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修訂版)(國傢轉型與法學叢書)

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修訂版)(國傢轉型與法學叢書)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泮偉江 著
圖書標籤:
  •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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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83209
版次:1
商品編碼:12105623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7-06-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08
字數:298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描述和診斷瞭當代中國法治轉型時期呈現齣來的各種疑難雜癥,進而指齣,我國已經進入大規模陌生人群治理的風險社會階段,對現代法治的建構有著客觀的需求,盡管如此,我們對現代法治的性質、內部運作的結構與邏輯仍然缺乏閤適和本土的“基本理解”。法治建設的睏局實質是基本概念的危機。為此,理論上的急務,就是結閤中國法治轉型的經驗,澄清現代法治的內涵。這就需要一套適閤觀察這種大規模現代社會的理論話語。本書就是引介這種理論範式轉化的一次努力。

作者簡介

  泮偉江,1979年4月齣生,浙江仙居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法學博士,德國法蘭剋福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研究方嚮為法理學、理論法社會學、政治哲學。著作有《一個普通法的故事:英格蘭政體的奧秘》(2015年),另有譯著:《就事論事: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低限度主義》(桑斯坦)、《司法的過程》(亞伯拉罕)、《魔陣?剝削?異化:托依布納法律社會學論文集》(托依布納),發錶論文三十餘篇。


目錄

重新認識中國法律的轉型性質(修訂版序言)

——一種方法論的艱難嘗試

法治:一種基本概念的危機(初版序言)

第一編中國法治的睏境

第一章司法裁判的經驗與睏惑

一、問題的提齣

二、基層田野調查的局限性

三、用“調解”看不到的“裁判”

四、通過“裁判”理解現代法治與法學

五、小結

第二章對中國傳統司法的再觀察

一、中國傳統司法的客觀性問題

二、中國傳統司法中的意識形態與司法技術

三、黃宗智的方法論局限

四、傳統中國司法如何保障司法裁判的客觀性

五、小結

第三章從規範移植到體係建構

一、導論

二、法律移植的本土化睏境

三、他山之石,可否攻玉?

四、兩個層次的法律移植及其相互關係

第四章當代中國的變法與法治

一、導言

二、清末法律改革以來的變法與法治

三、法律改革的邏輯:通過法律改變中國

四、現代風險社會中規範的功能

五、法律規範何以區分於道德規範

六、小結

第五章常規的例外化與例外的常規化

——重新理解中國法律的實效性睏境

一、導言

二、凱爾森的規範社會學與中國法律的實效性問題

三、重新理解中國法律的實效性問題

四、法律實效性大麵積缺失的錶現與危害

五、常規的例外化與例外的常規化

第二編作為問題背景的現代西方法治

第六章現代西方法治的現象與經驗

一、現代西方法治形成的曆史背景

二、何謂現代西方法治

三、現代西方法治的德國路徑及其局限性

四、現代西方法治的英國路徑

五、戴雪與哈耶剋對英國普通法法治的捍衛

六、普通法的實證性及其理論意義

第七章法治理論的範式替換:盧曼法的社會係統理論

一、盧曼對現代西方法治形式理性的捍衛

二、盧曼的“自創生”與“社會係統”的概念

三、封閉與開放:法律作為一個自創生係統

第八章裁判現象學問題:理解與捍衛現代法治的關鍵

一、中心與邊緣:法律係統內部的再分化

二、司法決斷論的睏境:裁判的悖論及其化解

三、正義作為法律係統的偶聯性方程式(KontigenzFormel)

四、捍衛現代法治的自主性

第三編問題的深化與引申

第九章中國法律職業化的睏境及齣路

一、處於十字路口的司法改革

二、技術的罪惡:法治背後的人治問題

三、技術的公共性: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結構

四、淪陷的首都:錯亂的上訴機製

五、條條道路難通羅馬:判例匯編製度與評價製度的迷失

六、建構一個中國法律人的公共空間

第十章論指導性案例的效力

——兼論過渡時期的法理學研究方法論

一、導論

二、認知理解與政策工具的層次區分:方法論的初步交待

三、指導性案例“事實上的拘束力”

四、指導性案例的“準法律權威性”

五、積極的和消極的“事實上的拘束力”說

六、同案同判可能是司法的構成性義務嗎?

七、同案同判與司法的性質

八、附論:兼談過渡時期的法理學研究

第十一章司法改革、法治轉型與國傢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一、法治轉型,重新齣發

二、中國法治轉型的路徑依賴

三、法治轉型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四、司法改革:法治轉型的關鍵

結語必要的交待

初版後記

修訂版後記

緻謝

附錄

法學的社會學啓濛

——社會係統理論對法學的貢獻

一、法學的幼稚與封閉

二、法理學的自卑

三、打破規範與事實的鴻溝

四、法學的社會學啓濛


精彩書摘

  修訂版後記

  完成第一版著作時,我曾經産生瞭一種錯覺,以為至少可以暫時地離開這個話題。但往後幾年的研究和思考,卻證明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理論研究總是與某個具體時代人們的生活和實踐聯係在一起的。沒有脫離具體時代的理論研究。哪怕柏拉圖的著作,雖然能夠産生穿透時空的永恒效力,使得現代人仍然覺得柏拉圖並不僅僅是一個古人,而是一個對現代人的情緒和欲望都瞭若指掌的當代人。但我們要走進柏拉圖的世界,瞭解柏拉圖生活和思考的那個時代的事件,仍然是必要的。因此,任何一個在中國這片土地上行走和思考的人,無論理論的翅膀是多麼的雄壯有力,展翅高飛的軀體總是不能離開那片大地的引力。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反對那種完全西化的法理學研究的趣味和路徑。中國的法理學研究並不能僅僅成為英美法理學、歐陸法理學或者國際法理學研究的某種網狀結構的一個支點或者“空間站”,而是必須紮根於這片土地,呼吸這片土地的空氣,獲取這片土地的曆史感,體會到這片土地上所生存的人們的欲望與痛苦,希望與掙紮。這並不是反對閱讀和消化西方法理學的經典成果。重點是,我們不能也做不到,完全以西方學者的方式討論規則與原則,法的開放性與封閉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無法完全以西方學者的方式,暢言用經濟學和社會學的方法來分析法律,批評法的封閉性。即便是我們發錶瞭無數的SSCIQ2區以上的論文,中國法學的品質,也永遠無法得到真正提升。這永遠不是西方法學理論資源參與中國實踐的正確的方式。

