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修订版)(国家转型与法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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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伟江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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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3209
版次:1
商品编码:12105623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7-06-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08
字数:298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描述和诊断了当代中国法治转型时期呈现出来的各种疑难杂症,进而指出,我国已经进入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的风险社会阶段,对现代法治的建构有着客观的需求,尽管如此,我们对现代法治的性质、内部运作的结构与逻辑仍然缺乏合适和本土的“基本理解”。法治建设的困局实质是基本概念的危机。为此,理论上的急务,就是结合中国法治转型的经验,澄清现代法治的内涵。这就需要一套适合观察这种大规模现代社会的理论话语。本书就是引介这种理论范式转化的一次努力。

作者简介

  泮伟江,1979年4月出生,浙江仙居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法学博士,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理论法社会学、政治哲学。著作有《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2015年),另有译著:《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低限度主义》(桑斯坦)、《司法的过程》(亚伯拉罕)、《魔阵?剥削?异化: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论文集》(托依布纳),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目录

重新认识中国法律的转型性质(修订版序言)

——一种方法论的艰难尝试

法治:一种基本概念的危机(初版序言)

第一编中国法治的困境

第一章司法裁判的经验与困惑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层田野调查的局限性

三、用“调解”看不到的“裁判”

四、通过“裁判”理解现代法治与法学

五、小结

第二章对中国传统司法的再观察

一、中国传统司法的客观性问题

二、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意识形态与司法技术

三、黄宗智的方法论局限

四、传统中国司法如何保障司法裁判的客观性

五、小结

第三章从规范移植到体系建构

一、导论

二、法律移植的本土化困境

三、他山之石,可否攻玉?

四、两个层次的法律移植及其相互关系

第四章当代中国的变法与法治

一、导言

二、清末法律改革以来的变法与法治

三、法律改革的逻辑:通过法律改变中国

四、现代风险社会中规范的功能

五、法律规范何以区分于道德规范

六、小结

第五章常规的例外化与例外的常规化

——重新理解中国法律的实效性困境

一、导言

二、凯尔森的规范社会学与中国法律的实效性问题

三、重新理解中国法律的实效性问题

四、法律实效性大面积缺失的表现与危害

五、常规的例外化与例外的常规化

第二编作为问题背景的现代西方法治

第六章现代西方法治的现象与经验

一、现代西方法治形成的历史背景

二、何谓现代西方法治

三、现代西方法治的德国路径及其局限性

四、现代西方法治的英国路径

五、戴雪与哈耶克对英国普通法法治的捍卫

六、普通法的实证性及其理论意义

第七章法治理论的范式替换:卢曼法的社会系统理论

一、卢曼对现代西方法治形式理性的捍卫

二、卢曼的“自创生”与“社会系统”的概念

三、封闭与开放:法律作为一个自创生系统

第八章裁判现象学问题:理解与捍卫现代法治的关键

一、中心与边缘:法律系统内部的再分化

二、司法决断论的困境:裁判的悖论及其化解

三、正义作为法律系统的偶联性方程式(KontigenzFormel)

四、捍卫现代法治的自主性

第三编问题的深化与引申

第九章中国法律职业化的困境及出路

一、处于十字路口的司法改革

二、技术的罪恶:法治背后的人治问题

三、技术的公共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结构

四、沦陷的首都:错乱的上诉机制

五、条条道路难通罗马:判例汇编制度与评价制度的迷失

六、建构一个中国法律人的公共空间

第十章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兼论过渡时期的法理学研究方法论

一、导论

二、认知理解与政策工具的层次区分:方法论的初步交待

三、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

四、指导性案例的“准法律权威性”

五、积极的和消极的“事实上的拘束力”说

六、同案同判可能是司法的构成性义务吗?

七、同案同判与司法的性质

八、附论:兼谈过渡时期的法理学研究

第十一章司法改革、法治转型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法治转型,重新出发

二、中国法治转型的路径依赖

三、法治转型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司法改革:法治转型的关键

结语必要的交待

初版后记

修订版后记

致谢

附录

法学的社会学启蒙

——社会系统理论对法学的贡献

一、法学的幼稚与封闭

二、法理学的自卑

三、打破规范与事实的鸿沟

四、法学的社会学启蒙


精彩书摘

  修订版后记

  完成第一版著作时,我曾经产生了一种错觉,以为至少可以暂时地离开这个话题。但往后几年的研究和思考,却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理论研究总是与某个具体时代人们的生活和实践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脱离具体时代的理论研究。哪怕柏拉图的著作,虽然能够产生穿透时空的永恒效力,使得现代人仍然觉得柏拉图并不仅仅是一个古人,而是一个对现代人的情绪和欲望都了若指掌的当代人。但我们要走进柏拉图的世界,了解柏拉图生活和思考的那个时代的事件,仍然是必要的。因此,任何一个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行走和思考的人,无论理论的翅膀是多么的雄壮有力,展翅高飞的躯体总是不能离开那片大地的引力。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反对那种完全西化的法理学研究的趣味和路径。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并不能仅仅成为英美法理学、欧陆法理学或者国际法理学研究的某种网状结构的一个支点或者“空间站”,而是必须扎根于这片土地,呼吸这片土地的空气,获取这片土地的历史感,体会到这片土地上所生存的人们的欲望与痛苦,希望与挣扎。这并不是反对阅读和消化西方法理学的经典成果。重点是,我们不能也做不到,完全以西方学者的方式讨论规则与原则,法的开放性与封闭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无法完全以西方学者的方式,畅言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批评法的封闭性。即便是我们发表了无数的SSCIQ2区以上的论文,中国法学的品质,也永远无法得到真正提升。这永远不是西方法学理论资源参与中国实践的正确的方式。

