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作为理性: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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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波特 著,杨天江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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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7570870
版次:1
商品编码:12353616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欧诺弥亚译丛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8-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36
字数:2012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在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框架下,审视何为美德、道德提升和幸福,为现代人的世俗生活提供伦理指针

提取托马斯·阿奎那学说之精华,在众声喧哗的现代学术环境中,重新提出一种面向传统的自然法理论

兼具欧美分析哲学的清晰论证和欧陆哲学的深刻洞见,自如穿行于古典与现代、哲学与神学,是近年来不可多得的理论佳作

内容简介

现代世界对多元价值的尊重,业已成为道德生活不言自明的前提。道德困境的产生源于人们对基础道德原则的理解不同。自然法理论是认识道德原则、解决道德困境的重要凭借之一。重拾这一理论传统,为道德判断寻求概念工具,不无裨益。

自然法理论代表着一个庞大的思想传统,其中包含种种相互竞争的思想流派。本书作者简?波特继《自然法与神圣法:重回基督教伦理学传统》之后,再次调用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理论资源,着力提供完整的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图景。

作者在本书中重新考察了经院哲学的自然观、幸福论、德性论、恩典论,并与当今英语学界颇具代表性的伦理学家积极对话,从而证明,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在现代个体与公共生活当中依然意义非凡。

作者简介

作者 简·波特(Jean Porter),美国圣母大学神学系教授,多年致力于道德神学研究,写作自然法题材的作品多部。著有《自然法与神圣法:重回基督教伦理学传统》,《自然作为理性: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作为正义的德性》,《法律的牧师:一种法律的自然法理论》等。

译者 杨天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生导师,行政法学院法哲学编译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自然法理论,特别致力于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研究。译有《论法律》,《圣托马斯·阿奎那与自然法传统》,《自然法与传统》,《读懂法理学》。

精彩书评

“从波特的这本书中浮现出来的神学,十分罕见地结合了牢靠的学说、慷慨以及基于此种牢靠的宽容……本书从学问上还是智性上说,都是一流之作”
——《泰晤士文学评论增刊》(The 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

“一部写得清楚明白、建构严密的神学伦理学作品,它对自然法传统做出了真正的贡献,并有效地拓展至神学领域。”
——《宗教学与神学评论》(Reviews in Religion & Theology)

目录

序言   / i
致谢   / iii


第一章 导论   / 1
一、经院主义自然法概念   / 8
二、自然法的现代进路   / 29
三、自然法传统的晚近动向   / 39
四、自然法与神学伦理学   / 55


第二章 自然作为本性:自然法之根   / 65
一、思辨实在论与自然法初探   / 70
二、自然与自然法   / 84
三、捍卫一种目的论的人性观   / 101
四、趋向一个人性概念   / 127
五、伦理自然主义、理性与自然法   / 153

第三章 德性与幸福生活   / 171
一、自然福祉与幸福概念   / 176
二、福祉、幸福与德性的实践   / 198
三、德性理想与自然规范   / 216
四、自爱、爱世人与正义规范   / 247
五、再论幸福生活   / 269

第四章 自然作为理性:自然法的行为与诫命   / 282
一、实践理性的当代和中世纪方法   / 285

二、实践理性、意志与首要原则   / 302
三、自然法与神法:“十诫”作为道德法则   / 327
四、道德规范作为法则与分界   / 352
五、审慎与道德知识的界限   / 377

第五章 自然法与神学伦理学   / 397
一、自然法乃基督教伦理之基   / 399
二、从自然法到人权   / 419
三、自然权利的悖论地位   / 438
四、自然、恩典与自然法   / 461

