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領域的客觀性 [Objectivity in Law and Morals]

法律和道德領域的客觀性 [Objectivity in Law and Morals]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英] 萊特 編,高中 校
圖書標籤:
  • 法律哲學
  • 道德哲學
  • 客觀性
  • 法律理論
  • 倫理學
  • 價值判斷
  • 規範性
  • 形而上學
  • 知識論
  • 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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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2029731
版次:1
商品編碼:10719116
包裝:平裝
外文名稱:Objectivity in Law and Morals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07-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68
字數:420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在法律問題上有客觀正確的答案嗎?當法律爭論呈現道德問題時,司法判決能夠做到客觀嗎?這樣一些關涉客觀性的問題,是現代法律理論論辯的中心。自1970年代以來,元倫理學己經形成瞭與法律哲學基木問題的聯係,《法律和道德領域的客觀性》則將該領域豐富的哲學文獻匯集成冊。
   《法律和道德領域的客觀性》也括七篇原創性論文,它們由世界上傑齣的一些道德和法律哲學傢撰寫而成。這些論文在法律解釋和司法 判決製作的客觀性問題上注入瞭一種錯綜復雜的哲學視角。它們在實在法和自然法的傳統中探究道德客觀性和法律客觀 性之間的相互關係,並在關於道德客觀性的基木問題上形成 瞭各種建設性和批評性的方法。其中探討的一個關鍵性問題是所謂客觀性概念的“場域特徵”,即是否有一種適閤於道德規範的客觀性概念,並在類型上有彆於在科學和其他領域適用的客觀性概念。
   從整體上說,《法律和道德領域的客觀性》展示瞭對元倫理學領域鮮活問題的一種藝術水平的考察,並探究瞭它們與法律和裁判的理論形成 方麵的相關性。
   布賴恩·萊特是位於奧斯丁的德剋薩斯大學的“喬·A·沃桑百年紀念”法律教授、哲學教授以及法律和哲學項目主任。

目錄

緻謝
導論
法律解釋、客觀性和道德
客觀性、道德和司法判決
適於法律的客觀性
客觀性價值:元倫理學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之上嗎?
價值和客觀性釋義
篤信倫理領域的客觀性
可悲的倫理學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後記

精彩書摘

1 法律解釋、客觀性和道德
大量的傳統分析法學著述關注的是法律的本質以及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關於法律本質的一個傳統性辯論主題關涉到法律的客觀性或確定性問題。隻要某種法律觀念錶徵瞭能對現實或假定的爭議做齣獨一無二之正確判斷的法律,那麼該法律觀念就可以被理解為是客觀的;隻要某種法律觀念所錶徵的法律是不確定的,那麼該法律觀念可被視為懷疑主義的。極端懷疑主義者會宣稱,法律的確定性即使可能但仍然是十分罕見的;而絕對客觀性論者則會斷言,法律永遠是確定的。與之相對應,持相對溫和立場的懷疑主義者主張,法律的要求究竟是什麼,對此存在著異常激烈的爭議時,法律是不確定的。如在其他領域一樣,極端的論調可能難以被人們所接受。也少有人會認可絕對客觀性論調;一些介乎法律現實主義和批判法學之間的立場似乎認可針對法律持有極端懷疑主義的態度;但是,溫和型懷疑主義的觀點也許與常識更相吻閤。
傳統法理學領域中的另外一個爭論涉及的是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該爭論常發生在法律實證主義學派與自然法學派之間。自然法學派宣稱在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著某種基本的聯係,但法律實證主義者卻對此持否定態度。具體而言,自然法理論的典型論斷是,有效的法律一定具有某種有意義的道德內涵,缺此就不屬於真正的法律規範。……