  真正的问题永远是,我们如何理解我们所生活的这片土地,这片土地所生活的人们,以及这片土地上所经历的这个时代。有人以为久远年代流传下来的某个传统可以代表这一切。有人则在某种激情的驱动下从某些眼前的现象中得到了某些判断,以为那就是上述所有的这一切。而真相却是,当我们不了解这片土地所处的整个世界时,我们甚至都无法认识发生这片土地的一切事情。

  中国已经进入大规模陌生人群的治理的阶段,这是当代理解和分析当代中国法治问题的基本现象基础。此种现象基础对中国的法治模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并且更新了我们对法治问题的理解。这也是中国法理学有可能做出世界性贡献的基础,此前西方的人群治理都没有达到如此大规模人群治理的经验。这种大规模的陌生人群的治理,并不仅仅是指中国的城镇化过程,以及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形成工业化时代的大规模人群的集中居住的模式,同时还具有更深远的内涵和意蕴。一方面,这意味着,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中国成功地解决长期困扰中国人的温饱问题。在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稀缺经济时代,大量的问题都聚焦为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的满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问题,因此都可以通过经济的发展得到解决。但是当经济基础的制约被缓解后,当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物质文化需求被满足后,人民群众的需求就开始变得多元起来。需求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的多元化问题。从而给国家的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也就是说,大规模人群治理的一个新内涵,就是人本身发生了变化,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

  但这还不是中国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问题的全部问题。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的另外一个维度是,对人际交往地理空间限制的根本性突破。传统中国法律治理的经验,更多的偏向于小规模人群治理,强调的是在小型熟悉人群之间纠纷的解决。但大规模陌生人群的治理,向此种小型人群治理的法治经验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例如,传统的法社会学研究关注农村熟悉人群的纠纷解决问题,强调的是法律规则的分散性与差异性,即不同地区法律规则的地方性特征。但在大规模人群治理的社会中,不同地区人群之间,通过抽象的商品经济,被更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商品的使用和消费,我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商品的生产与销售相关联的保险公司、相关商品质量的监控者、质量标准的制定者等等陌生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可能远远超越我居住社区的某个或某些邻居们。我们可能与居住在同一社区的邻居们永远不发生实质性的关系,我们也丝毫不关心他们是如何生活的,他们的喜好与道德的倾向,但我们会关心我们使用和消费的商品的质量是否达标,是否隐藏着潜在的安全风险。传统的以社区内部纠纷解决为核心的法律并无法承担这样的功能。这需要一种全新的,具备体系性特征的法律来承担此种功能。就此而言,法律系统构成了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世界”的基础架构之一。通过经济改革和全国性的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交通、通讯、互联网等各种基础设施的架构,我们已经生活在此种大型的陌生人社会中。我们的身体虽然局限于某个具体的时空之中,但这些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交通、通讯、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已经将我们之间相互链接起来,并且相互之间形成某种抽象的、肉眼不可见,但对我们的生活的影响却日益增强的相互关系。

  此种关系的协调必须对法律的功能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从而要求我们发展出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因此,法律必须在“纠纷解决”的功能之外,承担起全新的功能。此种全新的功能就是远程陌生人相互信任机制的建立。而要实现此种远程的和抽象的陌生人相互信任的关系,法律就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此种远程的、抽象的陌生人相互之间的双重偶联性问题。只有这个双重偶联性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远程的、抽象的陌生人之间才能够建立起正常的交往关系。

  为了承担和实现这种功能,法律系统内部必须建立起某种程度的体系性和稳定性。法律的地方性因此变成了法律的第二位的特征,而法律的体系性,因此构成了法律的首要特征。这并不是说法律的地方性就不重要了。而是说,地方性必须在尊重体系性的前提下,才是有意义的。那种潜在瓦解法律系统自身体系性的地方性,将是高度危险的,因此会被这个作为至少是全国性的,远程的陌生人社会的基础法律架构所压制和排斥,并且此种压制和排斥是正当的。那些能够通过此种全国性的法律基础架构所吸收和消化的那种地方性,即能够通过法律系统内部的运作,通过法律系统内部语言所表达和转化的地方性法律经验,才是有意义的。而这些地方性法律经验一旦通过法律系统内部的运作,被表达出来,就必然在相当程度被普遍化了。这就是地方性法律经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可普遍化效果。卢曼用“运作”和“认知”两个层次的区分及其相互关系说明此种“普遍性”与“地方性”的关系问题。

  举个简单的例子,这就像基于苹果ISO平台建立起来的各种app。不同的app的建立,是为了满足不同群体的功能需求,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是高度地方性的。但此种高度地方的功能需求满足,必须是基于ISO系统,通过ISO基础平台的代码要求,才能够制造出来。这实际上也改写了地方性的空间意涵。互联网经济的长尾理论,强调小众人群的价值,这里的小众,就是突破了地理空间局限的新型“地方性”。互联网突破了地理空间的地方性,又用自己的方式制造出了新类型的地方性。这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普遍性与地方性是非常有帮助的。

