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法学(2017年第2辑.总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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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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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2869
版次:1
商品编码:12383994
包装:平装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8-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16
字数:300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师大法学为连续出版物。《师大法学(2017年第2辑·总第2辑)》共收录17篇高质量文章,其中既有学术“大牛”、专业翘楚的高见,也有学术中坚、青年才俊的卓识;既有国内学者的原创、也有域外视角的引介。《师大法学(2017年第2辑·总第2辑)》风格与框架承袭了第*辑,共设“师大法学论坛”、“专题研讨”、“论文”和“评论”四个栏目。

作者简介

张志铭,男,1962年生,浙江衢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目录

浅谈宋代司法传统中的若干问题 陈景良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刑法核心问题 周光权
法治与德治:传统思维、现代理念与结合方式 张保生
论法律保留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
——以《刑法》第54条的剥夺政治权利为例 王 锴
人权的发生学思考 陈 媛
陪审制法官指示的实验研究 吴旭阳 杨建伟
证据科学:UCL模型与CUPL模型中的跨学科趋势研究 巩寒冰
裁判认识论中的真相、正当理由和知识 戴尔·A.南希著 阳平 张硕译 张保生校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证明方法 J.D.杰克逊著 李明译
各种之税概论 黄茂荣
16世纪之前中西法律的相互认知及其解析 李 栋
民国时期法律解释的社会话语逻辑 方 乐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制”之检讨与展望 陈爱娥
城市政府与气候变化治理框架的构建 苏苗罕
大型律师事务所破产的警示意义
——从杜威路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破产谈起 吴洪淇
短意见的长历史
——重读霍姆斯大法官在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的反对意见 田 雷
从君主到总统
——美国立宪中的总统制 毕竞悦

前言/序言

卷首语
经过半年时间的组稿,在各方的大力支持下,《师大法学》2017年第2辑终于与读者见面了。在组稿、编印与出版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诸多老师的大力支持。感谢法律出版社夏旭日编辑一如既往的辛勤付出。当然,最需要感谢的是各位作者。各位作者不吝赐稿于尚在成长阶段的《师大法学》,这是何等的慷慨与勇气!
本辑共收录17篇高质量文章,其中既有学术“大牛”、专业翘楚的高见,也有学术中坚、青年才俊的卓识;既有国内学者的原创,也有域外视角的引介。本辑风格与框架承袭了第一辑,共设“师大法学论坛”、“专题研讨”、“论文”和“评论”四个栏目;其中在“专题研讨”栏目,又分设有两个专题。
“师大法学论坛”主要刊发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师大法学论坛”主讲人的发言,以及特别邀约的名家赐稿。在《浅谈宋代司法传统中的若干问题》一文中,陈景良先生认为,研究宋代司法传统,必须以丰厚的史料为基础,阐释的方法离不开西方的视野,而坚持的立场则必须是对自身民族文化的认同。理性思维的求真、价值关怀的向善,是宋代司法传统的两个面向,具体可从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司法主体以及司法实践这三个方面进行揭示。在国家层面,体现为仁爱、仁政和视刑狱为头等大事的司法理念以及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的制度设计;在司法主体层面,士大夫群体身兼人文与专业两大特质,在实践中落实了求真与向善两大追求;在司法实践层面,法官职业化倾向明显,表现为在民事婚姻审理中实行“断由”制度,在听讼中重视书证与物证的运用。周光权先生的《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刑法核心问题》一文是其在安徽省检察院专题讲座的授课内容,主要关注了刑事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有关刑法的核心问题,并针对性地指出了以下几点认识:认定犯罪应当坚持客观主义立场;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妥当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面对介入因素,应注意三个具体规则的运用;关于共同犯罪案件,应摒弃完全犯罪共同说,应坚持共犯从属性,注意核心角色的认定,并扭转“造意为首”的观念,共犯关系的脱离应当有严格条件;关于罪数的认定,应当慎用吸收犯、牵连犯等概念,实务中许多情形应当数罪并罚;许多犯罪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关于“明知”,应多用“认定”明知,而谨慎使用“推定”明知;司法解释中的许多“应当知道”应解释为“应当‘是’知道的”(而不是不知道);应注意非法占有目的在财产罪中的地位,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依此可区分罪与非罪,以及取得型财产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可以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罪。
