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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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于秀峰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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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6748
版次:1
商品编码:12096567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40
字数:526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收录了新修改的现行刑法、特别刑法共47部。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翻译了日本刑法典,但国内对日本特别刑法基本没有介绍。实际上,特别刑法构成了日本刑法的重要部分,对我国刑法立法、刑法学研究以及刑事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例如,《配偶暴力防治法》《有组织犯罪对策法》等。

作者简介

  张凌,男,吉林大学和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亚洲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主要成果:《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日文),《日中比较有组织犯罪论》(日文),《刑法学》(合著),《日本刑事诉讼法》(合译),《刑事诉讼的目的》(合译)等。
  
  于秀峰,男,吉林省人,现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商学院经济学博士后,曾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深圳市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深圳市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深圳市(法制办)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员)。
  学术成果:独著《证券犯罪经济学分析》,译著《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在全国重要法学刊物上发表过《市场经济与刑事执法观》《证券犯罪的刑罚适用与司法强化》《日本经济犯罪国际化问题研究》《德国破产法评述》等近20篇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
一、刑法典
二、附录:改正刑法草案
三、刑法施行法

第二部分 涉及社会秩序的特别刑法
四、轻犯罪法
五、卖淫防止法
六、配偶暴力防止法
七、网络引诱儿童行为规制法
八、嫖宿儿童及儿童色情禁止法
九、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法
十、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
十一、跟踪尾随纠缠行为规制法
十二、精神障碍者医疗观察法
十三、关于决斗罪之件
十四、盗窃犯防止法
十五、持有特殊开锁工具禁止法
十六、醉酒防止法
十七、非法网络链接禁止法

第三部分 涉及经济秩序的特别刑法
十八、罚金等临时措施法
十九、印花税票犯罪处罚法
二十、关于伪造变造仿造外国流通货币纸币银行券证券的法律
二十一、仿造货币证券取缔法
二十二、类似纸币证券取缔法
二十三、仿造印花税票等取缔法
二十四、仿造邮政邮票取缔法
二十五、毁损货币等取缔法
二十六、法人管理者处罚法
二十七、经济罚则调整法
二十八、公害犯罪处罚法

第四部分 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刑法
二十九、危险驾驶致人死伤行为处罚法
三十、暴力行为处罚法
三十一、危害航空安全行为处罚法
三十二、劫机犯罪防止法
三十三、勒索人质犯罪处罚法
三十四、提供恐怖活动资金行为处罚法
三十五、新干线安全运行特例法
三十六、损坏公海海底电缆行为处罚法
三十七、有毒物有害物取缔法
三十八、关于处罚使用火焰瓶等的法律
三十九、爆炸物取缔法

第五部分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特别刑法
四十、暴力团对策法
四十一、有组织犯罪处罚法
四十二、破坏活动防止法
四十三、滥杀无辜团体规制法

