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以“小王子”的故事为开篇,日本宪法学家长谷部恭男深入浅出地讲述了两千多年来法哲学的故事,探讨国家、法律、道德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重新思考现代国家制度的由来与演变
编辑推荐
如果法律是社会正义和道德的底线,我们是不是要想想,法律究竟是什么??
究竟“法律”是什么?道德又是什么?何以让千年以来的哲学家为此争论不休?
在这部综合了法学、哲学、政治学的小书中,作者如剥竹笋般一一道来。
内容简介
为了探讨“法”的起源及概念,早稻田大学宪法学家长谷部恭男梳理千年来哲学家的论述。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康德,这些开创近代国家概念的思想家们,如何看待法律的起源与国家的存在?国家究竟为何存在?国家与个人的界线又在哪里?
《法律是什么法哲学的思辨旅程》共分三大部分:一、国家从何而来?二、国家和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及判断?三、民主为什么是个好东西?从不同思想家的论述中,我们将重新思考现代国家制度,以及由“法”衍生出来的种种哲学思辨。
作者简介
长谷部恭男(はせべやすお),1956年生于广岛。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授,专长(研究领域)为宪法学。著有《权力的怀疑》、《再问宪法与和平》和《宪法是什么?》等书。
郭怡青,律州联合法律事务所律师,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因热爱翻译而进修了辅仁大学跨文化研究所翻译学硕士班日文组。
内页插图
目录
前言
序章 对你而言,法律是什么?
◎“驯养”的互动产生弥足珍贵的结果
◎有价值的东西是有限的
◎国家的价值
◎本书的课题
第一部 国家是怎么来的
第一章 为什么要有国家?
◎服从权威的理由
◎当国家拥有权威
◎国家权威的界限与个人选择的范围
◎小结
第二章 以和平及自我防卫为目标的国家——霍布斯
◎生存的意义——从蒙田到格劳秀斯
◎建立作为判断标准的国家
◎霍布斯与宗教
第三章 保障个人权利的国家——洛克
◎自然状态下个人的自由
◎政治权力如何建立及消灭
◎最终判断是神的决定——抵抗权论
◎洛克政治思想的界限及可能性
第四章 保护自由的国家——卢梭
◎卢梭的提问
◎所谓“普遍意志”
◎不世出的“立法者”引导大众
◎卢梭解读霍布斯
第五章 永无完成之日的国家——康德
◎保护自己免于他人的敌意
◎定言令式与道德格律的多样化
◎阿谀奉承违反道德吗?
◎私社会的法秩序
◎人性——扭曲的素材
第六章 使人们得以共同生存的宪政主义
◎区分公私的必要性
◎基本人权的保障与政教分离
◎正义情况
第二部 国家与法律的结合如何影响人们的判断
第七章 法律的规范性与强制力——凯尔森和哈特
◎实然与应然
◎法预测说的问题
◎凯尔森的“基本规范”
◎哈特的“承认规则”
◎如何看待法律的强制力
第八章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与德沃金
◎道德该如何定位?
◎法官的良心
◎寻求“正确答案”
◎全都看解释吗?
第九章 法律发挥其功能之应备条件
◎法治
◎法与道德的必然关系?
◎法治的极限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认定的“法的极限”
第十章 法律与国家——何者优先?
◎无宪法即无国家
◎国家为法人
◎宪法制定权之存否
◎所谓国民代表
◎宫泽俊义的“国民代表的概念”
◎凯尔森的民主政治观
第三部 民主立法好在哪里?
第十一章 为何采取多数决?
◎由人民统治人民
◎对每个人意见的尊重
◎议会选举与公民投票
◎多数决作为寻求正确答案的手段
◎如何防止多数决的错误
第十二章 从过往的民主政治学习
◎多数人的判断是较好的判断——亚里士多德
◎大众无法作判断——柏拉图
终章 有遵从法律的义务吗?
◎苏格拉底为何接受了死刑判决?
◎为什么法律规定“禁止杀人”
◎穷究国家的能力
◎为了支持正确政府而遵法
精彩书摘
对你而言,法律是什么?