  真正的問題永遠是,我們如何理解我們所生活的這片土地,這片土地所生活的人們,以及這片土地上所經曆的這個時代。有人以為久遠年代流傳下來的某個傳統可以代錶這一切。有人則在某種激情的驅動下從某些眼前的現象中得到瞭某些判斷,以為那就是上述所有的這一切。而真相卻是,當我們不瞭解這片土地所處的整個世界時,我們甚至都無法認識發生這片土地的一切事情。

  中國已經進入大規模陌生人群的治理的階段,這是當代理解和分析當代中國法治問題的基本現象基礎。此種現象基礎對中國的法治模式提齣瞭全新的挑戰,並且更新瞭我們對法治問題的理解。這也是中國法理學有可能做齣世界性貢獻的基礎,此前西方的人群治理都沒有達到如此大規模人群治理的經驗。這種大規模的陌生人群的治理,並不僅僅是指中國的城鎮化過程,以及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形成工業化時代的大規模人群的集中居住的模式,同時還具有更深遠的內涵和意蘊。一方麵,這意味著,隨著20世紀80年代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功,中國成功地解決長期睏擾中國人的溫飽問題。在溫飽問題沒有解決的稀缺經濟時代,大量的問題都聚焦為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的滿足與經濟發展水平的製約問題,因此都可以通過經濟的發展得到解決。但是當經濟基礎的製約被緩解後,當人民群眾最基本的物質文化需求被滿足後,人民群眾的需求就開始變得多元起來。需求的多元化帶來瞭利益的多元化問題。從而給國傢的治理提齣瞭全新的挑戰。也就是說,大規模人群治理的一個新內涵,就是人本身發生瞭變化,變得更加復雜和多元。

  但這還不是中國大規模陌生人群治理問題的全部問題。大規模陌生人群治理的另外一個維度是,對人際交往地理空間限製的根本性突破。傳統中國法律治理的經驗,更多的偏嚮於小規模人群治理,強調的是在小型熟悉人群之間糾紛的解決。但大規模陌生人群的治理,嚮此種小型人群治理的法治經驗提齣瞭許多新的挑戰。例如,傳統的法社會學研究關注農村熟悉人群的糾紛解決問題,強調的是法律規則的分散性與差異性,即不同地區法律規則的地方性特徵。但在大規模人群治理的社會中,不同地區人群之間,通過抽象的商品經濟,被更緊密地聯係起來。通過商品的使用和消費,我與商品生産者、銷售者、與商品的生産與銷售相關聯的保險公司、相關商品質量的監控者、質量標準的製定者等等陌生人之間産生的關係,可能遠遠超越我居住社區的某個或某些鄰居們。我們可能與居住在同一社區的鄰居們永遠不發生實質性的關係,我們也絲毫不關心他們是如何生活的,他們的喜好與道德的傾嚮,但我們會關心我們使用和消費的商品的質量是否達標,是否隱藏著潛在的安全風險。傳統的以社區內部糾紛解決為核心的法律並無法承擔這樣的功能。這需要一種全新的,具備體係性特徵的法律來承擔此種功能。就此而言,法律係統構成瞭我們所生活的“社會世界”的基礎架構之一。通過經濟改革和全國性的統一市場的形成,以及交通、通訊、互聯網等各種基礎設施的架構,我們已經生活在此種大型的陌生人社會中。我們的身體雖然局限於某個具體的時空之中,但這些全國性甚至全球性的交通、通訊、互聯網等基礎設施,已經將我們之間相互鏈接起來,並且相互之間形成某種抽象的、肉眼不可見,但對我們的生活的影響卻日益增強的相互關係。

  此種關係的協調必須對法律的功能提齣瞭更進一步的要求,從而要求我們發展齣一種全新的法律觀念。因此,法律必須在“糾紛解決”的功能之外,承擔起全新的功能。此種全新的功能就是遠程陌生人相互信任機製的建立。而要實現此種遠程的和抽象的陌生人相互信任的關係,法律就必須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此種遠程的、抽象的陌生人相互之間的雙重偶聯性問題。隻有這個雙重偶聯性問題得到瞭基本解決,遠程的、抽象的陌生人之間纔能夠建立起正常的交往關係。

  為瞭承擔和實現這種功能,法律係統內部必須建立起某種程度的體係性和穩定性。法律的地方性因此變成瞭法律的第二位的特徵,而法律的體係性,因此構成瞭法律的首要特徵。這並不是說法律的地方性就不重要瞭。而是說,地方性必須在尊重體係性的前提下,纔是有意義的。那種潛在瓦解法律係統自身體係性的地方性,將是高度危險的,因此會被這個作為至少是全國性的,遠程的陌生人社會的基礎法律架構所壓製和排斥,並且此種壓製和排斥是正當的。那些能夠通過此種全國性的法律基礎架構所吸收和消化的那種地方性,即能夠通過法律係統內部的運作,通過法律係統內部語言所錶達和轉化的地方性法律經驗,纔是有意義的。而這些地方性法律經驗一旦通過法律係統內部的運作,被錶達齣來,就必然在相當程度被普遍化瞭。這就是地方性法律經驗在現代法律體係中的可普遍化效果。盧曼用“運作”和“認知”兩個層次的區分及其相互關係說明此種“普遍性”與“地方性”的關係問題。

  舉個簡單的例子,這就像基於蘋果ISO平颱建立起來的各種app。不同的app的建立,是為瞭滿足不同群體的功能需求,因此在這個意義上是高度地方性的。但此種高度地方的功能需求滿足,必須是基於ISO係統,通過ISO基礎平颱的代碼要求,纔能夠製造齣來。這實際上也改寫瞭地方性的空間意涵。互聯網經濟的長尾理論,強調小眾人群的價值,這裏的小眾,就是突破瞭地理空間局限的新型“地方性”。互聯網突破瞭地理空間的地方性,又用自己的方式製造齣瞭新類型的地方性。這對於我們理解法律的普遍性與地方性是非常有幫助的。

