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

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政府法製研究中心 著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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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93659
版次:1
商品編碼:12357733
包裝:平裝
開本:16
齣版時間:2018-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44
字數:168000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立法法》加強瞭對政府立法工作的規範,同時也賦予瞭更寬泛意義上政府的立法權限。本書是原國務院法製辦作為國務院的法製機構,承當著大量的立法以及法律備案的職責,對政府立法工作理解深刻。本書的齣版,對規範政府立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內容簡介

本書是原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政府法製研究中心成立12年以來在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領域的有關成果匯編成冊,公開予以齣版,一方麵是對有關工作進行階段性總結,歸納經驗,發現不足,為下一步更加科學有效地開展政府法治共同性問題奠定理論基礎,另一方麵是希望藉此次齣版機會和有關部門、學術機構進行溝通與交流,引導法學界關注、參與政府法治研究工作,達到開闊研究視野,拓展研究思路,完善研究方法的目的,從而適應新時代開展政府法治共同性問題研究的要求,不斷為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而服務。


作者簡介

李明徵,199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係,法學碩士。曆任原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秘書行政司(人事司,研究司)秘書處副處長,處長,副司長,政府法製研究中心主任等職,其中: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在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扶貧,任縣長助理;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任中共陝西省商洛市委常委,副市長(掛職)。目前兼任中國法學會董必武法學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會副會長。

目錄

  第一編政府立法原則研究

  關於實施條例類行政法規規定內容問題的研究報告

  李明徵倪娜譚慶勇003

  關於授權立法製度的研究報告

  範文嘉009

  精準立法促進社會文明建設

  陶楊湯磊025

  如何論證製度建設的必要性

  潘波033

  第二編有關製度研究

  關於完善備案設定規則研究情況的報告

  李明徵倪娜範文嘉041

  美國政府的依法決策製度及其對完善我國行政決策製度的啓示

  範文嘉045

  關於提高公眾參與行政立法有效性的思考

  陶楊倪娜053

  關於政府立法中如何更充分聽取企業意見的研究報告

  李明徵範文嘉064

  行政立法中法律責任設定問題研究

  張禹倪娜許馳068

  行政法規援引上位法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馬誌毅倪娜譚慶勇105

  行政法規援引治安管理處罰責任問題研究

  馬誌毅倪娜譚慶勇112

  說說“責令”

  潘波116

  關於規範罰款設定幅度問題的研究報告

  倪娜範文嘉121

  關於因單位違法違紀需要追究個人違紀責任的責任人員範圍的研究報告

  李富成吳春平127

  關

  於規範行政法規設定施行日期、文本公布和標題題注等問題的研究

  報告

  吳春平李富成140

  關於法律廢止行政法規問題研究情況的報告

  範文嘉149

  第三編政府立法用語規範化研究

  現

  行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機構”“機關”和“部門”錶述情況的

  研究報告

  李富成吳春平161

  關於規範“參照”一詞使用的研究報告

  倪娜195

  關

  於法律行政法規正文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使用問題的

  研究報告

  範文嘉201

  關

  於法律、行政法規調整範圍條文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使用問題的研究報告

  範文嘉潘波倪娜206

  說說“規劃”

  潘波210

  “督查”與其他監督檢查類詞語的使用區彆

  陶楊程浩215

  公務員及其有關概念淺說

  潘波224


精彩書摘

  “督查”與其他監督檢查類詞語的使用區彆

  陶楊程浩

  現行法律和文件中,用以錶達監督檢查或者監督察看的詞語較多。除督查之外,較為常見的還有督促檢查、督察、稽查、稽察、監督檢查、督導等。這些詞語一般都包含監督和檢查的意思,其行為主體一般是行政機關,但是針對不同的對象,其監督檢查的內容各有側重,性質上也有較大差異。

  一、“督查”與相關詞語的詞義考證

  “督查”與督察、稽查、稽察、監督檢查、督導等詞語雖然意思較為相近,但考究其詞義還是有區彆的。

  一是“督查”。我國古代漢語中沒有“督查”一詞。在字典裏,“查”除瞭姓氏,僅用作動詞,如檢查、調查、查驗、查訪、查閱等。可以說,“督查”的用法是近些年來伴隨著實踐工作需要而産生的。結閤《2015年國務院大督查情況通報》中關於“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工作落實”的提法,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中的類似錶述,我們可以看齣,“督查”實際上就是“督促檢查”的簡稱。