“专题研讨”栏目之一是法治问题研究专题。张保生先生在《法治与德治:传统思维、现代理念与结合方式》一文中,通过对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反思,区分了其与现代国家治理话语体系中的“法治”之不同含义、不同基础、不同理性;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主从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对立包容关系,二者的不同性质和结果差异,并基于道德自发性、阶级性和多样性及其强制推行之危险性的分析,探讨了二者可能的结合方式。在《论法律保留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以〈刑法〉第54条的剥夺政治权利为例》一文中,王锴先生指出我国《宪法》第34条虽然规定了“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但并未对政治权利的内容进行界定。《刑法》第54条虽然将“政治权利”界定为包含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基本权利在内的四大权利,但是这一规定存在以下合宪性的疑虑:(1)刑法对宪法上规定的政治权利进行内容形成,只限于那些必须依赖国家或法律秩序才能行使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之,但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并不属之;(2)根据《宪法》第34条,政治权利属于需要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但根据《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属于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两者性质不同、限制方式不同,不能等同;(3)即使可以限制罪犯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那是基于特别权力关系的需要,无法简单用“剥夺政治权利”来涵盖。由此有必要对法律保留与基本权利限制之间的关系进行厘定和廓清,经过缜密的论证,作者也给出了自己的结论。陈媛女士在《人权的发生学思考》一文中,则是从发生学的角度,在价值讨论的大框架之下,探讨当今的人权问题。作者认为,人权在西方历史上是如何被发现的,这一追问及其回答是理解人权原本的含义与意旨的根本途径,因此,有必要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
“专题研讨”栏目之二是诉讼法研究专题。吴旭阳先生和杨建伟先生合作的《陪审制法官指示的实验研究》一文指出,作为陪审员的普通民众并不知晓法律,其参与审判工作需要得到专业人士(法官)的指引(指示),基于此,司法民主与司法专业间的冲突不仅会有所缓解,甚至还可能得到有机的结合。所以,在陪审实践中,法官指示是专业与民主结合的纽带。文章介绍了20世纪后期在西方兴起的行为法学派的研究方法,指出通过对陪审制度进行精微、具体的行为实验研究,可以发现法官指示对不同人群或团体的作用差别多数并不明显;其对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有一定影响,尤其在“合理怀疑”问题上对陪审员决策的影响较为明显。此外,在“法官指示的意向性”、“证据的可采性”等方面,法官指示也表现出较明显的影响。在《证据科学:UCL模型与CUPL模型中的跨学科趋势研究》一文中,巩寒冰先生指出,伴随着当前越来越明显的跨学科趋势以及对科学的信奉,东西方的证据理论研究者们几乎同时(在2005年)提出了各自的证据科学研究模型,分别是英国伦敦学院大学的UCL模型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的CUPL模型。他介绍了两种理论模型所包含的不同的研究者构成、不同的研究理念和方法。作者还指出,证据科学研究突破了传统证据学研究的认识论基础,并由此引发了证明研究的根本性改变,这些改变涉及证据与证明的系统性知识,包括其理论基础、事实认定、证明机制等,体现在从教义学研究到跨学科事实认定的转变;对科学证明方法的探索——科学证据的应用规制以及证明机制研究——跨学科认识论的突破。《裁判认识论中的真相、正当理由和知识》一文是美国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教授戴尔·A.南希的会议发言。鉴于具有正当理由的真信念不同于知识这一认识,作者认为,关于审判的传统观点(“事实认定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准确性”)应修正为事实认定的认识论目的是获得关于最终争议事实的知识,并且,事实认定者的裁决是否成功之认识论检验标准,取决于该裁决是否反映事实认定者关于那些最终事实的知识。作者主张,准确性是事实认定过程的首要目的,认识论证成是实现该目的之必要和充分的手段,但在一定程度上,这并不会产生体现事实认定者知识的裁决,这是对法律之实践目的的证明。尽管如此,鉴于事实认定所处的实践环境,知识仍对证实有关最终争议事实的概率推论具有重要基础作用。而且,构建这样一种知识理论也许是可能的,即在适当条件下,一项裁决可被视为体现了利益相关者对最终争议事实的制度性知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证明方法》同样是一篇翻译作品,作者是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教授、出庭律师(大律师)J.D.杰克逊。作者指出,许多比较刑事诉讼程序的文献都致力于考察对抗制诉讼程序和非对抗制诉讼程序各自相对的优点,并且将强调大陆法系传统和英美法系传统中所采用的证明方法的差异贯穿其中。不过,作者认为,虽然对抗制程序和非对抗制程序存在诸多差异,但二者都植根于一个特定的认识论传统,这一传统中蕴含着一种可以被追溯至16、17世纪的证明方法——古典科学方法。而古典科学方法所处的位置又将被另一种证明方法所取代,其将被宣称为更契合于现代真相发现的观念。