第六部分 涉及毒品犯罪的特别刑法
四十四、鸦片法
四十五、兴奋剂取缔法
四十六、大麻取缔法
四十七、麻醉及精神药品取缔法
四十八、麻药特例法

精彩书摘

  《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
  第四章 刑罚缓期执行
  (刑罚的全部缓刑)
  第二十五条 ①对于被宣告三年以下惩役、禁锢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间,可以对该刑罚的全部缓期执行:
  一、以前没有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
  二、以前曾经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从该刑罚执行终了之日或者免除执行之日起五年以内没有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
  ②以前曾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该被缓期执行者被宣告一年以下惩役或者禁锢的,有特殊酌量情节时,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依照后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保护观察处分,在该期间以内又犯罪的,不在此限。
  (刑罚全部缓刑中的保护观察)
  第二十五条之二 ①对于前条第一款情况,在缓期执行期间可以交付保护观察;对于前条第二款情况,在缓期执行期间应当交付保护观察。
  ②依据行政机关的处分,可以暂时解除前款规定的保护观察。
  ③前款规定的保护观察被暂时解除,适用前条第二款但书和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二项规定时,在取消该处分以前的期间,认为没有被交付保护观察。
  (刑罚全部缓刑的必要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刑罚全部缓刑的宣告。但是,在第三项的情况下,被宣告缓刑人是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人,或者符合下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在此限:
  一、在缓刑期间内因又犯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对该刑罚的全部没有宣告缓刑的;
  二、在缓刑宣告以前犯其他犯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对该刑罚的全部没有宣告缓刑的;
  三、发现在宣告缓刑以前有其他犯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
  (刑罚全部缓刑的裁量撤销)
  第二十六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刑罚全部缓刑的宣告:
  一、在缓刑期间内又犯罪被判处罚金的;
  二、依照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给予保护观察的人不遵守应遵守事项,情节严重的;
  三、发现在宣告缓刑以前有其他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该刑罚的全部已经缓期执行的。
  (刑罚全部缓刑撤销时撤销其他缓刑)
  第二十六条之三 依照前两条规定撤销禁锢以上刑罚全部缓刑的宣告时,对缓刑中的其他禁锢以上刑罚也应当撤销缓刑宣告。
  (刑罚全部缓刑期满的效果)
  第二十七条 刑罚全部缓刑的宣告未被撤销且该缓刑期间已满的,刑罚的宣告失效。
  (部分刑罚的缓刑)
  第二十七条之二 ①下列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惩役或者禁锢时,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犯人的处境和其他情节,认为为了防止再次犯罪而有必要并且适当的,可以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间,缓期执行该部分刑罚:
  一、以前未受到禁锢以上刑罚处罚的;
  二、虽然以前曾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该刑罚全部被缓期执行的;
  三、虽然以前曾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从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免除执行之日起五年以内没有受到禁锢以上刑罚处罚的,
  ……

