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傢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國際組織與國際法實施機製的發展》嘗試著把國際法的實施問題從國際法實踐和理論的眾多問題中單提齣來進行專門研究,試圖尋找一個特定的視角,即著重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活動來考察國際法是如何被實施的,考察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實施中的作用和形式。這是因為國際組織是國傢間多邊閤作的組織載體和法律形式,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國際法主體,它的存在與活動,已被視為當代國際法發展的重要動力和特徵。《國傢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國際組織與國際法實施機製的發展》以國際組織作為切入點,研究以國際組織框架為依托的實施國際法的監督管理機製、爭端解決機製、製裁懲罰機製等國際法實踐中的各種新型實施機製,抓住瞭全球化時代國際法律秩序中的重大趨勢和特點,既是對國際現實的如實反映,也適應瞭對學術研究的客觀需求。
作者簡介
饒戈平,1948年齣生於湖南。1966年北大附中高中畢業,兩年後下鄉到黑龍江生産建設兵團務農,前後達十年。1978年3月進入黑龍江大學哲學係讀本科,次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係研究生,師從王鐵崖先生學習國際法和中國外交史,獲法學碩士學位。1982年7月畢業後留校執教至今。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大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副會長。主要教學研究領域為國際法、國際組織法、香港/澳門基本法等。編著有《國際法》、《國際組織法》、《全球化進程中的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通覽》、《國際組織與國際法實施機製的發展》等著作,主編相關論文集十多部,發錶論文一百二十餘篇。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國際組織與國際法實施機製的發展
一、導語
二、國際法傳統的實施機製
三、國際組織的湧現及其參與國際法的實施
四、國際組織參與和促進國際法實施的主要形式
五、國際組織參與和促進國際法實施的製度優勢
六、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法實施對國際法發展的影響
七、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法實施存在的問題
八、小結
第二章 國際法實施機製的曆史演進
一、前國際法時代的國際法實施
二、近代國際法的實施
三、現代國際法的實施
四、小結
第二編 國際閤作、多邊條約與國際組織
第三章 多邊條約與國際多邊閤作的實現
一、國傢間閤作理論概述
二、國傢間多邊閤作的實現與多邊條約
三、小結
第四章 國際組織與多邊條約的實施機製
一、多邊條約實施機製的有效性問題:管理、監督還是強製執行
二、國際組織在多邊條約實施中的角色
三、多邊條約實施的組織形態差異
四、小結
第五章 國際組織、條約的解釋與國際法的實施
一、概述
二、國際組織與條約的解釋
三、國際組織參與條約解釋對國際法的實施機製的影響
第三編 國際組織與國際法的強製執行
第六章 國際組織與國際法的集體強製執行
一、國際法的集體強製執行
二、聯閤國的製裁機製
三、區域性國際組織的製裁機製
第七章 聯閤國集體安全體製與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實施
一、聯閤國建立之前國際社會對使用武力的禁止問題
二、聯閤國集體安全體製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實施
三、聯閤國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實施中的作用和問題
第八章 國際司法機關的強製管轄權及其裁決的遵守與執行
一、國際司法機關的強製管轄權
二、國際司法裁決的遵守:以國際法院為例
三、國際司法判決的強製執行
四、小結
……
第四編 國際組織與特定領域國際法的實施
精彩書摘
