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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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彬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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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24110
版次:1
商品编码:10488848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1-01-01
页数:518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民法总论》共十二章内容。第一章讲述了民法概说,第二章讲述了民法的发展史概览,第三章讲述了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能力,第四章讲述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章讲述了民事主体——自然人,第六章讲述了民事主体——法人,第七章讲述了权利的客体,第八章讲述了民事权利的变动与法律行为,第九章讲述了代理,第十章讲述了诉讼时效,第十一章讲述了期日与期间,第十二章讲述了民法世界的现状与其展望。

作者简介

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民法学科带头人,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迄今独立出版民法方面的专著(独著)11部,与他人合著著作10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100篇。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说
第一节 民法的语源、调整对象与分类
一、民法的语源
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的分类
第二节 法律体系——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一、公法与私法(民法)区分的源起
二、公法私法区分的标准及其评析
三、公私法区分反对论
四、我国区分公私法的必要性、实益与民法的地位
五、公私法区分的法律效果
六、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七、兼有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公私混合法:社会法的形成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二、民法为私法
三、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为普通民法
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六、民法为任意法兼强行法
七、民法为国内法
八、我国民法为继受法兼固有法
九、民法大多为原则法,少数为例外法
十、民法为关于人的法
十一、民法为权利法
第四节 民法的编纂
一、概要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
三、民法的编纂体例(一):罗马式
四、民法的编纂体例(二):德国式
五、民法总则的构成
六、民法总则的优点和缺点
七、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编纂
或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民事法律的制定
八、中国民法的沿革
第五节 民法的人像与基本原则的历史变迁
一、民法的人像
二、民法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法身份法(婚姻法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四、当代民法面临的难题
第六节 民法的法源
一、法源的意义与民法的法源
二、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中国)民法的法源
三、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法源
第七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一、民法概要
二、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第八节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方法
一、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
三、民法适用的逻辑与民法解释方法
第九节 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
一、民法解释学
二、民法的学习方法

第二章 民法的发展史概览
第一节 罗马民法
一、公元前753年至公元前202年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第一个时期)
二、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35年塞维鲁王朝灭亡(第二个时期)
三、公元235年至公元565年优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第三个时期)
第二节 日耳曼民法
一、概要
二、日耳曼民法的特征
第三节 中世纪民法(476一1500年)
一、概要
二、中世纪初期:部族法时期
三、中世纪中期:封建法时期
四、中世纪末期:城市法时期
五、中世纪的法律书籍与《萨克森宝鉴》
六、中世纪德国继受罗马法
第四节 近代民法之编纂
一、《巴伐利亚民法典》(1756年)
二、《普鲁士普通邦法》(1794年)
三、《法国民法典》(1804年)
四、《奥地利民法典》(1811年)
五、《智利共和国民法典》(1855年)
六、《萨克森民法》(1863年)
七、德累斯顿草案(1866年)
八、有价证券法和普通商法典
九、《德国民法典》(1896年)
十、《日本民法》(1896年)
第五节 现代民法之编纂
一、《瑞士民法典》(190"7年)
二、《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
三、《埃及民法典》(1948年)
四、《韩国民法典》(1958年)
五、《苏俄民法典》(1964年)
第六节 当代民法编纂运动
一、《埃塞俄比亚民法典》(1960年)
二、《葡萄牙民法典》(1966年)
三、新《荷兰民法典》(1970年至2003年一些部分陆续生效)
四、《阿尔及利亚民法典》(1975年)
五、《朝鲜民法》(1990年)
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994年)
七、《蒙古国民法典》(1994年)
八、《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95年)
九、中亚一些国家的民法典编纂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能力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性与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节 民事能力
一、概要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权利(权利)的语源、本质、机能及其周边
一、民事权利的语源
二、关于权利的本质的学说
三、权利的定义和特性
四、权利的机能
五、与权利或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
第五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六章 民事主体——法人
第七章 权利的客体
第八章 民事权利的变动与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 期日与期间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区分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实益,主要有下列四点:
1.特别民法的适用优先于普通民法。即有特别民法时,应先适用特别民法,无特别民法时,方才适用普通民法。
2.法律之为普通民法,固然可以以其适用的地域及于全国领域、人可及于全体人民、施行时间无限制,且规定者为一般事项而非特定事项等因素论定,唯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区分的实益,既然在于决定优先适用的次序,因此应有两个以上的法律相比较方有意义,仅就一种法律而论其为普通民法或特别民法,实质上并无意义。既然是比较,则所规定的事项应为同类,因不同类事项的法律,将无法比较。例如,民法与刑法,铁路法与电信法,其相互间无法比较,因而不能区别孰为普通法、孰为特别法;反之,民法有关法人的规定,公司法所规定者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乃法人之一种,民法规定事项较公司法规定事项具有一般性,从而民法对于公司法而言,系属于普通法,公司法则为民法的特别法。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区别,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例如,土地管理法对民法而言是特别法,但对城市规划法而言,则为普通法。之所以如此,系因土地管理法仅就土地事项进行规定,对于规定一般民事事项的民法而言,自然为特别民法;而城市规划法所规定者,则为土地中有关城市规划的部分,因而城市规划法为土地管理法的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则为城市规划法的普通法。
4.同一法内的规定,彼此间也可能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别。例如,《民法通则》第11条第l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前言/序言