前言/序言

  本书是研究日本刑事实体法的重要基础资料,包括刑法和特别刑法两大类,特别刑法中包括“涉及社会秩序的特别刑法”“涉及经济秩序的特别刑法”“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刑法”“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特别刑法”和“涉及毒品犯罪的特别刑法”,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共48部。
  本书有两大特点:第一,收录的刑事实体法最全,收录了迄今为止所有的刑事实体法。日本刑法典早已被译成中文,但大部分特别刑法尚无中文译本。这些特别刑法具有较强的历史特征和特殊适用对象,对我国刑事法研究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二,本书收录的刑事实体法是经过最新修改后的法律。在日本,修改法律比较频繁,特别是对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更是如此,例如《有组织犯罪处罚法》《危险驾驶致人死伤行为处罚法》等。
  本书的资料主要来源于日本法务省法律信息中心资料库,上述法律为日本现行有效的最新资料(截至2016年3月)。
  第一部分“刑法”中,除《刑法典》以外,还收录了《改正刑法草案》和《刑法施行法》。《改正刑法草案》不是法律,但对于研究日本刑法有重要意义,《刑法施行法》内容的意义不大,但在立法技术上具有一定价值。
  第二部分“涉及社会秩序的特别刑法”,收录了《轻犯罪法》等14部法律,其中有些法律制定的年代相当久远(如关于决斗的法律),有些法律是涉及现代社会生活的法律(如非法网络链接禁止法)。特别刑法的分类,是编译者整理的。
  第三部分“涉及经济秩序的特别刑法”,收录了有关经济犯罪的法律11部,这些法律大部分是在上个世纪中叶制定的,而且后来修改较少,其中大部分内容被经济刑法所代替。
  第四部分“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刑法”,收录了11部有关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处罚的对象包括危险驾驶、暴力行为、劫机、绑架、恐怖活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五部分“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特别刑法”,收录了《暴力团对策法》《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破坏活动防止法》和《滥杀无辜团体规制法》4部法律。这几部法律的内容都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条文结构复杂,涉及内容广泛,充分反映了日本对待有组织犯罪的独特视角和立法技术的精细。
  第六部分“涉及毒品犯罪的特别刑法”,收录了《鸦片法》等5部法律。日本的毒品犯罪刑事立法非常细腻,对鸦片、兴奋剂(冰毒)、大麻、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四类毒品分别制定单独的法律,而且条文中包括大量程序法和行政法的内容。
  日本法律的条文名称一般是由编者或者学者后加的,因编纂者不同条文名称的表述有所不同。条下面的“款”,一般用①②③表示,“项”用一、二、三表示。为了节省篇幅,法律条文都使用阿拉伯数字。日本的法律都有一个文字量很大的《附则》,主要规定该法律的施行时间和过度措施,对于理解法律的内容关系不大,因此全部删除。为了使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每部法律的要点,编译者分别撰写了“简介”供读者参考。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日本,除了刑法和特别刑法以外,大量的犯罪和刑罚存在于行政刑法和经济刑法中,例如道路交通法、公职人员选举法、证券交易法等等,据统计有300余部行政法中都规定了涉及犯罪与刑罚的“罚则”,由于篇幅所限,本书无法收录。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人民法院出版社范春雪主任的大力支持,在文稿校对时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生王天、杨剑锋、陈凌剑做了大量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编译者的水平有限,译文难免会出现错误,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欧洲法律史纲:从罗马法到大陆法系演变 作者: [此处可填入一个虚构的资深法学家的名字,例如:阿道夫·冯·梅耶] ISBN: [此处可填入一个虚构的ISBN,例如:978-1-2345-6789-0] --- 内容提要 本书旨在提供一部详尽且富有洞察力的欧洲法律史纲,重点关注罗马法在构建现代欧洲大陆法系中所扮演的核心角色,以及从中世纪经院哲学到启蒙运动期间,法律思想的演变轨迹。它并非对某一特定国家刑法典的深入剖析,而是横跨数个世纪,系统梳理了法律理念、制度形态以及规范思维在欧洲大陆的传播、融合与重构过程。 本书从古希腊城邦的早期法律实践与哲学思辨入手,随后深入探讨了奠定西方法律基础的《十二表法》以及查士丁尼大帝主持编纂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作者详细阐述了《民法大全》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于中世纪重新被发掘、注释和教授(即“注释法学派”的兴起),以及其如何成为欧洲大学法学教育的基石。 随后,本书将目光投向了中世纪晚期和文艺复兴时期,探讨了“法学复兴运动”如何使罗马法在各个新兴王国和公国中逐渐渗透,并与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发生复杂的互动与张力。