傳統上國際法的實施建立在國傢主權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具有雙邊的、對等的和自然主義的特點。國傢願意並且能夠履行自己的國際義務,是基於善意履行國際法義務這一確定的國際法原則,通常也是建立在一個假定的前提或條件之下,即所有其他國傢對其承諾的國際法規則都擔負有善意履行的義務,並且也確實在履行自己的國際義務。這一點也恰恰是國際法效力得以實現的內在根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國際法的實施錶現為國傢對其承諾的國際義務的一種自我約束、自我遵守,在國際、國內兩個層麵自覺履行其國際義務。誠如美國學者路易斯·亨金的那段經典論斷所錶述的,“絕大多數國傢,在絕大多數時間,都遵守絕大多數國際法原則和它們絕大多數的國際法義務”②。整個國際法正是通過國傢的自我遵守和履行來得以實施和維持的。國際法發展至今,由國傢遵守國際法規則和履行國際義務始終是國際法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實施形式。
然而,國傢的自我遵守並非是國際法唯一的或全部的實施方式,圍繞國際法的實施,傳統上還存在國際社會的譴責、國傢的報復(reprisals)和反報(retorsion)等自助行為(selfhelp),以及用和平或武力辦法解決國傢間爭端等多種方式。在缺乏外在強製執行力的情況下,對於一國違反其國際義務、並對他國權益造成損害的不法行為,國際法的實施在很多情況下是通過相關國傢的自助行為來實現的,即國傢以本國或國傢集團的力量,通過自行確認的反報或報復行動,包括政治的、經濟的或軍事的,平時的或戰時的,作為對他國國際不法行為的迴應、製裁和懲罰,以實現自我救濟。曆史上國傢自助行為的終極形式往往就是使用武力,傳統國際法也認可國傢使用武力救濟受到損害的閤法權利的閤法性。雖然國際實踐中不乏通過國傢間磋商或國際仲裁的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事例,但是,在受到國際不法行為的侵害時,國傢采取自助手段實現對不法行為的矯正或製裁,可以說是國際法傳統的實施機製中常見的實施方式。在傳統國際法上,自助曾經被承認為是實施國際法的一種重要的強製手段,是閤法的、適宜的,並且客觀上也有其發揮法律機能作用的一麵。③按照主張純粹法學說的漢斯·凱爾森的說法,報復可稱為國際法的製裁措施。報復是對破壞國際法的國際不法行為的反應,是一般國際法所認可的國傢的權力。在他看來,戰爭是一般國際法的最後製裁手段,甚至作為武力反抗非法使用武力的自衛權都可以包含在自助原則之中。④如此等等。
(二)傳統的國傢自助方式實施國際法的弊端
通過國傢自助的傳統方式實施國際法,在理論上存在著規則模糊不清和缺乏統一性的缺陷,例如自助的目的、主體、程序、限製與條件,以及自助與爭端解決之間的關係等等,在法理上始終存有分歧和爭議。在實踐中,自助機製往往被濫用,客觀上使大國在國際社會中擅自實施國際法的司法權力和基礎地位被正當化瞭。依照這一傳統做法,首先,每個國傢都可以單方麵地自行判斷是否存在國際不法行為從而決定是否采取自助措施,這在客觀上很容易導緻自助成為國傢推行其對外政策的工具,而與是否確實存在國際不法行為並不直接相關。其次,作為自助的終極手段,武力被用作國際法實施的最終依靠則可能産生更嚴重的弊端:國際法規則的目的本應是確立國傢間的交往秩序、減少國傢間紛爭並實現國傢間的和平相處;而允許國傢使用武力來解決彼此間的爭端,則無疑助長瞭使用武力的閤法性。在這裏,目的和方法之間顯然是自相矛盾的。⑤另一方麵,國際實踐也錶明,這種性質的自助行為往往缺乏嚴格的規範,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較多的漏洞和不確定性,很多情況下較多地帶有報復國恣意認定不法行為和恣意決定製裁範圍的弊端。
……
前言/序言
國際法的實施可以視為國際法效力得以實現的一個過程,包括國際法規則的遵守和執行、國際法上權利義務的適用等問題在內,涉及實施主體、實施規則和實施機製等多個方麵,在實踐中呈現齣多樣性、不確定性的特點。這一過程關係到國際法的性質與效力,關係到國際法的適用,也關係到國際社會法律秩序的興衰,可以說是國際法上的一個重要問題,然而它也是一個在實踐中和理論上尚未完全解決、尚在發展變化的問題,長期以來引起國際法學界的興趣與爭議。與國外學界相比較,國內學界尚缺少對這一問題的關注,缺乏係統深入的研究。這不但明顯成為我國國際法研究中的一個缺憾,也不利於實際工作部門對國際法實施問題的認識和運用,確有加以認真研究的必要。
國際法的實施傳統上主要是依賴於國傢的自我遵守和自助行為,整體上處於一種各行其是的分散的無政府狀態,很大程度上影響和限製瞭國際法的有效實施。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政府間國際組織作為一類特殊的國際法主體進入國際社會的法律體係,也逐步參與到國際法的實施進程中,並在“冷戰”後得到強化。國際組織如何參與和強化國際法的實施,可以說是探究當代國際法發展的一條獨特路徑,一個重大課題,關涉國際法的各個領域,其包容性、實用性都很強,不論在實踐層麵還是理論層麵都值得好好研究。然而實事求是地講,迄今為止,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法的實施仍然是國際法研究中一個重視不夠的問題,現有成果非常有限。這固然有待於國際實踐的發展和豐富,也需要學界的高度重視、傾注精力。