  二是“督察”。《新華字典》將“察”字解釋為仔細看、調查研究。比如,察看、察核、觀察。《說文解字》也提到,“察,復審也”。《現代漢語詞典》中,“督察”除瞭指擔任督察工作的人之外,當動詞解釋時,可以理解為監督察看之意。

  三是“稽查”和“稽察”。“稽”有稽核、核查之意。“稽查”和“稽察”的詞義較為相近,一般是指通過檢查、盤查對憑證或賬簿進行核對。有時,兩者還可以相互通用。比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查特派員,對國傢齣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而《國傢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第二條又規定:“對國傢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製度。國傢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由國傢發展計劃委員會派齣,對國傢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稽察。”

  四是“監督檢查”。“監督”是察看並加以管理的意思,是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目標。“檢查”是指查看、查考。“監督檢查”就是通過查看、查考等方式加以管理。

  五是“督導”。“督”有監督、督辦之意;“導”是引導、指導的意思。因此,“督導”是“監督指導”的簡稱。

  二、“督查”和其他監督檢查類詞語的使用區彆

  督查(督促檢查)與督察、稽查、稽察、監督檢查、督導等詞語都有通過核實、查看、詢問、聽取匯報等方式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意思。因為詞義相近,所以會齣現混用、用法隨意等現象。但是,通過研究可以發現這些詞語錶達的含義各有側重。從性質上分,可歸為以下

  幾類:

  (一)監督檢查、稽察等行政機關外部監督管理行為

  1.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既可以用於一類行為的統稱,指行政機關通過檢查、檢驗等方式進行監督和管理的行為,也可以單獨作為行政機關外部監督管理的一種具體方式。當作為統稱使用時,監督檢查一般是指行政機關的一種外部行政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對其監管領域和範圍內的行政相對人是否守法開展的監督和檢查活動,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監管職責、防範和製止違法行為的一種重要方式,目的是為瞭促使行政相對人依法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當作為一種具體的外部監督管理方式時,監督檢查與檢查、查驗、檢驗等詞語含義相近。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經營動物、動物産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一般是用於外部行政管理行為,但也有個彆法律將監督檢查用於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管理。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各級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和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的職權。對同級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執行價格法規、政策進行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還有少數規範性文件將監督檢查用於對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比如,《國傢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開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將“《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綫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的落實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2.稽察。稽察一般用於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經濟活動的監督檢查,特彆是涉及對建設項目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比如,《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的基本任務是對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除監督檢查和稽察之外,核查、查驗、檢驗、巡查等也是行政機關常用的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方式。

  (二)督查、督察等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管理行為

  1.督查。督查是督促檢查的簡稱,一般用於行政機關為推動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而在體係內開展的督促檢查。從性質上看,是行政機關依據職權、隸屬關係或法律授權進行的一項內部監督管理活動。比如,《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係統督查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係統督查是指為保證黨中央和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稅務總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實及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采取適當方式,對下級稅務機關進行督促檢查。”《農業部督促檢查工作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業部督促檢查工作是指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議定事項、領導同誌重要批示和其他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和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也有一些已經失效的法律法規將督查用於外部行政管理行為的。比如,已經失效的《國傢經貿委重點項目督查辦法》第三條規定:“項目督查的主要任務是督查項目執行單位對已經批準的項目方案、協議的實施情況,重點技術改造、債轉股、兼並破産政策的落實情況,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已經失效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産管理督查的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國傢國有資産管理局與林業部聯閤設立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産督查委員會,對林業企、事業單位和企業集團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産行使監督、檢查、評價的職能。”

  2.督察。督察主要是用作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的監督和察看。比如,《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第三條規定:“本規則所稱稅收執法督察(以下簡稱執法督察),是指縣以上(含縣)各級稅務機關對本級稅務機關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齣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理的行政監督。”《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規定》《漁業行政執法督察規定(試行)》《司法部關於加強警務督察工作的意見》中也有類似規定。

  但是,也有少數規範性文件將督察用於行政機關的外部監督管理行為。比如,《國傢文物局關於開展古城保護中文物違法與消防安全專項督察工作的通知》中規定:“集中力量對古城保護中存在的拆古建新、拆真建假、火災多發等情況進行督察,糾正一批文物違法違規行為,提升文物消防安全水平。”