  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此种功能转变与内部结构的转变,带来的另外一个效果,就是出现了两个层次的法律现象:法律系统内部的关系与法律系统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法律系统内部的关系,着重强调的是对此种全国基础性法律基础架构的日常维护、升级和改造。法律系统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则着重法律系统作为一种全国性的基础设施和架构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和服务。哈特通过“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区分,以及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的区分来描述者一点。卢曼则通过系统与环境的区分来揭示这一点。

  本书第一版出版两年以后,笔者曾经参加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一次名为“抉择与推进:十字路口的法治中国”的研讨会。席间有人笑称,“十字路口”的隐喻,像极了中国法治的现状:我们明明有交通规则,但我们硬是发明了一个中国式的过马路,就是仗着我们人多的优势,冒着生命的危险,不断地向路中央前进,从而三五成串地开辟出一条无视红绿灯的过马路方式。这虽然是个玩笑话,但却非常形象地刻画出了国人的规则意识与我国法治现状的某些重要面向。

  北京市出行高峰期的交通状况及其规则与秩序的生成演化过程,是观察中国法治秩序生成与演化过程的一个极好的案例。笔者从写作本书初稿起,每次交通高峰期乘坐公共交通时都会留心观察周边的人群与秩序,既能够留意到北京市公共交通部门为了应对大规模人群问题而做的艰苦卓绝的努力,也发现在经历了长期混乱和压力之后,虽然情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但已经发生了很多有趣的变化。大规模人群并不必然意味着交通的拥堵,东京等超大型城市的交通秩序,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我们仍然无法直接复制这些国际上超大型城市的现成做法。所有这一切,与作者在本书中对中国法治的演变过程所做的很多观察是有类似性的。因此,对于超大型城市交通问题的比较与思考,对于我们观察中国法治的转型,也是很有借鉴与启发意义的。当然,中国的法治转型的问题,要远比中国城市交通问题的改善复杂得多。但我对大规模人群社会中法治的生成和演化,仍然保持同样的乐观态度。

  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厚爱与鼓励,使本书能够在五年之后修订再版,从而使得我们得以在一个全新的语境中,重新阅读、思考和检验五年之前的若干思考与观察。尤其要感谢本书的责任编辑侯鹏先生,正是他的督促与高质量的编辑工作,使得本书整体上焕然一新,焕发出某种新鲜的生机与活力。

……

前言/序言

  重新认识中国法律的转型性质(修订版序言)

  ——一种方法论的艰难尝试

  一

  按照德国社会学家卢曼的见解,在人类社会漫长的演化历史中,法律系统从社会的整体混沌结构中分化出来,变成一个具有运作封闭性与认知开放性的现代功能子系统,这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极小概率事件。这一切的发生,需要大量的偶然性事件的奇妙累积与反应,才有可能发生。这就像生命在地球的演化,最后居然演化成人类的形态,都是极其偶然并且高度难以实现的奇迹。尽管如此,经过漫长的演化,如此难以实现的事情,居然真的发生了。它不但发生了,并且一旦发生,它就使得原本高度难以实现的诸多事情,变得非常的频繁与常见。的确,就像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曾经设想的,假如人类世界没有法律,那么人类就将堕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悲惨境地之中,而在我们文明中许多看起来稀松平常的成就,都将如天方夜谭那样难以发生。卢曼的法社会学系列的写作,其实就是努力地寻找合适的概念工具,从演化的角度,去探究这一切究竟是如何可能的,又是怎么发生的,同时它对我们人类的生活与未来,又将产生什么影响。

  即便卢曼对现代法律与现代社会的这种观察与判断是正确的,笔者在本书中要做的工作,还是要比卢曼的工作困难得多。如果说,从西方的历史与传统中演化出来的现代社会与现代法律是如此小概率的,几乎是难以实现的偶然事件,那么在中国演化出现代的法律与现代社会,则是更难以实现,更为困难的事情。卢曼就在他一系列的法社会学研究与写作中,很谨慎地将他关于现代法律的诸多说明与阐述,局限于西方世界之中。一旦有必要,他也会毫不犹豫地像韦伯一样,拿中国的法律文化作为此种现代法律的反证与参照之物。然而本书的核心工作,就是分析这个哪怕是卢曼也认为是一个迥异于现代法治文明的国度里,探讨法治转型与社会转型的可能性。

  本书的一个核心判断是,这一切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它们正在飞快与深刻地发生着。因此,本书虽然名为《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但并无任何“建构”的雄心与企图——如果说,存在着任何的“建构”,那也是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的自我建构,而非本书作者或者任何人的人为设计或者人为主导的建构过程。因此,本书的工作,更多的是一种分析,而此种分析其实也是一种描述。只是按照卢曼的说法,此种分析与描述本身,也是一个建构的过程。因为它描述的并不是凝固的过去,或者不变的当下,而是一个连接过去,通向未来的正在发生变化的当下。因此,它描述的“当下”,并非是一个静态的“事实”,而是一个转瞬即逝的,既体现着过去,同时又预示着未来的当下。“转型”“转化”比过去任何时刻,都更能够代表中国社会的状态。它是一种混合,一种已经发生的与即将发生的混合。当我们从发生学的层面追溯它时,我们能够追溯到那些已经发生的事件与事实,但单凭这些仍然理解不了我们的这个时代的社会与法律。因为它的真正意义,还必须结合那将要来临,将要发生的事情与事实,才能够被确定与认识。