我不能和你一起玩,狐狸说,我还没有被驯服。
——圣-埃克苏佩里《小王子》
“驯养”的互动产生弥足珍贵的结果
圣-埃克苏佩里《小王子》中的主角,是一个来自很小很小星球的王子。他在自己的星球上种了一朵玫瑰。种植了之后,这朵玫瑰仗着自己很美,便对小王子颐指气使,提出很多无理的要求。小王子虽然觉得很困扰,但因为对玫瑰的美很着迷,还是非常用心地为玫瑰浇水、罩上玻璃罩以及除虫。
故事中有一幕,当小王子离开自己的星球、了解世界的辽阔之后,才发现原来和自己种的玫瑰一样美的花多得不得了,他感到非常悲伤。他想到自己的用心究竟算什么,原本以为那朵玫瑰是全世界最美丽、最特别的花,没想到竟然只是普通的玫瑰。
狐狸的一番话解决了小王子面临的人生危机。狐狸告诉小王子“和对方建立特别关系”(créerdesliens)的重要性。在此,狐狸用了非常动物化的修辞——“驯养”(apprivoiser)。
我的生活很单调。我猎取鸡,猎人猎取我。所有的鸡都是一样的,所有的人也是一样。于是我感到有些无聊。但是,假如你驯养我,我的生活将如同充满了阳光,我的世界将会改变。你的脚步声会与其他所有的脚步声不同……你的脚步声像音乐一样把我从洞里叫出来。再说,看吧,你看见那边的麦田吗?和你发色一样的金黄色。如果你驯养了我,一定很美好的。看到金黄色的小麦田,我就会想起你。而我,也会喜欢吹过麦田的风声。
小王子因此发现,为什么自己的玫瑰这么重要,不是单纯因为她很美丽,其他大多数玫瑰尽管都同样美丽,但自己和她一起渡过日子的记忆,才是使她变得特别、变得重要的原因。她对小王子而言是无可替代、独一无二的玫瑰。因此,小王子对其他玫瑰说:
你们一点也不像我那朵玫瑰,你们什么也不是。没有人驯养你们,你们也没有驯养过任何人。……你们都很美丽,但就只是很美丽,没有人会为你们死。……和你们比起来,我的玫瑰更重要。因为我浇灌的是她;因为把她放在玻璃罩下的是我;因为给她一个屏风挡风、为了她杀死许多绿毛毛虫、听她抱怨、听她吹牛,或者看她默不作声的都是我;因为她是我的玫瑰。
把小王子的话(或狐狸的话)稍作一般化的解释便是:每个人都能和事物(或和其他人)建构起亲密关系,从而获得只属于自己的最重要的东西。也许你的玫瑰和其他大多数的玫瑰一样,只是一朵漂亮的玫瑰,但因为你一直照顾她,所以这朵玫瑰对你而言就是一朵重要而特别的玫瑰。
有价值的东西是有限的
这个故事很感人,但有些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
不管是什么事物,并不是只要你诚挚地照顾,就一定会获得有价值的东西;除非被照顾的对象本身就有价值。只有在对方很美丽,或者做这件事是为了这个社会、做这件事非常有用等等前提下,才能与对方发生亲密关系后获得有价值的东西。不过仍然要特别声明,这里所提“有价值的东西”客观而言到底是什么,并不需要以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唯一答案为其前提。不过,大部分人的心里已经有一定标准(例如美丽的事物总比不美的事物好),才会以这个一致的意见为前提而形成至少“客观而言是有价值的”这种程度的意义。
小王子的玫瑰也一样。因为这是朵美丽的玫瑰,小王子才觉得有照顾她的价值。如果是一株根本不会开出美丽花朵,甚至是会散发毒素或恶臭的杂草,不管照顾得多努力,也很难说会因此获得重要的东西。
或许有人认为,“努力照顾这件事”就算对方没有这样的价值,只要不断地努力照顾,还是会有其他的人生意义。有时候确实会是这种情形,例如,的确会有人是通过搜集掉在马路上的发夹,或是把日本所有铁路车站的名字全部背下来这种事,来确立自己人生的意义。但这种情形单纯只对做这件事的那个人有意义,从第三人的角度而言,这些只是在无聊的小事上浪费精力而已。
再举一个例子。本书的编辑是朝田明子小姐。所谓编辑,就是确立企划、委托作者写稿、稿子写不出来就在适当的时间催稿、读完稿后和作者讨论哪些地方难以理解或过于奇怪,请作者修改。总之,编辑是个很辛苦的工作。朝田小姐是位很有魅力(比起“belle”这个字,“jolie”更适合)而可亲的人,所以我非常感谢她。我们的关系虽然没有像小王子和玫瑰这么亲密(我特别小心修辞,以免造成朝田小姐的困扰),但对我而言,朝田小姐担任我的编辑来照顾我,这是一件非常有价值的事。只是,对于朝田小姐而言,和我搭档的这次编辑工作是否有价值,那要看这本书是否能让许多读者接受。如果这是本非常无聊、卖得也不太好的书,那么这次的编辑工作对她的价值搞不好就反而是负面的。纵使朝田小姐把这次的失败当成迈向未来的动力,这种想法也只对朝田小姐自己的人生有意义,并且只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意义。从客观角度来看,编辑这样的书是没有价值的。
