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以國傢擔保責任為中心,依照“給付行政民營化後國傢責任的變遷及國傢擔保責任的興起——國傢擔保責任的基本理論——國傢擔保責任在域外的立法實踐及其經驗——國傢擔保責任在我國的引入及其製度障礙——我國國傢擔保責任法律製度的構建”的邏輯思路,運用行政法學的理論工具,著重對國傢擔保責任的基礎理論、國傢擔保責任法律製度的構建等問題進行瞭初步探討,並提齣瞭相關建議。
前言
一、研究背景與問題
二、研究綜述
三、理論意義及實踐價值
四、研究方法與創新
五、研究範圍的界定
第一章給付行政民營化與國傢擔保責任的興起
第一節給付行政民營化概述
一、給付行政民營化的緣起
二、給付行政民營化的概念、種類與界限
三、給付行政民營化的理論依據
四、給付行政民營化的憲法容許性與法律保留
第二節給付行政民營化的製度保障:國傢擔保責任的興起
一、國傢責任的概念
二、國傢責任的發展與變遷
三、國傢擔保責任的興起
本章小結
第二章國傢擔保責任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國傢擔保責任的界定
一、國傢擔保責任的概念
二、國傢擔保責任的性質
三、國傢擔保責任的特徵
四、國傢擔保責任的地位
五、國傢擔保責任與相關範疇的辨析
第二節國傢擔保責任的理論依據
一、擔保國傢理論
二、輔助性理論
三、基本權保護義務理論
四、國傢與社會閤作理論
第三節國傢擔保責任的基本類型
一、管製責任
二、監督責任
三、接管責任
第四節國傢擔保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公平競爭秩序的擔保
二、競爭者閤法權益的擔保
三、私人機構內部員工基本權益的擔保
四、給付持續不中斷的擔保
五、給付質量和數量的擔保
六、給付價格的擔保
七、給付服務普及化、均等化的擔保
第五節國傢擔保責任法律關係
一、行政法律關係的嬗變
二、國傢擔保責任法律關係及其特徵
三、國傢擔保責任法律關係的屬性
四、國傢擔保責任法律關係的主要內容
本章小結
第三章國傢擔保責任在域外的立法實踐及其經驗
第一節國傢擔保責任在德國的立法實踐
一、國傢擔保責任在《聯邦基本法》中的立法實踐
二、國傢擔保責任在《電信法》中的立法實踐
三、國傢擔保責任在《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中的立法實踐
四、國傢擔保責任在《公私閤作製促進法》中的立法實踐
第二節國傢擔保責任在我國颱灣地區的立法實踐
一、國傢擔保責任在“促參法”中的立法實踐
二、國傢擔保責任在“公共設施接管營運辦法”中的立法實踐
第三節國傢擔保責任在域外的立法經驗
一、擔保責任立法堅持擔保公眾權益和促進競爭並舉
二、擔保責任立法堅持從本國或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齣發
三、擔保責任立法可以采取單獨製定或修改現行法律的方式
四、擔保責任立法應該與時俱進
本章小結
第四章國傢擔保責任理論的引入及其製度障礙
第一節國傢擔保責任理論的引入
一、國傢擔保責任理論引入的必要性
二、國傢擔保責任理論引入的可行性
三、國傢擔保責任理論引入的意義
第二節國傢擔保責任理論引入的製度障礙
一、法律缺位
二、法律缺陷
本章小結
第五章我國國傢擔保責任法律製度的構建
第一節我國國傢擔保責任法律製度構建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效率原則
二、閤作原則
三、公平競爭原則
四、公益維持原則
五、受管製的自我管製原則
第二節國傢管製責任法律製度的具體構建
一、民營化前的效益評估機製
二、閤格民間機構的評選機製
三、確立不對稱管製機製
四、價格管製機製
第三節國傢監督責任法律製度的具體構建
一、對私人機構使用國傢補貼費用的監督機製
二、強製私人機構披露信息機製
三、確立問訊和查看機製
四、建立事後的監督評估機製
五、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監督機製
第四節國傢接管責任法律製度的具體構建
一、興建營運過程中的國傢接管法律機製
二、特殊情況下的國傢接管法律機製
本章小結
第六章結論與展望
參考文獻
後記
國傢擔保責任是行政任務民營化後國傢所承擔的最基本的責任。研究國傢擔保責任理論,明確國傢和政府的擔保責任和義務,構建科學的國傢擔保責任法律製度,對於推動給付行政民營化的順利進行,以及對公眾和消費者的閤法權益的擔保,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本書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以國傢擔保責任為中心,依照“給付行政民營化後國傢責任的變遷及國傢擔保責任的興起——國傢擔保責任的基本理論——國傢擔保責任在域外的立法實踐及其經驗——國傢擔保責任在我國的引入及其製度障礙——我國國傢擔保責任法律製度的構建”的邏輯思路,運用行政法學的理論工具,著重對國傢擔保責任的基礎理論、國傢擔保責任法律製度的構建等問題進行瞭初步探討,並提齣瞭相關建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大部分。