  就此而言,传统社会学所宣称的“实证”方法,显然并不能描述当代中国正在发生的这一切伟大的实践(转变)。因为,假如我们把时间的视角引入到对当代中国正在发生的这一切也许伟大其实微小的大量实践中,则实证研究所记录与勘定的诸多“社会事实”,不过是过去留存下来的遗迹。任何“事实”,当它发生时,其实就在消失。因此,如果我们不把该事实因之而发生的“过去”与它所导向的“未来”引入到对事实的观察中,我们就不能真正地认识到事实的结构与意义。任何事实,都必须在它的过去与未来的关系之中才能够真正被认识清楚。而一旦我们认识到事实所存在于其中的时间结构,我们往往可以发现事实的“转变”的性质。因此,任何一种有效的描述,实质上也必定带有某种“建构”的性质,因为事实本身就蕴含着某种面向未来的建构性质。

  仍然还有很多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一点。在这个大转型与大变革的年代,变化太多,变化太快,因此被这许多变化折磨的人们,他们希望回到过去,回到历史与传统中来寻找确定性,寻找认同,寻找答案。但演化的真实含义,其实是创造,是对过去的超越与克服。无论是自然世界的演化,还是人类世界的演化,都一再地告诉我们这个道理。在人类社会演化的历史中,无数的偶然事件,带来了人类历史的根本变化,从而一再地超越与克服了旧结构与旧视野所施加于我们身上的各种限制。但我们是否因此而寻求预见未来吗?对此,演化理论也给了我们否定的答案。因为演化的过程是充满偶然性的,因此也是无目的的。20世纪人类历史的各种轰轰烈烈的计划性的改造社会的实验,都失败了,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那么,我们是否因此而毫无作为呢?其实也不是。更理智与诚实的态度是,用一种更好的方法与态度,重新观察我们的社会与法律,从而重新理解我们当下生活的这个充满无数变化的转型时代。

  当然,由此出现的方法论困难也是巨大的。“……的分析与建构”这个概念本身内部所蕴含的张力,就表明了这一点。一种既是分析,同时也是建构的方法论如何可能?如果可能捕捉与描述那正在转变的瞬间?过去的已然过去,未来的还未发生。对于过去的描述,似乎是可能的,对未来的畅想,也不困难。最难描述与把握的就是当下的瞬间。如果没有当下,对过去的考察不过是一种好古癖,对未来的畅想,也不过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当下连接着过去与未来。但如果我们不将过去与未来两个维度联系起来,同时通过过去与未来两个维度来理解当下,我们同样也无法理解当下。因为,当下,对于过去而言,恰恰就是“过去的未来”,对未来而言,则是“未来之过去”。只有将这个“过去的未来”与“未来的过去”,与我们正在感知的“当下的瞬间”同时扣连起来,我们才能够真正地理解与描述这个“谜一样”的当下。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当下,分别处于在三重不同的时间结构中,而这三重时间结构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大多数时候,“作为过去之未来”的当下与“作为我思故我在”的当下并不一致,同时,我正在感知的这个当下,与“作为未来之过去”的当下也往往是矛盾的。对此三重时间结构的区分,正是本书方法论的第一个重要的准则,即,我们区分了三重时间的结构,而这三重时间结构结合在一起,其实就是一种“期待”与“回忆”相结合的结构。正如我们刚已指出的,这三重期待或回忆结构的不同,恰恰在于其“期待”或“回忆”的立足点是不同的,因此期待与回忆的角度与视野,相互构成了有趣的差异。而现代社会的风险性,其实恰恰就来自这三种视角叠加所产生的不一致性。

  当下中国法治转型的复杂性,恰恰就体现于此。在过去,无论是在古老的过去还是晚近的过去,中国人基于当时的世界想象,曾经有过各种不同的未来“期待”,我们当下的生活,虽然与这些或远或近的“理想生活”的“期待”并不完全一致,却仍然是它们参与建构的产物。同样地,正在这片土地生活的我们,虽然我们基于我们当下的知识与经验,对未来的生活有着许多目前看起来仍然很靠谱的“期待”,但毫无疑问的是,它们与我们未来真实的生活样态,仍然是很不一样的。尽管如此,此种对未来的“期待”,对于我们当下的生活,仍然发挥着非常实质性的作用,并且因此而对未来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通过这种方式,这些“期待中的未来”也参与着对“当下生活”的建构,并且对那与它并不一致的生活发生着难以磨灭的影响。而那即将发生的未来,由于它当下并没有真实的发生,因此仍然是未知的,充满着各种难以预测的可能性。即便是此种未知的未来,其实也同样参与着对当下的构造——更不用说,由于不同的人群,由于社会地位、阶段状况、生活方式与知识状况等的差异,对未来有着完全不同的“期待”,因此对当下的生活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复杂的影响。最后,当下我们所有关于过去的回忆,其实都是有选择性的,同时回忆的本质恰好是遗忘,选择性地遗忘,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去面向未来。而究竟哪些是被我们选择遗忘,哪些又被我们予以重构性的记忆,这一点不但取决于我们的见识与性情,同时我们关于未来的期待和想象,往往在其中发挥着难以想象的作用。

  本书因此乃是一种方法论的探索,甚至相对于它的主题“当代中国法治转型分析”而言,更主要是一种方法论的探索。“当代中国的法律转型”是本书作者自智识成熟以来,浸淫时间最长,观察与思考得最多,也是考察得最充分的一个现象与主题。这当然也是作者希望通过本书的写作能够探索透彻的一个现象与主题。但本书的主旨并不仅仅局限于此。作者更希望探讨的是,在这个通常被看作是根本与法治文化异质的东方社会中,正在进行的法治化转型,从严格的演化论的立场看,是否可能?在这个正在经历着所谓“三千年之从未有之大变局”的东方社会,正在发生着什么?什么样的观察角度与方法论工具,用来观察、描述与分析这个伟大的“转变”时代的古老国度,是合适的?