一件事究竟是不是真正有价值,或者只是对某个人有个人意义,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区别。
国家的价值
本书是以思考“法律是什么”为主题,所以也该进入正题了。
人寻求关系或联系的,并不限于像是花、动物或他人这样具体的东西。例如,一个人在河出书房新社这样的公司上班,这个人和这家公司便会产生密切(或许也没那么密切)的关联。你和自己居住的小区,或是你出生长大的国家,也是有所关联。
个人和这些大型组织的关系,通常建立在“尽自己该尽的义务”上。例如,为了公司努力跑业务、为了自己居住的小区而打扫马路或水井、帮广场除草、在太过炎热的马路洒水降温等。或是为了国家而纳税、为了让政治更好而发言(即便是大热天也要去投票)。当然,这种组织也会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但只是接受服务就能产生“自己也是组织的一分子”的意识吗?不用工作就能坐领高薪,对公司的忠诚度会高吗?完全不参与打扫或洒水工作,只享受地方政府提供的育儿或医疗服务,这些人就会对这个小区产生归属感吗?国家意识也是同样的道理。
为国家尽自己的义务,人才会和国家产生特别的联系。借由讨论集会或选举活动等,积极参与政治,对国家的归属意识就会更强,而这对于自己的人生也能累积起有意义的宝贵经验。
不过,为国家尽义务和参与政治,客观来看是否具有价值,又是另一个问题。前面提到的栽培植物或图书编辑,在参与政治方面也可以套用。积极参与政治、对政治提出建言的这些行动具有价值,仅限于其结果达成了政治原本的目的,亦即维持和提升社会全体的福祉。如果自己所支持的政治是以非专业的判断所作出的不成熟计划,而且实行该计划后完全看不到成效,反而加速了财政上的困难,那么这种政治参与就很难说具有价值。纵使如此行动对自己的人生有意义,甚至因为参与政治而确立了自己生存的意义,也仍然是没有价值。
简而言之,为了某个组织尽自己的义务,和组织产生紧密的关联这件事是否具有价值,客观而言是以这个组织的活动是否具有价值而决定的。为非法进口、贩卖毒品的组织卖命,很难被认为这个人的卖命是具有价值的。
这个道理,在与国家的关联性上也适用。这个国家的活动本身,整体而言如果具有价值,那么为了国家努力尽义务才能说是正确的。如果这个国家的行动会招致自己人民甚至周围国家人民生命或财产上的重大危险,那么就算是自己的国家,也没有让我们效命的价值。
本书的课题
以上的论述和法律有什么关联呢?
和公司相同,国家是由多数人(国民)构成的法人。与活生生的人不同,法人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权利主体,说到底,它只存在于我们的头脑中。所谓国家,是通过制定法律、执行法律而活动的(亦即,基于大家的约定,形成法律并通过法律来活动)。我们为国家尽义务,不管是什么样的义务,也都是通过法律决定的。所以我们可以说,通过遵从已制定的法律,便产生与国家的联系。
因此,国家的活动是否具有价值,取决于规定国家组织的存在及其活动内容的法律有什么样的价值(或没有价值)。
这个问题可以再谈得深一点。首先要问:“国家”这个大家约定好的组织其本身是否具有价值?通过法律进行活动的这个组织本身是否具有价值?这些并非自明之理。
由大家约定组成的国家,就算一般而言具有价值,但如前所述,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具有价值。有些国家,人民为国家尽了义务所换得的却是失去了自己的人生。
再往细节讲,一个国家从整体而言,就算照顾到国民生活、对维持国际和平也很有帮助,但支撑这个国家各种活动的法律,也不尽然都是良善的法。
本书首先将探讨,大家对于国家存在的约定是否有价值;接着探讨纵使依约定而生的国家有价值,整体而言,国家为人民应该做什么事,就必须花费什么样的心思。因此,需要进一步思考“法律到底是什么东西”、“为了制定法律,现今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民主政治具有什么样的特质”等问题。从这些问题中得出大致的答案后,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因为是我们的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所以就非遵守不可吗?
