一遇的天才卓识。将法律系统置于全社会的背景之下,以极具原创性的社会学框架观察法律现象,这部被卢曼冶炼为其代表作之一的作品,面世近半个世纪以来,逐渐成为同时影响着两大学科的新经典。
  ——宾凯 赵春燕(本书译者)

目录

作为观察者的法哲学和法律社会学(代译序)
第二版序言
导 言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经典起源
第二章 法律的发展:以社会理论为基础
2.1 复杂性、偶在性和期望的期望
2.2 认知期望和规范期望
2.3 失望处理
2.4 制度化
2.5 期望脉络的同一化
2.6 作为一致性一般化的法律
2.7 法律和物理暴力
2.8 结构和越轨行为
第三章 作为社会结构的法律
3.1 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3.2 古代法
3.3 前现代高级文明的法律
3.4 法律的实证化
第四章 实证法
4.1 实证的概念与功能
4.2 法律的分出和特定化
4.3 条件程式化
4.4 决定生成程序的分化
4.5 结构变化
4.6 实证性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问题
4.7 正当性
4.8 实证法的执行
4.9 控制
第五章 通过实证法的社会变化
5.1 可控的社会变化的条件
5.2 类型结构
5.3 全球社会的法律问题
5.4 法律、时间和计划
结论 法律系统与法律理论
附录 第一版结论:法律理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选摘)
索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经典起源
  自从19世纪后半叶出现了社会学后,我们才有可能谈论法社会学。这并非一个草率的观察,而体现了一种术语严格性。社会学为法律研究打上了科学旨趣的烙印,这明显不同于老欧洲关于社会与法律之间关系的传统认识。
  古典学术传统把社会与法律的关系理解得更为具体些,从18世纪步入19世纪后,这种学术传统衰落了,随之诞生了社会学。在古典学术传统中,法律已经以人际关系的形式存在着,具有恒定的性质,与社会亲密关系(友谊)和等级关系(支配)一起,不可或缺地与其他正式的社会生活领域交织在一起。正是因为法律的这种自然真实的内容(dernatürlich-wahrenVorzeichnung),政治制度中才有可能形成具体的自由-——而不是相反,即与法律相关的恣意抽象的自由。在自然法思想中,人类社会的生活聚集看上去呈现的不是一种充满了恣意内容的抽象的规范性应然,也不是呈现为功能上不可或缺的各种规范,而是一套具有确定内容的规范,其宣称似乎具有自然的起源和真理性。当这种传统思想把社会构想为一种法律关系、甚至是一份契约时,它并没有感觉到有什么不妥。然而,那些认可法律秩序的功能性和必要性的法社会学家则不会再这样想像法律。这就是社会学与传统思想拉开距离的地方。处于自然法末期的理性法,在“契约”概念的帮助下,已经为法律的社会学解释的到来铺平了道路。在此,人变成了抽象主体,契约变成了一个使人类生活的社会维度成为可能的范畴,偶在性(Kontingenz;contingent)存在于每一种契约形式中。人类关系的偶在性虽然还是以法律的形式被思考,却是以抽象激进的方式出现,在此基础上,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存在。因此,这不是返回到对个人信念的具体的法律约束形式,而是把契约这个主题扩展为社会的化简机制,而社会其实就是一种社会系统。这样,迈向社会学之路的曙光就在眼前。
  与自然法相比,在社会学看来,社会与法律之间同样存在着不可隔断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更为抽象,给变化留下了空间。社会学也能接受每个社会都有一套法律秩序的论点,但是,却不认为存在着某些在所有社会都同样有效的法律规范。在历史的和比较的人种志研究中,包括19世纪的那些研究,在其视野所及的地方,看不到什么恒久不变的规范,最多不过是存在着一些抽象原则,而这些原则实际上非常空洞。因此,法律虽说是必要的,但是在其运行中,却是一种偶在的社会建构。正是这种偶在性,这种在不同可能性中进行选择的相对性,成为了法社会学的研究主题。
  这似乎只是一种定性描述,或者说是对老欧洲思想浮光掠影的抽象扫视。然而,在这种抽象描述中,自然法被取代,摆脱了普遍有效的法律规范这种迷思,一种更为超脱地对待法律的视角因而脱颖而出。社会的存在不再是奠基于某些规范的有效性,而是,法律和社会必须被看成是全然属于经验研究的变量,这些变量以某种方式发生着相互作用。为了不含偏见地决定哪些社会应该拥有哪类法律,必然要抛弃所有社会都命中注定只能接受某种特定类型法律的假设。因此,社会学不再受到社会生活自身的规范取向的束缚,或者说被迫共享社会生活的规范取向,不再到更为高级的规范或无可置疑的原则那里寻找能够证明社会生活有效性的理由。就如涂尔干反讽性揭示的那样,正是以此方式,社会学发现的并非是某些社会的道德实在,而是道德学家们构想道德的方式。