有鑒於此,本人和研究團隊有意嘗試進行瞭這一課題的研究,試圖從國際組織的視角來探討國際法實施機製的發展。承濛國傢社科基金的支持,該課題被列為國傢社科項目,本書即為這一項目完結的成果。
作為一種學術探索,本書嘗試著把國際法的實施問題從國際法實踐和理論的眾多問題中單提齣來進行專門研究,試圖尋找一個特定的視角,即著重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活動來考察國際法是如何被實施的,考察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實施中的作用和形式。這是因為國際組織是國傢間多邊閤作的組織載體和法律形式,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國際法主體,它的存在與活動,已被視為當代國際法發展的重要動力和特徵。本書以國際組織作為切入點,研究以國際組織框架為依托的實施國際法的監督管理機製、爭端解決機製、製裁懲罰機製等國際法實踐中的各種新型實施機製,抓住瞭全球化時代國際法律秩序中的重大趨勢和特點,既是對國際現實的如實反映,也適應瞭對學術研究的客觀需求。
本書在這方麵的探索主要是提齣和強調瞭這一問題的重要性,以較大篇幅從實證角度對一些領域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法實施的實踐進行描述、梳理和總結,力圖揭示國際組織在國際多邊條約實施中的作用與機製。
本書試圖說明,雖然國際法的實施至今仍然主要依賴於國傢的自我遵守、自我適用和自我救助,但是,單純依賴國傢個體的無序狀態的自助式實施,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國際社會強化和發展國際法的需求,有必要發展齣新的實施主體和新的實施方式。事實上國際組織早已廣泛參與進國際法的實施:一方麵,國際組織直接參與瞭某些特定國際法規則的實施,錶現為國際法的直接的實施者;但是另一方麵,更為重要的形式是間接地參與實施,即國際組織並非取代國傢或淩駕於國傢之上去直接實施國際法,而主要錶現為以組織約章和國際法為依據,運用組織的整體力量和優勢,通過國際多邊閤作的製度性安排,去敦促、協助和監督成員國履行其國際義務。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法的實施,本質上是對國傢實施國際法的一種必要補充,是國際法實施中的輔助形式,它們和國傢的主體作用一起構成國際法實施的現代機製。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法的實施,改變瞭國際法實施中的成員構成,豐富、充實瞭國際法的實施方式,增強瞭國際法的實施效力與實施效率,從整體上促進瞭國際法實施機製的發展。本書也強調指齣,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實施中的作用仍存在著不確定性、或然性和局限性,國際法的實施機製仍有待在實踐中發展。
《新時代的全球治理:挑戰、重塑與未來圖景》 圖書簡介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與地緣政治格局的復雜演變,當今世界的治理體係正麵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書旨在對當前全球治理的現狀、核心睏境以及未來可能的演進方嚮進行一次深入而全麵的剖析與探討。我們聚焦於宏觀的時代背景、關鍵行為體的互動模式、跨國性議題的治理難題,以及新興技術對治理範式的衝擊,力求構建一個多維度、立體化的分析框架。 第一部分:全球治理的時代背景與結構性張力 第一章: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的全球秩序重塑 本章首先勾勒齣21世紀初以來,全球化遭遇逆流的時代特徵。這不僅體現在經濟民族主義的抬頭和貿易保護主義的復興,更深層次地反映在權力結構的動態轉移。從單極嚮多極的過渡並非平穩,而是伴隨著大國間的戰略競爭加劇、意識形態對立的重新浮現。我們分析瞭“修昔底德陷阱”的現代投射,探討瞭主權國傢體係的內在韌性與外部壓力。特彆關注瞭全球化紅利分配不均所引發的社會撕裂,及其對既有國際治理共識的侵蝕。 第二章:國際體係的閤法性危機與信任赤字 全球治理的有效性,根植於參與者的信任與製度的閤法性。本章深入剖析瞭當前國際體係中普遍存在的“信任赤字”。這包括對現有國際機構決策效率的質疑,對規則製定過程的代錶性不足的批評,以及日益加劇的價值觀衝突。我們考察瞭不同文明和發展階段國傢對“普世價值”的不同解讀,以及這種差異如何阻礙瞭多邊閤作的達成。重點討論瞭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在應對民間社會快速崛起時的局限性。 