前言/序言



《論人類心智的演化與社會結構的重塑:超越達爾文主義的視角》 導言:重思人類本質的基石 本書旨在對人類心智的起源及其對復雜社會結構塑造的影響進行一次跨學科的、具有顛覆性的審視。我們長期以來習慣於將人類的認知能力與社會組織形式視為理所當然的産物,或是簡單地歸因於某些既定的生物學驅動力。然而,《論人類心智的演化與社會結構的重塑》挑戰瞭這種簡化論,提齣瞭一種更為細緻入微的理論框架,用以解釋我們在認知、情感和集體行為模式上的獨特性。 本書的核心論點是:人類社會結構的復雜性並非單純由自然選擇的直接壓力所驅動,而是由一種獨特的“遞歸性模仿係統”(Recursive Mimicry System, RMS)的內部動態所塑造。這一係統,在數百萬年的時間尺度上,通過內源性的文化反饋循環,極大地加速瞭認知潛能的釋放,並在此過程中,重塑瞭生物學意義上的“適存性”定義。 第一部分:心智的湧現——從神經元到符號結構 第一章:超越純粹適應性:心智的冗餘性與偶然性 傳統演化心理學傾嚮於將每一種心智特徵都視為解決特定生存問題的完美優化方案。本書對此提齣質疑,認為早期人類心智中存在大量的“認知冗餘”——那些在即時生存環境中看似無用的、甚至可能帶來負麵選擇壓力的認知能力(如對抽象敘事的偏好、對非物質對象的迷戀)。我們認為,正是這些冗餘性,為後來的文化和技術爆炸奠定瞭基礎。我們深入分析瞭早期石器時代工具製造技術中體現的“超常規劃能力”,並將其與當時的環境壓力進行對比,揭示瞭心智發展中“走得太遠”的必要性。 第二章:遞歸性模仿係統(RMS)的機製:模仿的自我參照 本書引入瞭“遞歸性模仿係統”(RMS)這一核心概念。與簡單地模仿行為(如學習捕獵技巧)不同,RMS指的是模仿“模仿意圖”的能力,即理解他者正在觀察和評估自己的能力,並據此調整自身行為的能力。我們構建瞭一個數學模型,展示瞭RMS如何導緻文化信息的指數級傳播和分化,遠超基因傳遞的速率。我們將重點探討RMS如何催生瞭“自我意識”作為一種必要的社會計算工具,而非僅僅是內在的主觀體驗。 第三章:敘事作為認知壓縮算法 人類似乎天生熱衷於構建宏大敘事,無論其是否與直接的物理現實相符。本書將敘事視為一種高效的“認知壓縮算法”,它允許群體在不共享所有個體經驗的情況下,快速建立起共享的、可操作的“世界模型”。我們研究瞭史前洞穴壁畫和早期神話結構,論證瞭敘事不僅是信息的載體,更是維持RMS高效運轉的“社會粘閤劑”。這種粘閤劑的效力,有時甚至超越瞭基於親緣關係的閤作基礎。 第二部分:社會結構的非綫性演化 第四章:等級製度的非生物學起源:聲譽的計量 社會中的等級和權威並非總是源於純粹的力量展示或血緣優勢。本書認為,在RMS高度發達的社會中,建立和維持權威的關鍵在於對“聲譽”的精確計量和維護。聲譽是一種符號資本,其價值依賴於群體內部共享的、高度復雜的認知框架。我們通過比較對高分辨率、低信息量的社會係統(如早期農業定居點)和低分辨率、高信息量的社會係統(如遊牧部落)的分析,展示瞭聲譽計量係統的復雜性是如何隨群體規模的擴大而進行非綫性增長的。 第五章:法律與規範的先驗性:規範的“情感鎖定” 我們摒棄瞭將早期法律視為純粹的“社會契約”或“理性選擇”的觀點。相反,我們主張,在復雜的社會互動中,某些核心行為規範是通過“情感鎖定”機製被固化下來的。這種鎖定機製涉及高度復雜的情感反饋迴路,例如內疚感、羞恥感以及對“不公正”的強勁情緒反應。這些情感並非是理性權衡的副産品,而是RMS為瞭確保閤作的長期穩定而進化齣的“情緒防火牆”。我們詳細分析瞭早期法律文本中對“褻瀆”和“背叛誓言”的嚴厲懲罰,揭示瞭這些行為如何觸及瞭RMS的底層代碼。 第六章:技術的反嚮塑造:工具對心智的再編程 傳統觀點認為,心智發明瞭工具。本書提齣一個對立論點:某些復雜技術反過來對人類的心智結構進行瞭“反嚮塑造”。例如,長距離貿易路綫的齣現,迫使個體發展齣更強的“心智理論”(Theory of Mind)能力,以應對更廣泛、更陌生的社會互動。農業定居和文字的發明,則迫使心智將知識儲存從短期記憶和口頭傳承轉移到外部介質,這導緻瞭人類在邏輯推理和係統化思維上的偏嚮性發展。 第三部分:超越狹隘的生物決定論 第七章:適應性景觀的自我創造 人類的演化不再僅僅是對環境的被動適應。通過RMS和文化反饋,人類社會創造齣瞭一個不斷變化、高度“人為化”的適應性景觀。我們探討瞭這種自我創造如何導緻“文化適應性滯後”——即社會結構和認知模式的演變速度,遠超其生物學基礎所能完全承載的程度。這種滯後性,是諸多社會衝突和心理睏境的根源。 第八章:集體意誌的悖論:個體性與共識的張力 本書的結論部分,集中討論瞭集體決策的復雜性。在高度依賴共享敘事和聲譽計算的社會中,個體對“真理”的感知被深刻地嵌入到維護群體和諧的需要之中。我們分析瞭集體行動中的“從眾效應”如何在RMS的驅動下,從簡單的模仿演化為一種深刻的認知鎖定。我們強調,理解人類社會結構的穩固性,必須首先理解這種在個體認知自由與集體認同需求之間不斷拉扯的內在張力。 結語:未竟的重塑 《論人類心智的演化與社會結構的重塑》最終描繪瞭一幅動態且持續演化的圖景:人類心智是一颱被自身創造的文化機製不斷調試和升級的機器。對人類社會復雜性的理解,要求我們走齣純粹的生物學解釋的藩籬,深入到符號、敘事和遞歸性模仿所編織的內在邏輯之中。本書為未來對人類行為、文化變遷乃至倫理框架的探索,提供瞭一個全新的、更具包容性的分析工具。

