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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已连续10版畅销,现推出2016年第11版,新版全面更新了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高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很大限度满足读者使用需求。
作者简介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6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7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19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1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2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27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28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29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0条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32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33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委托辩护的形式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34条法律援助辩护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36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38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第39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40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第41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3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4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5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48条证据及其种类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51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52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53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5条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第56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57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59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1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62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第63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0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第71条保证金退还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6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78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79条逮捕的条件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1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的程序
第84条拘留的期限
第85条提请逮捕
第86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第87条批捕权
第88条审查批捕
第89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93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94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95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第96条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第97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98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财产保全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107条立案的机关
第108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第109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110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3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第114条预审
第115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
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16条讯问的主体
第117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第118条讯问的程序
第119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0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121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个别询问原则
第123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第124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第125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126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第127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第128条执行勘验、检查
第129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1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132条复验、复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134条搜查的对象
第135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第136条搜查证
第137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138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0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第141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2条查封、冻结财产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第143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鉴定
第144条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
第145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第149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151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第九节通缉
第153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5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第159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0条侦查终结
第161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2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163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第164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第166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167条公诉权
第168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0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171条补充侦查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173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174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第179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180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2条开庭前的准备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4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185条开庭
第186条法庭调查
第187条出庭作证
第188条强制出庭作证
第189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第190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第191条休庭调查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第193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195条评议、判决
第196条宣告判决
第197条判决书
第198条延期审理
第199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第200条中止审理
第201条法庭笔录
第202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203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204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05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06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第207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208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211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212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213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214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215条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216条上诉的提起
第217条抗诉的提起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20条上诉的方式
第221条抗诉的方式
第222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第223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25条二审后处理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27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228条重审
第229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30条重审审限
第231条二审程序
第232条二审审限
第233条二审效力
第234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235条死刑核准权
第236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
第238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第239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调查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241条申诉的提出
第242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43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第244条指令再审的法院
第245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246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47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248条执行的依据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250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251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第252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253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第254条监外执行
第255条监外执行的程序
第256条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58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第259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260条罚金的执行
第261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262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第263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264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265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66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第267条指定辩护
第268条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
第269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第27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72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第27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275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第276条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77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278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第279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280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第281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第282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第283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第286条强制医疗的审理
第287条强制医疗的审限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
第288条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289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附则
第290条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
附录
晚近刑事司法解释总名录
前言/序言
编 者 说 明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0个版本。本次修订增加了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角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本书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学生来说,本书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期望通过编辑者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树立法典之权威和核心地位的同时,为法律的研习者、适用者省却检索之苦和时间耗费。
法律出版社前任编辑曾健先生、邹隐女士和现任编辑张心萌女士等同仁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而卓有成效的劳动,许多读者多年来对本书一直给予厚爱和支持,特别有不少读者来信就本书的修订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书是对2016年5月1日以前我国所有有效刑事诉讼法解释以法律文本为线索的一次总梳理,伴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为读者提供最新、最全的信息,实现法典适用动态性的要求。对于本书编辑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诚请读者诸君不吝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发电邮至liuzhiwei@bnu.edu.cn,或者发微信至liuzhiweijs(微信号),以便我们今后修订本书时予以完善。为了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最新情况的缺憾,编者特开设“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xsssfgfzzl),第一时间向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敬请大家关注该公众号。
刘志伟
2016年5月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法律实务前沿:新时代的证据规则与庭审变革 本书简介 本书聚焦于当前中国法律实践中最为活跃和关键的领域之一——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庭审模式产生的深刻影响。我们深入剖析了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大修订以来,特别是近些年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不断涌现背景下,刑事证据采信、审查和运用所面临的新挑战与新机遇。 第一部分:证据规则的重构与深化 本卷致力于系统梳理我国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的法定形态及其证明力认定标准,重点阐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本土化实践路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石与操作实务 本部分详尽解读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理基础,即对人权保障和诉讼公正的承诺。我们不仅回顾了早期司法解释对口供合法性的严格要求,更深入探讨了在技术侦查和电子数据取证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如何界定“暴力、威胁、引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取证手段的范围。 重点案例分析部分,着重剖析了因程序瑕疵导致的口供和物证被排除的典型情形。书中特别辟出章节,探讨了对“通知辩护权”保障不到位所致口供的排除标准,以及技术侦查信息在合法性审查中的特殊地位。我们提出了在证据的“两审终审”制下,初审法官和上诉审法官在自由裁量权与法定审查义务之间的动态平衡机制。 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与审查标准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成为刑事证明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本书全面梳理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属性,包括其与传统书证、视听资料的界限划分。 核心内容包括: 1. 收集与保全的程序正义: 阐述了对智能手机、云计算数据、社交媒体记录等新型电子证据进行远程勘验、电子数据检验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要求。强调了确保电子数据“原始性”和“完整性”的技术路径,如哈希值校验和加密存储的法律效力。 2. “去中心化”证据的证明力评估: 探讨了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下,如何认定其产生的记录的真实性与可采信度。同时,结合大数据分析报告、人工智能辅助的证据,分析了其在辅助证明和直接证明中的定位问题。 3. 视听资料的规范化处理: 针对监控录像、网络直播录像等,细化了固定、封存和出示的程序要求,明确了对“剪辑痕迹”的专业审查方法,以应对伪造或篡改的挑战。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从“证据”到“意见”的转变 本书认为,鉴定意见的地位正在从法定的“证据种类”向“意见性证据”过渡,对鉴定人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鉴定过程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深入分析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意见》发布后,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新要求。内容涵盖了: 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查标准。 鉴定流程中的盲样测试、对照实验的可行性审查。 针对“同一鉴定人对同一事实出具相互矛盾意见”的处理机制。 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与条件。 第二部分:庭审模式的实质性变革与攻防策略 本部分将理论转化为实务操作,重点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对庭审质证、交叉询问提出的新挑战,并为律师应对提供了具体策略。 一、交叉询问:从“引导式发问”到“对抗式质证”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使得法庭审理的核心转向了对证据的直接审查。本书强调,交叉询问已不再是简单的“核对笔录”,而是要求控辩双方在法官主持下,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实质性辩论。 控方准备: 如何围绕证据链的薄弱环节设计具有攻击性的询问提纲,以确保证人、鉴定人证言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辩方策略: 运用“限制性问题”和“封闭式提问”技术,精准打击证人记忆偏差、认知漏洞或预设立场,以凸显证据瑕疵。 二、当庭出示新证据与证据补充的界限 本书明确了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当庭补充新证据的“合理预期”和“必要例外”原则。强调了对违反法定期限提交证据一方的制裁措施,以及法官在必要时启动庭审延期或休庭以保障对方充分质证权的裁量权边界。 三、庭审实质化对“口供依赖型”案件的冲击 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高标准,严重依赖被告人或同案犯口供的案件面临巨大的证明危机。本书详细分析了在当前环境下,公诉机关如何构建以“物证、书证、鉴定意见”为核心的间接证据体系,以替代不稳定的口供证明犯罪事实。同时,探讨了在特定案件中,如何通过交叉询问程序,确保自愿供述的任意性判断符合更严格的客观标准。 第四部分:跨部门协作与未来展望 本部分探讨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在更大司法体系中的运行机制,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各阶段的衔接与信息共享。特别关注了司法机关在应对新型犯罪(如金融犯罪、网络犯罪)时,证据收集能力与现有法律框架的适应性问题,并对未来证据规则可能向更强调程序保障和技术中立的方向演进进行了前瞻性分析。本书旨在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一套系统、前沿且极具操作性的证据应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