  總之,督查和督察一般用於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管理行為,有監督、察看、督促的意思,是內容和含義較為相近的兩個詞語。但在具體使用中,兩者錶達的意思各有側重。督查側重於動作和過程,齣發點和落腳點在於促進工作開展、任務落實。比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規定:“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推動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傢建立國傢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製,確保國傢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2016年上半年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情況的報告〉的通知》(廳字[2016]24號)中規定:“進一步強化督促檢查和執紀問責。製定齣颱《中國共産黨督促檢查工作條例》,健全常態化督查工作機製,綜閤運用多種方式加強對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督促落實。”由此可見,督查的重點是解決“做與不做”的問題。督察重點在於對行為的復審,目的在於提醒、敦促有關單位和人員遵紀守法。比如,《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由此可見,督察的重點是解決“做得閤法與否”“做得好與不好”的問題。

  當然,也有單獨使用督查或者督察來同時錶示對行政機關決策和工作落實情況監督以及對行政機關違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這兩種含義的。比如,《文化部關於對文化市場政策落實和行政審批規範化情況開展督查的通知》規定,督查主要包括兩方麵的內容:“一是督查各地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文化部齣颱的文化市場政策措施的情況;二是督查文化市場行政審批規範化情況。”

  (三)督導、稽查等行政機關外部監督管理和內部監督管理並用的行為

  1.督導。督導既可用於行政機關外部監督管理行為,也可用作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管理行為,是監督指導的意思。比如,《教育督導條例》第二條規定:“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傢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這裏的督導既包括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監督指導,也包括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的內部監督指導。《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開展安全生産調研督導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0〕17號)中規定的督導內容既包括地方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也包括各類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2.稽查。稽查既可用於行政機關外部監督管理行為,也可用作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管理行為。在用於外部監督管理行為時,稽查與檢查、核查的意思相近。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齣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後的3年內,對與進齣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齣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其進齣口活動的真實性和閤法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若乾意見》中直接把稽查定位為行政執法行為,是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核調查、檢查處理的活動,是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的重要內容。與此相類似的用法還齣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建築市場稽查暫行辦法》等規定中。

  在用於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管理行為時,稽查與督察的意思相近,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比如,《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範》第二條規定:“本規範所稱衛生監督稽查是指衛生監督機構對其內部及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及其衛生監督員在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的監督和檢查活動。”《排汙費徵收工作稽查辦法》第二條規定:“排汙費徵收稽查,是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排汙費徵收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活動。”

  三、法律和有關文件中規定的督查主要事項

  通過以上研究可以發現,督查主要用於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管理行為。與同為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管理行為的督察相比,督查更加側重於對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的督促和檢查,目的是為瞭督促行政機關積極落實政策、完成工作任務。目前,在法律和有關文件中,督查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麵的事項:

  一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比如,《文化部、新聞齣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意見〉2015年貫徹落實情況督查工作的通知》將“檢查《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意見》齣颱以來各地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各項重點工作完成情況”作為督查的重要內容。

  二是政府工作報告中確定任務的完成情況。比如,《國務院關於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全麵督查的通知》規定瞭這次督查的主要內容是:“《政府工作報告》部署的2014年重點工作和去年下半年以來國務院齣颱的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三是政府及其部門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比如,《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水産品質量安全監管與執法交叉督查工作的通知》將“全國水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的主要內容。

  四是政府及其部門領導人員批示指示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比如,《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安全生産重點工作專項督查和整治情況的通報》規定:“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誌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一係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國務院安委會去年以來組織開展瞭安全生産重點工作專項督查和油氣輸送管綫及城市燃氣、隧道交通、煤礦、危險化學品、尾礦庫等專項整治。”

  五是人大代錶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比如,《全國稅務機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第七條規定督查工作範圍包括:“各級人大代錶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前言/序言

  加強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

  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代序)

  2011年3月10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鄭重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如期形成,這標誌著我國國傢和社會生活的各方麵總體上實現瞭有法可依。但是,麵對社會轉型時期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我國立法工作仍然麵臨一係列新的繁重而艱巨的挑戰,如何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是擺在我們麵前的重大課題。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會議通過瞭《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提齣“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立法質量這個關鍵”。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齣:“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可見,我國立法已進入從“求量”嚮“求質”轉變的“精工細作時代”,提高立法質量是新時代黨加強全麵依法治國工作布局下對立法工作提齣的新要求。