“论文”栏目共收录经济法、法律史、行政法领域佳作五篇。
经济法领域是黄茂荣先生的大作《各种之税概论》。作者分“现行税目及其种类”、“税捐之重复课征”、“各税之税收与结构”、“各税之建制原则”四个部分,对税收的类型及其划分原则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不同的税目,以不同的税捐客体作为其课征标的,不同的税负对于税捐主体的归属、税基、税率,以及对于经济的影响都可能有不同的影响,此外对稽征难易程度的影响,也有高低之分。因此,在税制规范规划方面,必须基于税负的实质负担以及稽征技术的需要,规划税目的组成与各种税目背后的税捐债务关系的规定,以兼顾公平、效率及实用三个价值。这些规定既形塑了税捐法秩序之实质法治国家的品格,也决定了税捐负担之分布对于经济的影响。
法律史领域的论文有两篇。其一是李栋先生的大作《16世纪之前中西法律的相互认知及其解析》,文章指出,学界对16世纪之后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历史已有些许研究,但对之前却着墨不多。作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的重要组成,尽管16世纪之前中西法律交流不如之后重要,但如果条分缕析其中源流,便会发现后来明清之际中西法律文化交流所存在的问题,在此之前已有端倪。因此,考察这段历史不仅可以补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也可以探究中西方在彼此交流中所深藏的问题。通过对史料的分析,作者认为,对于西方而言,中国法构成了他们更化自身法律,表达自身欲望与想象的“他者”;而对于中国而论,西方法只是一种遥远异域的“奇闻”,即便有些许新奇之处,那也是“有类中国”的一种表达,既无需正视,更奢谈思考。第二篇论文是方乐先生的大作《民国时期法律解释的社会话语逻辑》,该文提出,受整个法学领域中普遍流行的社会本位法观念的影响,民国时期的法律解释实践也充斥着社会话语逻辑,要求法律解释在寻求法真意的同时,追求法规范之妥恰适用,以期维护社会之稳定,推动社会之进步。当然,民国时期的法律解释实践之所以频繁援用社会本位法观念的话语逻辑,其原因并非只是被动地受到法观念的大环境影响,更在于社会话语逻辑确实能够为法律解释活动拓展必要的制度空间以及聚集更多的制度资源,进而确保法律解释实践的有效运转。与此同时,也正是在这种对社会话语逻辑的法解释实践之中,民国的法律解释不仅完成了法规范的社会化实践,而且也推动着法整体从效仿日德到本土再造。
行政法领域的论文也有两篇。第一篇是陈爱娥女士的《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制”之检讨与展望》一文。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施行将满15年,并且台湾地区“法务部”也已提出大幅度修法草案之时,作者通过本文对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制”进行了检讨与展望。首先,由于台湾地区“行政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3项规定赋予“最高行政法院”庭长法官联席会议以决议统一法律见解之任务,因此,文章指出“行政程序法”施行后迄今,该联席会议决议中与“行政程序法”相关内容,应足以代表司法实务上表现的“行政程序法”的主要适用疑义。其次,文章观察了“法务部”“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组迄今获致的重要修法建议,藉此掌握“法务部”对“行政程序法”施行所生困难的响应,乃至对整体行政程序法制的进一步规划。最后,作者根据行政法学理,指出了三个方面的疑义仍须从理论上予以解决,并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在第二篇论文《城市政府与气候变化治理框架的构建》中,苏苗罕先生指出,气候变化的挑战需要各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面对。相比乡村地区,城市地区在气候变化问题的形成中扮演了更重要的作用。城市人口密度大、经济集中度高,受气候变化的影响也更为严重。因此,城市政府可以成为气候变化治理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城市政府在行使城市规划和分区规划等领域的规制权时,可以将减少碳排放纳入考量因素;同时通过多种城市规划和管理措施促进韧性城市建设,增强气候变化适应能力。
“评论”栏目共收录文章三篇。在吴洪淇先生《大型律师事务所破产的警示意义——从杜威路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破产谈起》一文中,作者结合对美国杜威路博破产案件的分析,指出大型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独特的律师执业组织在人员规模、组织结构、客户类型等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的律师事务所。大型律师事务所的频频破产一方面源于外部的经济环境,但更根本的是源于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体系的崩溃。律师事务所组织体系的崩溃从深层次来说主要源于合伙人忠诚度下降、商业主义文化的侵蚀以及律师流动加快三方面因素。而诱发律师事务所组织体系崩溃的直接动因在于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所采用的律师合并模式本身所隐含的缺陷。最后,作者指出该案例在律师事务所发展步骤、发展策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对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启示意义。