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8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攻略【2017指南针笔记攻略,韩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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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祥波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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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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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5838
版次:1
商品编码:12099897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6-01
用纸:胶版纸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考前冲刺精华笔记——

  八大名师亲自整理,指引命题方向。

  重点知识图表串联,干货汇总,方便快速记忆,短时间掌握命题要点。

  命题点笔记化总结,分析历年命题情况,讲解命题方式,点拨命题题眼。

  设题陷阱提示,躲坑练习,提高应变能力。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套司法考试考前突破用书,全书共八册,由八位名师根据数年授课经验,结合新大纲以及历年考试情况,对2017年考试内容作出合理预判。

  书中收录全部为考试重点,对其内容作了笔记化整理,精简实用,直击命题核心,适合背诵记忆。

  另外,书中专门针对相应内容的命题方式、命题角度与出题陷阱作了分析与点睛,并设有试题供考生练习,训练有效规避命题陷阱的意识和能力。

  本书应试性极强,供广大考生考前冲刺使用。


目录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1

第二节 自然人/ 6

第三节 法 人/ 10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13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 14

第六节 代 理/ 20

第七节 诉讼时效/ 23

【第二部分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27

第二节 物权变动/ 31

第三节 所有权/ 38

第四节 用益物权/ 43

第五节 担保物权概述/ 46

第六节 抵押权/ 47

第七节 质 权/ 52

第八节 留置权/ 54

第九节 占 有/ 56

【第三部分 债权法】

第一章 债权法概述/ 58

第一节 债权概述/ 58

第二节 单方允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60

第三节 保证和定金(债权性担保)/ 62

第二章 合同法/ 68

第一节 合同概述/ 68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70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73

第四节 合同保全/ 76

第五节 合同的移转与变更/ 79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84

第七节 违约责任/ 88

第八节 买卖合同/ 91

第九节 赠与合同/ 95

第十节 借贷合同/ 96

第十一节 租赁合同(含融资租赁)/ 98

第十二节 承揽与建设工程合同/ 102

第十三节 运输合同/ 105

第十四节 保管与仓储合同/ 106

第十五节 技术合同/ 107

第十六节 委托与行纪合同/ 109

第十七节 居间与旅游服务合同/ 112

第三章 侵权责任法/ 113

第一节 概 述/ 113

第二节 多数人侵权/ 115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各种侵权责任/ 117

【第四部分 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结 婚/ 128

第二节 婚后家庭关系/ 130

第三节 离 婚/ 133

第五部分 继承法

第一节 继承概述/ 138

第二节 法定继承/ 139

第三节 遗嘱继承/ 140

第四节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141


精彩书摘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1.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自治”为理念、以“意思表示”中心的,事实行为不是。

  2.法律效果方面,法律行为是表意人自己设定的,事实行为是法律直接规定。

  3.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事实行为后果产生与行为能力无关。

  4.民法上,当对一个行为做出有效或者无效评价之时,评价的对象一定是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2.意思表示的解释——主客观结合的解释(侧重客观)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3.意思表示的构成

  (1)内在效果意思;

  (2)外在表示行为。

  两者缺一,没有意思表示,也就不可能成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三、法律行为的类型

  1.单务行为不一定是无偿行为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如,签订合同之行为。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交付标的物、设立抵押权、抛弃所有权。

  此分类贯彻《物权法》始终,通过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都如此;同时,也有例外情形。具体应用如下:

  明确区分的情形——

  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合同+交付

  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合同+登记

  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合同+登记

  动产设定质权:合同+交付

  权利设定质权:合同+交付或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合同+登记

  土地(四荒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合同+登记☆(登记生效)

  上述区分情形遵循共同的规则:合同有效成立后,如果不交付标的物或者不登记,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区分的例外动产设定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立即设立(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承包合同生效立即设立(登记造册—政府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合同生效立即转移(登记对抗)☆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合同生效立即设立(登记对抗)

  【特别提醒】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和抵押(四荒)与登记的关系:

  设立设立,(政府登记)!既没有登记生效,也没有登记对抗,登记是政府的义务。

  转让转让,(登记对抗)!个人之间转让的,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抵押,(不登记白搭)!白搭,意味着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能设立抵押权。

  四、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时间上是同一的,成立即生效。只有在附(延缓)条件、附期限(始期)或者需要审批的法律行为(合同)中,成立之后暂时尚不能生效!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必考

  1.关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特别提醒】追认权、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催告权。

  (2)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特别提醒】追认权、催告权、撤销权(善意相对人)、选择权和相对人知情时的责任。

  (3)无权处分的情形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提醒】

  买卖之法律行为包括达成债权合同的负担行为和导致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此条文所谓的买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整个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而仅仅意味着作为负担行为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作为导致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依然是效力待定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即意味着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