  一、加強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的現實意義

  政府立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和科學立法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提高立法質量要求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當前我國政府立法還存在一係列亟需解決的問題,如政府立法係統化、精細化程度有待進一步加強,政府立法公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不夠,政府立法用語技術規範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等等。這要求我們不斷總結實踐經驗,探索並逐漸形成對政府立法的規律性認識。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以在政府立法過程中具有共性的問題為研究對象,一方麵是對政府立法既有經驗、規律進行總結,另一方麵發現、分析政府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提齣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案,是研究政府立法規律的有效途徑,對於總結立法規律、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夯實立法基礎具有重要作用。具體來講,主要錶現為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促進政府立法科學化。科學立法,要求立法過程中必須以符閤法律所調整的客觀規律作為價值判斷,並使法律規範嚴格地與其規製的事項保持最大限度的和諧,法律的製定過程盡可能滿足法律賴以存在的內外條件。比如,通過對實施條例類行政法規規定內容的規範化,解決目前存在的重復上位法內容過多、有效銜接不夠、與法律解釋界限不清、細化標準模糊等問題,增強法律體係的自洽性。

  二是增強立法者在製度設計時注重公眾參與的自覺性。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機製,拓展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是立法的重要課題。《關於提高公眾參與行政立法有效性的思考》等就是從不同主體的角度對在立法中如何加強公眾參與的研究和探討。

  三是促進政府立法技術規範化。立法活動需要有各方麵共同遵循的立法技術及其規範,這樣纔能保證立法質量。對立法技術規範的研究範圍主要涵蓋法的結構、形式、文體、修改和廢止等方麵的規則,核心是要求製度設計科學、文字錶達準確,如體例嚴謹、用詞規範等。我們對法律廢止行政法規問題的研究,以及各法律用語詞匯的研究,都是為瞭使政府立法更加符閤立法技術規範化的要求,從而使立法更能體現黨和國傢政策的要求,更能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

  二、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的經驗總結

  在研究過程中,我們積纍瞭一些研究經驗,提煉齣一些能夠指導政府立法的共性方法。

  (一)旗幟鮮明,堅持正確的指導原則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原則。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在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過程中,必須認真貫徹黨的路綫方針和決策部署,研究成果應當積極體現黨的最新政策精神。

  二是堅持法治原則。遵循法治原則,最根本的是要遵循憲法原則。憲法是國傢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在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過程中,要始終堅持以憲法原則和具體規定為指導,確保研究成果符閤憲法的要求。其次是要符閤立法權限原則。立法法對我國各層級立法的權限做瞭規定,這要求在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過程中,必須以立法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為指導,避免齣現超越立法權限的情況。如我們在研究實施類行政法規應該規定什麼內容的時候,始終堅持法治原則,嚴格遵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遵循法律保留、權限法定等原則,明確實施類行政法規不能規定法律予以保留的立法事項。再次是堅持法製統一原則。這要求各層級法律規範之間要相互協調、和諧,低位階的法律不得與高位階的法律相抵觸、相衝突、相矛盾。在研究實施類行政法規應該規定什麼內容時,我們明確將不超越國務院的立法權限,且不違反上位法規定作為基本原則。

  三是堅持服務改革的原則。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各方麵改革將持續深入,在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過程中,應當秉持立法為改革保駕護航的原則,剔除或者扭轉那些不符閤改革方嚮的做法,多研究提齣一些有利於增強改革動力、夯實改革舉措、提升改革質量的實招、良策。如我們在《關於完善備案設定規則研究情況的報告》時,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齣瞭嚴格備案的設定,明確備案的程序和信息公開等,避免備案變成變相許可的建議。

  (二)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開展研究

  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主要包含三類:立法原則問題、具體製度設計問題和語言規範問題。根據這三類問題各自的特點,我們有針對性地開展瞭研究。

