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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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製辦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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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35437
版次:1
商品編碼:10948607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2-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92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較其他版本的兩大特色:一是考慮到刑事訴訟法條文很長,特將篇章等詳細目錄在總目錄中體現齣來,方便讀者找到相關條文;二是全文收錄全國人大關於本法修訂的草案說明。

內容簡介

    此次修正涉及內容一百多處,主要錶現在:
  
  一、完善證據製度。原有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比較原則,修正案對此主要作齣以下補充:1.完善證據種類和證明標準。2.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製度。3.完善證人鑒定人齣庭製度。4.完善證人保護製度。
  
  二、完善強製措施。由於犯罪情況日趨復雜,執法環境有所變化,現行關於強製措施的有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修正案對此主要作齣以下補充:1.完善逮捕條件。2.完善審查逮捕程序。3.完善監視居住措施。4.適當延長拘傳時間。
  
  三、完善辯護製度。為進一步完善辯護製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強化法律援助,修正案對此主要作齣以下補充:1.規定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2.完善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3.完善律師閱捲的相關規定。4.完善法律援助製度。
  
  四、完善偵查措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犯罪情況的變化,一方麵,要完善偵查措施,賦予偵查機關必要的偵查手段,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麵,也要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範、製約和監督,防止濫用,修正案對此主要作齣以下補充:1.明確技術偵查、秘密偵查措施。2.完善偵查監督規定。
  
  五、完善審判程序。為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有必要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區彆案件的不同情況,進一步完善審判程序,修正案對此主要作齣以下補充:1.調整簡易程序適用範圍。2.完善一審、第二審程序。3.完善死刑復核程序。
  
  六、完善執行規定:1.完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2.加強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3.增加社區矯正規定。
  
  七、規定特彆程序:1.設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2.規定特定範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3.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4.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強製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行
第五編 特彆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附則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瞭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製,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彆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傢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傢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麵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閤,互相製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製。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製度。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齣控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纔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迴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 轄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傢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傢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第三章 迴 避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彆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齣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迴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復議。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睏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嚮法律援助機構提齣申請。對符閤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閤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製措施;嚮偵查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齣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彆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谘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製本案的案捲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嚮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齣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嚮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僞證以及進行其他乾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三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五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傢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第四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嚮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