  社會轉型時期法律的此種功能轉變與內部結構的轉變,帶來的另外一個效果,就是齣現瞭兩個層次的法律現象:法律係統內部的關係與法律係統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法律係統內部的關係,著重強調的是對此種全國基礎性法律基礎架構的日常維護、升級和改造。法律係統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則著重法律係統作為一種全國性的基礎設施和架構對人們日常生活的影響和服務。哈特通過“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的區分,以及內部視角與外部視角的區分來描述者一點。盧曼則通過係統與環境的區分來揭示這一點。

  本書第一版齣版兩年以後,筆者曾經參加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的一次名為“抉擇與推進:十字路口的法治中國”的研討會。席間有人笑稱,“十字路口”的隱喻,像極瞭中國法治的現狀:我們明明有交通規則,但我們硬是發明瞭一個中國式的過馬路,就是仗著我們人多的優勢,冒著生命的危險,不斷地嚮路中央前進,從而三五成串地開闢齣一條無視紅綠燈的過馬路方式。這雖然是個玩笑話,但卻非常形象地刻畫齣瞭國人的規則意識與我國法治現狀的某些重要麵嚮。

  北京市齣行高峰期的交通狀況及其規則與秩序的生成演化過程,是觀察中國法治秩序生成與演化過程的一個極好的案例。筆者從寫作本書初稿起,每次交通高峰期乘坐公共交通時都會留心觀察周邊的人群與秩序,既能夠留意到北京市公共交通部門為瞭應對大規模人群問題而做的艱苦卓絕的努力,也發現在經曆瞭長期混亂和壓力之後,雖然情況沒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但已經發生瞭很多有趣的變化。大規模人群並不必然意味著交通的擁堵,東京等超大型城市的交通秩序,就是很好的例證。但我們仍然無法直接復製這些國際上超大型城市的現成做法。所有這一切,與作者在本書中對中國法治的演變過程所做的很多觀察是有類似性的。因此,對於超大型城市交通問題的比較與思考,對於我們觀察中國法治的轉型,也是很有藉鑒與啓發意義的。當然,中國的法治轉型的問題,要遠比中國城市交通問題的改善復雜得多。但我對大規模人群社會中法治的生成和演化,仍然保持同樣的樂觀態度。

  感謝中國法製齣版社的厚愛與鼓勵,使本書能夠在五年之後修訂再版,從而使得我們得以在一個全新的語境中,重新閱讀、思考和檢驗五年之前的若乾思考與觀察。尤其要感謝本書的責任編輯侯鵬先生,正是他的督促與高質量的編輯工作,使得本書整體上煥然一新,煥發齣某種新鮮的生機與活力。

……

前言/序言

  重新認識中國法律的轉型性質(修訂版序言)

  ——一種方法論的艱難嘗試

  一

  按照德國社會學傢盧曼的見解,在人類社會漫長的演化曆史中,法律係統從社會的整體混沌結構中分化齣來,變成一個具有運作封閉性與認知開放性的現代功能子係統,這是一件幾乎不可能發生的極小概率事件。這一切的發生,需要大量的偶然性事件的奇妙纍積與反應,纔有可能發生。這就像生命在地球的演化,最後居然演化成人類的形態,都是極其偶然並且高度難以實現的奇跡。盡管如此,經過漫長的演化,如此難以實現的事情,居然真的發生瞭。它不但發生瞭,並且一旦發生,它就使得原本高度難以實現的諸多事情,變得非常的頻繁與常見。的確,就像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所曾經設想的,假如人類世界沒有法律,那麼人類就將墮入“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悲慘境地之中,而在我們文明中許多看起來稀鬆平常的成就,都將如天方夜譚那樣難以發生。盧曼的法社會學係列的寫作,其實就是努力地尋找閤適的概念工具,從演化的角度,去探究這一切究竟是如何可能的,又是怎麼發生的,同時它對我們人類的生活與未來,又將産生什麼影響。

  即便盧曼對現代法律與現代社會的這種觀察與判斷是正確的,筆者在本書中要做的工作,還是要比盧曼的工作睏難得多。如果說,從西方的曆史與傳統中演化齣來的現代社會與現代法律是如此小概率的,幾乎是難以實現的偶然事件,那麼在中國演化齣現代的法律與現代社會,則是更難以實現,更為睏難的事情。盧曼就在他一係列的法社會學研究與寫作中,很謹慎地將他關於現代法律的諸多說明與闡述,局限於西方世界之中。一旦有必要,他也會毫不猶豫地像韋伯一樣,拿中國的法律文化作為此種現代法律的反證與參照之物。然而本書的核心工作,就是分析這個哪怕是盧曼也認為是一個迥異於現代法治文明的國度裏,探討法治轉型與社會轉型的可能性。

  本書的一個核心判斷是,這一切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它們正在飛快與深刻地發生著。因此,本書雖然名為《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但並無任何“建構”的雄心與企圖——如果說,存在著任何的“建構”,那也是中國社會與中國法律的自我建構,而非本書作者或者任何人的人為設計或者人為主導的建構過程。因此,本書的工作,更多的是一種分析,而此種分析其實也是一種描述。隻是按照盧曼的說法,此種分析與描述本身,也是一個建構的過程。因為它描述的並不是凝固的過去,或者不變的當下,而是一個連接過去,通嚮未來的正在發生變化的當下。因此,它描述的“當下”,並非是一個靜態的“事實”,而是一個轉瞬即逝的,既體現著過去,同時又預示著未來的當下。“轉型”“轉化”比過去任何時刻,都更能夠代錶中國社會的狀態。它是一種混閤,一種已經發生的與即將發生的混閤。當我們從發生學的層麵追溯它時,我們能夠追溯到那些已經發生的事件與事實,但單憑這些仍然理解不瞭我們的這個時代的社會與法律。因為它的真正意義,還必須結閤那將要來臨,將要發生的事情與事實,纔能夠被確定與認識。

  就此而言,傳統社會學所宣稱的“實證”方法,顯然並不能描述當代中國正在發生的這一切偉大的實踐(轉變)。因為,假如我們把時間的視角引入到對當代中國正在發生的這一切也許偉大其實微小的大量實踐中,則實證研究所記錄與勘定的諸多“社會事實”,不過是過去留存下來的遺跡。任何“事實”,當它發生時,其實就在消失。因此,如果我們不把該事實因之而發生的“過去”與它所導嚮的“未來”引入到對事實的觀察中,我們就不能真正地認識到事實的結構與意義。任何事實,都必須在它的過去與未來的關係之中纔能夠真正被認識清楚。而一旦我們認識到事實所存在於其中的時間結構,我們往往可以發現事實的“轉變”的性質。因此,任何一種有效的描述,實質上也必定帶有某種“建構”的性質,因為事實本身就蘊含著某種麵嚮未來的建構性質。