  二

  本书第一版出版于2012年,乃是以作者博士论文为基础修改而成。如今已经过去五年时间,作者对相关问题的观察与思考,又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如今回头重新阅读这本小册子,就发现原作的不少不成熟之处。例如,如今看待第一版关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的介绍,就会觉得有不够深入真切之处。又例如,原书中关于当代中国大规模人群治理社会的描述,仍然是比较初步的,仍然不够精确与深刻。当时对中国这个大规模人群治理社会,主要突出了它的“远程陌生人交往”的性质及其潜在的风险性。这主要凸显了当代中国社会的“社会性”这个维度。这当然也是对的,但当代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并不局限于此,同时也体现为刚已指出的“过去”“当下”“未来”三种时间视角交错而产生的“转折时代”的复杂性。本书虽然是在这种方法论准则的启发下写就的,但确实并没有明确地将它写出来,也没有很严格地贯彻它。作为一种演化的成就,法律的出现,也为社会的进一步演化,提供了许多全新的,在此之前旧的社会结构中根本难以想象与不可实现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既增加了中国人生活的便利性,同时也极大和根本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基础结构,同时大大增加了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从而为中国社会未来的演化提供了沉重的选择负担。当下中国社会治理所面临的许多困境,恰恰是这些选择压力的体现。

  尽管如此,当我们在作为“过去的未来”的“当下”阅读“当下的过去”所书写的这些文字与符号,重新还原当时的思考场景与过程时,发现这些新的视野与判断,虽然是当时难以发现的,却仍然可以与过去的思考与判断相融洽。许多的新的发现与想法,有许多是过去许多重要观察的进一步延伸,有一些则与过去的观察形成了有趣的对照,并形成了一种对话的结构。因此,不是通过涂抹过去,而是保留过去思考的痕迹,并且在这些痕迹之上,添加新的思考,从而形成一种有趣的对照结构,也许也是一种新颖的写作方式。因此,本次修订版,除了校正一些明显的错漏之处,在收录了几篇新作的基础上,适当优化了篇章与结构,并且进一步对注释与参考文献进行规范化外,基本保留了原作的内容与架构。本书新收入的两个章节的内容,都是直接观察本书第一版出版之后中国法治转型中的一些新动向与新问题,其中,一篇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的观察与分析,一篇则观察与分析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法治转型的整体状况与可能性。

  三

  有读者曾经批评本书篇章结构过于松散。对于这种批评,作者是承认的。这当然是由于作者当时写作技艺的不成熟所导致的,但同时也源于对这个主题进行探索的难度之大。也有朋友因此委婉地批评作者本书的“野心过大”,尤其是书名“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就显得非常大。对此,作者也是承认的。选择如此之大的题目,没有一些自不量力的“初生牛犊之气”,作者当年一定是不敢尝试的。当然,当时选择如此大的一个题目,确实也是作者在分析更具体的问题时,时常碰到一些非常根本性的障碍与困难,因此一次又一次地认识到,要真的讲清楚这些具体问题,还是绕不开中国法治的那些整体性的大问题。因此本书写作的原初意图与冲动,确实就是将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当作一个整体性的问题进行处理,跳出具体政策层面的争论,而关注隐含在其背后的一些根本性的观念与理解问题,尤其隐含在诸多争论背后的根本的观念框架与方法论的制约问题。作为这项长期研究的起步阶段,本书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对转型时期的各种典型的困惑的描述与揭示,并试图在此基础上,对制约既有研究的一些根本的观念结构进行初步的提炼与分析。至少在本书之前,还没有任何人试图这样做过。这个工作的困难程度也可想而知。当时的工作成果,主要是如下的诊断:多数的困惑,都源于对现代法的基本原理的误解。而产生这些误解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现代法律对中国人的知识传统来说,基本是陌生的。在中国人传统赖以认识世界的深层语言结构中,确实没有足够的概念工具,用以把握与认识现代法律。因此,中国人不得不将现代法律予以削足适履,将其装进“纠纷解决”“调解”“法令”等概念工具中予以理解。“定分止争”当然是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也是观察与理解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维度。同样地,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令”与“法制”,当然与现代法律有着若干重要的相似之处。但现代法律还有着许多通过这些概念完全无法了解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对于我们理解现代法律恰恰又是非常关键的。当我们需要去观察与理解现代法律的这些超出“定分止争”“法令与制度”的那些深层的结构与原理时,传统中国的生活方式与智识资源,所能够提供给我们的帮助就很有限了。