  正是这种与法律的内在视角及其道德基础保持距离的研究方法,凸显出我们称之为法社会学经典起源的那些学术努力。由于维持了这种距离,以及能从不同视角对道德进行考察,这些努力可以被认为是社会学式的。而且,它还获得了这一假设的支持,即社会及其与法律的关系的实证性因果知识在经验上成为可验证的。这种知识是在历史— 进化的框架下表述的。进化论思想提供了可以使自然法相对化、世俗化以及时间化的可能性。至此,进化被看成是一个因果过程,但是,就进化的含义而言,它仍然被构想为一个“进步”这样的道德范畴。在社会发展中,法律被赋予中心位置,但它并不是一种驱动性或政治发展筹划意义上的力量,而是社会既定条件的一种形式和表达。虽然各种经典法社会学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贡献,但从中可以找出三个共同假设,这些假设把经典法社会学与自然法区别开: (1)作为规范结构的法律与作为事实生活和关联行动的社会并不等同(法律不是社会);(2)法律和社会被构想为两个独立变量,同时,它们变动的情境被解释为处于进化之中——在19世纪,这主要被理解为有规律的文明进程;(3)在这些前提下,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建立可被经验验证的关系假设成为可能,通过观察变化的情境,这些假设可以得到证明。
  然而,就现有的标准来看,为经典法社会学所开创的理论进路奠定坚实基础的工作仍然没有得到深化,尤其是法律与社会自身及其发展的关系问题还没有得到澄清。因此,一个后果是,不同研究者观察到社会和法律发展的不同侧面,并过于夸张地强调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相互独立性。只有把经典法社会学的各种理论进路并列考察,我们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假设、类型及其局限。我们挑选马克思、梅茵、涂尔干(EmileDurkheim)和韦伯作为经典法社会学的代表,而像帕森斯(TalcottParsons)和埃利希(EugenEhrlich)这样的临界例子则不在入选范围。
  卡尔·马克思的社会学说是对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教义作出的反应 : 社会的主导性意义从政治转向了经济。马克思认为,满足需要的物质性是超越历史的人类真理,通过把经济指向人类满足需要的物质性,他将经济看成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并在这个框架下构建了一种自然—法律的(naturgesetzlich;natural-legal)、辩证的社会发展理论。在他看来,社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满足物质需要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迁,换种方式说,则是来源于在生产和需求满足的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社会矛盾。在把各种机会不平等地分配给个人并由此形成矛盾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法律赋予并保护财产权。通过财产权,法律将需求满足的机会融入到基于继承关系的家庭利益以及可以作出决定的能力之中,后两者必须随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如果整个法律制度都根据所有者的利益而设计并由他们操控,那法律变革只能以革命的形式来完成。随着社会进程的推移,把需求满足(分配)从生产决策(计划)中分离出来的财产权社会化最终成为可能,并以理性替代客体化的、利益导向(阶级导向)的法律。
  ……

前言/序言

  人类所有集体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法律所塑造。正如知识一样,法律是存在于社会条件中的基础性的、全方位渗透的事实。不可能找出这样的生活领域,不管是家庭、宗教团体、科学研究活动,还是政党内部网络,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获得持续的社会秩序。集体性社会生活包含了规范性规则,这些规则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而使得人们的诉求具有了一定的成功率。虽然法律的技术性表达程度以及法律左右行为的程度随着不同地域而变化,但情形总是如此。无论何地,最低数量的法律指引总是不可或缺的。


  更加令人惊讶的是,法律在这方面的事实几乎不为社会学家所关注。“法社会学”(Rechtssoziologie)很少出现在大学课程中,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这个任务也更多是由法学家、而不是社会学家担任。虽然在法学理论中探讨法律的各种(社会)基础时会考虑到这种联系,但把这个主题与社会学理论中的最新进展建立联系的工作,总体上来说是不到位的。法社会学领域的经验研究范例还屈指可数,虽然在过去几年中这种研究旨趣逐渐升温。与其他领域的社会学研究相比——比如家庭社会学、组织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分层和流动、角色理论等——法社会学显得异常滞后。可能有人会自问究竟是否存在着社会学视角中的法社会学这样的东西。在第一届德国社会学大会上,坎托罗维茨(HermannKantorowicz)对到会的全体社会学家宣称,法社会学只能由法律人以兼职身份才能搞出丰硕成果。“丰硕的”尚未兑现,至今也只是这些法律人的一种期盼,他们只是乐于能够在制作裁定、撰写判决文书以及法律政治咨询上有所获益。


  为什么法社会学对于社会学家来说困难重重?