在《短意见的长历史——重读霍姆斯大法官在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的反对意见》一文中,田雷先生对霍姆斯大法官在1905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提出的反对意见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阐释。文章认为,在这则小短篇中,霍姆斯法官“心事浩茫连广宇”,构筑了一个完整的民主、宪政和司法审查观。虽然我们经常会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能动鼓与呼,但回到20世纪美国司法审查的理论脉络内,司法节制学说毫无疑问才是真正的主线。霍姆斯的天才之处就在于,他只用了600多个单词就完成了这篇开示“司法节制观”的意见,细读美国法官和法学者自此后的论述,再长篇大论的高头讲章都好像是在为霍姆斯做注释。毕竞悦女士在《从君主到总统——美国立宪中的总统制》一文中,探讨了美国立宪中确立总统制的原初意涵,并由此讨论了总统制与现代行政权的一般关系。作者认为,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比较成熟的总统制的国家,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长官,代表了行政集权和效率,是现代的“君王”,而代议制代表了贵族或精英。这些“总统”与“君主”之间的共同之处也揭示了行政(执行)权的本质。然而现代的总统却在君主的行政特性之中添加了民主的基础和分权成分,从而有别于专制制度之下的君主。
法律的深度与广度:探索前沿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综合研究 本书并非《师大法学(2017年第2辑.总第2辑)》,而是一部汇集了当代法学界诸多学者最新研究成果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它致力于为法律专业人士、法学研究人员以及所有关注法治建设的读者提供一个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深入剖析当前中国乃至全球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大理论挑战与实践难题。 本辑(假设为某年度某一期)的篇幅和深度,旨在超越单一部门法的局限,构建一个多维度、跨学科的法律视野。全书内容严格遵循学术规范,力求观点鲜明、论证严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关键议题进行前瞻性、批判性的审视。 第一部分:理论基石与法治现代化进程 本部分聚焦于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前沿探讨,为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提供理论支撑。 一、现代法治理念的重构与中国语境的适应性研究: 探讨在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如何在全球化视野下重新界定“法治”的内涵。重点分析了“德治”与“法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张力与融合的可能性,尤其关注权力制约与公民权利保障在实践中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得以实现。书中有一篇核心文章,深入剖析了“良法善治”在具体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遭遇的结构性困境,并提出了基于公众参与的立法模式优化路径。 二、宪法解释学的最新发展与司法能动性边界: 详细考察了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的最新动态,特别是涉及基本权利保障领域(如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能动性边界问题。文章通过对一系列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探讨了司法机关在填补立法空白和应对新兴社会现象时,应遵循的宪法原则与操作规范。此外,本部分还涉及国家机构组织法中关于权力运行效率与民主合法性之间的平衡艺术。 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治理”与“统治”之辨: 区别于单纯的“法律统治”(Rule by Law),本部分强调“法治”(Governance by Law)的实践意义。研究集中于非国家行为主体(如大型科技企业、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以及国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确保市场主体行为符合公共利益。 第二部分:民商事领域的热点问题与创新应对 本部分紧密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传统民商法提出的挑战,力求提供具有实操价值的研究成果。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合同法重构: 针对智能合约、平台经济中的“格式条款”滥用等问题,本部分有多篇深度分析。研究不仅关注了现有合同法对“意思自治”的传统解释,更探讨了在算法决策主导的交易场景中,如何界定和归责于“非人类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构建更公平的平台责任分担机制。 二、人格权保护的拓展与侵权责任的新形态: 重点探讨了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个人信息权益冲突,以及对“被遗忘权”等新型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侵权法部分,则聚焦于环境污染、职业病认定等复杂侵权案件中,如何克服举证困难,实现受害人的有效救济。