重点分析了“格雷米乌斯时代”(Ius Commune)的概念,即共同法体系的形成,以及它在地域性法律(Statutes)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统一和指导作用。 本书的后半部分着重分析了近代早期欧洲法律制度的关键转型,特别是自然法学派的兴起及其对理性、普世性法律原则的追求。伏费道尔(Grotius)、普芬道夫(Pufendorf)等学者的思想如何挑战了神授君权与传统习惯,为后来的法律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 最后,本书详尽回顾了18、19世纪欧洲大陆的立法浪潮。这包括了对旧有封建残余的清理、启蒙运动理念在成文法典中的体现,以及法国的《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和德国的《民法典》(BGB)的起草过程、内在逻辑及其对欧洲乃至全球法律实践的深远影响。重点讨论了这些法典如何确立了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典化”特征——即系统性、逻辑性和抽象性。 全书通过对历史文献、法学论著及重要判例的细致梳理,力求展现欧洲法律体系的宏大叙事:从基于传统的经验性规范,逐步演进为一个建立在理性、科学和普适性原则之上的复杂法律机器。本书是法学史、比较法和法律思想史研究者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 --- 第一部分:罗马法的辉煌与衰落(导论与古典时期) 第一章:法律的摇篮——早期罗马社会与法律的形成 古希腊城邦的法律思想初步探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与早期社会结构。 《十二表法》的意义: 早期成文法的历史定位与局限性。 共和时期法律实践的发展:“准法律官”(Praetor)角色的重要性及其对万民法(Ius Gentium)的初步塑造。 第二章:古典法学的黄金时代与《民法大全》的诞生 元首制时期法学家的系统化工作:从盖尤斯(Gaius)的法学三段论到保罗(Paulus)的权威性。 拜占庭的法律整合努力:查士丁尼大帝的立法决心。 《民法大全》的结构与内容剖析: 《法学总论》、《法典》、《学说汇编》与《新律》。 古典法学的精髓:案例导向与技术严谨性在其中的体现。 第三章:中世纪的沉寂与复苏:法学教育的重建 西罗马帝国崩溃后欧洲大陆的法律真空与习惯法的统治。 博洛尼亚的觉醒: 伊尔内留斯(Irnerius)与注释法学派的出现。 《学说汇汇编》(Digest)的重新发现及其对欧洲思想界的冲击。 教会法(Canon Law)对世俗法律制度的渗透与影响。 地方性法律(Statutes)的兴起与罗马法核心地位的竞争。 --- 第二部分:近代转型的阵痛(文艺复兴至启蒙运动) 第四章:共同法体系(Ius Commune)的成熟与地域性抵抗 注释法学派向后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tors)的演变:巴托鲁斯(Bartolus)的贡献。 共同法的传播机制:通过大学、法庭和法律顾问网络。 “法理逻辑”的构建: 罗马法原则在处理新商业和社会关系时的灵活性与局限。 德意志邦国中罗马法接纳(Rezeption)的复杂性及其对联邦制的深层影响。 第五章:自然法与国家主权的确立 文艺复兴对古典人本主义的重新诠释对法律思想的冲击。 格劳秀斯与世俗化自然法: 奠定国际法与现代私法的基础。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论对法律合法性来源的根本性挑战。 自然法如何从“应然”原则开始影响“实然”法律的构建。 第六章:早期理性主义的法学实践 对中世纪复杂的法律解释体系的反思:追求清晰性与一致性。 “法学方法论”的革新: 从习惯解释转向逻辑演绎。 法律理性化在特定领域(如证据法和诉讼程序)的早期体现。 --- 第三部分:法典化的时代(18世纪末至19世纪) 第七章:启蒙运动对旧制度(Ancien Régime)法律的批判 贝卡利亚(Beccaria)《论犯罪与刑罚》对刑法精神的革命性影响。 废除酷刑、公开审判和刑罚人道化的呼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层面遇到的阻力。 第八章:法国的立法实践与《拿破仑法典》的遗产 法国大革命的法律遗产:统一、世俗化与私有财产权的确立。 《民法典》(Code Civil 1804)的起草哲学: 妥协与平衡的艺术。 法典的结构、核心概念(如合同自由、所有权绝对性)及其在欧洲的扩张性影响。 第九章:德国的法典化进程与历史法学派的介入 萨维尼(Savigny)与历史法学派的兴起: 对“活的习惯”与“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强调。 历史法学派对纯粹理性立法(如早期的普鲁士法典草案)的批判。 《德意志民法典》(BGB 1900)的诞生: 技术上的严谨性与概念体系的成熟。 BGB与Code Civil在方法论上的关键差异对比。 第十章:大陆法系的定型与现代挑战 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的巩固:法律的至上性、法典的优先地位、判例的辅助角色。 福利国家理念与社会权利对传统私法(特别是合同法)的修正。 对大陆法系在20世纪全球化背景下,如何面对社会正义和经济效率的新的理论探讨。 --- 结论:欧洲法律传统的持续性与变异 本书总结了欧洲法律从古老的罗马原则出发,历经中世纪的融合,通过启蒙运动的理性洗礼,最终在近代以系统化的法典形式定型的漫长过程。它强调了这一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即对逻辑推导和系统构建的偏执,同时也展现了其在面对新的社会结构时所展现出的适应与自我修正的能力。本书的最终目标是为读者提供一个理解现代欧洲大陆法体系(包括其在程序法、证据法乃至刑法理论上的共同精神基础)的宏观历史框架。