文献   / 488
人名索引   / 511
主题索引   / 514

译后记   / 519

精彩书摘

本书将铺陈一种自然法的神学解释。它以中世纪时期诸位自然法理论家(特别是阿奎那,但不局限于他)为理论起点,并且结合当代视角和问题意识,使其成为一种建构性的道德理论。对于很多读者来说,这似乎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做法。自然法通常被视为一种普遍的道德规范,可以被一切理性的人所理解,不管他们所具有的特定的形而上学或者宗教精神(如果有的话)是什么。果真如此,它是最适合借助哲学分析方式研究的。而这种理论方法又是对一种更为一般的哲学精神的反映:纯化理性,把它从历史的偶然事件和具体的文化活动之中解脱出来。结合现代早期的自然法理论研究来说,这种精神体现在持续不断的努力之中:把自然法与特定信念和活动(特别是神学信念和活动)的背景拆开,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它们本来是相互关联的。用巴克(Ernest Barker)的话来说,“与神学结盟了若干世纪……自然法理论在16世纪摇身一变,成为了一个独立自主和唯理主义的体系,并在17、18世纪保持如此,被世俗自然法学派的哲学家所信奉和阐发。”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我们的道德信念和活动的妥当评价,实际上依赖于特定的神学信念或者研究方式。但从以上视角来看,只要根据的是对何谓自然法的合理解释,这个观点都是与一种自然法的理论方法相对立的。
哲学方法有着忠实的拥趸,他们大多并没有竭力表明,他们对自然法的解释是与早期的自然法思想传统保持一致的。毕竟,正如纯粹理性的道德规范在其内容或效力上并不依赖具体的文化信念和活动,那么,这种道德规范的思想史也就无法实际地限制它的发展。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找出证明自然法哲学方法的历史效力的证据,或者说表面上来看如此。我们可以思考一下西塞罗《论共和国》当中的一个被频频援引的段落: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或禁令加于善者,尽管对坏人也不会起任何作用。试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我们不可以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我们也不需要从我们之外来寻找其解说者或解释者。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即使是他逃脱了一般人所认为的那种惩罚。

乍一看,这段话似乎是对一种纯粹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方法的支持。西塞罗把自然法描述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在一切时代和所有地方都是相同的,不可改变的,这样,它就不允许被废止、免除,或者出现例外。而且,如果继续对自然法传统进行探究,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些特征实际上被普遍视为自然法的标准。用12世纪一位隐名教会法学者的话来说,“自然法在尊贵上优于其他,正如它在时间上先于其他;在时间上占先,是因为它与人性同时开始;之所以在尊贵上占优,是因为其他法律可以被改变,而它却保持不变。因此,正义也被定义为分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稳定、永恒的意志。再进一步,国家的理由可以把民事法置于一旁,但却不可以这么对待自然法”。
然而,西塞罗的论述实际上也暗示了处理自然法的其他方法。他说,自然法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这里“正确的理性”的提法与当代哲学方法完全相合,而他也提到了“本性”(nature),这就提醒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对自然法的解释往往与对本性的具体的和富有争议的科学和形而上学解释相连,而这种本性指的是我们的人类本性,或者更为一般的自然秩序,或者兼指二者。而且,他还直截了当地说,上帝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他把自然法与上帝对一切人的权威联系在了一起。想来这些话对于稍后的犹太教和基督教思想家来说有着不同于西塞罗的意味,但是无论怎样理解它们,它们都不是严丝合缝地契合一种纯粹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方法,至少就我们大多数当代人对这种方法的理解来说如此。
事实上,对自然法的反思包含着一个丰富而又多变的传统,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解释何谓自然法以及评判它的意义和实践效力的方式不止一种。当然,前面所勾画的那种自然法哲学方法代表着这一传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形成于现代早期阶段,统治着迄今为止的大多数自然法讨论。但是,一旦我们把它视为自然法的唯一可能的理论方法,或者认为它代表着据以评判其他方法的理由充分和完全清晰的标准,那么我们就会忽视、甚至扭曲这一传统一并提供的其他的可供选择的方法——这些方法就其自身而言就是值得思考的,而且它们在某些方面、从某些角度来看,比当下具有统治地位的哲学方法更有希望。