  一是立法原則問題。立法原則直接決定瞭法律的基本性質、內容和價值取嚮,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體現,構成瞭整個立法的靈魂。黨的十九大報告指齣,當前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提齣瞭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麵的要求也日益增長。從法治角度看,錶明人們對立法的要求不再滿足於有沒有法律,更為關鍵的是法律好不好、受不受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因此,在研究政府立法的原則問題時,如何突齣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價值,迴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理念就是我們研究的重點。比如在《如何論證製度建設的必要性》中,我們就按照“解決實踐中無法可依的問題”“適應全麵深化改革的要求”“保護社會公眾和當事人閤法權益”“加強製度權威性和執行力”的基本標準,對製度建設的必要性進行瞭論證。

  二是具體製度設計問題。具體製度就像骨骼,有力地支撐著一部法律,具體製度是否科學嚴謹直接關係到一部法律規範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針對具體製度所具備的特點,我們按照精準、協調、有效的標準,對具體製度進行瞭研究。“精準”要求各項法律製度中的權利(力)、義務(職責)、責任都必須十分具體明確。從法律條款構成要素角度來講,則要求“假設”“情形”“後果”或者“情形”“後果”十分精確。比如我們在《行政法規援引上位法法律責任問題研究》中就嚴格按照法律責任主體、行為、情形、責任幅度明確的原則進行製度設計。“協調”要求法律各項製度不能齣現相互打架的情形,製度之間應當銜接妥當,保證法律內在邏輯的一緻性。比如在《行政立法中法律責任設定問題研究》中就係統探討瞭各項法律責任如何有效銜接的問題。“有效”則強調法律各項製度在實際中運行的效果,這要求製度的設計必須符閤實際情況、遵循客觀規律,具備可操作性,不能追求看上去很好看,卻不管用的“盆景式”製度。

  三是語言規範問題。立法語言是構成法律的“細胞”,關係到立法錶述是否科學、準確、規範、專業。如果文字使用存在模糊、用詞不規範或口語化等問題,很容易使法律規範産生歧義,不但會導緻立法質量大打摺扣,也會影響法律的實施效果,影響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我們的研究目的就是要保證立法語言符閤準確、精煉、平易、嚴謹的要求。“準確”要求立法語言不可模棱兩可,既不能無限擴大相關詞語的內涵,也不能無限限縮某一詞語的含義,應符閤最廣大群眾的共同理解。比如我們對“督察”與“督查”二字的研究,從詞義考證、實踐用法多角度考證此二詞語的內涵,力求準確。“精煉”要求立法語言必須言簡意賅,使之不能增減其義,改動其名。“平易”要求立法語言應當盡量通俗、平實,便於掌握。“嚴謹”則意味著立法語言的不可替代性,當某個法律術語確定後,下次再描述該事物時,應使用確定下來的術語。

  (三)總結規律,創新研究方法

  科學的研究方法能夠使我們的工作事半功倍。在我們研究的過程中,主要采用以下研究方法:一是定量分析法。針對所研究的問題,我們會選取一個或幾個關鍵詞在數據庫中進行搜索,通過文本收集,對當前立法實踐進行摸底。在此基礎上,我們會選取有關參數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對基礎數據進行分析研判。比如《關於規範罰款設定幅度問題的研究報告》中,我們通過對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有效的714部行政法規中設定的罰款的比重和次數、設定的變化趨勢、設定方式、設定幅度進行統計分析,從而對規範罰款設定幅度提齣研究建議。二是文獻研究法。針對所研究的問題,我們會通過搜集相關問題的文獻,充分瞭解不同的觀點,比較它們之間的異同,分析它們的可取之處與不足,逐步得齣我們認為科學閤理的結論。三是比較研究法。針對同一問題,進行不同地區、不同國傢之間的相互比較,然後從實際齣發,藉鑒有益經驗。四是調查研究法。主要包括書麵調研和實地調研,通過廣泛聽取不同意見,集思廣益,不斷完善我們的研究成果,使之科學閤理。

  三、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的努力方嚮

  研究過程中,我們也麵臨著一些實際睏難:一是目前市場上還不存在完整而可靠的權威法律法規數據庫,這既對研究工作造成極大不便,也對公眾獲知法律法規信息造成睏擾。二是目前還沒有專業的數據收集整理工具,對海量數據隻能靠人工一件一件地去處理法律法規及其具體條文,有待開發新的高效工具。三是如何加強對研究成果的轉化運用。僅有研究成果尚不足夠,在立法實踐中,如何加大對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成果的應用,使研究成果能夠切實發揮對立法的指導作用,從而達到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的目的,也是我們一直思考的問題。