《当代刑法学前沿:刑法价值、原则与体系重构》 书籍简介 本书深入剖析了当代刑法学领域最具争议性与发展潜力的议题,旨在为刑法理论的深化研究和实践适用提供一个兼具前瞻性与批判性的学术框架。全书聚焦于刑法价值体系的重塑、刑法基本原则的再审视,以及刑法规范体系的现代化演进,力求在兼顾传统刑法精髓的基础上,回应现代社会治理对刑法提出的新挑战。 第一部分:刑法价值的重构与冲突——从刑法理念到价值位阶的探究 本部分集中探讨了刑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基础,并着重分析了在社会结构深刻变迁背景下,传统刑法价值所面临的冲击与重构需求。 第一章:刑法价值的本体论基础与时代变迁 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所承载的价值目标历来是刑法学争论的焦点。本章首先梳理了刑法价值的历史演进脉络,从古典的“报应”主义到现代的“预防”思潮,探究了自由、秩序、法益保护、人性尊严等核心价值的内在张力。随后,重点分析了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以及生态危机对传统刑法价值体系提出的挑战。例如,在数字空间中,传统的“物理性法益”如何被抽象化、电子化,以及对“网络人格”的保护如何重塑刑法的价值位阶。 第二章:功利主义与道义论在刑法中的价值平衡 刑法理念的争论,归根结底是功利性目标(如社会有效预防、成本控制)与道义性要求(如个人自由、不可罚性界限)之间的权衡。本章通过对严谨的刑法哲学论证,考察了刑法中价值冲突的典型场景,如“电车难题”在特定犯罪情境中的应用。深入辨析了报应的“公正”维度与预防的“效益”维度,主张在立法和司法中,必须确立以“罪责刑罚相适应原则”为核心的价值约束机制,警惕任何以社会安全之名过度扩张刑罚权力的倾向。 第三章:刑法价值的位阶与法益的动态保护 刑法法益理论是界定刑法适用范围的基石。本章批判性地考察了传统法益理论在应对新型犯罪(如环境污染、金融风险)时的局限性。提出法益保护应遵循“不可侵犯性优先”原则,强调个体基本权利作为最高价值的不可让渡性。详细论述了“抽象法益”与“具体法益”的区分,并探讨了在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通过价值位阶分析,划定刑法干预的最低限度。 第二部分:刑法基本原则的现代诠释与适用限度 本部分聚焦于那些构成刑法大厦稳定性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这些原则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的分析,提出其内涵的深化与界限的重申。 第四章:罪责刑罚相适应原则的精细化考量 罪责原则不仅是刑法的良心,也是限制国家刑罚权力的刚性约束。本章超越了对“故意”、“过失”的传统理解,深入探讨了在复杂主观因素下,如认知缺陷、情感极端化对行为人责任能力的影响。特别关注了量刑阶段如何科学衡量“人身危险性”与“行为危害性”之间的配比关系,强调应将个体化、修复性的刑罚目标融入到对罪责的价值判断之中。 第五章:谦抑性原则:刑法适用边界的坚守 刑法谦抑性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本章系统分析了谦抑性原则在立法、司法两个层面的具体落实。在立法层面,批判了刑法部门化、口袋化趋势,主张对社会治理问题的解决,应首先考虑行政、民事乃至其他社会规范的干预能力。在司法层面,着重探讨了“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对未遂犯和预备犯的有效限制,以及如何通过对不作为犯的严格解释,坚决排除对一般道德义务的刑罚化倾向。 第六章:罪刑法定原则在应对快速变化社会中的挑战 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社会行为模式不断创新,给传统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考验。本章深入探讨了“类推解释”的理论陷阱与司法实践中的规避策略。重点分析了“模糊条款”的合宪性基础,并主张在解释新的犯罪形态时,必须恪守“限制解释”的立场,确保刑法条文的预测可能性,以维护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利益。 第三部分:刑法规范体系的结构优化与体系化整合 本部分从宏观角度审视了刑法规范体系的内在逻辑与外部衔接,探讨了如何通过体系性的优化,提升刑法的整体功能和实施效率。 第七章:刑法分则的法益联结与交叉规制 现代刑法分则的结构日趋复杂,不同罪名之间的法益重叠和保护梯度问题日益凸显。本章提出了“法益联结分析法”,旨在识别同一行为对多个法益的侵害,从而精准适用法条竞合规则。重点考察了共同犯罪体系中,如何通过限定共同故意和责任范围,避免对从犯或教唆犯责任的过度化归纳,确保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 第八章:刑法与非刑法规范的衔接与分流 刑法在社会治理结构中并非孤立存在。本章探讨了刑法如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行政法、劳动法、证券法)形成有效衔接和良性分流。深入分析了“双罚制”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弊端,主张建立清晰的“刑法介入阈值”,尤其在经济犯罪领域,应审慎处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界限,避免对经济活动的过度抑制。 第九章:刑法解释学的范式转换:从目的到规范的回归 刑法解释是连接立法本意与司法实践的关键环节。本章认为,在当代,解释的重心必须从单纯追求“立法目的”的实现,回归到对“规范文本”本身的严格忠实。详细阐述了规范文本优先、价值体系制约的解释进路,批判了过度“目的解释”可能带来的法官造法风险。最后,提出在疑难案件中,解释体系应以“人权保障”为最终的价值锚点。 结语:面向未来的刑法秩序 本书在对现有理论体系进行深入解构和重塑的过程中,力求为刑法学界提供一个系统性的、具有前瞻性的理论纲领,以期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自由之间,寻求更为精妙的平衡点。本书适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者、法院及检察机关的实务工作者,以及所有关注法治文明进程的高层次读者深入研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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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在读这本《民法总论》之前,我对民法的印象一直停留在一些模糊的概念上,比如“合同”、“财产”之类的。这本书却像一把钥匙,为我打开了民法世界的大门。它不仅仅是在陈述法律条文,更是在解释这些条文背后的逻辑和精神。书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论述,让我深刻理解了合同、遗嘱等行为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其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者通过对“意思表示”的细致分析,让我看到了法律对个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此外,书中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分,也让我对“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有了更准确的把握,理解了不同年龄、不同精神状态的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如何差异化的。这本书的语言风格简洁明快,虽然涉及专业的法律术语,但作者总能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以解释,即使是第一次接触民法的读者,也能快速上手。它就像一位耐心的老师,引领你一步步走进民法的殿堂,让你不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评分