前言/序言

译后记

好吧!是时候承认选择翻译这部作品有些冲动了。此前阅读、翻译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法律”部分,深感自然法思想之磅礴。经典阅读不易,若脱离阐释性文献,终不免陷入无处求解的惶惑。于是就产生了挑选并译介相关解读性文本的想法。众所周知,泛论自然法思想的作品比比皆是,详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的著作亦不计其数。择其一二总有恣意纵横之感。波特女士的这部著作吸引译者的地方当然不是它的难度,那只是每每遭遇梗阻难免自我开脱引诱自己放弃的理由。著作目录的工整使译者低估了正文内容的难译,作者文笔的精炼则加剧了推敲之后的费解。但这终究是一部重要的作品,尽管作者刻意回避它就是“那种特指意义上的”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
波特是美国圣母大学神学院讲席教授(John A. O�養rien Professor of Theology),多年致力于道德神学研究,写作自然法题材的作品多部。她最近的三部著作《法律的牧师:一种法律权威的自然法理论》(Ministers of the Law: A Natural Law Theory of Legal Authority.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2010)、《自然作为理性: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Nature as Reason: A Thomistic Theory of the Natural Law.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2005)和《自然法与神法:重申基督教伦理学传统》(Natural and Divine Law: Reclaiming the Tradition for Christian Ethics.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99),均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影响。其中,《自然作为理性: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是对之前作品的补充与丰富。因此,通过这部作品我们可以看到她较为完整的自然法理论阐释。
波特教授坚持,自然法理论研究需要探究中世纪思想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阿奎那,但她拒绝孤立地诉诸这些思想家的文本,相反她认为应当把他们带进与当代哲学、生物学和神学的对话之中。波特教授试图为目的论、自然种类和神学自然法伦理学提供更强有力的论证。她认为中世纪经院主义者的正确之处,恰恰在于他们把自己的阐述植根于圣经教导和人性的形而上学之中。在这一点上,她严肃地批判了格里塞—菲尼斯学派的自然法理论,认为他们单纯诉诸理性的做法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当然,波特教授的著作自身即值得品读,并非仅因其与格里塞—菲尼斯学派形成对比才值得强调。
显然,译者必须为自己的冲动买单!译文全部谬误均归责于译者学识有限,把握不准,与作者的表述无关,更与读者的理解无关。最后,必须感谢诸位师友和家人多年以来的关爱,必须感谢本书编辑和出版人员的付出,正是他(她)们使得译者有动力完成这项琐碎、难以引人关注的工作。