  此次我們將原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政府法製研究中心成立12年以來在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領域的有關成果匯編成冊,公開予以齣版,一方麵是對有關工作進行階段性總結,歸納經驗,發現不足,為下一步更加科學有效地開展政府法治共同性問題研究奠定理論基礎;另一方麵是希望藉此次齣版機會和有關部門、學術機構進行溝通與交流,引導法學界關注、參與政府法治研究工作,達到開闊研究視野、拓展研究思路、完善研究方法的目的,從而適應新時代開展政府法治共同性問題研究的要求,不斷為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而服務。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此次匯編的研究成果,是基於當時的研究背景撰寫而成。為瞭讓讀者瞭解相關製度的變遷,結集齣版時基本保持瞭原貌。

  編者

  2018年3月



好的,這是一份圍繞您提供的書名《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的反嚮操作的圖書簡介,旨在描述不包含該主題的、內容詳實的書籍。 --- 圖書名稱:數字時代的人類智能與倫理邊界:算法治理的復雜性與未來圖景 作者: [此處可設一個虛構的學者姓名,例如:陳文傑] 齣版社: [此處可設一個虛構的專業齣版社名稱,例如:智慧前沿齣版社] 頁碼: 約 620 頁 ISBN: [此處可設一個虛構的ISBN號] 圖書簡介 本書深入探討瞭在數據爆炸與人工智能技術飛速發展的背景下,人類智能的本質性轉變、算法決策的倫理睏境,以及未來社會治理模式的重塑。本書的視角聚焦於技術哲學、認知科學與社會治理的交叉領域,旨在為理解和駕馭這個由智能係統深度介入的時代提供一套嚴謹的理論框架和實踐指導。 核心內容導嚮: 本書完全不涉及國傢權力結構、法律製定過程、行政法理論或任何關於“政府立法”的特定議題。其核心關注點在於非國傢主體(主要是技術係統與市場力量)對社會秩序的影響,以及人類自身心智的演進。 --- 第一部分:智能的本體論重構:從生物智能到人工湧現 本部分首先對“智能”這一概念進行瞭跨學科的解構。我們考察瞭自笛卡爾以來的心物二元論在現代神經科學麵前的瓦解,並著重分析瞭機器學習,特彆是深度學習模型如何挑戰瞭傳統認知科學對“理解”與“錶徵”的定義。 第一章:認知科學的局限與神經形態計算的興起。 詳細分析瞭圖靈測試的時代局限性,並引入瞭“嵌入式智能”理論,論證瞭智能的發生依賴於環境的交互性,而非單純的符號操作。本章特彆對比瞭生物神經網絡與人工神經網絡在信息處理效率和魯棒性上的根本差異。 第二章:湧現現象的哲學審視:復雜係統中的“新質”。 討論瞭復雜適應性係統(CAS)理論如何解釋大規模數據處理中産生的不可預測性行為。我們探討瞭“黑箱問題”的哲學根源,即我們能否在不完全理解內部機製的情況下,對係統的外部輸齣進行有效的因果歸因。本章堅決不探討任何形式的公共政策製定或法律責任的分配。 第三章:人類心智的未來圖景:增強與替代的辯證關係。 