引言主要交代瞭研究背景及問題的提齣,對有關國傢擔保責任的國內外研究文獻進行瞭簡要綜述,簡單闡述瞭研究國傢擔保責任的理論意義及實踐價值,並對本書擬采用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創新等予以說明。
第一章是給付行政民營化與國傢擔保責任的興起。本章首先闡述瞭給付行政民營化的概念、分類、界限以及給付行政民營化的理論基礎和憲法容許性。其次,闡述瞭給付行政任務民營化後國傢應該承擔擔保責任,國傢擔保責任的興起是新自由主義思想、行政任務民營化以及法學界各種因素共同推動的結果。
第二章是國傢擔保責任的基本理論。本章主要論述瞭國傢擔保責任的概念、性質、特徵、地位及其與相關範疇的辨析;國傢擔保責任的理論依據;國傢擔保責任的主要類型;國傢擔保責任的主要內容;擔保責任的法律關係等內容。具體而言,首先,本章就國傢擔保責任的概念進行瞭界定,認為國傢擔保責任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本文指的是狹義的國傢擔保責任,即行政任務民營化後,為瞭防止私部門履行公共任務的標準降低、質量減損,損害公民及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國傢立於公法上擔保人的地位,負有采取公權力手段、契約或者其他手段,排除和預防不正當競爭因素和市場缺陷,對私部門履行公共任務的行為過程和行為後果進行持續性的引導、監督、管製、調控和影響的義務,其目的就是積極促進私部門按質、按量地實現行政任務。國傢擔保責任既具有公法責任和預期責任兩種屬性,又具有持續性、法定性、主動性和全方位性的特徵,其在行政法學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次,論述瞭國傢擔保責任的理論依據為擔保國傢理論、輔助性理論、基本權的保護義務功能及國傢與社會的閤作理論。再次,論述瞭國傢擔保責任可以分為國傢管製責任、國傢監督責任和國傢接管責任等三種基本類型;國傢擔保責任的內容主要是公平競爭秩序的擔保以及給付産品和服務的擔保。最後,論述瞭國傢擔保責任法律關係是一種多麵性的、具有公私混閤屬性的法律關係,且具體分析瞭各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權力)與所承擔的義務。
第三章是國傢擔保責任在域外的立法實踐及其經驗。本章主要闡述瞭國傢擔保責任理論在德國以及我國颱灣地區的立法實踐與經驗。在德國和我國颱灣地區,立法機關製定和修改瞭《聯邦基本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將國傢擔保責任理論予以立法實踐化和具體化。域外國傢擔保責任理論的立法經驗主要是:擔保責任立法堅持擔保公眾權益和促進競爭並舉;擔保責任立法堅持從本國或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齣發;擔保責任立法可以采取單獨製定或修改現行法律的方式;擔保責任立法應該與時俱進。
第四章是國傢擔保責任理論的引入及其製度障礙。本章簡要論述瞭我國引入國傢擔保責任理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意義,並分析瞭國傢擔保責任引入麵臨的製度障礙。認為我國亟需引入國傢擔保責任理論,但引入國傢擔保責任理論會遇到法律缺位、法律缺陷等製度障礙,並對這些製度障礙進行瞭具體的分析。
第五章是我國國傢擔保責任法律製度的構建。本章首先論述瞭國傢擔保責任法律製度建構的基本原則;其次,從國傢的管製責任、監督責任以及接管責任三個方麵分彆構建國傢擔保責任法律製度。具體來說,國傢管製責任法律製度構建的重點主要是民營化前的效益評估機製、閤格私人機構的評選機製、不對稱的管製機製和價格管製機製等方麵。國傢監督責任法律製度構建的重點主要是:對使用國傢補貼費用的監督機製、強製私人機構披露信息機製、確立問訊和查看機製、事後的監督評估機製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監督機製等方麵。國傢接管責任法律製度構建的重點是興建、營運過程中接管的條件、階段與時限以及程序法律機製、終止特許契約時的國傢接管法律機製以及融資機構和保證人的接管法律機製等方麵。
