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典型案例精选》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监督典型案例、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天津刘某某污染环境案、辽宁赵某等盗窃案、江苏杨中某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浙江胡某、罗某生产假药案、安徽焦某某诈骗案、福建洪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山东刘某、耿某、张某敲诈勒索案、河南李某某等诈骗案、广东赖某某、张某某等5人故意伤害案、海南义隆公司伪造****公文、印章案,等。
目录
立案监督典型案例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天津刘某某污染环境案
辽宁赵某等盗窃案
江苏杨中某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浙江胡某、罗某生产假药案
安徽焦某某诈骗案
福建洪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山东刘某、耿某、张某敲诈勒索案
河南李某某等诈骗案
广东赖某某、张某某等5人故意伤害案
海南义隆公司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
四川吴某某贩卖毒品案
云南陈某某等盗窃案
西藏旺某、罗某某某包庇案
陕西薛某某等4人强奸案
青海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新疆杨某某涉嫌诈骗案
北京冯某、陈某职务侵占案
江西顾某合同诈骗案
山西周某受贿案
吉林洪某受贿案
贵州车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宁夏庞某受贿案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北京仲某盗窃案
河北刘某、张某等27人赌博案
内蒙古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甘肃王某某诈骗案
黑龙江于某信用卡诈骗案
江苏杨某某非法经营案
广西林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重庆宝庄商贸有限公司被诈骗案
新疆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立案
内蒙古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黑龙江杨某某、张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上海周某某等7人污染环境案
湖北罗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湖南李某松等非法经营案
立案监督精品案例
天津
管某利等5人聚众斗殴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
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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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典型案例精选》:
9.广东赖某某、张某某等5人故意伤害案
一、案件情况
1995年6月24日,家住翁源县坝仔镇饶村蕉坑组的郑某某因邻里纠纷,在争执中被曹某某一家人打伤。郑某某将受伤情况告知娘家的亲戚。1995年6月25日,郑某某的女婿赖某某、张某某,侄子郑孟某、郑某和及其远亲肖某某商定去找曹某某家讨要医药费,若拿不到医药费就打其家人。赖某某等人便各自拿上烧火的木材棍(赖某某还携带了一把菜刀),在晒谷坪找到曹某某、曹东某、曹某升父子3人,曹某某称要钱没有要打就来,肖某某等五人遂立即分别持棍对曹某某父子3人进行殴打。混乱打斗后,曹某某被打至昏迷倒地,曹某升被打后跳下鱼塘逃走,曹东某被打后因抢救无效于1995年6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曹东某是被他人用钝器(如棍、木板缘类)打击头部后,造成硬膜外血肿导致小脑扁桃体疝,引起中枢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二、未立案原因及立案监督理由
未立案原因:翁源县公安局认为无法查清是谁造成曹东某死亡、曹某某轻伤的后果,因此,该案事实不清。且当年仅有郑孟某、郑某和两人投案,公安机关对二人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同时,郑某某的丈夫赔偿了5600元给曹某某家人。公安机关遂未予立案侦查。
立案监督理由:尽管该案件无法查明是谁造成伤害结果,但赖某某等5人在郑某某家商量时提出如讨要医药费遭拒绝则不惜将事情闹大(打架),并携带作案工具烧火木棍前往讨要,有共同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5人有积极的殴打行为,应对致一人轻伤、一人死亡的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赖某某等5人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予立案监督。三、监督效果2011年5月,韶关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赖某某、肖某某、郑孟某、郑某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曹东某死亡、曹某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郑孟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对郑某和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9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在逃的张某某后投案自首,2012年8月10日,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四、案例评析2010年4月,被害人曹某某向翁源县检察院提出控告。翁源县院侦监科受理后,考虑该案时隔15年,克服困难,为查清案件的事实,通过走访、调取郑孟某、郑某和的案件档案,还原案件的事实。经过检察机关的监督,2010年4月28日,翁源县公安局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同年6月13日,对赖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批准逮捕。在案件调查期间,公安机关提出郑孟某、郑某和已被劳教,且当年已作处理并予以赔偿,重新处理有损司法机关的威信。检察机关办案干警认为郑孟某、郑某和两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8月11日对郑孟某、郑某和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得以成功监督的关键在于,是检察干警熟练运用“共犯对共同指向追求的结果负责”的共同犯罪原理。司法实践中,即认为在群体性斗殴中,要查清楚是谁造成伤害结果的,谁直接致伤谁负责。如果无法查明具体的加害人,即使是命案也只能不了了之。具体到本案,侦监干警结合以下基础事实和证据:一是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等5人在商定讨要医药费的时候就已经明确若拿不到医药费则动手(打架)的主观故意。二是客观方面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赖某某等5人每人都手拿烧火木棍(赖某某还带了一把菜刀)前去讨要医药费,5人均实施了殴打行为,也就是说5人的殴打行为最终导致曹某某轻伤、曹东某死亡的结果。因此,赖某某等5人在共同伤害的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为共同犯罪,则不论谁直接致伤、致死受害人,其他参与者都要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对于这起申诉人坚持申诉长达15年的案件,检察机关侦监干警能够依法监督、严格执法,较好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二,检察干警在案件审查中熟练运用“共犯对共同指向追求的结果负责”的共同犯罪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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