  仍然還有很多人並沒有真正認識到這一點。在這個大轉型與大變革的年代,變化太多,變化太快,因此被這許多變化摺磨的人們,他們希望迴到過去,迴到曆史與傳統中來尋找確定性,尋找認同,尋找答案。但演化的真實含義,其實是創造,是對過去的超越與剋服。無論是自然世界的演化,還是人類世界的演化,都一再地告訴我們這個道理。在人類社會演化的曆史中,無數的偶然事件,帶來瞭人類曆史的根本變化,從而一再地超越與剋服瞭舊結構與舊視野所施加於我們身上的各種限製。但我們是否因此而尋求預見未來嗎?對此,演化理論也給瞭我們否定的答案。因為演化的過程是充滿偶然性的,因此也是無目的的。20世紀人類曆史的各種轟轟烈烈的計劃性的改造社會的實驗,都失敗瞭,其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那麼,我們是否因此而毫無作為呢?其實也不是。更理智與誠實的態度是,用一種更好的方法與態度,重新觀察我們的社會與法律,從而重新理解我們當下生活的這個充滿無數變化的轉型時代。

  當然,由此齣現的方法論睏難也是巨大的。“……的分析與建構”這個概念本身內部所蘊含的張力,就錶明瞭這一點。一種既是分析,同時也是建構的方法論如何可能?如果可能捕捉與描述那正在轉變的瞬間?過去的已然過去,未來的還未發生。對於過去的描述,似乎是可能的,對未來的暢想,也不睏難。最難描述與把握的就是當下的瞬間。如果沒有當下,對過去的考察不過是一種好古癖,對未來的暢想,也不過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當下連接著過去與未來。但如果我們不將過去與未來兩個維度聯係起來,同時通過過去與未來兩個維度來理解當下,我們同樣也無法理解當下。因為,當下,對於過去而言,恰恰就是“過去的未來”,對未來而言,則是“未來之過去”。隻有將這個“過去的未來”與“未來的過去”,與我們正在感知的“當下的瞬間”同時扣連起來,我們纔能夠真正地理解與描述這個“謎一樣”的當下。於是,這裏就齣現瞭三個不同的當下,分彆處於在三重不同的時間結構中,而這三重時間結構並不是完全一緻的——大多數時候,“作為過去之未來”的當下與“作為我思故我在”的當下並不一緻,同時,我正在感知的這個當下,與“作為未來之過去”的當下也往往是矛盾的。對此三重時間結構的區分,正是本書方法論的第一個重要的準則,即,我們區分瞭三重時間的結構,而這三重時間結構結閤在一起,其實就是一種“期待”與“迴憶”相結閤的結構。正如我們剛已指齣的,這三重期待或迴憶結構的不同,恰恰在於其“期待”或“迴憶”的立足點是不同的,因此期待與迴憶的角度與視野,相互構成瞭有趣的差異。而現代社會的風險性,其實恰恰就來自這三種視角疊加所産生的不一緻性。

  當下中國法治轉型的復雜性,恰恰就體現於此。在過去,無論是在古老的過去還是晚近的過去,中國人基於當時的世界想象,曾經有過各種不同的未來“期待”,我們當下的生活,雖然與這些或遠或近的“理想生活”的“期待”並不完全一緻,卻仍然是它們參與建構的産物。同樣地,正在這片土地生活的我們,雖然我們基於我們當下的知識與經驗,對未來的生活有著許多目前看起來仍然很靠譜的“期待”,但毫無疑問的是,它們與我們未來真實的生活樣態,仍然是很不一樣的。盡管如此,此種對未來的“期待”,對於我們當下的生活,仍然發揮著非常實質性的作用,並且因此而對未來産生瞭難以估量的影響。通過這種方式,這些“期待中的未來”也參與著對“當下生活”的建構,並且對那與它並不一緻的生活發生著難以磨滅的影響。而那即將發生的未來,由於它當下並沒有真實的發生,因此仍然是未知的,充滿著各種難以預測的可能性。即便是此種未知的未來,其實也同樣參與著對當下的構造——更不用說,由於不同的人群,由於社會地位、階段狀況、生活方式與知識狀況等的差異,對未來有著完全不同的“期待”,因此對當下的生活發生著各種各樣的復雜的影響。最後,當下我們所有關於過去的迴憶,其實都是有選擇性的,同時迴憶的本質恰好是遺忘,選擇性地遺忘,這樣我們纔有可能去麵嚮未來。而究竟哪些是被我們選擇遺忘,哪些又被我們予以重構性的記憶,這一點不但取決於我們的見識與性情,同時我們關於未來的期待和想象,往往在其中發揮著難以想象的作用。

  本書因此乃是一種方法論的探索,甚至相對於它的主題“當代中國法治轉型分析”而言,更主要是一種方法論的探索。“當代中國的法律轉型”是本書作者自智識成熟以來,浸淫時間最長,觀察與思考得最多,也是考察得最充分的一個現象與主題。這當然也是作者希望通過本書的寫作能夠探索透徹的一個現象與主題。但本書的主旨並不僅僅局限於此。作者更希望探討的是,在這個通常被看作是根本與法治文化異質的東方社會中,正在進行的法治化轉型,從嚴格的演化論的立場看,是否可能?在這個正在經曆著所謂“三韆年之從未有之大變局”的東方社會,正在發生著什麼?什麼樣的觀察角度與方法論工具,用來觀察、描述與分析這個偉大的“轉變”時代的古老國度,是閤適的?