用戶評價

評分

讀到《客觀性在法律和道德領域》這個書名,我的思緒立刻飄嚮瞭那些關於“真理”與“價值”的古老辯論。我一直覺得,無論是法律的製定,還是道德的實踐,都離不開對某種“普遍性”的追求。然而,這種“普遍性”究竟是什麼?它是否真的存在,又該如何被認知和把握?我猜想,這本書的作者,大概是一位對這些終極問題有著深刻洞察的學者。他可能會從認識論的角度齣發,探討人類如何能夠獲得關於法律和道德的客觀知識,或者,他會分析那些阻礙我們實現客觀性的因素,比如認知偏差、文化偏見,甚至是語言本身的局限性。我特彆期待,作者能夠提供一些關於如何在實際操作中,盡可能地接近“客觀”的思路。例如,在法律判決中,如何纔能確保程序公正,最大限度地減少個人情感和偏見的影響?在道德倫理方麵,又該如何構建一個能夠容納多元觀點,同時又能維持基本社會秩序的價值體係?我希望這本書能夠為我打開一扇新的思考大門,讓我能夠以更清晰、更理性的視角,去審視那些影響我們生活的法律和道德準則,並且,或許還能從中找到一些應對復雜社會問題的啓示。

評分

《客觀性在法律和道德領域》——光是這個書名,就足以點燃我對探索事物本質的渴望。我常常在思考,那些支撐我們社會運轉的法律條文,那些指導我們為人處世的道德準則,它們是否真的具有某種超越個體意誌的“客觀”基礎?或者,它們僅僅是曆史的産物,是特定社會共識的體現?我猜想,這本書的作者,一定是一位擁有深刻哲學洞察力的人。他可能會從概念的辨析開始,例如,他會區分“客觀存在”與“客觀有效”,然後將這些抽象的哲學概念,巧妙地應用於法律和道德的實際領域。我非常好奇,作者會如何處理那些在不同文化、不同時代,甚至不同個體之間,都存在巨大分歧的道德判斷。他會提齣一套衡量道德優劣的“客觀標準”嗎?又或者,他會論證,在道德領域,我們是否隻能尋求一種“程序性客觀”,而非“實質性客觀”?在法律層麵,我更希望瞭解,作者會如何分析那些“法律的漏洞”或者“判決的不公”,是否可以將這些歸因於客觀性的缺失,並提齣相應的解決之道?這本書,對我來說,是一場關於“真理”的尋覓,我期待它能為我提供一種更深刻、更係統的方式,去理解和審視我們身處的法律與道德世界。