  对于社会学家来说,明摆着的问题是,在法学的左右之下,法律已经发展得十分复杂。据说,不经过艰苦卓绝的专业性钻研,就不可能深入这些法律材料。一个人如果对既判力之扩张(Rechtskrafterstreckung)、抗辩(negatorische Klage)、行政行为的双重效力(Verwaltungsakt mit Doppelwirkung)、先期抵押(Plangewährleistung)、交通安全责任(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等概念的含义无知,就是一个不能对法律事务做出判断的外行。进而,可以这样说,如果不能理解法律人使用的概念、符号和论证方式,就不可能从社会学角度推进对法律的研究。例如,如果某人不能判断法官的论证和决定是对或错,他如何能够检验法官的社会背景是否影响了其判决?以及,法官是否创制了一个在法律上说是可接受的、但又具有重大突破的判决?


  社会学家的另一个心理包袱与这样一个事实有关,即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生活的所有领域,如果要分离出法律这种专门现象,实际上存在着经验上的困难。因而,被设想为观察这些交错关系的法社会学,不仅要吸收法律知识,而且应该在保持社会学学科属性的同时,给法律人提供一般的信息来源。在实践中,这个任务简直无从着手。像家庭社会学、组织社会学、政治社会学以及势头正猛的科学社会学等专门社会学获得的成功,不能归因为运气好,因为这些专门社会学把各社会系统看成是在社会现实中确立了其自身边界的主题。在别的例子中,如青年社会学或分层与流动社会学,也被给予了相对易于处理的主题界定。但是,在那些没有清晰边界的研究领域中,专门社会学家发现他们处于一个岔路口,要么需要寻找一般社会学理论,要么则陷于停顿。知识社会学试图把认知取向的问题转换为专门社会学题材时,就面临这种局面。就法社会学试图把规范取向的问题转化为专业社会学领域内的问题而言,这种局面在法社会学中也出现了。知识社会学与法社会学两者之间存在着平行相似的情形,我们随后将论及。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世纪文库:法社会学”之外的其他图书的详细简介,字数大约1500字: --- 世纪文库: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纲(修订版) 作者: 王铭德 教授 出版社: 东方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年11月 定价: 128.00 元 ISBN: 978-7-5072-8891-2 内容简介: 本书是著名法律史学家王铭德教授呕心沥血之作,系“世纪文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于中华文明数千年历史长河中,法律观念与制度形态的演变轨迹。它并非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罗列,而是深入探究支配这些条文背后的深层文化、哲学与社会结构,力求描绘出一幅宏大而精微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图景。 一、 导论:何为“中国式”的法律精神? 全书伊始,作者首先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核心命题进行了界定与批判性审视。不同于西方法律传统中对“成文法典”和“个人权利”的绝对推崇,本书强调中国古代法律精神的特殊性,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理论基石。作者梳理了历代学者对这一主题的争论,指出法律在古代社会治理体系中,其功能更多地体现为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和伦理规范的延伸与强化,而非纯粹的个体权益保障工具。本章为理解后续各断代史的分析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框架。 二、 早期法律雏形与巫术-神权统治(夏商周至春秋初期) 本部分深入考察了中国早期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祭祀活动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夏商时期,权威的建立高度依赖于“天命”观。王教授细致分析了甲骨文中涉及的“罚”、“刑”字源的原始含义,论证了早期法律规范的随机性与神示性特征。进入西周,礼乐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国家治理的初步规范化。本书重点剖析了“封建亲睦”的社会结构如何内化为早期法律的弹性基础,以及“明德慎罚”思想的萌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作者通过对《礼记》中部分条文的社会学解读,揭示了宗法权力对早期司法裁判权的渗透程度。 三、 诸子百家与法制思想的理性化(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思想的黄金时代,法律思想也迎来了第一次思想的爆发期。本书分节介绍了儒家、道家、墨家以及法家对国家、刑罚、正义的根本性探讨。 儒家思想的奠基: 重点解析了孔子对“克己复礼”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指导意义,以及孟子“仁政”理念中蕴含的对过度刑罚的警惕。 法家思想的革命: 详尽阐述了商鞅变法在制度设计上的彻底性,以及韩非子集法、术、势于一体的集权主义法治观。作者强调,法家并非单纯的“严刑峻法”,而是试图建立一套超越人治、可预期的、高效的官僚行政体系。 其他流派的补充: 墨家关于“尚同”的社会契约论萌芽,以及道家对“无为而治”与自然法倾向的探讨,共同构成了战国法律思想的多元光谱。 