  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结合正在发生的中国法治转型的全新经验,通过方法的创新与视角的转换来做到这一点。但这恰恰又是最难的。这个时候,西方理论家关于西方法治演化的历史、经验与现象的观察与描述,就给我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哈特关于简单社会与复杂社会的区分,尤其是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等概念给了我最初的刺激与启发。德沃金关于现代法体系中的权利命题的反复阐述,以及通过对疑难案件的分析对司法裁判的复杂性的揭示,同样让我受益匪浅。当然,对本书写作帮助最大的,还是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当写作此书时,作者刚刚接触卢曼的著作不过六七年时间,虽然博士期间得到了导师高鸿钧的教导,在德国也受到托伊布纳教授的指点,但对卢曼著作的阅读与理解,仍然很难说是全面与系统的,当然更说不上是深刻。本书出版之后,翻译卢曼《社会的社会》的漫长而痛苦的经历,以及与此相关的系列阅读,却让我受益匪浅。但当时是在一个非常有限的条件下,进行的一种非常艰苦的探索与思考。因此,如果今天我重写此书,也许我会将它做得内容更加充实一些,观察得更加深刻一些,写作得更加精致一些,让它更像一本专著。但至少当时所做的一些基本的描述、分析与判断,迄今仍然没有随着阅读、观察与思考的深入而发生改变。我曾经在某个微信群里与傅郁林教授开玩笑地说,我的一生,都只是在写同一本书。这本书被写成出版没多久,我又发现了许多不满意之处,所以就又对其中的某个章节与问题进行了重写。不断地重写。当时说的那本书就是本书。而该书出版的这些年,我有许多工作,就是在重写这本书的某个章节,或者为重写另外一个章节做准备。于我而言,这本书似乎有着自己的生命。它似乎已经独立于作为作者的我,不断地自我生长着,延伸着自己的进一步观察与思考,从而能够借用我的手与笔,不断地往下创作着。而更奇妙的是,我发现无论我重写多少遍,将新写作的文章与本书相关章节对照阅读时,却发现它们根本无法相互替代,它们各自都是自己,有着自己的独特性与各自的价值。就此而言,我想,越往后来重读本书,我大概就越会觉得本书不够完美,有许多的缺憾。但同样地,也许本书是我未来不断重新回来重读最多的一本自己的书。它标明了我出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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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与社会变迁:一部关于现代性挑战与法律重塑的专著 书名:法律、秩序与社会变迁:一部关于现代性挑战与法律重塑的专著 作者:[此处留空,或填写一假设性作者名,例如:王明远] 出版社:[此处留空,或填写一假设性出版社名,例如:法理学前沿出版社] 篇幅:约 500 页 内容提要: 本书深入剖析了全球化、技术飞速发展以及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对既有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模式所构成的复杂挑战。它超越了单纯的法律条文分析,将法律视为理解社会变迁核心动力的关键透镜。全书分为“现代性困境下的法律基石重估”、“技术伦理与法律边界的拉伸”、“全球化时代的主权重构”和“社会公平与法律正义的新探索”四大板块,系统性地探讨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体权利与适应快速变革需求之间所面临的结构性张力。 本书的独特视角在于,它将法律的“构建性”与“反思性”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考察现代法律体系如何在历史进程中被塑造,以及它所承载的特定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批判性地审视这些传统基石在面对新兴的数字权力、跨国资本流动以及身份政治崛起时的适应性与局限性。 第一部分:现代性困境下的法律基石重估 本部分聚焦于传统法律理论——尤其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固定地域和理性个体基础上的经典范式——如何在后现代社会语境中遭遇的根本性动摇。 第一章:从韦伯的理性化到福柯的权力谱系:法律权威的来源之辨 本章首先回顾了现代国家法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探讨了卡尔·施米特对法治中“例外状态”的洞察如何预示了当代危机。随后,转向福柯对知识-权力关系的解构,分析规训技术如何从传统刑法领域渗透到社会治理的每一个微观层面。重点讨论了“风险社会”中,法律如何从应对既有伤害转向管理不确定性的预警机制。 第二章:法律实证主义的危机与自然法传统的复兴:价值的真空与填充 在价值多元化和身份政治日益凸显的背景下,纯粹基于规则的实证法体系面临“道德真空”的指责。本章详细比较了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在法律论证中的应用,以及德沃金对法律中“原则”作用的强调。讨论的焦点在于,当法律条文本身无法提供清晰指引时,司法机关如何(或是否应该)诉诸更高阶的道德或政治价值来弥合规范性鸿沟。 第三章:法律的地域性屏障与跨界治理的悖论 现代法律的有效性依赖于清晰的领土边界。然而,环境污染、金融投机、信息流动完全无视国界。本章剖析了国际私法和冲突法在应对“无国界行为”时的捉襟见肘,以及由此催生的“软法”和“准司法化”的治理模式的兴起,探讨这些非正式机制对国家主权法治构成的挑战。 第二部分:技术伦理与法律边界的拉伸 本部分集中探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生物工程对传统法律范畴(如人格权、财产权和因果关系)造成的颠覆性冲击。 第四章:算法治理中的“黑箱”与程序正义 人工智能在司法辅助决策、信用评分乃至公共资源分配中的应用,带来了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引发了对程序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的严重关切。本章详细分析了算法偏见(Algorithmic Bias)如何固化甚至加剧社会不公,并探讨了“解释权”在算法时代被谁垄断,以及如何构建一种能有效审查机器决策的法律监督框架。 第五章:数据主权、隐私权与“数字殖民” 数据被视为新时代的石油,但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依旧模糊不清。本章批判性地审视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法规的局限性,特别是对于跨国科技巨头的数据垄断地位的规制难题。讨论聚焦于如何平衡个人数据自主权与公共数据利用的社会效益,警惕数据集中导致的“数字殖民”风险。 第六章:身份的数字化重构与法律人格的延伸 从数字遗产、虚拟身份到人机交互的法律后果,本章探讨了当“人”的概念不再仅限于生物学实体时,法律应如何界定主体资格、责任能力和权利义务。特别关注了对“数字幽灵”和“智能代理”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沿议题。 第三部分:全球化时代的主权重构 本部分探讨全球化如何削弱了传统民族国家的法律实施能力,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互动关系的复杂演变。 第七章:跨国资本流动对国家税收和劳动标准的侵蚀 通过对避税天堂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分析,本章揭示了跨国公司如何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监管套利”。同时,也考察了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在面对全球供应链的压力时,其国内法律执行力如何被稀释,探讨了建立有效跨境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的必要性。 第八章:人权话语与国家主权的张力:干预的界限 本章深入分析了“保护的责任”(R2P)原则的法律基础、实践困境与政治滥用风险。探讨了国际人权法如何以内在化的方式重塑国内法律的最低标准,以及当国家内部出现系统性人权侵犯时,国际社会进行法律干预的界限与合法性基础的辩论。 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去国家化”倾向与司法替代 随着国际贸易的膨胀,商业争议解决日益转向仲裁领域。本章分析了国际仲裁庭在运行中表现出的独立于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自治性”,及其对国内法院司法权力的潜在挤压。讨论了如何确保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公正性,同时避免其成为绕开国内消费者或劳动者保护法的工具。 第四部分:社会公平与法律正义的新探索 最后一部分回归到法律的最终目标——实现实质性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尤其关注弱势群体和新兴的社会矛盾。 