一篇论文专门论述了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逻辑。 三、公司治理的现代化:股东代表诉讼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在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下,本部分深入研究了董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关联交易的审查机制,以及如何通过程序性保障(如信息披露的透明化)来实质性地提升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 第三部分:刑事司法与诉讼程序的深刻变革 本辑对刑事司法领域正在进行的深刻变革给予了高度关注,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证据规则的现代化。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效评估与制度优化: 收集了来自不同地区的一线调研数据,对该制度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提升司法效率方面的影响进行了客观评价。讨论集中于如何防止“变相强制认罪”的风险,以及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开性如何平衡。 二、刑事证据裁判的认知科学转向: 探讨了在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对“客观真实”的认知偏差问题。引入了认知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初步研究成果,论述了如何通过更科学的讯问技巧和证据审查流程,减少“虚假供述”的产生,并提升对生物识别、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 三、侦查与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构建: 关注非法证据排除的常态化应用,以及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如何实现实质性的对抗。本部分强调,程序的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并分析了跨部门协作(如检察院、公安、法院之间的衔接)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第四部分:前沿交叉领域与比较法研究 此部分展现了法学研究的国际视野和跨学科视野。 一、环境法治的国际合作与国内执行力研究: 关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议题,分析我国在履行国际公约过程中,国内法律体系的具体衔接机制。比较研究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出口产业可能带来的法律影响。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冲突与国际私法的新挑战: 随着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属地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标准面临严峻考验。本部分研究了虚拟资产的法律定性、跨境数据流动的管辖权冲突,以及如何在新兴领域适用既有的国际私法规则。 三、行政法与科技伦理的交汇点: 探讨了人工智能在公共决策(如社会信用评分、交通管理)中的应用所引发的行政合法性危机。核心议题是如何在追求治理效率的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的可解释性、可问责性,并保障公民免受“算法偏见”的侵害。 结语: 本书汇聚的这些研究,共同描绘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复杂图景。它不仅是对既有法律实践的反思与总结,更是对未来法治走向的深入探索与积极建言。读者将从中获得理解复杂法律问题的全新视角和深刻洞见。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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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相当朴实,米黄色的封面上印着深蓝色的书名和几行小字,那种感觉,怎么说呢,就像是老式大学教科书的复刻版,没有太多花哨的装饰,直奔主题。我第一次翻开它,就被那种浓厚的学术气息给镇住了。里面的排版非常紧凑,字体虽然不算特别大,但清晰度很高,看得出来是精心校对过的。我当时主要关注的是其中一篇关于行政诉讼程序异动的分析,作者的论述逻辑严密得像个精密的仪器,每一个论点之间的衔接都找不到一丝缝隙。特别是他对新旧法律条文对比时引用的判例,简直是教科书级别的梳理,让人不得不佩服作者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细致入微的研究态度。阅读的过程有点像是在攻克一座知识的堡垒,需要集中全部精力去理解那些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推理过程。虽然有些段落读起来需要反复咀嚼,甚至需要借助其他工具书来辅助理解,但每当攻克一个难点,那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是其他娱乐性读物完全无法比拟的。这本书的价值,不在于带来轻松的阅读体验,而在于它对专业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巩固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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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讲,我是在一个朋友的推荐下才留意到这本特定辑次的《师大法学》的。