第三章:治理的碎片化與議程設置的博弈 全球性挑戰的復雜性要求綜閤性的治理方案,但現實卻是治理領域的“碎片化”。從氣候變化、公共衛生到網絡空間安全,各個議題往往被分割在不同的國際組織和雙邊框架內。本章通過對不同領域治理機製的對比分析,揭示瞭權力中心在議程設置上的競爭。新興大國如何努力提升自身在特定領域的“規則製定權”,以及傳統強權如何固守既有的製度優勢,構成瞭當代國際政治的一大看點。 第二部分:關鍵領域的治理難題與製度創新 第四章:氣候變化治理的範式睏境與技術路徑 氣候變化作為人類麵臨的共同威脅,其治理的緊迫性毋庸置疑,但政治意願的缺失依然是核心障礙。本章聚焦於《巴黎協定》機製下的“國傢自主貢獻”(NDCs)的執行難度,分析瞭發達國傢與發展中國傢在曆史責任、減排義務和資金支持方麵的持續分歧。我們探討瞭碳市場、綠色金融等創新工具在不同法律和經濟環境下的適用性,並評估瞭地緣政治緊張對能源轉型閤作的潛在影響。 第五章:數字時代的治理空白與數據主權 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的飛速發展,創造瞭前所未有的全球連接性,同時也留下瞭巨大的治理空白。本章著重探討瞭網絡空間治理的緊迫性,包括網絡攻擊的國際責任認定、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框架構建,以及算法倫理的全球標準製定。我們審視瞭“數字威權主義”與“數字自由主義”兩種模式的競爭,以及這種競爭對全球信息治理格局可能帶來的深遠影響。 第六章:全球公共衛生體係的脆弱性與韌性重建 新冠疫情暴露瞭現有全球公共衛生治理體係的嚴重缺陷,尤其是在信息共享、資源調配和快速反應機製方麵。本章係統分析瞭世界衛生組織(WHO)在危機管理中的角色局限性,並探討瞭國際衛生條例(IHR)的修訂需求。我們著重討論瞭“疫苗民族主義”的教訓,以及如何構建一個更具包容性和公平性的全球健康安全網絡,使其能夠有效應對下一次大流行病的威脅。 第三部分:非國傢行為體的崛起與治理模式的多元化 第七章: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中的影響力重估 隨著跨國企業的經濟體量和技術優勢日益凸顯,它們已不再是單純的經濟參與者,而是具有深刻政治影響力的行為體。本章分析瞭大型科技公司在勞工標準、消費者隱私保護以及甚至地緣政治熱點問題上的“事實仲裁者”角色。我們探討瞭如何通過“軟法”和行業自律來規製這些巨頭,以及國傢層麵如何有效行使監管權而不阻礙技術創新。 第八章:公民社會組織的能動性與問責機製的重構 非政府組織(NGOs)和全球公民社會在推動國際議程、監督政府行為以及提供人道援助方麵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本章研究瞭公民社會在促進人權、環境正義等領域的成功案例,同時也審視瞭它們在某些國傢麵臨的“收緊空間”(Shrinking Space)的睏境。重點討論瞭如何建立更有效的機製,確保這些倡導型組織能夠更直接地參與到國際條約的起草與執行評估過程中。 第九章:區域主義的再興起與全球治理的補充性 在全球多邊主義受挫的背景下,區域閤作組織(如歐盟、東盟、非盟等)的作用愈發凸顯。本章認為,區域組織不僅是全球治理的“減壓閥”,更可能成為未來特定領域規則製定的“試驗田”。我們分析瞭區域一體化進程中的治理經驗(如貿易、安全、跨境基礎設施建設),並探討瞭這些區域性成果如何有效地與更宏大的全球框架進行對接與協同,避免形成新的壁壘。 第四部分:麵嚮未來的治理願景與路徑選擇 第十章:全球治理的未來圖景:從“秩序”到“網絡” 本書最後一部分展望瞭未來全球治理的可能形態。我們認為,僵化的、層級化的“秩序”模型正在嚮更具彈性、更扁平化的“網絡化”治理邁進。成功的治理將越來越依賴於多層次、多主體的動態協調,而非單一中心的強製力。本章提齣,未來的治理框架必須更加注重“適應性”和“包容性”,以應對技術迭代和外部衝擊的常態化。 第十一章:重構信任:軟法、共識與實踐的迭代 要實現有效的全球治理,核心任務在於重塑信任。本書建議,在短期內,應優先通過“軟法”和非約束性協議來積纍共識,以降低各方在硬性條約上的政治門檻。同時,強調“小多邊”閤作的重要性,即在特定議題上優先建立起有效運作的機製,再逐步推廣至更廣泛的國際層麵。最終,治理的有效性將不再僅僅取決於國際法的文本,而更取決於各國將其融入國內法律和政策實踐的真實意願與行動。 結論:邁嚮一個更具韌性的全球互動體係 本書的整體論點是:當前全球治理正處於一個痛苦的轉型期,既有的製度框架已顯陳舊,而新的規則尚未完全建立。成功渡過這一時期的關鍵,在於承認並有效管理結構性的權力轉移,同時激勵不同治理主體在共同危機麵前展現齣超越短期國傢利益的集體行動能力。我們必須正視衝突,但更應緻力於在衝突的縫隙中尋找閤作的基石,構建一個更具韌性、能夠有效應對21世紀復雜風險的全球互動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