這本書的書名,在我看來,指嚮瞭一個極其重要的學術研究領域。將“後民營化時代”與“國傢擔保責任”這兩個概念並置,本身就充滿瞭張力。民營化往往被視為減少國傢乾預、提升效率的手段,但其過程及其後續影響,卻可能使得國傢在某些領域不得不重新介入,並承擔起相應的擔保責任。我好奇作者將如何剖析這種“介入”的邏輯和必要性。是齣於對市場失靈的應對,還是為瞭維護公共利益,抑或是為瞭保障社會基本需求?更進一步,我希望能在這本書中看到對國傢擔保責任的各種可能形式的深入分析,比如財政補貼、政策性貸款、風險兜付、以及在法律和監管層麵提供的保障等等。這些擔保機製的有效性如何衡量?它們又會對市場競爭、投資行為以及創新活動産生怎樣的長期影響?我對這些問題充滿瞭探究的欲望。
評分當我第一次瞥見這本書的書名時,便被“國傢擔保責任”這個概念深深吸引。在當今世界,經濟活動的邊界日益模糊,公共與私營領域的界限也越來越難以清晰劃分。民營化浪潮席捲全球,但其後的影響,尤其是關於國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卻是一個常常被忽視但卻至關重要的議題。這本書的標題點明瞭這一點,它似乎旨在探討在民營化進程告一段落,或者說進入一個更為成熟、復雜階段之後,國傢所承擔的擔保責任將如何被界定和理解。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具體的案例分析,來闡述在不同國傢或不同行業中,國傢是如何在幕後發揮其擔保作用的。例如,在金融危機、公共服務供給不足或者新興産業發展初期,國傢擔保責任的觸發條件和具體實施方式,都可能非常值得我們深入探究。這不僅關乎經濟的穩定,更關乎社會公平和長遠發展。
評分“後民營化時代的國傢擔保責任研究”——單看這個書名,就足以激發我濃厚的閱讀興趣。它巧妙地將一個具有鮮明時代特徵的語境(後民營化時代)與一個核心的政策性議題(國傢擔保責任)相結閤,勾勒齣一種深入探索的學術前景。在我看來,民營化進程並非終點,而是一個更為復雜和動態的起點,它催生瞭新的治理模式和責任分配格局。特彆是“國傢擔保責任”這一概念,它預示著即便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領域,國傢也無法完全置身事外,而必須在關鍵時刻發揮其兜底和保障的作用。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深入解析,在後民營化語境下,國傢擔保責任的內涵、外延及其存在的邏輯依據。例如,它是否與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基本公共服務、或者促進戰略性産業發展有關?書中對這些責任的界定、實施機製以及潛在的風險和收益的探討,無疑將為理解當代國傢治理的演進提供寶貴的視角。
評分讀罷這本書的題目,腦海中立刻浮現齣我對公共部門角色演變的好奇心。民營化無疑是過去幾十年來全球經濟改革浪潮中的一個重要主題,它帶來瞭效率提升,也伴隨著一些意想不到的後果。而“後民營化時代”,在我看來,便是一個對前述變革進行反思、調整和再規劃的時期。在這種背景下,“國傢擔保責任”的研究,顯得尤為關鍵。這意味著,即使在市場力量占主導地位的領域,國傢仍然需要承擔某種形式的責任,以維護社會福祉和經濟秩序。這種擔保責任的具體邊界在哪裏?它又會以何種形式體現?是直接的財政支持,還是通過監管、法律框架的構建?我特彆關注書中是否會探討,當民營化實體在經營中遇到睏境時,國傢擔保責任的啓動機製是怎樣的,以及這種擔保是否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到市場本身的活力和創新能力。這本書似乎觸及瞭當前許多國傢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所麵臨的普遍性難題,其研究成果對於理解國傢在現代經濟中的定位,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評分這本書的標題,初初看到時,便在心中激起瞭一陣漣漪。 “後民營化時代”,這個詞組本身就蘊含著一種曆史的縱深感,仿佛將讀者帶入瞭一個轉型期的重要節點。民營化進程在許多國傢和社會中都留下瞭深刻的印記,而當這個進程進入“後”階段,其帶來的影響和後續的演變,無疑是值得深入探討的。更何況,它還將目光聚焦在“國傢擔保責任”這一核心議題上。責任,在任何一個社會治理體係中都至關重要,而當國傢作為擔保者,其責任的界定、承擔方式以及潛在的風險,更是牽動著經濟穩定和社會公平的神經。我非常好奇,作者將如何勾勒齣這個復雜時代的圖景?國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又將如何變化?民營化留下的遺産,是否會在國傢擔保責任的框架下得到妥善的安置,抑或是衍生齣新的挑戰?我期待這本書能夠為我揭示齣隱藏在這些宏大敘事之下的具體機製和深刻洞察,讓我對國傢與市場、責任與風險之間的微妙平衡關係,有一個更為清晰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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