一开始我只是随便翻了翻,但很快就被其中一篇关于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选择的论述深深吸引住了。那位作者的文风非常独特,他没有采用那种常见的、刻板的学术腔调,反而带有一种近乎文学性的流畅感,但其内核的严谨性丝毫没有打折扣。他用一种非常清晰的比喻,阐释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面对全球化带来的法律适用模糊性时的局限性,这一点对于我处理涉外案件时非常有启发性。书中的论述不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大量地结合了近年来区域性司法合作的实际案例,这种“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哺理论”的良性循环,是衡量一本优秀法学刊物的关键标准。这本书的装帧虽然朴素,但其内容却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它不是那种读完就丢在一边的快餐读物,而是需要经常翻阅、在案头随时可以查阅的“工具箱”。每一次重读,我总能从中发现一些之前因为学识或经验不足而忽略掉的微妙之处,这种持续的价值输出,使得它在我所有的专业书籍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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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辑刊的整体风格,给我的感觉是“厚重”且“内敛”。它没有那些新潮期刊追求的哗众取宠的标题,每一篇文章都像是深思熟虑后的结晶。我记得我是在一个周末的午后,泡了一壶浓茶,才开始认真阅读里面的民法部分。其中一篇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数字化环境下的重构探讨,着实让我耳目一新。作者的笔触非常细腻,他不仅梳理了既有学说的优劣,更巧妙地提出了一个基于“虚拟身份权”的新的保护框架。这种理论创新能力,正是顶尖法学刊物的标志。我尤其注意到,很多文章的结构都非常工整,开篇提出问题,中间层层剖析,最后得出结论,环环相扣,没有一句废话。虽然有些术语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可能晦涩难懂,但对于我们这些常年浸淫在法律条文和判例中的人来说,这简直是久旱逢甘霖,它精准地切中了我们工作和研究中的痛点。唯一的小小遗憾是,如果能在图表或示意图方面再多做一些辅助说明,对于理解那些复杂的法律关系链条可能会更有帮助,但瑕不掩 एनीमिया,它依然是案头必备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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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拿起这本《师大法学》的时候,心里是带着一点“朝圣”心态的。毕竟“师大”这两个字在法学界的分量摆在那里,自然对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抱有极高的期待。而它,确实没有让人失望,尤其是在我对宪法学中权力制衡机制的探究方面,几位学者的观点碰撞出了不少火花。我特别欣赏其中一位教授对“积极不作为”概念界定的那一段论述,他没有停留在传统的教条式解释上,而是引入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视角,使得原本抽象的理论变得具有了鲜活的现实意义。行文的风格,与其说是在写论文,不如说是在进行一场高水平的学术辩论。那些引用的注释密密麻麻地分布在页脚,每一条都指向了更为深远的学理源头,这对我来说是极大的福音——它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路径图,让我知道下一步该往哪个深水区探索。虽然有些篇章的论证过程稍微显得有些繁复,有时候甚至感觉是在“绕圈子”,但细想下来,这种严谨性恰恰是法学研究的内在要求,因为任何一个微小的偏差都可能在实践中引发连锁反应。总的来说,这是一本需要静下心来“啃”的书,但收获绝对是扎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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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这本《师大法学(2017年第2辑.总第2辑)》,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那种充满时代沉淀感的纸张质地,它不像最新的杂志那样光滑,反而带着一种略微粗糙的触感,似乎预示着其中内容的严肃性和不可动摇性。我当时是抱着学习最新司法解释背景下刑法适用难点的目的去翻阅的,结果发现,这里的讨论层次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案例分析。其中一篇对“正当防卫”界限的探讨,简直是一篇里程碑式的梳理。作者没有简单地站队支持某一方观点,而是将历史上的争论、最新的司法精神以及被害人保护的伦理诉求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多维度的分析视角。阅读时,我感觉自己仿佛置身于一个由不同法学家构建的圆形剧场中,他们各自持有的证据和逻辑相互交锋,而我作为读者,则在他们的论证中找到了平衡点。这种深度的思辨过程,极大地拓宽了我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深度。这本书的阅读门槛虽然偏高,但只要能够跟上作者的思路,那么它所能带来的学术视野的提升是无可估量的,绝对是法律从业者提升理论素养的“宝典”级别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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