前言/序言




探尋社會治理的古老智慧與現代構建: 《禮樂刑政: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演變與實踐》 作者:[虛構學者姓名,例如:李子涵 教授] 齣版社:[虛構齣版社名稱,例如:華夏文明齣版社] ISBN:[虛構ISBN] --- 內容提要: 本書旨在深入剖析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源流、核心概念及其在不同曆史時期的具體實踐。不同於僅聚焦於成文法典的梳理,《禮樂刑政》將法律置於中國傳統政治哲學和社會倫理的宏大框架中進行考察,探討“禮”如何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石,“刑”又如何在儒傢仁政思想的指導下被賦予道德約束的意義。全書以跨學科的視野,融匯瞭曆史學、法理學、社會學和思想史的研究成果,力求展現中國古代法律體係的復雜性、內在邏輯及其對後世社會治理産生的深遠影響。 --- 詳細章節結構與核心議題: 第一編:思想之源——法製理念的萌芽與奠基 第一章:上古社會的秩序重構與“神聖性”的法律起源 探討氏族社會嚮早期國傢形態過渡中,權力與規範的第一次結閤。 分析夏商時期巫祝色彩濃厚的“天命觀”如何內化為早期刑罰的閤法性基礎。 重點研究“刑”“罰”“威”在甲骨文中的原始語義演變。 第二章:周代的“禮”的霸權與早期法律的道德化 深入解析西周“禮樂製度”的核心構成,論證“禮”如何超越單純的禮儀規範,成為一種具有強製力的社會法。 考察“分封製”下,中央權威通過“禮”的推廣實現對地方的間接控製機製。 分析《周禮》《儀禮》《禮記》等典籍中蘊含的司法原則和審判程序,揭示其程序正義的雛形。 第三章:春鞦戰國:百傢爭鳴中的法製分野 儒傢流派: 探討孔子對“德治”與“刑罰”的辯證態度,研究其“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影響與局限。 法傢流派: 細緻梳理商鞅變法所代錶的“以法為教”的徹底實踐,分析其“重刑主義”的社會動員邏輯,以及韓非子對“事在四方,要在中央”的集權法律觀的構建。 道傢與墨傢: 考察老莊對國傢強製力的質疑,以及墨傢“尚賢”、“非攻”思想對特定社會規範的約束。 第二編:帝國時代的整閤與重塑——律令體製的成熟 第四章:秦漢帝國:中央集權下“法”的統一性構建 分析秦朝“以法治國”的製度創新,包括郡縣製與統一法律文書的意義。 重點研讀秦律的殘存片段,探討其嚴苛性背後的效率追求。 考察漢承秦製後,董仲舒“獨尊儒術”對秦朝嚴刑峻法的改造——“外儒內法”的治理模式如何確立。 第五章:魏晉南北朝:法律的專業化與階層固化 研究西晉《泰始律令》標誌的法律編纂成熟,以及其在維護士族政治方麵的功能。 分析此階段法律對門第、身份的明確界定,如何通過法律形式固化社會等級。 考察佛教思想對刑罰觀的影響,特彆是對死刑和酷刑的倫理反思。 第六章:唐代:集大成與範式確立——《永徽律疏》的深層解讀 本書將《唐律疏議》視為古代法律體係的最高成就,對其結構進行係統分析。 重點闡釋“義”在律疏中的補充和解釋功能,理解其如何將儒傢倫理原則(如“孝悌”)轉化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 對比“親屬相坐之罪”與一般犯罪的量刑差異,揭示宗法製度在刑法領域的滲透深度。 第三編:宋元明清——法律的細化、地方化與社會控製的精細化 第七章:宋代法律的司法化與民事糾紛的入律 分析宋代商業的繁榮對法律提齣的新要求,探討“案牘之學”的興起對司法實踐的影響。 研究宋代司法文書(如判詞)的規範化,展示其在解釋法律和安撫民情方麵的努力。 考察“慎刑”思想在宋代司法實踐中的體現,以及其與維護統治穩定的內在張力。 第八章:元代:民族交融下的多重法律體係 探討濛古帝國帶來的法律傳統與漢地法律的碰撞與融閤。 分析《大元版章程》在管理遊牧民族和農耕民族時的差異化適用。 考察“斷罪軍法”在維護軍隊紀律和國傢安全方麵的特殊地位。 第九章:明清:法律的嚴密化與“禮法結閤”的終極形態 全麵分析《大明律》《大清律例》的特點,特彆是“律”、“例”之間的關係,以及“例”在不斷更新法律適用方麵扮演的關鍵角色。 深入剖析“十惡不赦”的傢族性、政治性解釋,論證國傢權力如何通過對傢庭倫理的乾預達到對個體的全麵控製。 考察清代司法實踐中的“地方紳士”對法律的實際運行所施加的影響,揭示國傢權力與地方自治的微妙互動。 第四編:曆史的迴響與現代的對話 第十章:古代法律的遺産與現代治理的參照 總結中國古代法律體係中程序理念、證據觀念(如“口供為上”的局限性)的繼承與揚棄。 探討“人治”與“法治”在中國曆史語境下的變遷,反思傳統治理智慧在應對當代社會復雜性時的啓發意義。 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道德驅動力進行反思性評價,探討其在構建現代社會信任體係中的價值重估。 --- 本書特色: 本書不滿足於對古代法典條文的機械羅列,而是緻力於還原法律背後的社會肌理、哲學思辨和政治意圖。作者通過對大量史料(包括但不限於奏摺、判詞、地方誌和私傢著述)的細緻爬梳,構建瞭一幅從“禮”到“法”的動態演變圖景。讀者將清晰地看到,在中華文明數韆年的曆史長河中,法律始終是中國人處理人倫、規範權力、維持社會和諧的最核心工具之一,其思想底色與當代社會治理理念仍有著深刻的對話空間。本書適閤法學研究者、曆史學愛好者以及所有對中國傳統政治哲學感興趣的讀者深入研讀。

用戶評價

評分

剛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最新修訂)》這本書,我迫不及待地翻閱起來。作為一名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層工作者,我每天都會接觸到形形色色的法律谘詢和案件。雖然我並非科班齣身,但多年來在實踐中的摸爬滾打,讓我對法律條文有瞭初步的認識。這本書的齣現,無疑是為我打開瞭一扇新的大門。書中對不同程序階段的規定,如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都進行瞭非常詳細的解釋。我尤其關注的是關於辯護權保障的部分,書中列舉瞭大量的實際案例,清晰地說明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不同階段享有的權利,以及這些權利如何得到有效的行使。這對我日常工作中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至關重要。而且,書中對一些常見的法律誤區和爭議點也進行瞭深入的探討,比如“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適用,以及“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這些都是我們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的難題。作者的講解深入淺齣,既有理論深度,又不失實踐指導意義。這本書讓我深刻認識到,刑事訴訟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堆砌,更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它讓我更加有底氣地去麵對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也更加堅定瞭維護當事人閤法權益的決心。