四、 秦汉的统一与法律的官僚化 秦朝的“以法治国”是古代法律发展史上一个关键的转折点。本书详尽考察了秦律的严苛性、形式化特征及其在巩固中央集权方面的历史功绩。然而,秦亡的教训促使汉代政府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作者着重分析了汉武帝时期的“儒家化”改革,即如何将适应于小农经济和宗法社会的儒家伦理,巧妙地嫁接到已有的秦代法律结构之上,形成了影响后世两千年的“礼入于刑”的格局。对《九章律》等早期汉律的结构性分析,揭示了其对刑罚适用灵活性的强调。 五、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分流与佛学影响 这是一个社会动荡、民族融合的时期,法律思想也表现出显著的碎片化和地方化特征。本书探讨了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对法律执行的阶层固化效应。同时,作者敏锐地捕捉到了佛教思想对古代法律人道主义的微弱冲击。虽然佛学并未直接构建新的法律体系,但其对“因果报应”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软化了传统的报应观,并在民间信仰层面影响了部分刑罚的执行尺度。 六、 隋唐律法的集大成与法典体系的成熟 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达到了成熟与巅峰。《隋律疏议》和《唐律疏议》不仅是法律文本,更是当时社会结构、伦理观念的精确编码。本章是全书最厚重的部分,详细解读了《唐律疏议》中“十则”的内在逻辑,尤其聚焦于“义理”与“刑名”的完美结合。作者指出,唐律的精妙之处在于其为司法官员提供了既有清晰准则(刑名)又允许依据伦理(义理)进行裁量的空间,这保障了法律在维护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情理”。 七、 宋元时期的法律演进与司法实践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崛起,对僵化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本书探讨了宋代法律在“恤刑”方面的进步,如判例的积累与法律的通俗化。宋代的司法实践更注重个案的平衡,“情法互参”的理念进一步深化。元代法律则体现了游牧民族的刚性特征与汉族法律传统的融合,其在身份法和继承法方面的特殊规定,为后世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对比材料。 八、 明清:集权顶峰下的法制僵化与“人情”的博弈 明清两代,律法体系趋于保守化和固化。《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是古代法律的终结形态。作者分析了“律例分治”的结构,即律为恒定之法,例为变通之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集权下对地方复杂情况的管制需求。然而,这种固化也带来了司法上的僵滞。本书对清代司法实践中“人情”与“皇恩”如何干预既定法律程序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揭示了在王朝末期,法律权威性衰退的深层社会动因。 总结: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纲》并非一本枯燥的法典注解,而是一部以社会变迁为经、以思想流行为纬的宏大叙事。它成功地将法律制度置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广阔背景中进行审视,为读者提供了一个理解“法律”在中国古代社会功能与意义的深度视角。王铭德教授以其深厚的史学功底和锐利的洞察力,重塑了我们对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认知。 ---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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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更具人文关怀的视角来理解法律。我一直认为,法律的本质是关于秩序和正义的,但《世纪文库:法社会学》让我看到,秩序的建立和正义的追求,从来都不是脱离社会现实的真空操作。作者将大量的社会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有力地证明了,脱离了社会土壤的法律,是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的,甚至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我对书中关于“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的讨论深有感触,这让我认识到,法律不仅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更是一种潜移默化的社会塑造力量。它通过奖惩机制、道德说教,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倡导,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这本书让我意识到,理解法律,必须同时理解它所处的社会环境,理解那些驱动法律运行的社会力量。这是一种非常宏观且深刻的洞察,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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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文库:法社会学》这本书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往新世界的大门。