苏格拉底认为即使错误的裁判也应该遵守,因而接受了自己的死刑判决。他居住的雅典,从现代人的角度看,很难说是个很棒的国家。雅典虽然是个民主国家,但既不爱好和平也不保障思想自由(苏格拉底的罪状之一,就是他否定国家所公认众神的存在)。当时的雅典,并不是一个严格贯彻“法支配”的国家;再者,就算成为死囚,要逃狱其实也并不困难。即使如此,苏格拉底还是接受了死刑判决。这种做法正确吗?这是本书最后要探讨的问题。
……
前言/序言
法律是什么:法哲学的思辨之旅 一部深入当代法学核心议题的权威著作 作者:[此处应为作者姓名,若无,则省略] 出版社:[此处应为出版社名称] 出版日期:[此处应为出版日期] --- 内容概述 本书并非对既有法律条文的罗列与解释,亦非传统意义上对具体法律案例的分析。相反,它是一场深刻而系统的思辨之旅,致力于探问法律本体论的根本问题:“法律究竟是什么?” 本书以宏大的哲学视角切入,以严谨的逻辑结构为骨架,带领读者穿越法律思想史的漫长隧道,审视自自然法到法律实证主义、再到批判性法律研究等一系列核心流派的争论焦点,最终勾勒出当代法律理论的复杂图景。 本书的视角独特之处在于,它拒绝提供一个简单、统一的“标准答案”,而是通过细致的解构与重构,展现法律概念的张力、历史的演变及其在面对现代社会挑战时的困境与潜力。它旨在培养读者一种批判性的法律思维,使之能够穿透日常法律实践的表象,直达规范、正义与权力之间的微妙关系。 核心主题深度解析 本书围绕以下几个关键的哲学领域展开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法律的本体论根基——什么是“规范”? 本部分着重于探究法律存在的“何种方式”的问题。 1. 实在性与有效性之辩: 探讨了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的命令理论如何奠定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早期基础,并迅速转向哈特(H.L.A. Hart)对“规则的承认规则”的精妙阐释。在此基础上,本书详细分析了规则的“开放性纹理”及其在边缘案例中如何挑战纯粹的规范主义立场。 2. 自然法传统的复兴与重塑: 对托马斯·阿奎那的经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梳理后,重点分析了德沃金(Ronald Dworkin)“权利作为限制”的激进主张,特别是他关于法律包含“原则”而非仅仅“规则”的论断。本书辩证地考察了自然法思想在当代人权话语中的转化及其与政治权力的持续张力。 3. 法律事实主义的挑战: 深入剖析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对传统规范论的颠覆性冲击。重点讨论了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的“坏人视角”如何迫使法律理论正视法律的预测性和社会实践性,并批判性地考察了这种视角可能导致的相对主义倾向。 第二部分:法律与道德的永恒张力——正义的维度 本部分聚焦于法律的价值维度,探讨法律如何与人类对“善”和“正当”的追求相遇、分离或融合。 1. 正义的多元性解释: 本章对比了康德的道义论、密尔的功利主义在法律建构中的体现。尤其详细分析了罗尔斯(John Rawls)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为现代福利国家和再分配制度提供了哲学基础,并审视了其局限性,如对少数群体权利的潜在忽视。 2. 法律的道德中立性边界: 深入探讨了拉兹(Joseph Raz)关于“权威的道德优势论”与法律的强制力之间的关系。本书通过分析安乐死、堕胎权等高度争议性议题,论证了在后世俗社会中,国家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且应当采纳特定的道德立场。 3. 法律的承认与身份政治: 考察了批判种族理论(CRT)和女权主义法学对主流法律话语的解构。这些理论质疑了“中立性”叙事的背后所掩盖的权力结构,强调法律在历史中是如何通过塑造主体身份来固化社会不平等的。 第三部分:法律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困境——权力与服从 本部分将目光转向政治哲学,探讨公民为何必须服从法律,以及法律权威的来源究竟为何。 1. 社会契约论的遗产与当代困境: 重新审述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国家形成的理论,并将其与当代法治国家(Rechtsstaat)的构建联系起来。本书尤其关注在后威权主义过渡时期,法律权威的重建问题。 2. 法律的强制性与暴力的合法化: 详细分析了韦伯对国家垄断合法暴力的定义,并进一步探讨了在面对非国家暴力(如恐怖主义)时,法律如何被重新解释或边缘化,从而引发关于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哲学反思。 3. 法律解释学的转向: 讨论了不同解释学派(如文本主义、原旨主义与活的宪法理论)在解释法律时所体现出的对立法者意图或社会后果的价值偏好。这部分强调了法律文本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政治斗争的场所。 读者对象与价值 本书结构严谨,论证细致,适合法学研究生、政治哲学专业学生、致力于理解法律深层机制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对当代社会结构性问题怀有深刻关切的普通读者。 它不教授具体的法律技巧,而是提供“理解法律何以成为法律的工具”。通过本书,读者将能够: 1. 系统地辨识主流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与哲学预设。 2. 批判性地评估法庭判决和立法决策背后的价值权衡。 3. 参与到关于法律本质、正义实现与国家权威的当代重要对话之中。 本书的价值在于,它邀请读者放下对“现行法”的盲目接受,进入一个充满智力挑战的思辨空间,重新审视我们赖以生存的法律秩序的全部基础。这是一部关于“如何思考法律”的指南,而非“法律条文汇编”。 --- (总字数:约 1500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