用户评价

评分

作为一名对日本法律体系充满好奇的普通读者,我最近有幸翻阅了《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这本书以一种出乎意料的清晰和系统的方式,为我打开了认识日本刑法世界的大门。书中对于日本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详细阐述,即便对我这样一个门外汉来说,也并不显得晦涩难懂。我尤其被书中所提及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吸引,它强调了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至关重要。书中通过大量案例的引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具体,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不同罪名的具体适用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微妙之处。例如,在讲解盗窃罪时,书中不仅分析了其基本要素,还深入探讨了诸如“窃取”、“持有”等关键概念在不同情境下的界定,以及对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处理。此外,书中对一些特殊刑法的介绍,如关于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方面的规定,也让我认识到现代社会发展对刑法提出的新挑战,以及日本法律体系是如何逐步完善以应对这些变化的。整体而言,这本书为我提供了一个非常全面且易于理解的视角,来审视日本刑法的宏观架构和微观细节,对于激发我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法律的兴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评分

《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这本书,从我作为一名对日本法律发展历程充满求知欲的普通读者的角度来看,提供了一个非常详实且具有启发性的学习路径。书中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堆砌,而是通过历史的维度,展现了日本刑法如何从传统走向现代,又如何不断吸收外来思想并融入本土特色。我尤其关注的是书中对于“刑罚论”的探讨,它详细介绍了日本刑法中关于报应刑、预防刑等不同刑罚理论的演变,以及不同刑种(如死刑、自由刑、罚金刑)的适用情况和争议。通过书中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在实际应用中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通过审慎的判决来平衡正义与人道。例如,在涉及过失致死罪的案例分析中,书中深入探讨了“过失”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根据行为人的职业、身份、所处的环境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让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考量。同时,书中对于特别刑法的梳理,如对贿赂罪、贪污罪等经济犯罪的界定和处罚,以及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介绍,都展现了日本法律体系在应对现代社会挑战方面的积极性和前瞻性。这本书为我提供了一个宏观的框架,让我能够将零散的法律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一个有逻辑的整体认知。

评分

阅读《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的体验,对我而言,更像是一次沉浸式的法律探索之旅。我一直对日本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有着浓厚的兴趣,而这本书则为我提供了一个绝佳的窗口。书中对于刑法理论的讲解,并没有停留在枯燥的条文解释,而是巧妙地融入了许多富有日本特色的社会背景和文化考量。例如,在谈到“公共秩序”相关的犯罪时,书中能够结合日本社会对集体和谐的重视,来解释为何某些行为会被视为对社会秩序的挑战。这种文化层面的解读,让我在理解法律条文时,能够触及到更深层次的社会动因。书中的语言风格也十分吸引人,虽然是专业的法律书籍,但作者在行文中并没有过于刻板,反而带有一种引导性的叙述,仿佛在娓娓道来日本刑事法律的故事。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一些“模糊”法律概念的阐释,例如“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书中通过分析不同案例,展现了如何在一个强调“面子”和“体面”的社会中,界定侮辱行为的边界。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书中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这让我了解到日本在保护青少年方面所做的努力。这本书不仅让我了解了日本的法律,更让我体会到了法律背后所蕴含的社会价值观。

评分

《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这本书,对于任何希望深入了解日本刑事司法体系的学者或实践者而言,无疑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宝典。我从一个研究东亚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被书中严谨的学术态度和详尽的资料所折服。书中对于日本刑法发展的历史脉络梳理得极为清晰,从明治时期的引入西方思想到现代刑法学的演进,每一阶段的关键人物、重要学说都得到了恰当的提及,这有助于我们理解日本刑法为何会形成今天的面貌。在对具体罪名进行分析时,本书不仅仅罗列条文,更深入地探讨了各罪的立法理由、理论争议以及与邻近国家刑法理论的比较,例如在讨论过失犯时,书中详细阐述了“注意义务”的来源和判断标准,并对比了德国法、法国法等相关理论,这种跨国比较的视角极大地提升了本书的学术价值。此外,本书对日本特别刑法的涵盖也十分广泛,涵盖了经济刑法、环境刑法、知识产权刑法等多个领域,这些领域的最新发展和典型案例都被收录其中,为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一些复杂法律概念的深入剖析,例如在讨论正当防卫时,书中详细阐述了“不法侵害”、“防卫行为”的界限,以及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并引用了大量的判例来佐证其观点。这本书的深度和广度,绝对能够满足法律研究者对知识的渴求。

评分

这本书《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以其严谨的学术架构和广泛的覆盖面,令我这个对日本法制文化抱有浓厚兴趣的非法律界人士眼前一亮。书中对于日本刑法的基本原理,比如“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理论争鸣,以及这些理论在日本刑法实践中的体现,都有着细致而深入的阐述,这让我得以窥见刑法学背后深刻的哲学思辨。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以及在不同犯罪中对这两者判断标准的细致分析,这对于理解犯罪的主观恶性至关重要。书中援引了大量日本本土的判例,这些判例生动地展现了法律条文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被解释和适用,例如在讲解欺诈罪时,书中详细分析了如何区分“善意的夸大”与“欺骗性陈述”,以及这在不同交易场景下的法律后果。此外,书中对日本特有的“公费犯罪”等特别刑法的介绍,也让我大开眼界,认识到日本法律在某些特定领域有着非常精细和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以应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整体而言,这本书不仅是一部法律的工具书,更是一扇窗户,让我得以从更广阔的视角去理解日本社会结构和价值体系的形成,对于我这样的读者来说,其启发性和信息量是相当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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