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日本刑法各论(第3版)》的作者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一流学者,其代表作的学术价值不言而喻。
总论随处可见课堂讲义的痕迹,易读易懂,尤其是共犯论部分,可以看作是作者长年潜心研究成果的汇集。在论及犯罪成立要件时,作者有意识地从刑事的要件事实论的视点出发,尽量对检察官必须立证、裁判官必须认定的对象、要件予以明确,以对司法界提供帮助。
就共犯论之外的有关总论的诸问题,刑法各论呈现了各个犯罪类型的解释所共通的统一的原理与思想,使人可以借此窥见西田刑法总论的一个侧面。同时,作为总论重要部分的共犯论、错误论、违法论的相关内容也在刑法各论中得到了相应的展开。
考虑到判例理论的重要性,《日本刑法各论(第3版)》引用了大量的案例与解说,以使读者在了解作为“活生生的法律”的判例,清楚各种犯罪类型的个别性构成要件的同时,也了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纳入最新的刑事立法与学说的动态,使《日本刑法各论(第3版)》保持了“今日所能期望的最高水平的刑法著作”的应有品质。
内容简介
《日本刑法各论(第3版)》是西田典之教授几十年教学与研究工作的结晶,在日本堪称经典。全书分为序论、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针对社会性法益的犯罪和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四编,对日本刑法中的各个具体罪名作了详细论述;在整理与介绍各种学说的同时,还尽可能多地引用了判例,呈现了各个犯罪类型的解释所共通的统一的原理与思想;刑法总论中共犯论、错误论和违法论等重要内容也在其中得到相应的展开。
作者简介
西田典之1947年3月出生于日本熊本县。1969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同年留校任教,1985年晋升为教授。现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主要社会兼职有:1986年至2005年担任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刑事法部会干事、部会长代理:1988年至1990年担任东京大学总长助理;2003年至2006年担任日本刑法学会会长;2001年至今担任日本检察官特别任用审查会委员。其主要著述有:《刑法各论》(独著)、《刑法》(独著)、《新版·共犯与身份》(独著)、《金融业务与刑事法》(编著)、《现代社会与刑事法》(编著)、《刑法判例百选Ⅰ、Ⅱ》(合编著)、《刑法理论的现代展开(总论Ⅰ、Ⅱ)(各论)》(合编著)、《判例刑法总论》(合编著),《判例刑法各论》(合编著)。
目录
第一编 序论
第二编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针对生命的犯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杀人罪
第三节 堕胎罪
第四节 遗弃罪
第二章 针对身体的犯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暴行罪
第三节 伤害罪
第四节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第五节 准备凶器集合罪·聚集罪
第六节 过失伤害罪·过失致死罪
第三章 针对自由的犯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胁迫罪·强要罪
第三节 逮捕·监禁罪
第四节 略取·诱拐罪
第五节 针对性自由的犯罪
第六节 侵入住宅罪
第四章 针对秘密·名誉的犯罪
第一节 针对秘密的犯罪
第二节 针对名誉的犯罪
第五章 针对信用与业务的犯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毁损信用罪·妨害业务罪
第六章 针对财产的犯罪
第一节 财产罪概说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三节 强盗罪
第四节 诈骗罪
第五节 恐吓罪
第六节 侵占罪
第七节 背任罪
第八节 有关盗窃赃物等之罪(赃物罪)
第九节 毁弃·隐匿罪
第三编 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公共危险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骚乱罪
第三节 放火罪·失火罪
第四节 决水罪·妨害水利罪
第五节 妨害交通罪
第六节 有关鸦片烟的犯罪
第七节 有关饮用水的犯罪
第二章 针对交易安全的犯罪
第一节 伪造通货罪
第二节 伪造有价证券罪
第三节 有关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的犯罪
第四节 伪造文书罪
第五节 伪造印章之罪
第三章 针对风俗的犯罪
第一节 有关猥亵以及重婚的犯罪
第二节 有关赌博以及彩票的犯罪
第三节 有关礼拜场所与坟墓的犯罪
第四编 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针对国家存在的犯罪
第一节 内乱罪
第二节 有关外患的犯罪
第二章 有关国交的犯罪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有关国交的犯罪
第三章 针对国家职能的犯罪
第一节 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
第二节 脱逃犯罪
第三节 藏匿犯人与隐灭证据的犯罪
第四节 伪证犯罪
第五节 虚假告诉犯罪
第六节 滥用职权犯罪
第七节 贿赂犯罪
追补
译者后记
前言/序言
继第二版之后,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明祥教授与正在日本同志社大学攻读博2学位的王昭武君不辞辛苦,又将我的《刑法各论(第三版)》翻译成中文,在此谨致衷心谢意!
之所以将第二版改订至第三版,其理由已在本书的前言中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在本书出版之后,日本又作了2次重要的刑法改正。首先,在2005年,就本书在追补之四中所介绍的“人身买卖等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的犯罪”,既对其具体刑罚进行了改正,提高了逮捕、监禁罪以及略取、诱拐罪的法定刑,还增设了买卖人身罪(第226条之2);其次,在2006年,既对妨害执行公务罪(第95条)、盗窃罪(第235条)的法定刑增加了“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这一选择刑,还将业务过失致死伤罪(第211条)的罚金刑上限由50万日元提升至100万日元。并且,预计在2007年之后会实现本书追补部分所介绍的相关改正。在这些改正得以实现之时,也希望本书的中文版能作出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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