第十章:分配正义的法律重构:从福利国家到竞争性社会 本章批判性地审视了福利国家模式转型后,法律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方面的角色变化。重点分析了机会均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与结果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之间的法律张力,以及针对结构性不平等的“积极性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接受程度与实践效果。 第十一章:环境正义与代际责任的法律承担 气候变化不再是单纯的科学问题,而是深刻的法律责任问题。本章探讨了环境诉讼的发展,特别是如何将“生态损害”量化并追究跨代际的法律责任。引入了“地球权利”的概念,尝试将非人类实体的法律地位纳入考量范围。 第十二章:法律文化变迁:从对抗性诉讼到和解调适 面对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和司法资源的紧张,本章考察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的制度化进程。强调了社区调解、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等模式对于修复社会关系、增强法律接受度的潜能,以及它们与传统对抗性诉讼模式之间的有机互补关系,而非简单的替代。 结语:法律的韧性与未来图景 本书的结论部分总结了当代法律在面对“加速度”的社会变迁时所展现出的深刻韧性与结构性脆弱。它呼吁法学研究者和实践者必须拥抱复杂性,将法律置于更广阔的社会、技术和伦理矩阵中进行考察,从而在维护既有秩序的同时,积极地建构更具包容性和适应性的法律未来。本书旨在为思考如何在不牺牲法治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驾驭现代性带来的颠覆性力量,提供坚实的理论框架和丰富的案例支撑。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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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关注中国法治发展的人,我一直对“国家转型与法学丛书”这个系列充满期待,因为它们往往能触及到最核心、最前沿的学术议题。这次有幸读到《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修订版),虽然具体的书籍内容我尚未接触,但仅仅从书名和系列定位上,我就可以预见到它会是一部极具深度和前瞻性的著作。 “当代中国法治”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复杂且动态的概念,它承载着国家现代化进程的重担,也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革。作者深入分析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成败得失,无疑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对中国现实的敏锐洞察。而“建构”二字则透露出一种主动的、建设性的姿态,预示着本书并非仅仅停留在对现状的描述和批判,而是积极探索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可行的构建路径。 “修订版”的字样也说明了作者对学术严谨性的追求,以及对法治建设最新动态的持续关注。法治是一个不断演进的领域,新的挑战层出不穷,新的理论也在不断涌现。修订版的出现,很可能意味着作者在原有的基础上,对新的司法实践、法律改革以及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吸收和整合,使得本书的内容更加与时俱进,更能反映当前中国法治发展的最新图景。 我非常好奇作者将如何处理“分析”与“建构”之间的关系。是先深入剖析现有法治体系的各个层面,找出其内在逻辑、优势与不足,然后再基于这些分析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实践性的建构方案?还是在分析的过程中就嵌入建构的思路,让分析本身就具有一种引导性的力量?无论如何,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对于理解和推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至关重要。 总而言之,从书名和系列丛书的背景来看,《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修订版)无疑是一部值得深入研读的学术力作。它所聚焦的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相信它能够为我们理解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宝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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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书的出现,对于我这样长期在法律实务一线工作的人来说,无疑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经常思考,法律的生命力究竟体现在哪里?是那些晦涩的条文,还是那些在法庭上激烈的辩论,亦或是那些最终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的判决?《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修订版)这个书名,就点出了我一直以来关注的核心问题——“分析”与“建构”。 我理解,“分析”不仅仅是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归纳,更重要的是要探究其背后的逻辑、运行的机制,以及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困境和挑战。在中国这样一个快速转型的大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分析”必须紧密结合时代的脉搏,理解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化、技术进步等因素对法治提出的新要求。我特别期待书中能有对一些具有争议性或改革难度的法律问题的深入剖析,比如如何在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下,更好地平衡效率与公平,如何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新型犯罪与证据问题。 而“建构”则意味着这本书不仅仅满足于指出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提出解决方案。这需要作者具备宏大的视野和务实的态度。法治的建构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法律条文的完善,更需要司法体系的优化,还需要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以及社会对法治精神的普遍认同。我希望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关于如何通过立法、修法来解决当前法治实践中的突出矛盾,如何通过改革司法体制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效率,以及如何构建一个更加开放、包容的法治生态。 “修订版”的含义非常重要,它表明作者并非闭门造车,而是积极回应时代的发展和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尤其是当代中国法治,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修订版的出现,意味着书中内容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最新动态和趋势,避免陈旧的观点和过时的信息。我非常期待书中能够包含对近年来一些重大司法改革的深入解读,以及对新兴法律领域(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创新性分析。 总的来说,这本书名传达出的“分析”与“建构”的双重使命,让我对它充满了期待。