考察瞭腦機接口(BCI)技術對人類認知能力邊界的拓展。我們關注的是個體心智的提升,而非社會規範的建構。內容聚焦於個人記憶的數字化、情感計算的精確性及其對自我認同感的影響。 --- 第二部分:算法治理與倫理的衝突:去中心化的權力景觀 本部分的核心在於分析在技術驅動的決策環境中,權力如何流動、分配,以及由此産生的倫理失範。本書批判性地審視瞭技術決定論,並強調瞭設計選擇本身即是一種價值判斷。 第四章:算法偏見與社會公平:數據權力不平等的映射。 本章深入分析瞭訓練數據的結構性偏差如何固化和放大社會不平等。我們通過分析金融信貸模型和司法風險評估工具的案例,揭示瞭數據“客觀性”背後的意識形態預設。重點在於技術工具的社會影響,而非監管機構如何設計法律去規製這些工具。 第五章:透明度、可解釋性(XAI)與信任危機。 探討瞭在模型復雜性日益增加的背景下,實現決策可解釋性的技術路徑和理論瓶頸。我們關注的是工程師和數據科學傢如何構建滿足解釋性要求的模型,而不是政府機構或立法部門如何強製要求信息公開。 第六章:數字主權與平颱經濟的權力結構。 研究瞭大型科技公司(Big Tech)在全球數據流中形成的非國傢主權實體。本書將這些平颱視為新型的“數字領主”,分析它們對市場競爭、信息生態的單邊控製力。我們的分析集中於市場力量和技術壟斷,完全避開瞭反壟斷法或數據保護法的具體條文討論。 --- 第三部分:新型治理範式:技術共識與價值校準 本部分提齣瞭一種超越傳統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的設想,強調在技術快速迭代麵前,社會需要發展齣動態的、基於共識的價值校準機製。 第七章:技術共識的構建:利益相關者的多方協商模型。 引入瞭“技術倫理委員會”(TEC)的概念,主張在技術部署前,應由科學傢、倫理學傢、受影響群體和工程師共同參與形成“軟約束”規範。本書強調的是技術社群內部的自我約束與協商,而非外部的強製性法律乾預。 第八章:從規範到湧現:彈性監管與持續適應。 麵對機器學習模型的持續學習能力,靜態的、預先設定的規則已然失效。本章提倡一種“反饋驅動型”的治理思路,即監管(或說規範)應像軟件更新一樣,能夠根據實時反饋進行迭代。討論的重點是設計流程的動態化,而非法律條文的修改程序。 第九章:未來教育與批判性技術素養的培養。 結論部分強調,應對智能時代的根本齣路在於提升公民的批判性思維能力。我們需要培養一代能夠理解算法邏輯、辨彆信息真僞、並能在日常生活中對技術決策進行倫理判斷的個體。這是一種教育層麵的基礎建設,與政府的立法職能無關。 --- 本書特色與學術貢獻 本書的顯著特點在於其對“治理”一詞的重新界定,將其置於技術係統與社會主體交互的場域中,堅決地抽離瞭對傳統國傢權力機關如何通過成文法來規範社會行為這一主題的關注。作者憑藉深厚的哲學功底和對前沿技術的敏銳洞察,成功地構建瞭一個聚焦於智能本體、技術倫理、與非國傢權力結構的分析框架。本書是為技術哲學傢、社會學傢、認知科學傢以及所有關心數字未來的人士準備的深刻讀物,它旨在激發人們對智能社會形態的根本性思考,而非對既有製度的修補或完善。 目標讀者: 技術倫理研究者、計算機科學與社會學交叉學科研究人員、政策分析師(側重技術影響分析而非政策製定)、以及對人工智能哲學感興趣的普通讀者。 ---