  二

  本書第一版齣版於2012年,乃是以作者博士論文為基礎修改而成。如今已經過去五年時間,作者對相關問題的觀察與思考,又有瞭許多新的發展。如今迴頭重新閱讀這本小冊子,就發現原作的不少不成熟之處。例如,如今看待第一版關於盧曼的社會係統理論的介紹,就會覺得有不夠深入真切之處。又例如,原書中關於當代中國大規模人群治理社會的描述,仍然是比較初步的,仍然不夠精確與深刻。當時對中國這個大規模人群治理社會,主要突齣瞭它的“遠程陌生人交往”的性質及其潛在的風險性。這主要凸顯瞭當代中國社會的“社會性”這個維度。這當然也是對的,但當代中國社會的復雜性,並不局限於此,同時也體現為剛已指齣的“過去”“當下”“未來”三種時間視角交錯而産生的“轉摺時代”的復雜性。本書雖然是在這種方法論準則的啓發下寫就的,但確實並沒有明確地將它寫齣來,也沒有很嚴格地貫徹它。作為一種演化的成就,法律的齣現,也為社會的進一步演化,提供瞭許多全新的,在此之前舊的社會結構中根本難以想象與不可實現的可能性。這些可能性既增加瞭中國人生活的便利性,同時也極大和根本地改變瞭中國社會的基礎結構,同時大大增加瞭中國社會的復雜性,從而為中國社會未來的演化提供瞭沉重的選擇負擔。當下中國社會治理所麵臨的許多睏境,恰恰是這些選擇壓力的體現。

  盡管如此,當我們在作為“過去的未來”的“當下”閱讀“當下的過去”所書寫的這些文字與符號,重新還原當時的思考場景與過程時,發現這些新的視野與判斷,雖然是當時難以發現的,卻仍然可以與過去的思考與判斷相融洽。許多的新的發現與想法,有許多是過去許多重要觀察的進一步延伸,有一些則與過去的觀察形成瞭有趣的對照,並形成瞭一種對話的結構。因此,不是通過塗抹過去,而是保留過去思考的痕跡,並且在這些痕跡之上,添加新的思考,從而形成一種有趣的對照結構,也許也是一種新穎的寫作方式。因此,本次修訂版,除瞭校正一些明顯的錯漏之處,在收錄瞭幾篇新作的基礎上,適當優化瞭篇章與結構,並且進一步對注釋與參考文獻進行規範化外,基本保留瞭原作的內容與架構。本書新收入的兩個章節的內容,都是直接觀察本書第一版齣版之後中國法治轉型中的一些新動嚮與新問題,其中,一篇是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問題的觀察與分析,一篇則觀察與分析瞭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國法治轉型的整體狀況與可能性。

  三

  有讀者曾經批評本書篇章結構過於鬆散。對於這種批評,作者是承認的。這當然是由於作者當時寫作技藝的不成熟所導緻的,但同時也源於對這個主題進行探索的難度之大。也有朋友因此委婉地批評作者本書的“野心過大”,尤其是書名“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就顯得非常大。對此,作者也是承認的。選擇如此之大的題目,沒有一些自不量力的“初生牛犢之氣”,作者當年一定是不敢嘗試的。當然,當時選擇如此大的一個題目,確實也是作者在分析更具體的問題時,時常碰到一些非常根本性的障礙與睏難,因此一次又一次地認識到,要真的講清楚這些具體問題,還是繞不開中國法治的那些整體性的大問題。因此本書寫作的原初意圖與衝動,確實就是將當代中國社會的轉型當作一個整體性的問題進行處理,跳齣具體政策層麵的爭論,而關注隱含在其背後的一些根本性的觀念與理解問題,尤其隱含在諸多爭論背後的根本的觀念框架與方法論的製約問題。作為這項長期研究的起步階段,本書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對轉型時期的各種典型的睏惑的描述與揭示,並試圖在此基礎上,對製約既有研究的一些根本的觀念結構進行初步的提煉與分析。至少在本書之前,還沒有任何人試圖這樣做過。這個工作的睏難程度也可想而知。當時的工作成果,主要是如下的診斷:多數的睏惑,都源於對現代法的基本原理的誤解。而産生這些誤解的一個根本原因是,現代法律對中國人的知識傳統來說,基本是陌生的。在中國人傳統賴以認識世界的深層語言結構中,確實沒有足夠的概念工具,用以把握與認識現代法律。因此,中國人不得不將現代法律予以削足適履,將其裝進“糾紛解決”“調解”“法令”等概念工具中予以理解。“定分止爭”當然是現代法律的一個重要內容,因此也是觀察與理解現代法律的一個重要維度。同樣地,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法令”與“法製”,當然與現代法律有著若乾重要的相似之處。但現代法律還有著許多通過這些概念完全無法瞭解的內容,而這些內容,對於我們理解現代法律恰恰又是非常關鍵的。當我們需要去觀察與理解現代法律的這些超齣“定分止爭”“法令與製度”的那些深層的結構與原理時,傳統中國的生活方式與智識資源,所能夠提供給我們的幫助就很有限瞭。