評分

剛拿到《客觀性在法律和道德領域》這本書,我就迫不及待地翻閱瞭目錄,盡管我還沒有深入閱讀內容,但僅憑書名,我已經開始在腦海中構築起一個關於“真理”與“共識”的復雜圖景。我一直對那些“理所當然”的觀念抱有懷疑,總覺得許多看似堅不可摧的原則,背後都隱藏著不為人知的妥協與協商。法律,作為社會運行的基石,其權威性往往建立在一種“客觀”的假定之上。然而,誰來定義這種“客觀”?是製定法律的精英階層,還是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同?而道德,則更是復雜得多,每個人的成長環境、文化背景、甚至基因構成,都在悄然塑造著他們的道德觀。這本書,就像是一扇窗,讓我窺見作者可能在試圖揭示的,法律與道德領域中,那層模糊而又至關重要的“客觀性”麵紗。我設想,作者或許會從分析“何為客觀”這個哲學問題入手,然後逐步將其應用於法律和道德的具體場景。他會不會探討,在不同的文化語境下,對同一事物的法律和道德判斷是否存在根本性的差異?又或者,他會提齣一套評估法律和道德判斷“客觀性”的標準,讓我們能夠更清晰地分辨齣哪些是真正普適的原則,哪些隻是特定時期、特定群體的偏好?我期待這本書能為我提供一套新的思考工具,讓我能夠更批判性地審視我們所處的社會秩序,以及那些指導我們行為的無形準則。

評分

這本書的名字就足夠引人深思瞭,它直指我們理解法律和道德的核心。《客觀性在法律和道德領域》——單看書名,我腦海裏就浮現齣無數關於絕對真理、普遍原則以及個體感知差異的討論。我常常在想,法律的公正是否真的能夠擺脫製定者的偏見和時代的局限?道德的邊界又該如何界定,纔能在尊重個體差異的同時,維係社會的和諧與秩序?這本書無疑觸及瞭這些最根本也最棘手的問題。我期待它能提供一些清晰的思路,幫助我剝開那些層層疊疊的社會規範和法律條文,去探尋其中是否存在某種不容置疑的基石。或許,作者會從哲學史的角度,梳理不同思想傢對於客觀性的理解,然後引申到當代法律和道德實踐中的具體案例,逐一剖析那些看似客觀實則暗流湧動的觀點。這種宏大的視角,正是吸引我的地方,因為它意味著這本書不隻是對現有理論的簡單羅列,而是試圖構建一個更深邃的理解框架。我猜想,作者可能還會探討,即使我們承認主觀性在法律和道德判斷中無處不在,但我們是否還能追求某種形式的“相對客觀”?比如,通過公開的論證、民主的程序,或者一套被廣泛接受的價值共識,來最大程度地減少偶然性和偏頗。這種對“可能性”的探索,讓我感到一絲希望,也更加期待翻開這本書,看看作者將如何引領我進入這場關於客觀性的智力冒險。

評分

《客觀性在法律和道德領域》這個書名,讓我立刻聯想到那些關於“正義”和“善”的永恒追問。我常常覺得,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所依賴的許多判斷,無論是法律上的裁決,還是日常的人際交往中的道德選擇,都顯得那麼不確定,又那麼充滿主觀色彩。這本書,就像一個邀請,邀請我去探索那些隱藏在錶象之下的,關於客觀性的根基。我猜想,作者可能是一位邏輯嚴謹的哲學傢,他會試圖為我們構建一個關於客觀性的理論框架,或許還會引用大量古今中外的思想傢們的觀點,來佐證或反駁某種特定的理論。我特彆好奇,作者會如何處理那些在不同文化、不同信仰群體之間存在巨大差異的道德觀念。他會提齣一種“普適性”的道德標準嗎?還是會承認道德的相對性,但在此基礎上,提齣某種“可檢驗”或“可理解”的客觀標準?在法律領域,我更關注的是,當法律條文與個體的具體情況産生衝突時,我們該如何衡量其“客觀性”?是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是通過某種更公開、更民主的決策過程?這本書,對我而言,就像是一次深入的智力探險,我希望能從中獲得一些能夠幫助我理解和分析復雜法律道德問題的洞察力,並且,也許還能找到一些指引我做齣更理性、更公正判斷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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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書太多,也來不及一一細看,隻能是復製評論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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