  其一,如果处分行为被追认了,则变成正常的买卖,无权处分变成了有权处分,此时,买受人可以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权利。

  其二,如果处分行为没有被追认,则无权处分依然持续存在,此时,如买受人善意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在动产交付之后,买受人则可以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权利,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权利。

  2.关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欺诈

  【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第三人欺诈时,相对人不知情,而合同履行的结果第三人是直接受益人时,依然可撤销。

  (3)胁迫

  【民法总则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理解胁迫的违法性,要从手段与目的两个方面着眼。通常认为手段与目的中,有一项为非法即可构成胁迫。更为复杂的是,虽然手段和目的均属合法,但是,两者的结合有悖公序良俗或者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构成具有违法性的胁迫。具体而言,有如下常见情形:

  其一,手段非法,目的正当。

  [例如]甲以披露乙的隐私威胁,迫使乙签发支票偿还对甲的债务。

  其二,手段合法,目的非法。

  [例如]甲以举报犯罪相威胁,迫使乙购买自己的一辆已经报废的摩托车。

  其三,手段非法,目的非法。

  [例如]甲称,如果乙不购买自己已报废的摩托车,就将乙的腿砸断。

  其四,手段合法,目的合法,但是两者结合具有违法性。

  [例如]甲称,如果乙不还欠甲的债务,甲将举报乙半年前的犯罪行为。其中,举报犯罪与请求偿还债务均是合法的,但是,这样的结合却具有违法性,构成胁迫。这里如何区分合法压力与非法胁迫呢?比如,甲砸坏了乙的汽车,乙可以以向警察告发甲破坏汽车的行为,以获得对汽车造成损害的赔偿,这是正当的,无胁迫。但是,乙不能以此相威胁来实现没有关系的请求权,如,要求甲偿还另一笔甲欠乙的债务即构成胁迫。

  (4)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撤销权的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撤销权的权利主体

  欺诈、胁迫中的受害方、重大误解中的误解方和显失公平中的遭受不利者。

  3.关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的具体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无效的后果

  ①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②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返还(不当得利),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无效之后的赔偿看过错,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其损失。

  (三)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附期限、需要审批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成立可能暂时不生效。

  1.附条件——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的、合法的事实。

  (1)条件的类型:

  ①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停止条件);

  ②解除条件。

  (2)条件的成就:

  ①条件成就之拟制——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

  ②条件不成就之拟制——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的。

  2.附期限——将来的、必将到来——有日期不一定是期限,可以同时有条件。

  (1)始期。

  (2)终期。

  3.需要审批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合同)。

  (1)中外合资合同。

  (2)中外合作合同。

  (3)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合同。

  【特别提醒】关于合同无效与合同不生效。

  作为一个规范概念,合同无效通常指内容涉嫌违法之情形,一个已经成立,但由于条件没有成就、期限没有到来或者没有经过审批导致没有生效的合同,只能说没有生效,但不能直接说无效。如《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前言/序言

  

  看到本书,说明诸君已经在备战司考的路上走了很久,到了快要发起冲刺的时候了!

  不过,也只有到了这个时候,诸君才可能理解本书对于民法知识点的简要总结。

  这本书,名叫《笔记攻略》,习惯上,被叫做“背诵版”民法。但是,背诵版,真的需要背诵下来吗?

  未必!

  民法知识的掌握,重在理解。

  在经过了一段漫长的理解过程之后,笔者相信,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早已在诸君的脑海里留下了或深或浅的印象。

  本书以相对精炼的方式,概括出了民法大纲要求掌握的主要知识。其使命旨在将诸君记忆中已有印象的知识唤醒,使之活跃起来,增加诸君对于这些知识的熟悉程度,进而,实现应用知识时的游刃有余。

  所以,“背诵版”不需要真的像诗词那样去背诵。诸君只需要将这些简明的结论在考前读一读,将自己脑海里已经有的知识唤醒,即可达到在考试中更好应用的目的。

  每多读一遍,就会换一种境界,诸君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量力而行。

  2017年,末代司考,希望成为开启您法律人生的起点。

  愿我心中的上帝,保佑每一位看到此书的朋友!