我希望它能为我们法律人提供一种全新的视角,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当代中国法治的复杂性,并为未来的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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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修订版)这个书名时,我立刻想到的是,法治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发展阶段差异巨大的国家,其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这本书名“分析”与“建构”的并列,仿佛预示着作者将带领读者一同走过一条从深入理解当下到积极塑造未来的道路。 我推测,“分析”部分会是本书的基石。它可能涉及到对中国法治建设不同维度的审视,比如,从宏观的立法体系、司法制度,到微观的法律实践、司法能动性,再到中观的法律职业群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我特别希望作者能够深入剖析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法治在吸收借鉴西方经验与保持自身特色之间所进行的艰难探索。它可能还会触及到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法治发展的差异化特征,以及这些差异背后所蕴含的社会、经济、文化因素。我相信,作者的“分析”将不仅仅停留在现象的描述,而是会力求揭示深层的逻辑和内在的联系,为“建构”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而“建构”,则是这本书更具前瞻性和实践价值的部分。它意味着作者不仅仅要诊断问题,更要开出药方。在对中国法治现状有了充分的“分析”之后,我期待书中能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建构”思路。这可能包括对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司法公正性的提升策略,对法治文化培育的有效途径,以及如何应对数字时代、全球化背景下法治面临的新挑战。特别是“修订版”的出现,我猜想其中一定包含了作者对近年来中国法治领域重大改革和最新发展动态的深刻反思与回应。法治的生命力在于不断适应时代的需求,修订版的存在,证明了作者对这一理念的坚持。 总的来说,《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修订版)这个书名给我留下了一种严谨、深刻、且充满建设性的印象。它不仅承诺了对当下中国法治进行一次透彻的剖析,更描绘了一幅勾勒中国法治未来蓝图的愿景。我相信,对于任何关心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人来说,这本书都将是一次宝贵的阅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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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对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一直以来,我对“国家转型”这个概念抱有浓厚的兴趣,因为在我看来,转型期往往是各种矛盾集中爆发、也最能体现一个国家发展韧性与活力的时期。《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修订版)这个书名,恰恰精准地命中了这一核心议题。 从“分析”二字,我预期书中会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梳理与审视。这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和制度框架的简单罗列,更可能包含了对中国在不同历史阶段,法治建设所采取的路径、遇到的瓶颈以及取得的成就的辩证评价。我尤其感兴趣的是,作者会如何运用宏观的社会学、政治学视角,来解读中国式法治的独特性,以及其在国家转型过程中的功能与作用。例如,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迁、对外开放深化等一系列变革中,法律是如何扮演引导者、规范者甚至解构者的角色的?作者是否会探讨不同地域、不同领域在法治建设上的差异性,以及这些差异对整体法治进程的影响? 而“建构”则赋予了这本书一种更为积极的、面向未来的使命感。在对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我期望作者能够提出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法治的理论框架和实践路径。这可能涉及到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优化建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思考,对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构想,以及如何构建一个更具公信力和说服力的法治文化。尤其是在“修订版”中,我期待看到作者对近年来中国法治领域出现的新的重大事件、新的改革举措以及新的理论思潮的吸收与回应。比如,在科技飞速发展、全球治理格局重塑的背景下,中国法治将面临哪些新的挑战?作者将如何提出应对这些挑战的“建构”方案? 这本书名所传达出的“分析”与“建构”的有机结合,预示着它并非一篇空泛的理论探讨,而是一项既有理论深度,又具实践指导意义的研究。我相信,对于任何一个希望深入理解当代中国发展脉络的研究者而言,《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修订版)都将是一本不容错过的、极具启发性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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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中国现代化进程和国家治理体系充满好奇的普通读者,我看到《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修订版)这个书名,立刻被它所蕴含的宏大主题所吸引。国家转型时期,法治的建立与完善无疑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石,而“分析”与“建构”这两个词,恰恰触及了这一过程的核心。 我设想,书中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很可能涉及到对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逐步完善的演变过程的系统梳理。这其中肯定包含着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大背景下,不断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法治道路的艰辛历程的解读。作者或许会运用大量的历史资料和理论框架,来剖析不同时期法律制度建设的特点、取得的成就以及面临的挑战。我尤其好奇,作者会如何看待中国特有的制度优势与法治建设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如何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保持中国法治的独特性。 而“建构”二字,则意味着本书不仅仅停留在“是什么”的层面,更会积极探索“应该如何”的问题。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法治的建构是一个持续性的、动态的过程。我期待书中能够提出一些关于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性建议,也许会涉及到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如何深化司法改革,如何提升全民法治素养,以及如何构建更加公正、高效、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修订版”的出现,我则认为它代表着作者对于学术的严谨态度,以及对法治建设最新进展的持续关注。法律是与时俱进的,社会的发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订版很可能包含了作者对近年来中国法治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和新兴问题的思考与回应。 整体而言,《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修订版)这个书名让我感受到一种深沉的学术关怀和对国家未来发展的责任感。它所涵盖的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我相信这本书能够为我们这些关注中国发展的读者,提供一个理解和思考当代中国法治的独特视角,并且启发我们对未来法治建设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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