杨天江

西南政法大学敬业楼

丁酉年七月廿九
自然之镜,理性之光: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理论的深邃探究 引言 人类自古以来便仰望星空,思索生命的意义,探究宇宙的秩序。在历史的长河中,哲学家们以其独特的智慧,试图勾勒出这宏大图景的内在逻辑。其中,自然法理论以其对普适性道德原则的追求,成为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座巍峨丰碑。而托马斯·阿奎那,这位中世纪最杰出的神学与哲学巨匠,则将自然法理论推向了新的高度,使其成为理解人类行为、社会秩序乃至宇宙存在的关键。本书,《自然作为理性: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理论》,旨在深入剖析托马斯·阿奎那关于自然法的思想精髓,探寻其理论的根基、核心论证、演进脉络及其对后世深远的影响。 第一章:思想的沃土——古希腊哲学与基督教神学的交融 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并非凭空而生,而是深深植根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本章将追溯托马斯思想的源头,首先考察古希腊哲学对自然法概念的启蒙。柏拉图的“理念论”和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为理解事物的本质和内在目的提供了哲学工具。特别是亚里士多德对自然秩序的观察和对理性在认识世界中的作用的强调,为阿奎那构建自然法理论奠定了基础。 然而,古希腊哲学更多地关注于“是什么”,而非“应当是什么”。是基督教神学,特别是其对神圣启示的强调,为自然法注入了形而上的维度。本章将探讨早期基督教思想家如何将希伯来圣经中的律法原则,如“十诫”,与希腊哲学中的理性原则相结合。早期教父们,如奥古斯丁,虽然对理性与信仰的关系持有某种保留,但其对人性中的罪与恩典的论述,以及对上帝永恒律的信仰,无疑为阿奎那后续的体系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神学资源。 第二章:永恒之光,自然之律——自然法的神学与形而上学基石 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其最核心的支撑是其关于永恒律(Lex Aeterna)和神圣律(Lex Divina)的形而上学与神学建构。本章将首先阐释“永恒律”的概念。对阿奎那而言,永恒律是上帝理性的安排,是整个宇宙秩序的根本原则,是所有事物的终极目的和法则。它不仅支配着无生命的物质世界,也指导着有生命的生物,并最终体现在人类的理性之中。 紧随其后,本章将深入探讨“自然法”(Lex Naturalis)。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律在受造物,特别是理性生物——人类——心中的反映。人类通过其固有的理性能力,能够认识和理解这些原则,从而知晓何为善,何为恶。这里的“善”并非主观好恶,而是与人类的本性及其目的相契合的。因此,自然法并非人为的创造,而是内在于人性的普遍道德准则,是人类理性发现的而非发明的。 此外,本章还将分析“神圣律”(Lex Divina)。神圣律是通过上帝直接启示,如圣经,来传递的,它弥补了自然法的局限性,指引人类达到超自然的终极目标——与上帝的结合。神圣律与自然法的关系并非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启迪。神圣律强化了自然法的有效性,并为那些理性难以企及的道德真理提供了保障。 第三章:理性之眼,人性之鉴——自然法的核心原则与推理 阿奎那自然法理论的核心在于其对人类理性能力及其在道德认识中的作用的深刻洞察。本章将聚焦于自然法的具体内容和阿奎那的推理过程。 首先,我们将考察自然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当行善,避恶”(Bonum est faciendum et prosequendum, et malum vitandum)。这一原则并非教条,而是对所有道德行为的根本指引。在此基础上,阿奎那进一步推导出一系列与人类基本倾向相符的自然法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人类道德生活的基石。 本章将重点阐述这些基本倾向: 生存的倾向(Natural inclination to preserve one's being): 这构成了生命权和自我保护的道德基础。 繁衍和教育后代的倾向(Natural inclination to procreate and educate offspring): 这确立了家庭、婚姻和对下一代的责任。 认识真理,特别是认识上帝的倾向(Natural inclination to know the truth, especially about God): 这指明了人类对知识的追求,以及宗教和哲学思考的价值。 生活在社会中的倾向(Natural inclination to live in society): 这奠定了社会合作、公平正义和政治组织的基础。 阿奎那认为,这些基本倾向并非源于人类的主观选择,而是由其被造的本性所决定。因此,遵循这些倾向,便是遵循自然法,便是实现自身的善。本章还将分析阿奎那如何运用亚里士多德式的“目的论”来论证这些原则。每一个事物都有其内在的目的,而人类的目的便是按照其理性本性去生活,并最终达到其终极目的。 第四章:从自然到社会——自然法在政治与法律领域的应用 自然法的概念并不仅仅停留在抽象的道德原则层面,它对人类的社会组织和法律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本章将探讨自然法如何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得到应用。 首先,我们将分析自然法如何构成了正义的基础。阿奎那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正义,而正义的最高标准便是自然法。因此,任何违背自然法的法律,都不能被视为真正的法律,而是一种“腐败的法律”(Lex Mala)。 其次,本章将深入探讨阿奎那关于“人法”(Lex Humana)的理论。人法,即由人类社会制定的具体法律,其合法性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这意味着,人法必须是自然法的具体化、适用化和推广。例如,关于财产权的法律,其根源可以追溯到生存的倾向和对秩序的需求;关于合同的法律,则源于社会合作和互惠的需要。 阿奎那还区分了“神法”(Lex Divina)与“人法”之间的关系。虽然神法提供了更高的道德指引,但人法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具体的规范。然而,当人法与自然法或神法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如何取舍?本章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阿奎那关于服从与反抗的复杂观点。 第五章:挑战与回响——自然法理论的演变与当代意义 自阿奎那之后,自然法理论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演变。本章将审视后世思想家对阿奎那自然法理论的继承、修正与批判。 我们将回顾早期现代自然法学派,如格老秀斯、普芬多夫等,他们如何将自然法理论从神学框架中解放出来,强调其理性和世俗化的基础。虽然他们借鉴了阿奎那的核心思想,但其侧重点有所不同,更关注个体权利和契约理论。 本章还将探讨现代哲学中对自然法理论的批评,特别是来自实证主义、相对主义和存在主义的挑战。这些批评认为,自然法的普遍性和客观性难以证实,其道德原则可能带有历史和文化的局限性。 然而,尽管面临挑战,自然法理论的价值并未完全消失。本章将阐述自然法理论在当代的复兴与重构。