这本《民法总论》给我带来了非常深刻的阅读体验,它不仅仅是一本教科书,更像是一扇窗,让我得以窥见民法世界那庞大而精密的体系。刚翻开书的时候,我还有些担心会过于枯燥,毕竟“总论”两个字听起来就充满了理论和抽象。但出乎意料的是,作者的笔触非常生动,通过大量的案例和解释,将那些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起来。我尤其喜欢其中关于“人格权”的章节,作者没有停留在概念的罗列,而是深入剖析了个人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受到法律的保护,隐私权、名誉权这些概念在书中得到了非常细致的阐释,让我对作为个体所拥有的权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书中对于“法人”的讲解也很有启发性,不仅仅是区分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更重要的是让我理解了法人制度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它如何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使得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整个阅读过程,我都感觉自己像一个初探宝藏的旅人,每翻一页,都能发现新的知识和视角,这本书的结构安排也非常合理,循序渐进,让我能够逐步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

评分

说实话,我对这本《民法总论》的期待值本来并不高,毕竟这类学术性书籍我之前接触的不多,总是觉得会离生活很远,晦涩难懂。但是,这本书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它以一种非常接地气的方式,将民法那些看似遥远的概念,巧妙地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书中关于“物权”的讲解,让我明白了为什么我们对自己的房子、车子拥有所有权,以及这种权利是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作者通过一些生动形象的比喻,比如将物权比作“对物的支配权”,让我一下子就抓住了核心。而关于“合同”的部分,更是让我大开眼界。我一直以为合同就是简单的买卖协议,但书中详细介绍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以及违约责任,让我意识到,原来我们每天都在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合同行为,而这些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特别是关于“格式合同”的讨论,让我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的那些“霸王条款”有了更深的警惕和理解。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严谨又不失通俗,对于我这种非专业读者来说,非常友好,让我能够轻松地吸收知识,而不是被复杂的法律术语所困扰。

评分

从这本书的扉页到最后一章,我都能感受到作者在知识传达上的良苦用心。这本书的逻辑性极强,让我能够一步一步地构建起对民法的整体认知。它不像有些书那样零散地讲解知识点,而是将每一个概念都置于整个民法体系中进行阐释。例如,在讲到“债权”时,作者并没有孤立地介绍债权的特征,而是将其与“合同”和“侵权”等产生债权的原因紧密联系起来,让我理解了债权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债权的履行和不履行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书中对于“侵权责任”的分析尤其到位,它不仅列举了各种侵权行为,更重要的是深入探讨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让我对如何保护自己免受侵权行为的侵害,以及在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有了清晰的认识。这本书的理论深度和广度都非常令人赞叹,但同时又保持了清晰的结构和流畅的叙述,使得学习过程不会感到迷茫。我个人觉得,这本书非常适合作为民法入门的读物,它能够为你打下坚实的基础,让你对民法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评分

当我拿到这本《民法总论》时,我并没有把它当作一本纯粹的学习资料,而是抱着一种探索和理解的态度去阅读。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是,它让原本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有了温度和生命力。作者在讲解法律概念时,经常引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这些案例贴近我们的生活,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那些抽象的法律原则。比如,在讨论“继承权”的时候,书中列举了各种复杂的家庭财产继承场景,让我对如何处理家庭财产纠纷,以及如何依法进行财产继承有了更具体的认识。同时,这本书在论述上也显得非常严谨和客观,它并没有回避民法中存在的争议和难点,而是通过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向读者展示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这对于培养批判性思维非常有益。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一些特殊法律制度的讲解,这些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很少被提及,但它们却能解决很多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棘手问题,让我看到了民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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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n事权n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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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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