我之前对法律的理解非常有限,总觉得法律是精英阶层的工具,离普通人很远。但这本书让我明白,法律无处不在,它深深地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塑造着我们的行为,也制约着我们的选择。作者通过对日常生活案例的细致分析,让我看到了法律的“活”的一面,不再是书本上的冰冷条文,而是充满社会活力和人情温度的实践。我对书中关于“法律的社会建构性”的论述印象尤其深刻,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并不是永恒不变的真理,而是人类社会在特定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共同创造的产物,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这种认识让我不再对法律产生敬畏感,而是能够以更平等的视角去审视它,去思考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这本书让我对社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有了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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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完全颠覆了我之前对法律的刻板印象。一直以为法律就是条文、案例、还有那些冷冰冰的判决,但《世纪文库:法社会学》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作者像是拥有透视镜,能直抵法律现象背后错综复杂的社会肌理。阅读的过程就像是在解剖一个庞大的社会有机体,看它是如何运作,又是如何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牵引和塑造。书中对法律的起源、发展以及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变迁,都有着极其细致的描绘,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并非是凭空产生的“天条”,而是人类社会互动、妥协、甚至冲突的产物。我尤其喜欢作者对一些经典法社会学理论的梳理,那些晦涩难懂的理论在作者的笔下变得生动形象,比如涂尔干的社会连带,韦伯的理性化,还有彭明辉老师对法律与权力关系的探讨,都让我产生了强烈的共鸣。我开始意识到,理解法律,不能仅仅停留在文本层面,更要深入社会现实,去感受和分析那些看不见的“场域”和“力量”。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学术著作,更像是一堂生动的社会学实践课,让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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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叙述方式非常独特,它不是那种一本正经、枯燥乏味的学术论文集,而更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学者在与你娓娓道来,分享他对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深刻洞察。我最欣赏的一点是,作者总能从最平凡的生活现象入手,引申出复杂的法社会学理论,让这些理论不再高高在上,而是贴近我们的生活,与我们的切身感受息息相关。比如,书中关于“习惯法”的讨论,让我回想起自己生活中那些不成文的规定和约定俗成的行为模式,原来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东西,竟然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的语言朴实而富有哲理,没有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即使是初学者也能轻松理解。我尤其喜欢书中穿插的一些个人思考和感悟,这些让这本书充满了人情味,也让我感受到作者作为一个研究者,他对社会公正和法律伦理的深切关怀。这本书的阅读体验是如此流畅和愉悦,我常常在阅读过程中陷入沉思,回味作者的观点,并尝试将其应用到自己的生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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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社会问题抱有浓厚的好奇心,总想弄明白为什么会发生某些现象,尤其是那些看似不合逻辑、甚至是反常的行为。读了《世纪文库:法社会学》之后,我找到了许多解释的钥匙。《法社会学》就像一个社会问题的“诊断仪”,通过引入法社会学的视角,我开始能够更清晰地剖析社会现象背后的法律根源。例如,书中对犯罪现象的社会学解读,不再仅仅停留在个人道德败坏层面,而是深入分析了社会结构、经济压力、群体认同等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这比传统的犯罪学理论更能触动我。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分析具体案例时所展现出的严谨与深刻,他们并不急于给出简单的结论,而是引导读者一同去探究事件发生的复杂原因,这种“慢思考”的方式让我觉得非常有价值。