  韩祥波

  2017年6月3日



法律基础理论:构建现代法律思维的基石 本书导读: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治理的最高智慧结晶,其理论基础的坚实程度,直接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深度与广度。本书《法律基础理论》,旨在为所有志在深入理解法治精神、构建严谨法律思维的读者,提供一个系统、深入且富有洞察力的理论导航。它并非侧重于某一具体法律部门的条文解析,而是聚焦于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逻辑与价值,是所有法学学习者、法律从业者乃至关注国家治理的公民,案头必备的理论“总纲”。 第一部分:法律的本体论——探寻法律的本质与起源 本部分将带领读者穿越历史长河,考察法律思想的演变脉络。我们将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源头开始,追溯至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对法与道德关系的论述。重点剖析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这两大核心思想流派的内在张力与时代贡献。 法律的本质探析: 我们将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一根本问题。法律是规范的集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还是社会共识的产物?本书将引入社会学、人类学等多学科视角,对法律的社会功能、强制性特征及其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俗)的边界进行细致的区分和论证。 法的历史发展轨迹: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神权统治下的法律到现代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深入分析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深远影响,以及英美普通法系在判例法传统上的独特建构。理解法律的历史语境,是理解其现行形态的关键钥匙。 第二部分:法理学核心概念的深度解构 法律的语言是精确而又充满哲思的。本部分着重于对法律领域中最基础、最核心的概念进行“手术刀式”的解剖,确保读者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思维的底层逻辑。 法、规范与规则: 深入辨析“法”的多个层次的含义。法律规范的结构分析(假定、要件、效果),以及规范的效力层级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位阶关系)。探讨法律规则的开放性(如模糊条款的解释)与封闭性(如严格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平衡。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媒介,其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的界定。重点剖析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行为、法律事件的区分及其在民事、刑法体系中的核心作用。特别关注意思表示的有效性理论,这是现代私法(合同法、侵权法)的基石。 权利与义务的哲学基础: 权利是现代法律的灵魂。本书将详细阐述古典权利理论(如洛克的自然权利观)与现代权利理论(如功利主义、程序正义观)的演进。义务的对等性、强制性及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不可或缺性。 第三部分:法律的运行机制——渊源、效力与解释 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本部分聚焦于法律是如何从抽象概念转化为社会指导力量的全过程。 法律渊源的多元化研究: 在大陆法系中,成文法占据主导,但本书将超越“法条至上”的刻板印象,深入探讨判例(尤其是在重要判例的指导意义上)、法理、以及国际条约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规则。 法律效力的层级与时间效力: 法律的“生命周期”管理。探讨法律的生效要件(公布、颁布)、溯及力问题(何种情况下法律可适用于已发生的事实),以及法律的冲突与适用——特别是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解决路径。 法律解释学的艺术与科学: 法律解释是法官和律师的核心技能。本书系统梳理了经典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同时,引入批判性的解释理论,探讨解释者(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与法律确定性之间的永恒矛盾,并分析“目的限缩解释”在保障公民自由中的重要性。 第四部分:法治的价值维度——正义、效率与民主 法律体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理想。本部分从规范伦理学角度,审视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正义的理论构建: 区分形式正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我们将重点研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现代法律制度设计的启示,以及哈贝马斯在程序正义论上的贡献。探讨“恶法亦法”的界限,以及法律的道德底线。 法律与效率的权衡: 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其运行成本与社会效益。分析交易成本理论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以及司法程序的效率化改革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为追求效率而牺牲正义。 法治(Rule of Law)的现代意涵: 阐释法治精神不仅仅是“法律高于个人”,更深层次上是对公权力合法性的约束和限制。探讨法治对保障人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书特色: 本书采取理论溯源与概念重构相结合的写作方式,语言严谨而不失思辨性。它不提供现行法律条文的速查,而是致力于提升读者的“法感”和“批判性思维”。适合法学本科生进行专业基础强化,研究生进行理论深化,以及非法律专业背景的公务员和企业管理者,用于构建宏观、系统的法律视野。阅读本书,将使你洞悉法律的内在逻辑,从根本上理解现代社会治理的框架。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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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买这本书,主要还是冲着“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这个标题去的,想找一些针对性的备考资料。虽然书名写着“备考2018”,但我知道这是提前一年出版的,重点还是2017年的内容。拿到手之后,我首先翻看了民法笔记的部分。这本书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条理清晰”和“逻辑性强”。民法内容庞杂,如果缺乏清晰的脉络,很容易迷失在细节中。韩祥波老师的笔记,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将民法体系进行了科学的拆分,比如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每个部分都按照法条的顺序,或者按照逻辑的先后顺序,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我记得他讲到合同履行的时候,会先讲到合同的成立、生效,然后是履行,接着是违约责任,最后是合同的终止。这种循序渐进的讲解方式,让我能够一步步地理解民法的内在逻辑。而且,笔记中还大量的运用了对比分析的方法,比如将同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章节中的体现进行对比,或者将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进行梳理。这一点对于理解民法之间的相互关联,非常有帮助。总之,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它是一份非常“聪明”的笔记,它知道考生需要什么,并且用最有效的方式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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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2017年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是我一直以来比较头疼的科目。大量的理论知识,抽象的概念,还有各种复杂的法律条文,常常让我感到力不从心。在备考后期,我偶然听说了“指南针笔记攻略”系列,并且特别提到了韩祥波老师的民法笔记。