用戶評價

評分

我一直對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方法和理論框架很感興趣。在我看來,法律並非孤立存在,而是深深根植於社會結構、政治文化和經濟發展之中。因此,要理解政府的立法行為,必須將其置於一個更廣闊的社會背景下進行考察。我猜想,這本書的研究對象可能不僅僅是法律條文本身,更重要的是它會關注立法背後的驅動因素、決策過程以及社會影響。特彆是“共同性”這個詞,它暗示著在不同的立法活動中,存在著一些普遍的規律和共通的模式。比如,社會需求的演變、技術進步的驅動、國際經驗的藉鑒,都可能成為引發立法“共同性”的重要因素。我希望這本書能夠運用嚴謹的學術方法,揭示這些“共同性”的內在聯係和外在錶現,並探討它們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重要意義。我也很好奇,作者是如何定義和衡量這些“共同性”的,是基於理論的推演,還是實證的研究?這本書的名稱給我一種期待,它可能會為我提供一個全新的視角,來理解政府的立法活動,並認識到法律在構建和維護社會秩序中所扮演的獨特角色。

評分

我是一名法律從業者,日常工作中接觸到大量的法律文件和政策草案。在處理不同類型的法律問題時,我越來越深刻地體會到,盡管立法內容韆差萬彆,但背後往往存在著一些共通的思維邏輯和解決問題的模式。例如,在製定關於數據隱私的法律時,我們需要考慮信息安全、個人權利、技術倫理等多個維度;而在製定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時,也需要平衡經濟發展、公眾健康、代際公平等問題。這些看似風馬牛不相及的領域,在立法時卻常常需要遵循相似的原則,比如風險評估、利益協調、成本效益分析等。這本書的標題讓我眼前一亮,我非常期待它能提供一種係統性的視角,幫助我識彆和理解這些“共同性”問題,並提供一套更有效的分析工具。我猜想,這本書可能會從多個角度,如法理學、比較法學、政治學等,來探討政府立法中的共性,並可能通過大量案例分析來論證其觀點。我希望能夠從中學習到如何更好地把握立法的核心邏輯,從而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更精準地把握立法精神,做齣更明智的決策。

評分

我對法律理論和政治哲學一直保持著高度的關注。近年來,我發現很多關於法治建設的討論,都逐漸從微觀的條文解釋轉嚮瞭更宏觀的製度設計和價值理念。特彆是在國傢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一套既有韌性又具前瞻性的法律體係,成為瞭一個核心議題。我一直在思考,在不同曆史時期、不同社會條件下,總有一些基本的立法原則和價值追求是相對穩定的,它們是連接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橋梁。這本書的名字“政府立法共同性問題研究”,恰好觸及瞭我一直以來思考的核心。我很好奇,作者是如何定義和劃分這些“共同性”的,它們是普遍適用的立法準則,還是在特定語境下的共通性?例如,關於透明度、問責製、公眾參與等原則,在很多領域的立法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深入剖析這些“共同性”的理論基礎,探討它們在不同立法實踐中的具體錶現,以及在麵對全球化、技術變革等新挑戰時,如何保持其生命力和適應性。我也想知道,作者是如何看待這些“共同性”的動態演變,以及它們如何影響著國傢法律體係的整體走嚮。

評分

這本書的封麵設計挺吸引人的,金屬質感的標題字體,搭配一本古籍樣式的背景,一下子就勾起瞭我的好奇心。我尤其喜歡那種厚重感,感覺裏麵一定承載瞭豐富的知識和深刻的見解。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國傢的法律體係是如何在不斷演進的過程中,保持其穩定性和適應性的。特彆是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基本人權的法律,它們往往需要跨越不同的部門、領域,甚至可能牽涉到地方與中央的協調。我總覺得,在立法過程中,總會存在一些“共性”的需求和原則,這些原則就像是法律體係的基石,決定瞭法律的底色和方嚮。比如,公平正義的理念,程序正義的要求,甚至是效率與公正之間的權衡,這些似乎是貫穿於所有立法活動中的核心要素。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深入探討這些“共性”的形成機製、體現方式,以及它們在實際立法過程中所麵臨的挑戰和解決方案。我也很好奇,作者是如何界定和分析這些“共同性”的,是通過案例研究?理論推演?還是宏觀的製度分析?這本書的名字給我一種預感,它可能會為我解答很多關於法律淵源、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價值認同等方麵的疑惑,讓我在理解法律時,能夠跳齣單一部門法的視角,看到更宏觀、更本質的東西。

評分

作為一名對公共政策有濃厚興趣的讀者,我一直對政府是如何通過立法來解決復雜的社會問題的感到著迷。很多時候,看似獨立的政策領域,例如環境保護、醫療改革、教育公平,在深層邏輯上卻有著許多共通之處。比如,如何平衡個人權利與集體利益,如何設計有效的激勵機製來引導社會行為,如何確保政策的長期可持續性,以及如何規避潛在的 unintended consequences。我一直在尋找一本能夠係統性地梳理這些“共同性”問題的書籍。我猜想,這本書可能不僅僅是列舉一些立法案例,更重要的是它能提供一種分析框架,幫助我理解不同立法領域背後存在的共性思維方式和價值取嚮。例如,在製定任何一項旨在改善民生的法律時,都需要考慮其社會影響、經濟成本、技術可行性以及公眾接受度。這些考量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構成瞭立法決策的“共同性”基礎。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揭示這些深層次的共性,並探討如何通過統一的立法原則和方法,來提升政府立法的整體效能和科學性。或許,這本書還會涉及到一些跨國比較的研究,看看不同國傢在麵對類似的立法挑戰時,是如何找到“共性”解決方案的,這對我來說將是非常有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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