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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承、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典·注释法典(新四版·18)》为教育分册,收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其前身是国务院法制局。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1226)
●行政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3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101)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938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1078)
教育督导条例
(201299)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226)
教育信访工作规定
(200767)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2005421)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36)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7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
政策的通知
(200425)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4413)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200075)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2000328)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200671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201021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2015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41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38)
指导案例
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
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
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
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优先考虑儿童最佳利益
5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诉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分手暴力”
6邓荣萍故意伤害案——长期对养女实施家暴获刑
7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长期实施家暴并杀人获死刑
8薛某凤故意杀人案——养女被养父长期性侵杀死养父获刑
……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典·注释法典(新四版·18)》:
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06年4月25日教职成[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有了一定发展,培养了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用型人才。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还存在发展相对缓慢、规,模总量偏小、发展不平衡、办学条件及教学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大力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在发展公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对于更新教育观念,深化学校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认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十一五”期间。全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要进一步扩大。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占职业学校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建成一批办学规模大、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初步形成公办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统筹规划,多种形式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扩大职业教育规模的重要措施.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扩大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要在加强现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新建一批学校;鼓励东部地区和城市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到中西部地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或捐资助学;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鼓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
四、进一步完善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完善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协调有关部门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扩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的有关规定.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疏通融资渠道,争取信贷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提供资助和捐赠。各地设立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奖助对象应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地方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于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各地制订和实施地方性优惠政策.支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纳入整个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管理.生源所在地不得设置障碍和实行地区封锁,不得乱收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在就业、升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寒暑假往返家庭住地与就读学校区间乘坐火车的实行半价优惠。要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职全技能鉴定所(站),在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减免考核内容、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要重视加强民办职业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引进人才、接收高校毕业生、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聘任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五、要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的总体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切实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弹性学习制度;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依法办学,科学决策,民主管,规范运行。要根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实管理力,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与服务。要明确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防范办学风险。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考核评估。引导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做好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宣传工作。各地要大力宣传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典型事迹,展示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丰硕成果.对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提高全社会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参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
前言/序言
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权威、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选工具书。
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一、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二、内容全面
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近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后的现行有效文本。各分册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三、注释精炼
本书在重要法律文件前专设【理解与适用】,并以【注释】形式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与时俱进。
四、案例指导
本书专设【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收录大量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五、层级清晰检索便捷
1、各分册按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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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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