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我入手了这本《备考2018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攻略》。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惊喜,在于它不是那种枯燥的理论堆砌,而是充满了“技巧”和“方法”。韩祥波老师在笔记中,非常注重引导考生如何去思考和记忆。我记得他在讲解债权总论的时候,并没有直接给出定义,而是先抛出了几个设问,引导你去思考“债的发生原因是什么?债的履行有哪些方式?债的消灭有哪些情况?”等等。然后,再根据这些问题,逐一给出解答和理论依据。这种“问题导向”的学习方式,让我感觉自己不再是被动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参与到知识的构建过程中。而且,笔记的语言风格也很幽默风趣,虽然是法律知识,但读起来一点也不枯燥。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他还引用了很多经典案例,比如“雷人语录”式的司法解释,用一种轻松的方式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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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多年奋斗在司考路上的“老兵”,我深知一份好的笔记对于提高备考效率的重要性。2017年司考,我依然选择了指南针的笔记攻略,尤其是民法部分。拿到这本《备考2018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攻略》,我首先关注的是它的时效性,虽然写着2018,但重点是2017年的考点梳理,这让我感到比较欣慰。书的整体风格,我个人觉得非常“接地气”。韩祥波老师的讲解方式,不像教科书那样一本正经,而是更偏向于一种“对话式”的教学。我记得他讲到合同解除的时候,会用一个很形象的比喻,比如说两个人约会,结果一方迟到了很久,另一方就可以“解除”约会,然后还能要求赔偿。这种生动形象的比喻,极大地降低了民法学习的门槛。此外,笔记中对于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了特别的标注和对比,比如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解除权的应用场景。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还附带了一些“考点预测”和“高频错题分析”,这些内容往往是命题人喜欢考察的重点,也是考生容易失分的地方。我通过反复研读这些部分,在考场上真的就遇到了类似的题目,准确率也大大提高。这本书不仅仅是一份笔记,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在旁边给你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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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我当时买的时候,正值2017年司考的鏖战时期,时间紧任务重,又听闻指南针的笔记攻略素来以精炼实用著称,于是毫不犹豫地入手了。拿到手的那一刻,厚实的感觉就给人一种踏实感。虽然封面写着“备考2018”,但内容确实是针对2017年的司法考试,这点我当时看评价也知道,算是提前预习的节奏。翻开目录,最吸引我的就是“民法笔记攻略”这几个字,民法一直是司考的重头戏,也是我相对薄弱的环节。笔记的编排方式,我印象最深的是,它并没有直接罗列大段的理论,而是通过一些关键词、框架图,甚至是一些小故事的联想,来帮助记忆。特别是对于那些抽象的法律概念,比如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合同的生效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等,作者韩祥波老师似乎有自己独到的一套梳理方法。我记得其中有一章节,专门讲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者用了很多生活中的例子来类比,让我这种法律小白也能瞬间get到精髓。而且,笔记里还穿插了不少历年真题的分析,不是简单地给出答案,而是详细剖析了出题人的思路,以及解题的关键点。这一点对于我这种习惯于通过实战来巩固知识的人来说,简直是及时雨。总体来说,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是,它不是简单地堆砌知识点,而是真的在“攻略”你如何去理解和记忆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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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这本书,完全是出于一种“试试看”的心态。当时我在网上搜集2017年司考的备考资料,看到指南针的笔记攻略,名字听起来就很有吸引力。尤其是“民法笔记攻略”和“韩祥波”这几个关键词,让我觉得可能是一份不错的参考。拿到书之后,我的第一感觉是它的排版设计非常清晰,大量的留白和重点标记,让阅读体验很好。我不太喜欢那种密密麻麻的文字,容易让我产生阅读疲劳。这本书在这方面做得很好,每个知识点都经过了精炼,句子都很短小精悍,而且重要的概念会用加粗或者下划线的方式突出显示。我记得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部分,韩祥波老师将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表格的形式罗列出来,对比非常直观,比如一般侵权、特殊侵权、产品责任等等,每个都列出了主体、客体、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要素,非常便于记忆和理解。而且,书中还包含了一些“串讲”式的笔记,将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几个部分的内容,通过一些逻辑线索连接起来,让我能看到民法体系的整体性,而不是孤立地记忆每一个知识点。这种宏观的梳理,对于我这种容易陷入细节的人来说,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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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子好好好子子女孩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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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的民诉,条理清晰,内容简练,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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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冲刺精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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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我跟你说,可厉害了我看完以后感觉能涨20分,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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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红红火火棒棒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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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到的很快,是正品。价格也实惠。像这样在京东自营买东西,真的活动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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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行政法讲的很好,善于把各种复杂的知识点背后的原理总结出来,抽丝剥茧,减小了记忆负担,对繁琐的司考行政法备考有很好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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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不到100页,非常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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