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該法詳細規定瞭被豁免的證券、交易以及登記要求。該法第304條以否定式的列舉法廓清瞭被豁免的證券與交易的外延。為瞭增強第304條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聯邦規章匯編》第17編第260.4a—1節至第260.4d—11T節以13條規則對其進行瞭細化,規定發行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不得主張豁免;豁免申請應當使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規定的錶格T—4,並從內容和形式上對申請錶的製作提齣要求,甚至規定瞭申請所用紙張的尺寸及頁麵的排版;SEC根據提齣豁免申請的法律依據不同,決定是否舉行聽證。第304條和相關的規則為申請人判斷可以被豁免的證券和豁免申請的提交程序提供瞭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