在人权运动、国际法发展以及伦理学领域的辩论中,自然法的思想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为我们理解普适性道德原则,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以及反思人类的共同价值,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结论 《自然作为理性: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理论》 并非仅仅是一部对历史思想的梳理,更是一次对人类理性与道德潜能的深刻探索。通过深入剖析托马斯·阿奎那关于自然法的精妙论证,本书试图揭示,在变幻莫测的世事背后,存在着一套普适性的道德法则,它们如同宇宙的镜子,映照出人类被造的理性本质,指引着我们趋向真正的善与幸福。理解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理论,便是掌握一把认识自身、理解社会、并塑造美好未来的钥匙。本书将带领读者踏上这段智慧之旅,在自然之镜中,感受理性之光,重拾失落的道德 compass。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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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著作的笔触极其细腻,作者在开篇就迅速将我带入了一个充满思辨张力的世界。它不是那种枯燥的哲学教科书,反而像一位学识渊博的老者,循循善诱地引导读者审视我们日常生活中那些看似理所当然的道德直觉与社会规范的根基。我特别欣赏作者处理历史脉络的方式,他没有将托马斯主义的法理学视为孤立的理论体系,而是将其置于古希腊哲学与中世纪神学交汇的宏大背景下进行考察。阅读过程中,我不断地被提醒,我们今天所依赖的许多“常识性”伦理判断,其逻辑结构往往可以追溯到数个世纪前的精妙辩论。那种追根溯源的智力满足感,是阅读其他现代伦理学著作时难以获得的。尤其是在论述“目的因”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时,作者的论证逻辑严密,层层递进,仿佛在搭建一座宏伟的理性殿堂,让人不得不停下来,细细品味每一个支撑性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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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作品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罕见的、整体性的世界观。它没有将伦理、法律、政治、形而上学割裂开来,而是将其有机地编织成一个逻辑自洽的整体。我尤其欣赏作者在最后几章对“良法”与“恶法”区分标准的论述。那段论述的严谨性,足以作为未来法学和政治哲学探讨的基准线。它提醒我们,真正的法律权威并非源于强权或多数人的同意,而是根植于一种超越性的、合乎理性的秩序之中。读完此书,我的感觉不是知识的累积,而是一种心智的重塑,仿佛打开了一扇通往更清晰、更有序的认知世界的门。它强迫我以更深层次的维度去审视我所处的社会结构和道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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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作者的学术功底深厚得令人敬畏,他对文本的引用和诠释精确到位,少有那种为引经据典而引经据典的赘述。阅读过程中,我体验到了一种“思想的对话”的乐趣。作者不仅展示了托马斯本人思想的深度,更巧妙地将其与其他主要思想流派进行了精妙的比较和映照。例如,他对功利主义伦理观在处理群体利益冲突时的固有缺陷的剖析,简洁有力,直击要害。这种将古代智慧与现代困境相结合的论述策略,使得全书既有历史的厚重感,又兼具当下的现实关怀。对于那些试图在纷繁复杂的现代法律与道德冲突中寻找坚实立足点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提供的不仅仅是理论框架,更是一种坚韧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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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此书,最大的感受是其语言的音乐性和结构的力量感。作者似乎深谙结构美学,章节间的过渡浑然天成,仿佛阅读一部结构精巧的交响乐章,每一个乐章都有其独立的主题,但最终又汇聚成一个磅礴的主旨。特别是他对“德性伦理学”与“权利理论”之间张力的探讨,简直令人拍案叫绝。他并没有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而是展示了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如何相互渗透、相互塑造。我个人对书中批判性地考察了近代自然法理论中“主观权利”概念膨胀的倾向印象深刻。这种深入骨髓的批判性思维,要求读者不仅要理解理论本身,更要理解其在现实政治语境中的效用与局限。全书阅读体验流畅,但绝不肤浅,它要求读者投入心力,回报以深刻的洞察,绝对是值得反复咀嚼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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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带给我一种久违的、对“实在”的探寻的热忱。它并非一部仅仅停留在概念分析上的纯粹形而上学著作,而是充满了对人类存在的深刻关怀。作者通过对本体论的坚实把握,成功地将抽象的“自然秩序”与具体的“人类福祉”连接起来。我特别喜欢作者在论及社会正义问题时,所展现出的那种既坚守原则又充满人文关怀的平衡姿态。在充斥着相对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今天,这本书犹如一盏明灯,清晰地界定了什么是“好生活”的客观标准,这对于在信息洪流中迷失方向的现代人来说,无疑是及时的警醒。它促使我反思,我们所追求的进步,是否真的在朝着更高层次的、更符合人性的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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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主题还是很有价值了,不知道翻译如何?还有买的时候涨价了?这次买书几次时机把握颠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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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中的好书,正品,质量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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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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