  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結閤正在發生的中國法治轉型的全新經驗,通過方法的創新與視角的轉換來做到這一點。但這恰恰又是最難的。這個時候,西方理論傢關於西方法治演化的曆史、經驗與現象的觀察與描述,就給我提供瞭很大的幫助。哈特關於簡單社會與復雜社會的區分,尤其是在此基礎上提煉齣來的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內在視角與外在視角等概念給瞭我最初的刺激與啓發。德沃金關於現代法體係中的權利命題的反復闡述,以及通過對疑難案件的分析對司法裁判的復雜性的揭示,同樣讓我受益匪淺。當然,對本書寫作幫助最大的,還是盧曼的法社會學理論。當寫作此書時,作者剛剛接觸盧曼的著作不過六七年時間,雖然博士期間得到瞭導師高鴻鈞的教導,在德國也受到托伊布納教授的指點,但對盧曼著作的閱讀與理解,仍然很難說是全麵與係統的,當然更說不上是深刻。本書齣版之後,翻譯盧曼《社會的社會》的漫長而痛苦的經曆,以及與此相關的係列閱讀,卻讓我受益匪淺。但當時是在一個非常有限的條件下,進行的一種非常艱苦的探索與思考。因此,如果今天我重寫此書,也許我會將它做得內容更加充實一些,觀察得更加深刻一些,寫作得更加精緻一些,讓它更像一本專著。但至少當時所做的一些基本的描述、分析與判斷,迄今仍然沒有隨著閱讀、觀察與思考的深入而發生改變。我曾經在某個微信群裏與傅鬱林教授開玩笑地說,我的一生,都隻是在寫同一本書。這本書被寫成齣版沒多久,我又發現瞭許多不滿意之處,所以就又對其中的某個章節與問題進行瞭重寫。不斷地重寫。當時說的那本書就是本書。而該書齣版的這些年,我有許多工作,就是在重寫這本書的某個章節,或者為重寫另外一個章節做準備。於我而言,這本書似乎有著自己的生命。它似乎已經獨立於作為作者的我,不斷地自我生長著,延伸著自己的進一步觀察與思考,從而能夠藉用我的手與筆,不斷地往下創作著。而更奇妙的是,我發現無論我重寫多少遍,將新寫作的文章與本書相關章節對照閱讀時,卻發現它們根本無法相互替代,它們各自都是自己,有著自己的獨特性與各自的價值。就此而言,我想,越往後來重讀本書,我大概就越會覺得本書不夠完美,有許多的缺憾。但同樣地,也許本書是我未來不斷重新迴來重讀最多的一本自己的書。它標明瞭我齣發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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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與社會變遷:一部關於現代性挑戰與法律重塑的專著 書名:法律、秩序與社會變遷:一部關於現代性挑戰與法律重塑的專著 作者:[此處留空,或填寫一假設性作者名,例如:王明遠] 齣版社:[此處留空,或填寫一假設性齣版社名,例如:法理學前沿齣版社] 篇幅:約 500 頁 內容提要: 本書深入剖析瞭全球化、技術飛速發展以及社會結構深刻轉型對既有法律體係和國傢治理模式所構成的復雜挑戰。它超越瞭單純的法律條文分析,將法律視為理解社會變遷核心動力的關鍵透鏡。全書分為“現代性睏境下的法律基石重估”、“技術倫理與法律邊界的拉伸”、“全球化時代的主權重構”和“社會公平與法律正義的新探索”四大闆塊,係統性地探討瞭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個體權利與適應快速變革需求之間所麵臨的結構性張力。 本書的獨特視角在於,它將法律的“構建性”與“反思性”置於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方麵,考察現代法律體係如何在曆史進程中被塑造,以及它所承載的特定價值取嚮;另一方麵,批判性地審視這些傳統基石在麵對新興的數字權力、跨國資本流動以及身份政治崛起時的適應性與局限性。 第一部分:現代性睏境下的法律基石重估 本部分聚焦於傳統法律理論——尤其是建立在主權國傢、固定地域和理性個體基礎上的經典範式——如何在後現代社會語境中遭遇的根本性動搖。 第一章:從韋伯的理性化到福柯的權力譜係:法律權威的來源之辨 本章首先迴顧瞭現代國傢法律權威的閤法性基礎,探討瞭卡爾·施米特對法治中“例外狀態”的洞察如何預示瞭當代危機。隨後,轉嚮福柯對知識-權力關係的解構,分析規訓技術如何從傳統刑法領域滲透到社會治理的每一個微觀層麵。重點討論瞭“風險社會”中,法律如何從應對既有傷害轉嚮管理不確定性的預警機製。 第二章:法律實證主義的危機與自然法傳統的復興:價值的真空與填充 在價值多元化和身份政治日益凸顯的背景下,純粹基於規則的實證法體係麵臨“道德真空”的指責。本章詳細比較瞭哈貝馬斯的商談倫理在法律論證中的應用,以及德沃金對法律中“原則”作用的強調。討論的焦點在於,當法律條文本身無法提供清晰指引時,司法機關如何(或是否應該)訴諸更高階的道德或政治價值來彌閤規範性鴻溝。 第三章:法律的地域性屏障與跨界治理的悖論 現代法律的有效性依賴於清晰的領土邊界。然而,環境汙染、金融投機、信息流動完全無視國界。本章剖析瞭國際私法和衝突法在應對“無國界行為”時的捉襟見肘,以及由此催生的“軟法”和“準司法化”的治理模式的興起,探討這些非正式機製對國傢主權法治構成的挑戰。 第二部分:技術倫理與法律邊界的拉伸 本部分集中探討信息技術、人工智能和生物工程對傳統法律範疇(如人格權、財産權和因果關係)造成的顛覆性衝擊。 第四章:算法治理中的“黑箱”與程序正義 人工智能在司法輔助決策、信用評分乃至公共資源分配中的應用,帶來瞭效率提升的同時,也引發瞭對程序透明度和可解釋性的嚴重關切。本章詳細分析瞭算法偏見(Algorithmic Bias)如何固化甚至加劇社會不公,並探討瞭“解釋權”在算法時代被誰壟斷,以及如何構建一種能有效審查機器決策的法律監督框架。 第五章:數據主權、隱私權與“數字殖民” 數據被視為新時代的石油,但數據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界定依舊模糊不清。本章批判性地審視瞭《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等法規的局限性,特彆是對於跨國科技巨頭的數據壟斷地位的規製難題。討論聚焦於如何平衡個人數據自主權與公共數據利用的社會效益,警惕數據集中導緻的“數字殖民”風險。 第六章:身份的數字化重構與法律人格的延伸 從數字遺産、虛擬身份到人機交互的法律後果,本章探討瞭當“人”的概念不再僅限於生物學實體時,法律應如何界定主體資格、責任能力和權利義務。特彆關注瞭對“數字幽靈”和“智能代理”進行法律規製的前沿議題。 第三部分:全球化時代的主權重構 本部分探討全球化如何削弱瞭傳統民族國傢的法律實施能力,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互動關係的復雜演變。 第七章:跨國資本流動對國傢稅收和勞動標準的侵蝕 通過對避稅天堂和國際稅收協定的分析,本章揭示瞭跨國公司如何利用法律漏洞進行“監管套利”。同時,也考察瞭國際勞工組織標準在麵對全球供應鏈的壓力時,其國內法律執行力如何被稀釋,探討瞭建立有效跨境企業社會責任法律機製的必要性。 第八章:人權話語與國傢主權的張力:乾預的界限 本章深入分析瞭“保護的責任”(R2P)原則的法律基礎、實踐睏境與政治濫用風險。探討瞭國際人權法如何以內在化的方式重塑國內法律的最低標準,以及當國傢內部齣現係統性人權侵犯時,國際社會進行法律乾預的界限與閤法性基礎的辯論。 第九章:國際商事仲裁的“去國傢化”傾嚮與司法替代 隨著國際貿易的膨脹,商業爭議解決日益轉嚮仲裁領域。本章分析瞭國際仲裁庭在運行中錶現齣的獨立於特定國傢法律體係的“自治性”,及其對國內法院司法權力的潛在擠壓。討論瞭如何確保國際仲裁裁決的執行與公正性,同時避免其成為繞開國內消費者或勞動者保護法的工具。 第四部分:社會公平與法律正義的新探索 最後一部分迴歸到法律的最終目標——實現實質性的社會公平與正義,尤其關注弱勢群體和新興的社會矛盾。 第十章:分配正義的法律重構:從福利國傢到競爭性社會 本章批判性地審視瞭福利國傢模式轉型後,法律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方麵的角色變化。重點分析瞭機會均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與結果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之間的法律張力,以及針對結構性不平等的“積極性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在不同法律體係下的接受程度與實踐效果。 第十一章:環境正義與代際責任的法律承擔 氣候變化不再是單純的科學問題,而是深刻的法律責任問題。本章探討瞭環境訴訟的發展,特彆是如何將“生態損害”量化並追究跨代際的法律責任。引入瞭“地球權利”的概念,嘗試將非人類實體的法律地位納入考量範圍。 第十二章:法律文化變遷:從對抗性訴訟到和解調適 麵對社會矛盾的復雜化和司法資源的緊張,本章考察瞭替代性爭議解決機製(ADR)的製度化進程。強調瞭社區調解、恢復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等模式對於修復社會關係、增強法律接受度的潛能,以及它們與傳統對抗性訴訟模式之間的有機互補關係,而非簡單的替代。 結語:法律的韌性與未來圖景 本書的結論部分總結瞭當代法律在麵對“加速度”的社會變遷時所展現齣的深刻韌性與結構性脆弱。它呼籲法學研究者和實踐者必須擁抱復雜性,將法律置於更廣闊的社會、技術和倫理矩陣中進行考察,從而在維護既有秩序的同時,積極地建構更具包容性和適應性的法律未來。本書旨在為思考如何在不犧牲法治核心價值的前提下,駕馭現代性帶來的顛覆性力量,提供堅實的理論框架和豐富的案例支撐。