读完之后,我发现自己看社会新闻的角度都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单纯地关注事件本身,而是开始思考“法律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社会规范是如何形成的?”,“权力关系又是如何影响法律的实施?”等等。这本书让我成为一个更具批判性思维的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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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之作需要慢慢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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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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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继韦伯之后最富原创性的社会理论大师,社会系统论旗帜性人物,德国比勒菲尔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在与哈贝马斯论战的三十年中,引导了德国乃至整个欧洲在二十世纪后半叶的社会科学潮流,被誉为“当代极少数几个确实 改变了观察范式的社会学家之一”。卢曼倡导“社会学启蒙”,于1989年获得德国哲学界最高荣誉之一“黑格尔奖”(三年授予一位,同获该奖者还包括哲学家伽达默尔),被称为社会学界的“黑格尔”。卢曼著作众多,脉络清晰,包括《法社会学》、《社会诸系统》、《社会的法律》、《社会的经济》等四十余部。人类所有集体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法律所塑造。正如知识一样,法律是存在于社会条件中的基础性的、全方位渗透的事实。不可能找出这样的生活领域,不管是家庭、宗教团体、科学研究活动,还是政党内部网络,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获得持续的社会秩序。集体性社会生活包含了规范性规则,这些规则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而使得人们的诉求具有了一定的成功率。《法社会学》 是卢曼前期作品中的代表作,是对其前期法律社会理论研究的系统总结。该书于1985年被翻译成英文,并成为卢曼进入英语学术圈的敲门砖。在本书中,卢曼在批评传统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的基础上,借用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在系统理论和现象学的工作框架下,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结构,细致分析了法律与社会复杂性、偶在性,和人的期望之间相互衍生的关系,为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运作描绘了一副生动活泼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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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曼难读,但经典,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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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一位对细微差异的敏锐观察者。不足为怪,他接受了马图拉纳和瓦芮拉[ii]关于生命组织的理论,其中观察者的概念扮演一种关键性角色。结合自己在法律科学方面所接受的精确、复杂的推理训练,他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并将其移植进社会学,不久便成为他自己的纪念碑式理论建构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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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西方哲学史(第1卷):古代哲学》具有严谨的学术性,但是毫不晦涩,西方学术界普遍认为该书胜过罗素和科普斯顿的著作。对国内读者来说,它是非常宝贵的哲学读物,也是了解西方哲学史的必读著作。此书也获得了2010年度第十届引进版社科优秀图书奖。近大半年《牛津西方哲学史(第1卷):古代哲学》从历史的角度切入,概述了古代哲学的开端和发展,从毕达哥拉斯讲到柏拉图,从亚里士多德讲到奥古斯丁,宏观地描述了主要哲学家的个人经历和思想要素,为读者提供了一份素描式的古代哲学图谱,并以学科为主题,详细地阐述了逻辑学、认识论、物理学、形而上学、伦理学等方面的一些主题。由浅入深,逐层分析,集中描述,避免了散乱的特点,使不同知识背景的读者能够从自己感兴趣的角度进入主旨。来,我放下原定的写作计划,倾力翻译安东尼爵士肯尼教授(Sir Anthony John Patrick Kenny)的近作《古代哲学》(Ancient Philosophy)。不消说,这是我所经历的一个甚为紧张但收获颇丰的研习过程。此过程不仅限于审视古希腊哲学的历史流变,而且涉及了解本书作者的学术经历与运思方式。