評分

我剛入手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最新修訂)》,翻瞭幾頁就覺得如獲至寶。作為一名對法律有著濃厚興趣的普通市民,我一直覺得法律條文晦澀難懂,枯燥乏味。然而,這本書的齣現徹底改變瞭我的看法。它不僅僅是一部法律文本,更像是一本生動詳實的案例分析集。書中對每一個條文的解釋都輔以瞭大量現實案例,這些案例都來自於真實發生過的案件,而且都經過瞭精心的篩選和提煉,能夠非常直觀地展現法律條文在實踐中的應用。例如,在關於偵查措施的章節,作者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生動地展現瞭搜查、扣押、強製傳喚等措施的閤法界限和操作要點,讓我深刻理解瞭這些程序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此外,書中的語言也力求通俗易懂,避免瞭過多專業術語的堆砌,即使是沒有法律背景的讀者,也能輕鬆理解。這種“理論與實踐相結閤”的編寫方式,極大地提升瞭我的閱讀體驗和學習效果。我尤其欣賞書中對證據規則的詳細闡述,它不僅僅列舉瞭哪些證據是閤法的,更重要的是解釋瞭為什麼這些證據是閤法的,以及如何排除非法證據,這對於理解公正司法的核心至關重要。這本書讓我感覺,法律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冰冷條文,而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充滿人情味和正義感的實踐指導。

評分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最新修訂)》這本書,我必須說,它是一部真正“有用”的法律書籍。我是一名社會學研究者,一直對中國的司法體係及其社會影響非常感興趣。我一直認為,要真正理解一個國傢的法律,就不能僅僅停留在條文層麵,更要深入瞭解其背後的社會邏輯和實踐操作。這本書恰恰滿足瞭我的這一需求。它不僅僅羅列瞭法律條文,更重要的是,它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展現瞭這些條文是如何在現實社會中被解讀、被適用、被執行的。例如,書中關於“刑事和解”的章節,我讀到瞭很多關於犯罪受害者、加害者以及社會各方如何在法律框架內達成和解的生動故事,這讓我看到瞭法律在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係方麵的積極作用。此外,書中對於不同地區、不同類型案件的處理方式的差異性描述,也讓我得以窺見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它讓我看到瞭法律在製度設計上的理性,也看到瞭在實際運行中可能齣現的各種挑戰。這本書為我的研究提供瞭豐富的素材和深刻的洞見,讓我能夠更全麵、更深入地理解中國刑事訴訟製度的社會意義和實踐價值。

評分

我最近拿到瞭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最新修訂)》,說實話,一開始我並沒有抱太大的期望。我一直覺得法律條文過於專業,離普通人的生活很遠。但這本書的齣版,徹底顛覆瞭我的認知。它的內容極其豐富,而且敘述方式非常接地氣。書中對刑事訴訟的每一個環節都進行瞭詳細的講解,從案件的立案到最終的判決,環環相扣,邏輯清晰。我尤其喜歡書中關於“偵查羈押”的章節,它用非常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瞭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製度,以及它對公民自由的限製是如何被法律所規範的。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通過對比不同的司法實踐,闡述瞭法律的進步性。它不僅介紹瞭最新的修訂內容,還迴顧瞭曆史上的發展,讓讀者能夠更清晰地看到法律是如何不斷完善的。此外,書中還穿插瞭一些關於程序正義的討論,比如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如何防止權力濫用等等,這些都讓我覺得這部法律不僅是約束犯罪的工具,更是保護公民權利的盾牌。這本書讓我感覺,法律離我並不遙遠,它就在我們身邊,並且在努力地維護著我們的生活秩序和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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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簡直是我近期閱讀體驗中最令人驚喜的一部作品!我是一名正在準備法考的學生,每天都在和海量的法律條文以及案例打交道,說實話,有時候會感到疲憊和迷茫。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最新修訂)》這本書,就像一道清泉,讓我重新燃起瞭學習的熱情。它的內容編排非常閤理,邏輯清晰,從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到公訴機關的職責,再到法院的審判程序,每個環節都銜接得天衣無縫。我特彆喜歡書中對“疑罪從無”原則的深入解讀,它通過對幾個經典案例的剖析,清晰地闡釋瞭這一原則在維護被告人閤法權益中的重要作用。而且,書中對各個司法機關之間的權力製約和相互配閤的描述也極為詳盡,這對於理解刑事訴訟的整體運作機製非常有幫助。更令我贊賞的是,作者在解釋某些復雜的法律概念時,采用瞭類比和圖示等多種方式,使得原本抽象的理論變得具體生動,極大地降低瞭理解門檻。我感覺這本書不僅是知識的傳授,更是一種思維方式的引導,它教會我如何從宏觀上把握整個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微觀層麵關注每一個細節的閤法性和正當性。對於我這樣要麵對嚴峻法考挑戰的學生來說,這本書無疑是一件利器,讓我信心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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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錯的商品很不錯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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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棒噠,封皮什麼的都沒有摺損,祝老闆生意興隆發大財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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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速度快,書是正版,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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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麵有點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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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很不錯書很不錯書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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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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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很好用,質量和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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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好像紙張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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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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