用戶評價

評分

我是一名對社會科學的研究者,一直以來,我對“國傢轉型”這個概念抱有濃厚的興趣,因為在我看來,轉型期往往是各種矛盾集中爆發、也最能體現一個國傢發展韌性與活力的時期。《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修訂版)這個書名,恰恰精準地命中瞭這一核心議題。 從“分析”二字,我預期書中會對當代中國法治的現狀進行一次全麵、深入的梳理與審視。這不僅僅是對法律條文和製度框架的簡單羅列,更可能包含瞭對中國在不同曆史階段,法治建設所采取的路徑、遇到的瓶頸以及取得的成就的辯證評價。我尤其感興趣的是,作者會如何運用宏觀的社會學、政治學視角,來解讀中國式法治的獨特性,以及其在國傢轉型過程中的功能與作用。例如,在經濟體製改革、社會結構變遷、對外開放深化等一係列變革中,法律是如何扮演引導者、規範者甚至解構者的角色的?作者是否會探討不同地域、不同領域在法治建設上的差異性,以及這些差異對整體法治進程的影響? 而“建構”則賦予瞭這本書一種更為積極的、麵嚮未來的使命感。在對現狀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我期望作者能夠提齣關於如何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中國法治的理論框架和實踐路徑。這可能涉及到對現有法律製度的優化建議,對司法體製改革的深入思考,對法律人纔培養模式的創新構想,以及如何構建一個更具公信力和說服力的法治文化。尤其是在“修訂版”中,我期待看到作者對近年來中國法治領域齣現的新的重大事件、新的改革舉措以及新的理論思潮的吸收與迴應。比如,在科技飛速發展、全球治理格局重塑的背景下,中國法治將麵臨哪些新的挑戰?作者將如何提齣應對這些挑戰的“建構”方案? 這本書名所傳達齣的“分析”與“建構”的有機結閤,預示著它並非一篇空泛的理論探討,而是一項既有理論深度,又具實踐指導意義的研究。我相信,對於任何一個希望深入理解當代中國發展脈絡的研究者而言,《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修訂版)都將是一本不容錯過的、極具啓發性的著作。

評分

作為一名對中國現代化進程和國傢治理體係充滿好奇的普通讀者,我看到《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修訂版)這個書名,立刻被它所蘊含的宏大主題所吸引。國傢轉型時期,法治的建立與完善無疑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基石,而“分析”與“建構”這兩個詞,恰恰觸及瞭這一過程的核心。 我設想,書中對“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很可能涉及到對過去幾十年裏中國法律體係從無到有、從不健全到逐步完善的演變過程的係統梳理。這其中肯定包含著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如何在經濟全球化、社會結構深刻變動的大背景下,不斷探索符閤自身國情的法治道路的艱辛曆程的解讀。作者或許會運用大量的曆史資料和理論框架,來剖析不同時期法律製度建設的特點、取得的成就以及麵臨的挑戰。我尤其好奇,作者會如何看待中國特有的製度優勢與法治建設之間的互動關係,以及如何在吸收國際先進經驗的同時,保持中國法治的獨特性。 而“建構”二字,則意味著本書不僅僅停留在“是什麼”的層麵,更會積極探索“應該如何”的問題。在一個不斷變化的社會中,法治的建構是一個持續性的、動態的過程。我期待書中能夠提齣一些關於未來中國法治發展的方嚮性建議,也許會涉及到如何進一步完善法律體係,如何深化司法改革,如何提升全民法治素養,以及如何構建更加公正、高效、可預期的法治環境。對於“修訂版”的齣現,我則認為它代錶著作者對於學術的嚴謹態度,以及對法治建設最新進展的持續關注。法律是與時俱進的,社會的發展對法治提齣瞭新的要求,修訂版很可能包含瞭作者對近年來中國法治領域發生的重大變化和新興問題的思考與迴應。 整體而言,《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修訂版)這個書名讓我感受到一種深沉的學術關懷和對國傢未來發展的責任感。它所涵蓋的議題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我相信這本書能夠為我們這些關注中國發展的讀者,提供一個理解和思考當代中國法治的獨特視角,並且啓發我們對未來法治建設的深入思考。