按照本人以往的习惯,每次译稿或书稿交出后,我总会撰写一篇长短不一的前言或后记,仅就自己感兴趣的某些东西唠叨一番,借机表明自己的某些感受或看法。本篇前言将先从作者其人其事谈起,随后简论本书的基本特点以及翻译此书的点滴体会。一 作者其人其事我对本书作者相关情况的了解,除了依据互联网上或百科全书里提供的资料之外,主要参考的是作者的自传《从罗马启程》(A Path from Rome)一书。我之所以关注他早年的经历,是因为这对他本人后来的发展至关重要。要知道,任何一位有成就的学者,总与其早年的特殊经历有一定关系,这也可以说是“个体化原则”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安东尼·肯尼于1931年出生在英国利物浦的一个普通家庭,其母亲一系笃信天主教,其父是一名工程师,从事海上运输,“二战”爆发后被招募从军,授衔中尉,于1940年以身殉国。肯尼自幼在外婆家生活,最早对他产生重大影响的是舅父亚历山大·琼斯(Alexander Jones)。琼斯是从罗马天主教英吉利神学院毕业后返回英国的神甫,接受过良好的古典人文教育,是一位颇有成就的神学家和研究翻译《圣经》的学者。1933年,肯尼两岁半,随家人一起来到罗马,出席琼斯在罗马教廷的神甫授职仪式。仪式之后,在拜谒教皇庇护十一 世时,被放在琼斯一位同事房间的小肯尼,因看到身穿黑色袍服的母亲而受惊吓,号啕大哭,引起教皇注意。待家人将他抱给教皇看时,小肯尼相当安静,教皇还问起其年龄。少年时期,肯尼对此事深感好奇,时常揣测其中缘由第一章 开端:从毕达哥拉斯到柏拉图哲学史并非发端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但哲学历起学却始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是系统研究、记述阳批评先前哲学家之为作的首位哲学家。在其《形而上学》(Metaphysics)第一卷里,他总结了前辈哲学家的种种教诲,从其早期的鼻祖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和泰勒斯(Thales)一直到柏拉图(Plato),他本人师从柏拉图计20载。时至今日,他是我们了解哲学童年时期最为多产和可靠的来源之一。四因说亚里士多德依据自己的四因说(the four causes)系统结构,对早期古希腊哲学家进行了分类。他认为科学探索就是对事物原因的探索;这些原因存在四种不同类别:质料因(the material cause),动力因(the efficient cause),形式因(the formal cause)和目的因(tbe final cause)。这里不妨举例说明一下他的想法:艾尔弗雷多在烹制意大利调味饭时,其质料因就是所用的那些配料成分,动力因就是厨师自己,形式因就是所用的菜谱,目的因便是满足餐馆客户的需要。亚里士多德认为,对宇宙的科学理解需要探索研究这些种类的各个原因在这个世界里的运作情况(Metaph.A 3.983a 824-b17)。①位于古希腊小亚细亚沿海的那些早期哲学家,主要关注的是质料因:他们寻求的是我们所居住的这个世界的基本组成部分。泰勒斯及其后继者提出如下问题:世界在根本层面上是由水或气或火或土构成的呢,还是由其中某些或所有这些东西整合而成的呢(Metaph.A 3.983b20-84816)?亚里士多德认为,即便我们对此问题有一答案,那显然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科学好奇心。一盘菜肴的配料成分不会自己聚合在一起,故此需要一位能动者通过切、拌、搅、热等做法来使用这些配料。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早期的一些哲学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且开始猜测引起世界变化和发展的能动因素。有时候,这一因素可能就是这些配料成分中的一种——火可能是最值得考虑的对象,因为火是这些元素中最无惰性的元素。而在更多的时候,这一因素可能是某一能动者或一对能动者,它们更为抽象或更为别致,譬如爱、欲或争,譬如善或恶(Metaph.A 3-4.984b 8-31)。安东尼·肯尼,1931年出生于英国利物浦,1943年至1956年攻读神学,1957年转向攻读哲学,曾先后任牛津大学研究员、副教授、教授、牛津大学图书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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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棒,封面很好,内容也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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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人类知识的结晶,好好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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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的社会学理论虽然在欧洲已经成为最具学术竞争力的当代显学之一,但在中国的传播至今不温不火。在德文中,中文的“传播”与卢曼社会系统论中的核心概念“沟通”是同一个词:Kommunikation。卢曼自己的看法是,沟通的过程是偶在的,至于下一个沟通中意义会如何分叉,这是事先无法预测的。然而,我们还是热切期待这一理论因其自身魅力吸引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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