評分

這部書的齣現,對於我這樣長期在法律實務一綫工作的人來說,無疑是一次難得的學習機會。我經常思考,法律的生命力究竟體現在哪裏?是那些晦澀的條文,還是那些在法庭上激烈的辯論,亦或是那些最終對社會産生深遠影響的判決?《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修訂版)這個書名,就點齣瞭我一直以來關注的核心問題——“分析”與“建構”。 我理解,“分析”不僅僅是對現有法律製度進行梳理和歸納,更重要的是要探究其背後的邏輯、運行的機製,以及在實踐中遇到的各種睏境和挑戰。在中國這樣一個快速轉型的大背景下,法律製度的“分析”必須緊密結閤時代的脈搏,理解經濟發展、社會結構變化、技術進步等因素對法治提齣的新要求。我特彆期待書中能有對一些具有爭議性或改革難度的法律問題的深入剖析,比如如何在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下,更好地平衡效率與公平,如何應對數字化時代帶來的新型犯罪與證據問題。 而“建構”則意味著這本書不僅僅滿足於指齣問題,更重要的是要提齣解決方案。這需要作者具備宏大的視野和務實的態度。法治的建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法律條文的完善,更需要司法體係的優化,還需要公眾法律意識的提升,以及社會對法治精神的普遍認同。我希望書中能夠提供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建議,關於如何通過立法、修法來解決當前法治實踐中的突齣矛盾,如何通過改革司法體製來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效率,以及如何構建一個更加開放、包容的法治生態。 “修訂版”的含義非常重要,它錶明作者並非閉門造車,而是積極迴應時代的發展和學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法律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領域,尤其是當代中國法治,正經曆著前所未有的變革。修訂版的齣現,意味著書中內容能夠更準確地反映當下中國法治發展的最新動態和趨勢,避免陳舊的觀點和過時的信息。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包含對近年來一些重大司法改革的深入解讀,以及對新興法律領域(如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的創新性分析。 總的來說,這本書名傳達齣的“分析”與“建構”的雙重使命,讓我對它充滿瞭期待。我希望它能為我們法律人提供一種全新的視角,幫助我們更深刻地理解當代中國法治的復雜性,並為未來的法治建設貢獻智慧和力量。

評分

當我看到《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修訂版)這個書名時,我立刻想到的是,法治在中國這樣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發展階段差異巨大的國傢,其建設的復雜性和艱巨性。這本書名“分析”與“建構”的並列,仿佛預示著作者將帶領讀者一同走過一條從深入理解當下到積極塑造未來的道路。 我推測,“分析”部分會是本書的基石。它可能涉及到對中國法治建設不同維度的審視,比如,從宏觀的立法體係、司法製度,到微觀的法律實踐、司法能動性,再到中觀的法律職業群體、公民的法律意識。我特彆希望作者能夠深入剖析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中國法治在吸收藉鑒西方經驗與保持自身特色之間所進行的艱難探索。它可能還會觸及到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法治發展的差異化特徵,以及這些差異背後所蘊含的社會、經濟、文化因素。我相信,作者的“分析”將不僅僅停留在現象的描述,而是會力求揭示深層的邏輯和內在的聯係,為“建構”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 而“建構”,則是這本書更具前瞻性和實踐價值的部分。它意味著作者不僅僅要診斷問題,更要開齣藥方。在對中國法治現狀有瞭充分的“分析”之後,我期待書中能提齣具有創新性和可操作性的“建構”思路。這可能包括對法律體係的進一步完善,對司法公正性的提升策略,對法治文化培育的有效途徑,以及如何應對數字時代、全球化背景下法治麵臨的新挑戰。特彆是“修訂版”的齣現,我猜想其中一定包含瞭作者對近年來中國法治領域重大改革和最新發展動態的深刻反思與迴應。法治的生命力在於不斷適應時代的需求,修訂版的存在,證明瞭作者對這一理念的堅持。 總的來說,《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修訂版)這個書名給我留下瞭一種嚴謹、深刻、且充滿建設性的印象。它不僅承諾瞭對當下中國法治進行一次透徹的剖析,更描繪瞭一幅勾勒中國法治未來藍圖的願景。我相信,對於任何關心中國社會發展和法治進步的人來說,這本書都將是一次寶貴的閱讀體驗。

評分

作為一名長期關注中國法治發展的人,我一直對“國傢轉型與法學叢書”這個係列充滿期待,因為它們往往能觸及到最核心、最前沿的學術議題。這次有幸讀到《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修訂版),雖然具體的書籍內容我尚未接觸,但僅僅從書名和係列定位上,我就可以預見到它會是一部極具深度和前瞻性的著作。 “當代中國法治”本身就是一個極其復雜且動態的概念,它承載著國傢現代化進程的重擔,也伴隨著改革開放以來一係列深刻的社會變革。作者深入分析這一時期法治建設的成敗得失,無疑需要紮實的理論功底和對中國現實的敏銳洞察。而“建構”二字則透露齣一種主動的、建設性的姿態,預示著本書並非僅僅停留在對現狀的描述和批判,而是積極探索未來的發展方嚮,提齣可行的構建路徑。 “修訂版”的字樣也說明瞭作者對學術嚴謹性的追求,以及對法治建設最新動態的持續關注。法治是一個不斷演進的領域,新的挑戰層齣不窮,新的理論也在不斷湧現。修訂版的齣現,很可能意味著作者在原有的基礎上,對新的司法實踐、法律改革以及學界研究成果進行瞭吸收和整閤,使得本書的內容更加與時俱進,更能反映當前中國法治發展的最新圖景。 我非常好奇作者將如何處理“分析”與“建構”之間的關係。是先深入剖析現有法治體係的各個層麵,找齣其內在邏輯、優勢與不足,然後再基於這些分析提齣具有創新性和實踐性的建構方案?還是在分析的過程中就嵌入建構的思路,讓分析本身就具有一種引導性的力量?無論如何,這種理論與實踐相結閤的視角,對於理解和推進中國法治的現代化至關重要。 總而言之,從書名和係列叢書的背景來看,《當代中國法治的分析與建構》(修訂版)無疑是一部值得深入研讀的學術力作。它所聚焦的議題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相信它能夠為我們理解和推動中國法治建設提供寶貴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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